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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掃黑除惡?

一、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什麼時候開始?

什麼是掃黑除惡?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開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議,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始。

二、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總藍圖”是什麼?

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自2018年1月開始,至2020年底結束,為期3年。

2018年:治標。啟動,打掉一批涉黑涉惡組織,懲處一批黑惡勢力“保護傘”,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堅,對已偵破的案件循線深挖、逐一見底,使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取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壓倒性勝利。

三、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意義是什麼?

三個事關: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

四、掃黑除惡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已上升至國家戰略、鬥爭物件更加廣泛、鬥爭手段更加豐富、更加強調依法打擊。

五、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五個堅持: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群眾;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

六、“掃黑除惡”中的“黑”與“惡”指的是什麼?

1.“黑”是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2.“惡”是指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

七、“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哪“四個特徵”?

1.組織特徵。較穩定、人數多、有明確的組織者。

2.經濟特徵。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有經濟實力。

3.行為特徵。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為非作惡。

4.危害性特徵。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八、“惡勢力”的特徵及具體表現是什麼?

1.一般為3人以上(相對固定);

2.經常糾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5.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九、“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及具體表現是什麼?

1.有3名以上較為固定的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

2.經常糾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等。

十、什麼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1.物件為國家公職人員;

2.利用手中權力;

3.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

十一、“軟暴力”具體表現是什麼?

1.暴力、威脅色彩不明顯;

2.實施者有暴力威脅的可能性;

3.會使人產生恐懼、恐慌;

4.影響他人正常生產、工作、生活;

5.通過 “談判”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實施。

十二、“掃黑”與“打黑”有什麼區別?

打,打的只是一個點;掃,掃的就是一大片,對廣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打黑”更多是從社會治安角度出發;“掃黑”是從夯實黨的執政根基、鞏固執政基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範圍內,更全面、更深入地掃除黑惡勢力,更加重視綜合治理、源頭治理、齊抓共管。雖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黨中央國務院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堅定決心。

十三、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的重點是什麼?

聚焦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把打擊鋒芒始終對準群眾反映最強烈、最深惡痛絕的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重點打擊以下物件:

1.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2.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4.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專案建設,特別是引江濟淮、商合杭高鐵等重大基礎設施專案建設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5.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水利、礦產資源、河道採砂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超限超載、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6.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7.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8.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傳銷的黑惡勢力;

9.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10.組織策劃群體性事件的黑惡勢力;

11.組織或僱傭網路“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12.危及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影響人民群眾就醫秩序的“職業醫鬧”黑惡勢力;

13.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14.組織、策劃、操控群眾非法上訪的黑惡勢力及各類黑惡勢力“保護傘”。

十四、涉黑涉惡線索舉報受理的範圍有哪些?

各掃黑除惡相關部門只受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方面的來信來電舉報,對於其他不屬於受理範圍的信訪問題,將按規定交由有關部門處理。受理範圍包括(含14類打擊的重點):

1.威脅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組織干擾政治安全;利用網路散佈汙衊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其他政治謠言;釋出恐怖言論、圖片、視訊進行恐怖宣傳;利用熱點問題、敏感事件聚眾衝擊黨政機關,影響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工作秩序;未經批准成立非政府組織,強迫他人蔘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動民族矛盾。

2.把持基層政權:採取“霸選”“騙選”“賄選”等手段插手、破壞農村基層選舉,採取“拳頭整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縱基層政權;扶持代理人,搞“小山頭主義”,拉攏腐敗、操控要挾黨政、鄉村基層幹部為其“保駕護航”,貪汙、侵佔農村集體資產,強行入股分紅。

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利用家族宗族勢力、封建幫派稱王稱霸,以大欺小,大姓壓小姓,霸佔他人山林、農田、水面,侵犯他人權屬利益;挑起事端,干擾案件依法處理;無法無天,阻礙村民集體決議。

4.煽動群眾鬧事:借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以及其他糾紛煽動、組織聚眾鬧事;在徵地拆遷、工程專案建設等過程中煽動、策劃集體非訪、群體性(械鬥)事件,挾持群眾與黨和政府對抗,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交通秩序;以維權為名組織非法上訪、鬧訪、纏訪及上訪“專業戶”“代理人”;惡意誣告、誹謗、陷害他人。

5.強攬工程:借工程專案落在本地之機,強攬工程、強送材料、阻工擾工;工程建設領域阻礙投標、串標圍標、專案壟斷、哄抬房價。

6.欺行霸市:實施區域、行業壟斷,包括村霸、路霸、街霸、鄉霸等行霸;地痞稱霸一方、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他人、故意損壞財物、破壞安全生產;企業豢養地痞,非法處置經濟糾紛、工商糾紛;客運、貨運、倉儲物流場所控制運營路線、強拉客源、搶佔貨源、非法經營、暴力打壓競爭對手;無證開採礦山、非法侵佔國有資產和礦產資源;汽運業和二手車市場欺詐、坑蒙拐騙、強迫交易、組建“執法隊”扣車索債、非法改裝、嚴重超載。

7.操縱經營黃賭毒:操控娛樂場所從事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利用勢力非法組織、引誘、介紹、容留、強迫賣淫或色情敲詐;利用勢力開設賭場,賭場放貸,組織專門人員黑吃黑、惡吃惡,利用掩護經營從事賭博的電子遊戲機室、動漫電玩城;與境外有組織的犯罪團伙相互勾結、組織內地人員到境內外賭博並在放貸後拘禁參賭人員;在賓館、夜總會、旅社縱容販毒吸毒;網咖接納未成年人上網。

8.非法高利放貸:非法融資、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各種“套路貸”“校園貸”“裸貸”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貸。

9.插手民間糾紛:逞強好勝、非法牟利,暴力討債、追債,強拿硬要、非法拘禁;採取滋擾、恐嚇、威懾以及“談判”“協商”等“軟暴力”方式非法處理民間糾紛。

10.跨國跨境: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非法組織出入國(境)務工,利用“越南新娘”等進行詐騙犯罪。

11.涉槍、盜搶和傳銷、拐賣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儲存、攜帶、運輸槍支彈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網路販賣槍支及槍支零部件);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多發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團伙性、跨區域盜竊團伙犯罪;入室盜竊,盜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和電瓶,砸汽車玻璃等犯罪;搶劫、搶奪等違法犯罪;詐騙犯罪,特別是網路詐騙、電信詐騙等職業化犯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案件;以拐騙、欺詐、綁架、販賣、收買等手段拐賣人口。

12.“食藥環”領域:非法新增、銷售瘦肉精、地溝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小作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藥品製假售劣、非法經營;環保違規建廠、排放,非法經營煤焦油、非法銷售成品油。

13.阻礙執行公務:違法違章建設,不聽勸阻,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14.“保護傘”: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15.其他涉黑涉惡情形。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是什麼?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應做到哪“兩個結合”?

與反腐、基層“拍蠅”結合起來;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

十七、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兩個一律”指什麼?

對涉黑涉惡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後腐敗問題;

對黑惡勢力“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十八、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一案三查”指什麼?

既要查辦黑惡勢力,又要追查黑惡勢力背後的“關係網”和“保護傘”,還要倒查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和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十九、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有哪些工作措施?

摸線索、打犯罪、挖“保護傘”、治源頭、強組織。

二十、掃黑除惡的十項重點工作是什麼?

全面開展摸排深挖、組織實施精準打擊、堅決依法嚴厲懲處、著力源頭防範整治、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力度、整頓軟弱渙散村及黨組織、做好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廣泛發動群眾參與、加強正面宣傳引導。

二十一、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關鍵之舉是什麼?

加強基層組織建設。

二十二、掃黑除惡的第一責任、直接責任、行業監管責任是什麼?

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政法機關主要負責同志是直接負責人,各級行業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行業監管責任人。

二十三、掃黑除惡對涉黑涉惡問題突出地區、行業、領域追責方式是什麼?

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對涉黑涉惡問題的突出地區、行業、領域,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依法依紀對其第一責任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絕不姑息。嚴格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對日常監管不到位,導致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肅問責。

二十四、紀檢監察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重點查處的3類問題指的是什麼?

1.發生在群眾身邊的黨員幹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問題;

2.黨員幹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

3.地方黨委和政府、政法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不力問題。

二十五、組織部門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工作重點是什麼?

1.增強基層黨組織組織力和政治功能,廣泛組織發動黨員群眾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2.持續整頓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形成基層治理長效機制,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

3.加強村“兩委”換屆的組織領導,嚴格人選和程式把關,堅決把涉黑涉惡等不符合村幹部條件的人擋在門外。

二十六、“村霸”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哪5個?

1.干擾基層政權,通過“拳頭”、欺騙、賄選等手段插手基層選舉,爭當村幹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層公共事務;

2.欺壓村民百姓,強拿硬要、隨意毆打、尋釁滋事,甚至僱黑傭黑形成幫派勢力;

3.破壞經營秩序,在土地流轉、礦產開採、工程建設、客貨運營等過程中暴力打壓競爭對手;

4.侵佔集體資產,非法侵佔、騙取國家專案資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礦產資源;

5.農村宗族勢力依仗人多勢眾,恃強凌弱、橫行霸道、危害一方。

二十七、2018年安徽省村和社群“兩委”換屆選舉“七不能”“六不宜”情形是什麼?

1.“七不能”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村和社群“兩委”換屆候選人:

①散佈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的言論,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及醜化黨和國家形象言論的。

②被判處刑罰或刑滿釋放(緩刑期滿)未滿5年的,近2年受到兩次以上行政拘留處罰的,存在涉黑涉惡13種重點情形之一的。

③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撤職及開除政務處分和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因問責)組織處理,尚未超過所受處分或處理有關任職限制期限的,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立案調查處理的。

④煽動、組織群眾非正常上訪造成群體性事件的,參加邪教組織、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帶頭搞封建迷信活動的,以威脅、暴力、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或妨礙選舉的。

⑤在民生、扶貧、“三資”管理等領域,有嚴重危害集體利益和群眾合法權益行為的。

⑥道德素質不高、群眾普遍反映不好的,有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尚未撤銷的。

⑦長期不履職的,不具備正常履職身體條件的。

2.“六不宜”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為村和社群“兩委”換屆候選人:

①受到警告、嚴重警告黨紀處分或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政務處分尚未超過所受處分有關任職限制期限的;

②受到調離崗位、降職組織處理的;

③近3年有考核不稱職或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

④個人存在嚴重違法用地、損害生態環境等行為尚未整改的;

⑤在重點工程和中心工作中不支援、不配合,或因主觀因素導致工作推進不力的;

⑥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形。

我市在此基礎上,細化為“九不能”“八不宜”: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村和社群“兩委”換屆候選人:

①散佈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的言論,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及醜化黨和國家形象言論的。

②執行上級決策部署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

③被判處刑罰或刑滿釋放(緩刑期滿)未滿5年的,近2年受到兩次以上行政拘留處罰的,存在涉黑涉惡13種重點情形之一的。

④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撤職及開除政務處分和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因問責)組織處理,尚未超過所受處分或處理有關任職限制期限的,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立案調查處理的。

⑤煽動組織群眾非正常上訪、鬧事、擾亂公共秩序,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⑥參加邪教組織、參與“黃賭毒”和非法宗教活動、帶頭搞封建迷信活動的,以威脅、暴力、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或妨礙選舉的。

⑦在民生、扶貧、“三資”管理等領域,存在以權謀私、吃拿卡要、優親厚友等嚴重危害集體利益和群眾合法權益行為的。

⑧道德素質不高、群眾普遍反映不好的,有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尚未撤銷的。

⑨長期不履職的,不具備正常履職身體條件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為村和社群“兩委”換屆候選人:

①受到警告、嚴重警告黨紀處分或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政務處分尚未超過處分有關任職限制期限的;受到調離崗位、降職組織處理的。

②黨員不按規定參加組織生活的;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

③近3年有考核不稱職或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

④在職不在崗、在崗不履職、懶政怠政、不作為、慢作為的。

⑤在重點工程和中心工作中不支援、不配合,或因主觀因素導致工作推進不力的。

⑥有違法違紀行為嫌疑,正在查處尚未有結論的。

⑦個人存在嚴重違法用地、違規建房、損害生態環境等行為尚未整改的。

⑧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形。

二十八、村“兩委”換屆中,候選人聯審機制是什麼意思?

以縣為單位,組織縣級紀委監委機關和組織、民政、政法、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訪、扶貧、國土、環保、衛生計生、安監、統戰、宗教管理等16個部門聯合審查,把黑惡勢力擋在門外。

二十九、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存在問題主要表現有哪些?

1.班子配備不齊,黨組織書記長期缺職或不勝任現職、嚴重影響班子整體戰鬥力的,黨組織書記或多名黨組織成員因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班子不團結、內耗嚴重、思想保守、思路不清、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工作指標長期後進,重點工作難以推進,黨組織執行力差、工作成效低下。

2.黨員隊伍管理混亂,“ 三會一課”、民主評議黨員、黨性定期分析等制度不落實,黨員發展工作長期未開展,黨員正常教育培訓缺位,先鋒模範作用不能發揮。

3.黨組織服務功能弱化,村集體經營性收入長期空白,黨組織無固定辦公活動場所及便民設施、場所危舊狹小或長期空置,工作經費難以保障,黨組織服務意識差、服務能力弱、服務載體少、群眾意見大。

4.管理不規範,“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等民主議事、民主管理制度未能有效落實,村務監督委員會未能有效開展工作,村務財務管理混亂。

5.社會治安問題和信訪矛盾糾紛集中,換屆選舉拉票賄選問題突出,宗族宗教和黑惡勢力干擾滲透嚴重等。

三十、掃黑除惡如何形成長效工作機制?

針對當前涉黑涉惡問題新動向,切實把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結合起來,把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和反腐敗、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把掃黑除惡和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既有力打擊震懾黑惡勢力犯罪,形成壓倒性態勢,又有效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形成長效機制。

三十一、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督導“六個圍繞、六個重點督導”指什麼?

1.圍繞政治站位,重點督導黨委、政府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指示和中央決策部署情況,貫徹落實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總體要求和實施步驟情況,專項鬥爭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切實履行掃黑除惡重大政治責任情況。

2.圍繞依法嚴懲,重點督導掃黑、除惡、治亂的成效,特別是發動群眾情況,嚴守法律政策界限、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涉黑涉惡問題得到根本遏制情況。

3.圍繞綜合治理,重點督導各部門齊抓共管,相關監管部門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加強日常監管,形成強大合力、整治突出問題情況。

4.圍繞深挖徹查,重點督導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鬥爭和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治理黨員幹部涉黑涉惡問題,深挖黑惡勢力背後“保護傘”情況。

5.圍繞組織建設,重點督導整頓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嚴防黑惡勢力侵蝕基層政權,為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提供堅強組織保證情況。

6.圍繞組織領導,重點督導各級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統籌力度,層層壓實責任,推動解決經費保障、技術裝備、專業隊伍建設等重要問題情況。

三十二、對不屬於涉黑涉惡案件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如何報案?

對不屬於涉黑涉惡案件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治安、刑事案件的,廣大人民群眾可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屬於民間糾紛的,可通過當地基層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調解,或是通過法律程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十三、“惡勢力”的司法認定

1.“惡勢力”的定義

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以下簡稱《意見》)第14條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2.“惡勢力”的基本特徵

《意見》第14條指出: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在相關法律文書中的犯罪事實認定部分,可使用“惡勢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3.“惡勢力”通常具有三個基本特徵:

①組織特徵: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且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並且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實踐中,通常聚合隨機,組織鬆散。

②行為特徵:主要表現在以暴力或威脅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③危害性特徵:主要表現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雖未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程度,但也對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帶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三十四、“惡勢力”在實踐中的具體表現

一般多插手建築工程、市場營銷等經濟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1.強迫交易、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替人催款討債等插手經濟糾紛行為;

2.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套路貸”等詐騙行為;

3.聚眾鬥毆、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攪得城鄉不得安寧等行為;

4.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等破壞社會秩序行為;

5.地下出警隊、充當色情賭博場所打手、包攬訴訟替人擺平事端等破壞公權力主導秩序行為;

6.肆無忌憚地進行搶劫、綁架、強姦、侮辱婦女等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三十五、“惡勢力”與“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區別

《意見》第15條規定了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惡勢力”不等於“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要求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但不要求三次以上均為犯罪活動,惡勢力犯罪集團需要。

三十六、“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分

1.在組織特徵上,“惡勢力”的組織結構相對比較鬆散,沒有嚴格、固定的組織架構,通常是糾集者、骨幹成員固定,其他大多數團伙成員時聚時分,有事聚集在一起,作案後就地解散。黑社會性質組織則有嚴格、固定的組織架構。

2.在經濟特徵上,“惡勢力”不一定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缺乏使組織長期存續的經濟實力或者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支撐其違法犯罪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則以攫取經濟利益為直接動力或根本目的,有經濟基礎作支撐。

3.在行為特徵上,“惡勢力”主要表現為“惡”,通常以實施違法行為和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為主,行為危害性相對較小。黑社會性質組織則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行為危害性較大。

4.在非法控制特徵上,“惡勢力”只是破壞社會秩序,尚未達到非法控制社會秩序的程度。而黑社會性質組織則通過非法控制社會秩序或者形成重大影響來謀取非法利益。

 

標籤:掃黑 除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