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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黨員幹部廉政談話制度

國企黨員幹部廉政談話制度

國企黨員幹部廉政談話制度

為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廉政教育,築嚴拒腐防變的思想政治防線,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實行同領導幹部廉政教育誡勉談話制度,是以變事後監督為事前監督,關口前移,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領導幹部進行教育、保護和監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條 談話本著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掌握政策,注重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三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談話:

(一)職務晉升或者工作調動時,進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實現定期工作目標,造成一定損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鬧無原則糾紛,搞不團結,影響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潔行為或者違紀苗頭,需要提醒或教育幫助的;

(五)對群眾反映或舉報經調查有輕微違紀,不夠黨政處分的;

(六)對群眾反映舉報失實,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過誡勉談話瞭解或解決的問題。

第四條 談話物件:正、副科級幹部。

第五條 談話的組織及分工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級負責分別進行。

對正科級領導幹部的談話由紀委書記負責;對副科級領導幹部的談話由紀委副書記負責。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領導同志委託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談話。

第六條 談話的程式及要求:

(一)承辦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談話物件,報有關領導同意。

(二)承辦部門應當提前以適當方式將談話時間、地點通知談話物件。

(三)需要談話物件對有關問題作出書面答覆或者說明的,可以要求談話物件提供書面材料。

(四)談話物件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可以採納的,應當採納,並及時將採納情況告知談話物件。

(五)談話結束後,承辦部門應做備忘性記錄,記錄談話的時間、地點、次數、談話人員、談話物件等基本情況,不記錄談話內容。受領導委託、指定進行談話的,事後應將談話情況向授權的領導報告。

第七條 廉政談話應根據被談物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談話內容、形式、目的及要求。談話內容主要包括:

(一)宣傳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具體內容;

(二)進行黨風黨紀黨性教育,樹立正確權力觀,遵紀守法,嚴格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

(三)增強主動接受黨組織和職工群眾監督的意識;

(四)聯絡違紀案例和職工群眾反映的意見進行警示教育;

(五)需要告誡被談話者注意的有關問題及要求;

(六)其他有關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內容。

第八條 對談話人員的要求:

(一)將談話的內容、要求明確地告訴談話物件。

(二)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三)不準挾嫌報復,不準假公濟私,不準提不正當要求。

(四)不準向談話物件洩露舉報信訪人的單位和姓名,不準將舉報信訪件或者談話物件不宜閱看的其他材料給談話物件閱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洩露談話內容。

第九條 對科級以下黨員、骨幹的廉政談話,由各部門監察室參照本制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