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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心得2篇 實踐中彰顯的行政處罰法:我眼中的心得

《行政處罰法》是維護國家權威、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基石。在日常工作中,我們要深入學習領會,遵循法律程式,依法行政,提高法律意識和執行能力,做好行政處罰工作。

行政處罰法心得2篇 實踐中彰顯的行政處罰法:我眼中的心得

第1篇

根據辦公室統一要求,我利用業餘時間,認真學習了《行政處罰法》,通過這次學習,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動力和幹勁,為以後的工作掃清了思想障礙,在這裡,我就學習和領會《行政處罰法》精神實質的情況,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一、《行政處罰法》是一部規範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

該法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中的所有規定要求,無論是處罰執行還是處罰決定都體現了它的公正和公開性,很好的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我們執法監督情況來看,我市各行政執法部門都較好的貫徹落實了《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程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式,在日常的行政執法中,沒有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同時也沒有發生過違法的處罰行為,很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必須重點把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程式

在國家頒佈實施的幾部法律中,《行政處罰法》是和我們聯絡最為密切的,因為我們作為政府法制部門,經常性的要對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處罰法》在執法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於我們的監督檢查是否落到實處。《行政處罰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式上的規定來看,必須要求執法部門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執法部門要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式去執行,但由於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式上由於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這就要求在以後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為行政執法者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同時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在實際中,某些行政執法人員道德敗壞,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吃、拿、卡、要,損壞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威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避免了有些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處罰權做交易,以權謀私。所有的規定都要求執法人員在思想上要築牢抗腐防變的提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時刻警示自己,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嚴格執法,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想我們必須把這種學習的收穫轉化為工作的動力,這就要求我們要學的紮實,全面把握,融匯貫通,學有所思,學有所用。我堅信,在辦公室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幫助下,一定會有新的更大的進步。

行政處罰法心得2篇 實踐中彰顯的行政處罰法:我眼中的心得 第2張

第2篇

“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我國理論研究與立法實踐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處,導致了行政管理實踐中的一些混亂、相悖狀態。

一、《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確定性。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該由哪個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有的規章法規規定對某一違法行為,可以由幾個機關去處理,與此同時,無論是出於現實還是法理都不允許相對人對處罰的主體進

行選擇。因此,由於部門利益、權責劃分不清,機關間協調不盡充分等原因,在實踐中產生了由不同行政機關分別進行一次行政處罰而在事實上產生“一事多次罰”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則但卻悖離原則的內在價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現象。被稱為行政處罰主體的競合。這無疑是不符合行政統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價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適用法規時的衝突沒有提供合適的衝突適用規則。隨著行政法制的發展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對社會關係調整、保障的日益細化,一個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侵犯了不同社會利益客體的後果,這時就可能會出現保護不同利益客體的特別法都對該行為競相適用,而同時產生幾個不同的法律責任、法律後果的現象。被稱之為法律法規適用的競合。而此時如果對相對人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做出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就明顯違反“一個行為,不得兩次以

上處罰(此處亦可表現為幾份處罰,但處罰之間肯定會出現時間上的先後、客觀上的'表現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則。而如果只做出一項處罰決定,往往會面臨一般法與一般法之間、特別法與特別法之間互無優位難以決定選擇適用的難為局面。這種情況給行政主體的處罰管理提出了行政執法實踐上的難題。

三、《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都有處罰權、相同行政職能的不同行政主體由誰處罰、是否排斥相同的處罰無提供法定指引。我認為這是行政處罰主體競合的另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由於市場經濟的發達,物流、人流、資金流與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國範圍內甚至世界範圍內的出現,一個違法行為在一地已被一個行政主體處罰後,是否還應承擔另一地另一相同職能但主體資格不同的行政主體以相同理由、依據而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呢?例如司機王某運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車輛超載並處以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