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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篇 安全管理:建築工地施工現場規範

本文將就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展開探討。施工現場作為一個風險較高的環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擬定科學合理的制度,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各種安全隱患得到控制和預防,既保障了工人的安全,又提升了工程質量和效率。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篇 安全管理:建築工地施工現場規範

第1篇

1.1 為強化工程建設各施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貫徹有關安全施工的法規、制度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1.2 在施工管理過程中,除本規定外,各單位還應執行《電力建設文明施工規定及考核辦法》及《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1.3 應嚴格遵循工程建設的客觀規律,一切從實際出發,在確保人身裝置安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嚴格按基建程式和合理工期組織文明施工。

1.4 必須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擺正安全、質量、進度三者之間的關係,要始終把安全工作擺在首位。做到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質量及進度工作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1.5 安全工作要有法制觀念,安全制度要有嚴肅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1.6 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和上級規定相牴觸時,應以上級檔案規定為準。

2.1 由業主組織成立以業主為主任、監理及各承包商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協調工作。

2.2 各單位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安全文明組織機構,並有完善的安全網路體系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各承包商及其所屬單位各級主要負責人是安全文明生產的主要責任人,要使安全工作做到日常化、制度化、規範化。

2.3 各承包商安全生產部門在業務上接受業主、監理及上級安全部門多重領導。

3 業主對工程建設的安全文明施工負全面的檢查、監督、管理責任。

3.1 認真貫徹行國家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及上級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

3.2 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督促各單位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定,安排、部署有關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活動。

3.3 嚴格施工現場總平面、施工用水、用電、施工道路的安全、文明管理。按合同規定負責組織劃分各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區域,做到責任落實,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3.4 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並督促執行。

3.5 向上級有關單位上報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4 監理對工程建設施工安裝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負檢查、監督、管理責任。

4.1 參加審查承包商的安全資質、安全管理、安全保障體系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並監督執行。

4.2 審查承包商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技術措施、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安全機構、目標、措施及各級責任制並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實施。參加安全例會,進行安全考核,審查安全報表。

4.3 協助業主協調解決各承包商在交叉作業中存在的安全施工問題。

4.4 監督檢查各承包商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執行情況。根據業主授權,對安全、文明施工檢查中發現的違規活動,有權按規定開出處罰單;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失控的承包商,有權責令停工整頓;對嚴重失控的承包商,有權向業主提出建議,責令其退出現場。

5 各承包商對其所承包施工專案的安全、文明施工負全面管理責任。

5.1 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及上級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

5.2 服從監理及業主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接受監理及業主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

5.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體系、安全“三項機制”(安全風險、監督制約、教育激勵),並行之有效的運作。

5.4 負責組織學習、推廣兄弟單位先進的安全、文明施工經驗,取長補短。

5.5 負責制定本單位所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經濟制約措施,並能行之有效的運作。

5.6 嚴格按基建程式和施工順序施工,積極有效的解決施工中存要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

5.7 按照業主劃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區域,層層分解,做到責任落實到人,有關職責、制度、規定等製成標語牌立於顯著位置。

5.8 積極參加由業主或監理組織的有各承包商參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聯合大檢查活動。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接受業主處罰。

5.9 積極參加安全、文明施工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安全、文明施工經驗,努力消除事故隱患,消除施工現場髒、亂、差現象。

5.10 及時向監理及業主提供事故情況及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如實向業主提供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

6.1 各承包商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時,必須與業主簽訂安全責任合同書,否則不準進入現場。

6.2 各單位人員進入現場均須佩戴安全帽,承包商管理及施工人員應有明顯的區分標誌並將其有關規定報監理和業主備案。施工人員和施工管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均需穿戴安全用品,

6.3 當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裝置事故時,各承包商應及時向業主、監理及有關上級部門通報。各承包商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研究處理辦法時,監理及業主的有關部門和領導應予關心和幫助,並及時報告有關單位和管理部門。

6.4 監理和業主管理人員對施工活動中不安全因素提出監督意見,各承包商應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改進。

6.5 承包商在開工報告中應專項列出安全文明施工保證措施,各級安全人員,應對同級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作業指導書安全部分進行稽核。

6.6 各承包商必須重視文明施工,必須保持承包範圍內的道路暢通,場地平整、清潔衛生,所有物品必須堆放整齊注意消除汙染,每天工作結束後應對施工作業面作必要的清理。

6.7 承包商每月25日向監理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月報並報送業主,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總結。

6.8 由業主或監理組織,各承包商參加或承包商自我組織開展安全、文明施工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安全文明施工經驗,表彰先進。

6.9 各承包商安全部門應按年度制定安全活動計劃,定期開展安全活動。各承包商進入場區施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部頒的有關安全規程組織施工,並應制定嚴密的、切實可行的“工地安全生產條例”及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承包商必須對其施工人員的安全負全部責任。

7.1 監理每月最後一週的週五上午定期組織有各承包商參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聯合檢查,業主有關部門參加,對各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總結交流經驗,通報各單位安全、文明施工情況,協調解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提出下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7.2 監理應深入現場,監督、檢查各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執行情況,同時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檢查,對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情況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批評、通報、警告、罰款、停工整改、直至建議清除出場。

7.3 每週監理例會中,安全、文明施工作為專題,各單位通報安全、文明施工情況,協調解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提出下週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消除施工現場髒、亂、差現象。

7.4 業主定期組織有監理和各承包商參加的聯合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對各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評分,並對評出獲得第一名的承包商授予流動紅旗。對存在問題的單位限期整改。

7.5 各承包商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單後,應及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應採取臨時措施,並制定整改計劃報監理和業主備案。

7.6 各承包商內部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安全、文明施工檢查、整改、獎懲制度,經常地對本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自查、消除事故隱患,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7.7 各承包商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有專職安全員、施工技術員、班組長參加的安全會議,專業監理工程師列席會議,檢查、瞭解本單位各施工專案和各工種、工序作業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7.8 監理和業主對安全、文明生產等的檢查和管理,絲毫也不減輕承包商的責任,更不能替代承包商的責任,承包商不得以此為藉口推卸應負的職責

7.9 各方現場檢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要有書面檢查記錄和處理意見,併入檔備案。

8.1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施工專案如:爆破、起重吊裝、深基礎、地下洞室、高邊坡、高層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架)、垂直運輸裝置(塔吊、升降機等)的拆裝、建築物(或構築物)拆除以及結構複雜、危險性大的施工專案,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有圖紙、計算書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業主及監理單位進行專項審查和審批,並應重點加強監督檢查管理。

8.2 建立驗收確認制度,對腳手架、井架、高支模、施工用電、垂直運輸裝置(塔吊、升降機等)、起重機和其他施工機械及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在施工現場安裝後,應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對外購的裝置、設施和產品,在正式使用前,應按相關標準進行驗收確認。

8.3 施工單位應對參加施工的職工,根據不同工種和勞動條件發給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會其正確使用。

8.4 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應體檢合格,並符合相應工種身體條件要求。

8.5 工地在開工前應鋪設整齊和足夠寬度的硬化道路,不積水、不堆放構件、材料,保持經常暢通。

8.6 行人、車輛等較為繁忙的交叉路口,應懸掛安全指示標牌。

8.7 各種料具應按照總平面規定的位置,按品種、分規格對方整齊,表式明確。在施工過程中,應隨完工隨清理,拆除的模板、料具應碼放整齊。

8.8 在天然光線不足的作業場地、通道及用電裝置的開關箱處,應設定足夠的照明裝置。

8.10 工程應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預案)、動火審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辦法。應按施工規模建立消防組織,配備義務消防人員,並應經過專業培訓和定期組織進行演習。

8.11 工程現場應按照總平面圖劃分防火責任區,根據作業條件合理配備滅火器材。當施工高度超過30m時,應配備有足夠揚程的消防水泵和必須保障暢通的疏散通道。

8.12 工地應設定吸菸室,吸菸人員必須到吸菸室吸菸。

8.13 各種氣瓶單獨存放,庫房應通風良好,各種設施符合防爆要求。在防火重點部位、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如需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並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防止火花四濺引燃其他可燃物。在施工區域及生活區合理佈置乾粉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沙箱、消防栓、消防水帶等消防設施,並每月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使之始終處於良好的可用狀態。

8.14 工程應按照作業條件,針對季節性施工的特點,指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8.15 雨季施工應考慮施工作業的防雨、排水、防汛及防雷措施,雷雨季節到來之前,應對現場防雷裝置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防止雷擊傷害。

8.17 遇六級以上(含六級)強風、大雪、濃霧等惡劣氣候,嚴禁露天起重吊裝和高處作業。

9.1 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材料報業主,經討論研究後由業主給予獎勵,獎勵分表揚、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等。

9.1.1 認真執行國家安全、文明施工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在改善勞動條件和防止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害中成績顯著者,視情況給予獎勵。

9.1.2 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採取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有重大發明創造或成果,成績顯著者,獎勵100—1000元。

9.1.3 在每季組織的安全、文明施工競賽中,成績滿90分以上且第一名的單位分別發放一次性獎金1000元。

9.1.4 全年完成施工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目標的單位,將按照工程進度情況部分歸還安全風險抵押金。

9.1.5 發現或消除事故隱患,避免發生重大事故者,每項獎勵200—20xx元。

9.1.6 堅守崗位忠於職守,關心安全、文明施工,經常指出施工現場不安全因素且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意見者,每次獎勵100—500元。

9.1.7 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者,獎勵100—500元。

9.1.8 其它在安全、文明施工中成績突出者,視情況獎勵。

9.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由監理或業主發出處罰通知單,並由業主給予處罰。處罰分批評、通報、罰款、停工整頓等。

9.2.1 安全、文明施工嚴重失控的單位,業主有權中止施工合同。

9.2.2 在施工過程中,不服從業主對安全、文明施工協調的,視情節輕重每次罰款100—1000元。

9.2.3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死亡事故的單位,將從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按每人次5萬元扣罰。發生重傷事故的責任單位將從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按每人次2萬元扣罰。全年出現重傷故事兩次的責任單位,令其停工進行整改,嚴重者解除施工合同。

9.2.4 發生裝置損壞事故的責任單位,除按經濟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賠償外,將受到直接經濟損失的10%罰款。

9.2.5 聯合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考評成績低於70分的單位,根據情況處以500—20xx元罰款。

9.2.6 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單後,未按期進行整改或整改不認真的單位,根據情況每項處以500—1000元罰款。

9.2.7 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或運轉不正常者,罰1000元。

9.2.8 安全監察機構未落實或不能有效運作者,罰1000元。

9.2.9 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活動動者,缺少一次,罰款500元。

9.2.10 嚴格培訓制度,職工(含臨時工、民工等)應經安規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對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而上崗者,發現一人次,罰款100元。

9.2.11 發生事故,未按“三不放過”原則處理者,或發生事故,隱匿不報者,每次罰款1000元,情節惡劣者加倍處罰。

9.2.12 重大施工專案的安全、文明施工技術措施未報監理和業主審批者,每次罰款1000元。

9.2.13 未做安全、文明施工交底而施工者,罰款500元,並限期進行交底。

9.2.14 進行“三違作業”(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犯勞動紀律)者,每人次罰款50—500元。

9.2.15 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按規定著裝、作業人員沒有正確使用防護用品者,每人次罰款50元。

9.2.16 應設圍欄、扶手、蓋板、安全網等防護設施而未設定或設定不合格者,每處罰款500—1000元。

9.2.17 “安全監察人員”在施工現場無標記者,每人次罰款100元。

9.2.18 施工作業區、路口、樓梯口等行人密集區應設有安全警示牌,安全責任落實到人,有關安全規定、制度、注意事項等應明確、醒目,缺少一處者罰款100—500元。

9.2.19 未經批准,堵塞現場交通,每處罰款100—500元。損壞路基、路面者,按造價加倍賠償。

9.2.20 未經批准私自佔用場地、道路,罰款100—500元。損壞地下、地上設施者,按造價加倍賠償。

8.2.21 施工用水、用電、力能佈置等應符合業主及規範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100—200元,並限期整改。

8.2.22 承包商應加強各自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區的治安、保衛工作。凡因治安、保衛工作不力致使發生人身傷亡事故,裝置、材料等丟失或損壞事故的,將處以經濟損失的10—30%的罰款。

9.2.23 各承包商應為本單位人員製作胸卡,沒有佩戴作業者,每人次罰款50元。

9.2.24 凡無故不參加由監理和業主組織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會議、檢查的單位,每次處以100—500元罰款。

9.2.25 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者每人次罰款1000元。

9.2.26 嚴禁在成品馬路、水泥地坪、樓、地面上隨意堆放建築材料、垃圾等物。違者罰款100—500元。

9.2.27 嚴禁在成品馬路、水泥地坪、樓、地面上直接拌和(或堆放)混凝土或沙漿,嚴禁在其上切割或焊接金屬材料。違者罰款100—500元。

9.2.28 承包商在成品馬路上運輸砼拌和物及其它鬆散材料,必須設專人隨時清掃、沖洗掉落的砼拌和物或落地的物品。違者罰款100—500元。

9.2.29 嚴禁直接利用建、構築物柱、樑直接捆綁鋼絲繩索、超重重物或作拖拉纜風繩的固定點,必須時應經監理和業主批准,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後方可實施。違者罰款500—1000元。

9.2.30 對中、高階成品樓地面(水磨石、地板磚、大理石、花崗石、pvc地板塊、防靜電活動地板等)、內牆面,承包商應採取保護措施,經覆蓋後方允許施工。違者罰款500—1000元。

9.2.31 安裝工程管道穿越樓、牆面,應儘可能在土建工程實施前提前提出要求,確實需要穿鑿打孔洞時,必須提出申請,經監理和業主批准後,應採用專用工具實施。不經批准私自打孔洞或未採用專用工具作業的罰款500—1000元。

9.2.32 承包商吊運裝置時,要採取措施,文明吊裝,不損傷裝置。

9.2.33 安裝與土建單位在進行分層作業或鄰近作業,要採取措施,防止吊落物砸壞裝置,電火焊渣燒壞和汙染裝置;進行粉刷和噴塗的承包商,對施工周圍的裝置系統要採取遮攔,防止成品汙染。違者罰款500—1000元,並責令恢復成品原貌,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9.2.34 對已保溫的成品,安裝、除錯、土建等承包商都應認真保護,禁止砸、撞、踩壓保溫層;必要時作臨時橋架。誰損壞誰賠償,並罰款500—1000元。

9.2.35 裝置與系統保溫期間,承包商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減少保溫碎片隨地散落,並應在每天撤離作業面時隨時清理。違者罰款500—1000元。

9.2.36 施工電源線、二次線由承包商統一規劃佈置,集中用電纜輸送。嚴禁私自接線現象。違者罰款500—1000元。

9.2.37 施工現場作業面的焊條頭、邊角料等應在離開作業面時隨時清理,保持施工現場清潔,無掉落的焊條頭及散落的邊角料等,禁止地面和高空揚塵。違者罰款500—1000元。

9.2.38 施工現場嚴禁吸菸,各承包商可在指定區域內設定吸菸區,並應設定防護及標誌。在施工現場作業面區域或在吸菸區以外發現吸菸者,對區域管轄單位按每人、次罰款100-500元。

9.2.39 現場及施工生活區的生活汙水一律排至生活汙水處理站,安裝及除錯期間工業廢水一律排到工業廢水處理站,經處理後排放。違者罰款500—20xx元。

9.3 各單位在接到處罰通知後應主動簽字並在三天內向業主繳納,否則將在工程進度款中加倍扣罰。

9.4 罰款由業主財務處立帳專款管理,用作本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獎勵基金及安全監察所需消耗物品費用。使用時須有業主主管部門審批。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篇 安全管理:建築工地施工現場規範 第2張

第2篇

安全設施禁止亂動和拆除,違者處以50—500元罰款,並賠償所有損失。 10.團結工友,關心他人,嚴禁打架、鬥毆。否則見一起打架、鬥毆事件罰班組20xx元;造成傷害他人的責任有班組長和當事責任人承擔,並與肇事者解除合同,將其開除出施工隊伍,造成嚴重後果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11.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機具、不聽整改指令的,處以50-100元的罰款。違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其班組和本人負全部責任。

12.職工安全罰款次數和金額累計最多的班組,班組長將受到管理不力處罰,罰款為500—10000元。

13.班組長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並做好記錄,每月發放工資要對班前記錄檢查後簽發。

14.檢查人員對違章人員的違章行為,採取現場拍照取證,按專案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開具罰款通知單,交財務科實施,在當月施工隊進度款或勞務費中扣除。

15.對在專案工程施工全過程中,遵章守法表現突出,且沒有被處罰過或是被處罰次數和金額較少的班組和個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專案部將給予一定的獎勵。

“質量是企業的生命”,“企業以質量取勝”。為了搞好工程質量,使工程順利完工,特制定以下管理處罰條例。

一.工程技術負責人,質量員應向班組進行安全技術、質量交底。未經交底致使班組盲目施工,並造成返工的,將追究有關人的責任;班組長接到交底,應及時按交底內容向每位職工進行崗前教育,並做好記錄。

二.每位職工操作必須嚴肅認真,細緻負責,嚴格按廣東省質量驗收規範操作,每天由工程質量員、施工員進行檢測驗收,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現象按以下條例進行罰款。

1.砼澆搗需指定專人澆搗,出現蜂窩麻面和漏振現象,每出現一處處以10-500元罰款,嚴重造成返工者,浪費材料由班組或個人承擔,每層不出現蜂窩麻面和漏振現象獎勵10-500元。

2.有炸模現象由木工班負責鑿平,每出現一處罰款20-500元,炸模嚴重而造成砼浪費,浪費的材料由班組支付人工費和材料費,截面尺寸不符合標準罰款5元/處。

3.鋼筋取料加工出現尺寸不符合而造成材料浪費罰款200元;鋼筋保護層不符合要求每處罰款5元,綁紮接頭不符合要求每處罰款5元,綁紮不符合要求每處罰款15元,焊接接頭不符合要求每處罰款15元,彎起點偏移要求每處罰款5元,網眼尺寸箍筋大小、間距不合要求罰款每處10元。

4.砌磚工程出現同縫、瞎縫現象每處罰款5元,漏放拉接筋罰每處5元,留槎方法及部位不符合要求每米5元,牆面砂灰光潔,砌磚溼度達規範指標。落地灰清掃不乾淨,否則見一例罰20元,量大加罰。 5.抹灰工程垂直度、平整度不符合施工規範要求罰款5元/處,樓地面找平層平整不符合要求5元/處,空鼓10元/處,陰陽角要垂直,踢腳線平直,砂漿當天要用完,返工材料及人工損失自負。

6.每天檢查合格率應達到90%以上,達不到90%者,對班組長進行處罰。

7.各班組粉刷,砌築用水泥砂漿,水泥混合砂漿嚴禁隔夜拌和使用,如發現一次罰100元。

三.質量員要求返工重做的專案,班組必須返工。造成材料、人工浪費和工期延誤,一切費用由班組或個人承擔。

四.罰款處理由質量員現場拍照取證開具罰單,交財務科實施,從班組當月進度款或勞務費中扣除。

五.對在專案各分項分部工程施工全過程中,質量被評定的優良的班組和表現突出的個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專案部將給予一定的工程質量專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