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的含義和標準是什麼
之前某公司的核心員工在離職後,迅速入職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另一家同行業公司,在網絡上鬧得沸沸揚揚,也引發了不少人的討論。有律師也出聲表示,在這種情況下該員工需要歸還原公司所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並賠償原公司的經濟損失。那麼,到底競業限制補償是什麼呢?
什麼是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具體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祕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什麼是競業限制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可以説這部分經濟補償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具體的支付金額需要分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競業限制補償的支付標準
我國關於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僅有司法解釋作支撐。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根據我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雖説我國法律對於競業限制補償已經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但在具體的支付金額和某些特殊情況上還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如果需要進行競業限制補償時,除了查詢相關的法條外,還可以去諮詢專業的律師,來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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