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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貫徹落實意識形態工作情況

2020貫徹落實意識形態工作情況

2020貫徹落實意識形態工作情況

 

 

關於貫徹落實《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實施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相關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意識形態工作,明確校黨委和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學校黨組織要落實黨管意識形態原則,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要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黨政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學生管理和黨的建設等工作緊密結合,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意識形態工作,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主動權,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廣大師生員工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努力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條 實行黨委(黨支部)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要按照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主體 第四條 學校黨委對全校意識形態工作負主體責任。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按照“黨政同責”原則,校長對本校意識形態工作負重要責任。黨委書記和校長應當旗幟鮮明地站在意識形態工作第一線,帶頭抓意識形態工作,帶頭管陣地把導向強隊伍,帶頭批評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要問題親自過問、重大事件親自處置。黨委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協助抓好統籌協調落實工作。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部門、業務領域和聯絡系部的意識形態工作,對職責範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五條 學校黨群工作處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統籌、組織、協調、督查全校意識形態工作。學校各職能部門要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做好主管業務領域和職責範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落實專人管理,完善工作機制。

第六條 各系部黨支部、附校黨支部對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負主體責任。黨支部書記是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把學校黨委承擔的有關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層層落實下去。系部、附校領導班子成員要根據工作分工,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範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對分管領域職責範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三章 責任清單 第七條 學校黨委(黨支部)主要承擔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是:(一)把握正確方向導向的責任。認真貫徹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牢牢把握正確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統一領導,堅持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識形態工作的責任落實到學校工作的各個層面和各個領域。

(二)加強課堂教育教學管理的責任。建立健全課堂教學管理辦法和管理體系,劃定課堂教學意識形態安全底線和紅線,嚴格執行關於課堂教學管理、教師教學考核、教學過程督導等制度,切實加強課堂管理。落實思想政治理論課的重點建設地位,加強課堂管理,嚴格意識形態審查。對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哲學社會科學等學科專業教材的選用要嚴把政治關。

(三)加強宣傳思想陣地管理的責任。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原則,實行各類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的審批監管制度,嚴把場地、人員、內容等關鍵環節。堅持黨管媒體原則,完善媒體意識形態和新聞宣傳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各類報刊、簡報、資訊、網站、公共場所標語橫幅等的登記審批管理制度,加強新興媒體管理。加強對各類文化場館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團管理制度,堅持社團成立審批和年檢制度,加強對各類社團的管理,配備得力的指導教師,強化思想政治導向。

(四)加強網路意識形態管理的責任。加強校園網路文化建設,做大做強網上正面思想輿論,提升校園網路平臺的吸引力和黏著力。建立網路輿情常態監測和預警機制、網路輿情聯合應對處置機制,堅持正面輿論導向,積極主動地開展網上輿論鬥爭。健全網站資訊內容更新的保障機制,及時排查學校各類網站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處置網路輿情。

(五)加強有關專案資金管理的責任。建立健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意識形態審查機制。強化對中外合作辦學、對外文化交流、學術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和各種基金會在學校活動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機制,明確學校、教師、學生接受境外資金資助的範圍、審批程式,建立學校對外交流和學術活動的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規範師生接受國外媒體採訪,從嚴管理和稽核師生參加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活動。

(六)領導、組織對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處置的責任。在事關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則問題上,要旗幟鮮明地表明立場、亮明態度、敢抓敢管,有理有利有節地開展思想輿論鬥爭,妥善處理校園意識形態突發事件。對堅持錯誤思想的重點人,加強教育引導,做好轉化工作。對在境內外各類媒體、網際網路、出版物及講壇論壇等公開場合發表同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非議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及重大決策部署,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的黨員幹部,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七)加強抵禦和防範宗教滲透的責任。堅持教育和宗教相分離原則,嚴禁在學校傳播宗教、發展信徒,嚴禁在學校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宗教團體和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散發宗教類出版物及宣傳品。

(八)加強師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責任。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積極引導師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加強教師聘用、考核評審中的政治立場考察,將思想政治表現和課堂教學要求與職稱評定、評優獎勵等掛鉤,嚴把政治關口。加強知識分子工作,注重從優秀青年師生中發展黨員,完善領導幹部聯絡知識分子制度,加強與黨外人士的聯絡和交流,黨委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注意同知識分子交朋友,做好學術帶頭人、學科領軍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

第四章 責任落實 第八條 學校黨委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統一領導,每半年專題研究一次意識形態工作,並向上級黨組織專題彙報,定期在黨內通報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方向。領導班子成員要把意識形態工作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年度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評議。

第九條 學校黨委成立由黨委書記擔任組長的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全校意識形態工作的統一領導,切實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黨群工作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格局,指導和督促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意識形態工作。

第十條 黨群工作處作為統籌意識形態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要履行指導、組織、協調、督查和抓好落實的職責,每年對意識形態工作進行一次專題督查,向學校黨委和上級黨委宣傳部門報告督查情況。

第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在校黨委領導下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

(一)校紀委要把落實中央、上級黨委和學校黨委關於意識形態工作決策部署情況,納入執行黨的紀律尤其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監督檢查範圍。

(二)黨群工作處、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把履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情況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體系,作為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幹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關,注重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陣地意識的考察,把那些敢抓敢管、善於做意識形態工作、敢於同錯誤傾向作鬥爭的優秀幹部充實到領導崗位上來,對理想信念、立德樹人、紀律規矩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實行一票否決。

(三)黨群工作處還要履行抓好全校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意識形態工作的職責。

(四)學生工作處要履行抓好全校學生的意識形態工作的職責。

第十二條 各系部、附校黨支部每半年要專題研究一次意識形態工作,並向學校黨委彙報,領導班子成員要把意識形態工作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年度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評議。要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成立本系部的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機構,健全工作機制,並報黨群工作處備案。

第十三條 健全校園意識形態陣地和重點工作的監管制度。嚴格實行哲學社會科學類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一會一報”制,由學校黨委統一管理,黨群工作處負責審批,其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由教務處負責審批;各主辦部門要強化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舉辦期間的督查機制,並做好資料備案存檔工作。根據“誰主管誰負責”和“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黨群工作處、校團委、教務處、學生工作處、電教中心對校內各類新聞媒體和網路媒體、校園專門宣傳欄、各類正式出版物和自辦刊物、各類文藝作品等負有監管職責;教務處對校內課堂教學活動負有監管職責;學生工作處、校團委、教務處、各系部對校內各類社團負有監管職責;保衛處、學生工作部處、校團委對校園內宗教活動及宗教思想傳播負有監管職責。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檢查考核機制,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式,按照“一崗雙責、黨政同責”的要求,層層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學校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工作在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校紀委、黨群工作處聯合組織實施,每年安排一次,重點檢查考核各黨支部、履行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情況;完成年度意識形態工作任務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履行意識形態工作職責的情況;意識形態工作相關體制機制的建設和遵守情況;意識形態工作在各項工作中的落實情況等。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並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五條 加強意識形態工作隊伍建設。落實中宣部、教育部黨組《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宣傳思想工作隊伍建設的意見》(教黨〔2005〕31號)精神,高度重視宣傳思想工作一線隊伍建設,切實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專任教師和輔導員、班主任等隊伍建設,確保宣傳思想文化戰線幹部隊伍堅強有力,認真研究和解決宣傳思想和意識形態工作隊伍人員配備不夠、教育培訓不多等實際問題,選優配強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各級黨組織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進行通報批評,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一)對黨中央或者上級黨組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鬥爭組織開展不力的;(二)在處置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上,黨政一把手沒有站在第一線、沒有帶頭與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作鬥爭的;(三)職責範圍內發生由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應對不力、處置不當的;(四)對本部門本單位發現的意識形態領域問題隱瞞不報、不予重視、不予處置的;(五)對所管理的黨員幹部和師生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六)職責範圍內的課堂教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有發表否定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言論,造成嚴重影響的;(七)職責範圍內編寫的教材、公開發表的課題研究成果和公開發行的出版物、文藝作品等在意識形態方面有嚴重錯誤導向的;(八)喪失對管理範圍內報刊、新聞網站等宣傳思想文化陣地的領導權和實際控制權,所屬新聞媒體出現嚴重錯誤導向的;(九)職責範圍內網路意識形態安全出現嚴重問題的;(十)職責範圍內出現境外非政府組織、宗教組織和各種基金會等進行政治滲透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十一)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有本細則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追究責任:(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二)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處理,主動承擔責任的;(三)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追究責任:(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二)對發生的問題推卸、轉嫁責任的;(三)干擾、阻礙、對抗組織調查處理的;(四)因領導不力導致直接管轄範圍內連續發生違規違紀問題的。

第十八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對各系部各部門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問責,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級黨組織和學校黨委依據有關規定實施。黨群工作處可向學校黨委、紀委提出問責建議。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問責情況,由黨群工作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