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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公司獎懲條例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各項制度有效執行,激勵員工敬業愛崗,保證公司目標實現,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是公司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各員工。

第三條:獎勵和處罰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獎懲原則是: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後。

第二章 獎 勵

第四條:獎勵的目的:旨在為關心集體、工作勤奮、追求進步者創造寬鬆的成長環境。

第五條:獎勵應堅持以下原則:

1、依受獎者功績、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

2、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第六條:獎勵的項目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公司設立如下激勵項目:

1、最佳團隊獎:每年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成、業務水平、部門內及與其他部門間的協作溝通等指標進行考核,全面達標的團隊,獲得最佳團隊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團隊800元獎金

2、優秀管理者獎:根據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審核標準,參考績效考核成績,年終評出優秀管理者,予以獎勵。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個人600元獎金。

3、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全年出勤狀況、完成各項指標等情況綜合評選,無糾紛,無事故,無投訴,貢獻突出者,由部門負責人推薦至辦公室,經總經理會議審批後授予優秀員工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個人600元獎金。

4、月度明星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上月工作業績、上月出勤情況,完成各項指標等情況綜合評選,由部門負責人推薦至行政辦公室,經總經理會議審批後授予月度明星員工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個人100元獎金。

5、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總經理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

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6、特殊貢獻獎:為保衞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忠於職守者;為公司解決排除社會上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總經理授予特殊貢獻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一定數量的獎金。

第三章 處 罰

第七條:處罰的目的:嚴明紀律,強化管理。

第八條:處罰應堅持以下原則:

1、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2、批評教育為主,罰款為輔。

3、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九條:處罰的項目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實行罰款與行政處罰相結合的方式。公司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次給予100元罰款處罰:

1、對公司制度、規程、文件、精神、指示、通知等傳達不到位、不及時。

2、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分配、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

3、對上級領導的指示或有限期的工作安排,無正當理由不如期完成。

4、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

5、利用公司設備從事與公司業務無關的事項。

6、違反規定私自動用、放行公司商務車輛。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次給予50元罰款處罰:

1、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串崗閒聊、幹私活、嬉鬧、睡覺,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3、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團隊及同事團結,在工作場所吵架。

4、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

5、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户投訴,經查屬實。

6、在公司內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7、知情不舉,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

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次給予30元罰款處罰

1、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未按規定穿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

2、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違反操作規程或酒後上崗。

3、不按公司規定停放自用交通工具。

4、在工作場所或院內亂扔果皮、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

5、在公司或客户面前大聲喧譁或指手畫腳。

6、庫房物品、個人物品、辦公用品碼放凌亂。

7、配電間、泵房、倉庫、食堂操作間等工作場所,無關人員隨意進入或當班人員不予制止。

8、下班不關閉工作區域內電燈、電視、電腦、飲水機,未切斷電源。

9、員工在客户休息室內上網。

四、部門負責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嚴重予以降職或撤職處罰:

1、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致使公司生產或經營受到重大損失。

2、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間接向合作單位索要財物、收受禮品、謀取私利。

3、因保管不善,致使公司重要文件、票據丟失,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4、利用職權欺上壓下、排斥他人、培植親信,拉幫結派。

5、工作不得力,致使所在部門人員管理混亂或累計連續三個月不能完成目標任務的60%。

6、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員工進行包庇,經調查屬實。

五: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辭退:

1、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造成嚴重傷亡;聚眾鬧事妨礙正常工作秩序。

2、對客户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

3、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4、盜竊他人或公司財物。

5、蓄意破壞公司財物。

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

7、故意泄漏公司機密,散佈對公司不利言論,或從事損害公司形象、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處罰的實施

處罰應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條例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慎重實施。對於一人同時犯兩種違紀行為的,應當合併處理,加重處罰。

1、 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行政辦公室報告違紀行為。

2、 部門負責人對上述過失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紀情況做出處理決定,開具《違紀罰款單》,經行政辦公室核查後報總經理審批予以處罰。

3、總經理及行政辦公室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開具《違紀罰款單》。對第二次犯同樣錯誤的員工,直接主管和部門負責人按管理不力論處。

4、 凡主管和部門經理對違紀員工包庇、開脱的,處以受罰員工兩倍的處罰。

第十一條: 違紀罰款的繳納

對於員工違紀的處罰,相關部門負責人在開具《違紀罰款單》後,由被罰人簽字認可。《違紀罰款單》交至辦公室,罰款在次月發放工資時由財務部代扣。

第四章 申 訴

第十二條:申訴是員工的民主權利,其目的在於充分發揮羣眾的監督作用,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的紀律。

第十三條:員工對違紀行為有權提出申訴。認為給自己的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時應當忠於事實。

第十四條:被處罰員工在接到《違紀罰款單》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總經理或行政辦公室提出申訴,否則視同認可該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接到申訴後,必須及時查明情況。屬實的,應從速恰當處理。不合理或不屬實的,也應説明情況,澄清是非。對誣告或無理取鬧的,應給予追究。對於確屬處分錯誤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員工執行制度的落實。

第十七條: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等違紀行為按集團公司下發的《考勤與假期管理制度》、《離職管理制度》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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