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生辭職該不該付違約金?
小張是上海某著名高校的應屆畢業生,在校園招聘會上他與一家外資企業簽訂了就業協議。協議上約定了3年的服務期,1年的見習期,以及違約金4萬元。同時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依報到後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小張畢業後到單位報到,與單位簽訂了為期4年,並有3個月試用期的勞動合同。
小張工作了1個月後,發現該單位的管理和經營方面都與自己的想法很有大差距,覺得自己不適合這份工作,於是提出辭職。外資企業拿着就業協議要求小張賠償違約金,小張説明明後來又簽了勞動合同,怎麼還以就業協議為準呢?雙方爭執起來。
專家解析:
人力資源管理師王雪峯先生指出,雙方爭執的焦點在於到底以就業協議還是勞動合同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勞動法的適用範圍是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就業協議中服務期限條款與勞動合同相沖突時,應以勞動合同為準。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在試用期間,《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必考慮違約金的問題。因此外資企業要求小張支付違約金缺乏依據。此外,近兩年就業協議版本中都有簽訂勞動合同後協議失效的規定,這樣一來,從根本上杜絕了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衝突問題。
對於大家最關心的就業協議問題,有必要給應屆畢業生們提個醒。
首先,重視簽訂就業協議。就業協議並不是單方面的對學生的約束,同時也保證了畢業生的利益。如果沒有就業協議的制約,用人單位同樣可以隨意撕毀協議,畢業生的就業一樣沒有保障。所以,就業協議也是保護畢業生順利走上工作崗位的法律保障。不管是畢業生還是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簽訂以後,學生報到以前發生違約的,都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就業協議的效力有限。一旦學生報到,用人單位就應該和學生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才能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此時就適用勞動合同的規定。因此,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就應該積極主動地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請求。
再次,勞動合同比就業協議效力強。雖然上海有高校就業管理規定專門解決就業協議問題,但始終不能代替勞動法對勞動關係的調整。因此當畢業生髮現就業協議有違反勞動合同之處時,以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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