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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懲實施辦法

員工獎懲實施辦法

員工獎懲實施辦法

第一條 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1.嘉獎:每次加發3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
2.記功:每次加發10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
3.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
4.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嘉獎: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2.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
3.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4.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
5.奉公剋己從事困難、骯髒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功:
1.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置得宜者。
4.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5.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2.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1.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並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2.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3.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
4.服務每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六條 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1.警告:每次減發3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減發。
2.記過:每次減發10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減發。
3.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減發。
4.降級:降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
5.開除:予以解僱。
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予以警告:
1.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2.上班時間,躲卧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3.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5.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6.不按規定穿着服裝或佩掛規定標誌或穿拖鞋上班者。
7.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2.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3.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4.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5.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6.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7.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 秩序者。
3.損毀塗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5.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6.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7.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閲讀、炊煮……等(幹部連 帶處分)。
8.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9.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的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 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10.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1.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2.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3.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4.偷竊或侵佔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5.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塗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6.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7.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8.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9.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10.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11.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12.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13.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14.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15.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16.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緻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17.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18.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19.參加非法組織者。
20.擅離職守,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21.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規則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一條 員工功過抵銷規定
1.嘉獎與警告抵銷。
2.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銷記過1次或警告3次。
3.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銷大過1次或記過3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 於同一年度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