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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本市戶籍受理辦法

200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本市戶籍受理辦法
一、基本條件

  申請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上海市戶籍的,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間無違法違紀記錄和行為;

  2、學習成績優良,具備規定的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

  3、一般為應屆畢業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國務院各部(委、辦,局)所屬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國家與市政府鼓勵的就業專案(含“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本市農村鎮校任教”和自主創業等)的應屆高校畢業生;

  4、已與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一般應為直接錄用)。

  (二)用人單位一般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機構,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註冊資金達到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且在2005年4月1日前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應屆高校畢業生自主創辦的企業除外)。

  二、學業要求

  申請辦理上海市戶籍的進滬就業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在學習成績,外語與計算機能力方面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學習成績的基本要求為: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二)外語能力要求為:獲得大學外語四級證書或四級成績達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證書(外語專業不作要求)。

  (三)計算機能力要求為:獲得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考試合格證書(文科專業學生為“一級”,理工科專業學生為“二級”;所學專業屬數學類、電子資訊科學類、電氣資訊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的,不作要求;畢業研究生可免於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1、所學專業為體育學類和藝術學類。

  2、因“支邊”、“支內”父母一方戶口由上海遷出的。

  三、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上海市戶籍的進滬就業應屆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畢業生,須由用人單位向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完整遞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戶籍申請表》(含《學習成績評定表》,樣張見附件。可從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資訊網下載)。

  (二)由學校或培養單位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畢業生推薦表。

  (三)填寫完整的就業協議書(有因畢業生未能辦理戶籍可解除就業協議條款的,不予受理)。

  (四)由學校教務部門或研究生培養單位蓋章的成績單(一般按學期分列)。

  (五)由學校或培養單位教務部門或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外語和計算機等級證書影印件。

  (六)由學校或培養單位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畢業生在最高學歷學習階段期間獲各類獎證書的影印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校級(含校級)以上“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畢業生”、“優秀學生幹部”等證書影印件。

  2、國際性和全國性競賽(含地方賽區)獲獎證書影印件。

  (七)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驗原件)。

  (八)其他材料:

  1、畢業生父母一方為本市“支邊”、“支內”的,須提供:

  ⑴由父母當年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⑵“支邊”、“支內”工作經歷證明;

  ⑶畢業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2、畢業生父母雙方戶口已遷入上海市的,須提供:

  ⑴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3、在本市創辦企業的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須提交營業執照影印件(驗原件)、學校或培養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4、畢業生在最高學歷學習期間獲專利的,須提交專利證書影印件(驗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認為確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關材料,如畢業生的聘用崗位屬科教興市重大專案等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

  遞交的申請材料如出現弄虛作假,則取消畢業生或用人單位的申報資格。

  四、受理地點和期限

  受理地點: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延安西路900號)。截止時間為2006年5月31日。

  五、稽核標準的結果與公佈

  稽核標準另行公佈。

  稽核結果在受理截止期後20個工作日內統一公佈。



200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本市戶籍受理辦法
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載: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戶籍申請表(A4紙依序正反面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