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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潔自律管理措施

  黨風廉潔自律管理措施

黨員幹部隊伍的勤政、廉政建設,保持黨組織的純潔性和黨員的先進性,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隊伍的先鋒模範作用,有效防止黨內各種不良傾向的發生。以下是本站為大家推薦的黨組制度工作材料"廉政"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閱。

黨風廉潔自律管理措施

黨風廉潔自律管理措施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區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區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各負其責。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

第四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五條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六條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㈠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區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單位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㈡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㈢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㈣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並組織實施;

㈤履行監督職責,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㈥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三章責任考核

第七條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本單位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幹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第八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和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幹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第九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㈠對本單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範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㈡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㈢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㈣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第十二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黨風廉潔自律管理措施二

三、廉政制度

1.黨組成員廉潔自律規定

1、帶頭執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各項制度規定。要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制度規定,廉潔奉公,忠於職守,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帶頭執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和領導幹部家庭財產報告制度等有關制度規定,做廉潔自律的模範,發揮領導幹部的表率作用。

2、始終保持艱苦奮鬥的政治本色。加強思想道德修養,自覺抵禦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的侵蝕,不做群眾看不慣、不滿意的事,嚴格執行“八項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

3、自覺接受監督。要自覺接受黨內監督、法律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廣泛聽取意見,增加工作透明度,進一步提高領導班子廉潔自律民主生活會質量,認真對照檢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糾正各種不正確的思想和行為。

4、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組書記對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黨組成員根據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對所分管的黨員幹部要嚴格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嚴格執行責任追究的規定。

黨風廉潔自律管理措施三

1、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工作中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吃苦在先、享受在後。

2、工作中要把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不準利用職權,向基層企業“吃、拿、卡、要、報”。

3、按照“八小時以外”監督措施的有關規定,把握好自己的業餘時間,不準違法亂紀。

3.“八小時以外”監督制度

為加強我局機關廉政建設,建立健全依法行使人力社保行政執法管理職權的制約機制,進一步強化機關幹部的廉政意識,有效監督我局幹部“八小時以外”的活動,防範和嚴厲懲處腐敗行為,經局領導班子研究,制定如下監督措施:

一、總體原則

此項監督制度按照黨中央“從嚴治黨”、“以德治國”的要求,在充分保護幹部隱私權的基礎上,對我局機關幹部“八小時以外”涉及工作的活動及有損黨員幹部形象的行為進行監督,以便能全方位地考核幹部,正確提撥、任用德才兼備的優秀幹部,通過實施此項監督制度,切實加強人力社保部門自身建設,使人力社保幹部能在錯綜複雜的社會形勢中時刻以清醒的頭腦正確把握自己,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二、監督內容

㈠監督在婚喪嫁娶,逢年過節,職務升遷,配偶、子女升學、就業等個人重大事項上,有無濫用職權的行為;

㈡監督有無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進行不正當娛樂的行為;

㈢監督有無在美容美髮廳、賓館、飯店等場所接受異性按摩的行為;

㈣監督有無參與封建迷信、賭博活動等行為;

㈤監督因處理公務有無收受服務物件賄賂及接受吃請的行為;

㈥監督有無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腐敗行為及有損黨員幹部形象的行為;

㈦監督思想上有無貪汙腐敗的苗頭。

三、具體監督措施

㈠建立監督組織機構

成立局廉政建設監督小組,組長由X書記擔任,副組長由X局長擔任,成員由黨支部成員組成,負責監督有關本局幹部廉政建設方面的一切事宜,抽查領導幹部在“八小時以外”的活動情況,並受理有關舉報。

㈡積極開展自我監督

局每位幹部每季末都要以書面總結的形式向本科室領導彙報自己一個季度來的業餘時間涉及工作的活動情況,公開自己業餘時間有關工作方面的行為及有損黨員幹部形象的行為,尤其是在節假日期間去外地訪友、探親、旅遊一定要提前向單位請假,使組織全面掌握幹部的活動情況。

㈢與幹部家屬聯合監督幹部

為全面瞭解我局幹部家庭的情況,使我局幹部的家屬在幹部廉潔從政方面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及時抽查幹部“八小時以外”的活動情況,局廉政建設監督小組每年要不定期對幹部進行家訪,請家屬到局裡來開座談會,瞭解幹部的業餘生活、個人愛好、家庭成員以及經濟等方面情況,並使幹部家屬互相交流監督幹部“八小時以外”活動的經驗。

㈣利用社會輿論監督幹部

1、居住地監督

在每位幹部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公佈局廉政建設監督小組電話、地址。

2、本局服務物件監督

本局廉政建設監督小組每年定期向本局服務物件發放《XX市X區X局徵求意見表》,調查上一年度人力社保幹部廉潔自律情況。

㈤對有關腐敗行為的處罰

對在監督過程中查處出來的違反黨紀的腐敗行為,按情節輕重給予自我檢查、扣除獎金、降職、開除黨籍等不同的行政處罰及經濟處罰;對情節嚴重、觸犯法律、法規的案件要及時移交司法部門,並將所有腐敗行為及處理結果在新聞媒體曝光。

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

黨風廉潔自律管理措施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市區《關於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具體意見》,加強黨內和行政監督,提高執政能力和拒腐防變能力,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督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堅持為民、務實、清廉,堅持黨組統一領導、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援參與的工作機制,保障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辦法的落實。

第三條監督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㈠依法行政的原則。圍繞促進人力社保事業發展、構建和諧X這個主題開展監督與服務,依法辦事,改進作風,提高工作效率。

㈡實事求是的原則。注重調查研究,有章必循,違章必糾,客觀公正。

㈢標本兼治的原則。思想教育與完善制度相結合;領導監督與群眾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保證廉政勤政。

第四條監督的重點物件:

㈠領導班子及成員,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㈡行使行政執法、行政審批、行政管理的科室和工作人員。

㈢涉及科級幹部任免選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招聘、黨政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選拔、就業與失業、X監察、勞動爭議仲裁、養老保險、醫療(生育)保險、工傷保險、職業技能培訓、財務行政等科室。

第五條監督的重點環節:

㈠再就業資金補貼專案兌付,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培訓和職業介紹資金撥付,勞服企業、再就業基地、勞務派遣組織的管理,職業介紹機構審批。

㈡X監察,包括專項執法檢查、日常檢查、受理舉報投訴及其案件查處。

㈢勞動合同管理,集體合同審查備案,勞動爭議仲裁。

㈣勞動能力鑑定,因病和特崗提前退休審批。

㈤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工傷待遇核定。

㈥幹部任免、考核,人事調配。

㈦資金管理使用,行政管理與基建。

第二章監督職責

第六條局黨組領導全域性監督工作。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關於加強監督工作的意見,研究解決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對各科室,特別是各科室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第七條領導幹部在監督工作中的職責:

㈠黨組書記是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全域性監督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支援和指導開展監督工作,掌握監督工作進展情況,把握工作方向,在領導班子內部監督中發揮表率作用。

㈡分管局長對負責的科室及科級幹部進行監督;對職責範圍內及分管科室的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

㈢主要負責人在支援副職履行職責的同時,對副職和重點崗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支援和配合紀檢監察部門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㈣副職要協助正職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時向正職彙報監督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對班子成員、分管工作及其人員進行監督;對分管工作人員進行經常性教育;對職責範圍內監督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黨員幹部應當自覺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工作制度和程式辦事;及時向本部門領導提出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加民主監督活動。重點崗位工作人員要嚴格落實廉政規定,定期向科室領導彙報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

第九條辦公室是監督工作的日常工作機構,在局黨組的領導下開展監督工作,對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其他科室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部門搞好監督工作。

第三章監督方式

第十一條黨內監督與行政監督相結合,領導幹部監督與工作人員監督相結合,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第十二條黨組織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班子成員思想、工作和廉政情況彙報;深入基層調研,徵求群眾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意見、建議;結合年度考核,組織上級機關、市X局、服務物件對各科室主要負責人的行政效能、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評議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並抓好落實。同時通過報告工作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局領導應當把監督工作與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總結、一起考核,將監督工作貫穿業務工作全過程。

第十四條各科室主要負責人應通過例會對廉政建設進行講評。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實行政務公開制,通過網路、報刊等形式公開辦事的依據、程式、時限、結果;實行經辦與審批分離制,明確崗位分工和工作流程;實行審批覆核制,在審批之前,要對經辦過程、經辦手續以及政策依據等進行全面複核;實行經辦審批結果抽查制;實行審批責任追究制,明確許可權,逐級把關,落實責任。

第十五條其他黨員應通過專項業務工作、年度總結、日常彙報等形式,進行自我監督。積極參加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等活動,主動提出加強廉政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對本科室領導和工作人員出現的不廉潔現象,及時提醒,敢於批評,必要時應及時向上級彙報。

第十六條開展監督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㈠受理舉報投訴。通過以信訪、電話投訴等為主要載體的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立體通道,受理公民、法人對監督物件違反依法行政問題和行為的舉報投訴,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㈡列席會議。列席重點科室的政策研討、工作形勢分析、述職述廉民主測評等有關會議,瞭解情況,掌握進度,提出建議,監督落實。

㈢提前介入。對機關依法實施的重大行政許可、重大專案建設、重大專案招投標等事項提前介入,就實施方案的合法性予以重點審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現場監督。

㈣跟蹤督查。對交辦事項、階段性重點工作、重點工程建設等完成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㈤例行檢查。對監督物件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重點檢查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督促其整改。

㈥專項檢查。根據上級的部署、局中心工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每年採取自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情況等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㈦隨機監督。通過走訪調查、查閱資料等方式對行政效能、廉政建設進行隨機監督。

第四章監督制度

第十七條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嚴格落實民主集中制。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必須堅持集體研究決定。主要負責人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議事規則,保證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班子成員應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積極參與集體領導。

除遇緊急情況需事後報告外,對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徵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班子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落實重大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局黨組、黨支部對上級的重要會議精神、本級做出的重要決議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涉及幹部職工利益調整的規定、年度經費預算等情況,應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通報或向全域性黨員通報。本科室事關全域性和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情況以及重大問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和程式向黨組織報告或請示。

對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或不按時報告、請示而引發問題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落實幹部述職述廉制度。處級領導班子,每年結合年終考核進行述職述廉。

㈠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包括:理論學習、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崗位職責、執行廉政準則、遵守各項紀律和需要說明廉政方面的問題等情況。

㈡述職述廉的要求。述職述廉應在規定範圍的會議上進行,並組織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述職述廉前,要認真學習對照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充分聽取幹部群眾的意見,堅持實事求是,如實撰寫述職述廉報告。

㈢在述職述廉中,對有意隱瞞迴避重要情況、民主測評中群眾意見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況的幹部,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視情節輕重,對其實行談話提醒,或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構成違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落實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事項有:

㈠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㈡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㈢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㈣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的情況;

㈤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㈥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㈦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臺公司駐境內外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㈧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㈨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應按時、如實地報告個人重大事項。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的,經查明情況後,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落實民主生活會制度。黨總支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講政治、講原則,統一思想,增進團結,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

㈠按照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和學習實踐活動的具體要求,嚴格民主生活會程式。根據上級黨組織安排,在廣泛徵求黨內外群眾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明確黨風黨紀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會議主題。班子成員之間應互相談心、交換意見。班子主要負責人帶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引導大家暢所欲言,努力創造團結、民主、和諧的氣氛。

㈡民主生活會的情況和整改措施,應及時在一定範圍通報,對於解決群眾普遍關心問題的情況,應在幹部職工大會上通報,以接受群眾監督。

㈢在召開民主生活會時,局黨組成員或分管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參加。發現民主生活會主題不符合要求,應提出明確意見,必要時直接確定;認為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應責令重新召開。

第二十二條落實輪崗交流制度。幹部的輪崗交流,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按照有關程式和紀律,集體討論決定。對不服從輪崗交流決定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對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內交流的幹部,應進行離任審計,對有問題的停止輪崗交流。對輪崗交流中違反紀律和程式的,黨員幹部有權向本級黨組織反映或申訴,或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落實談話誡勉制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分工,黨組、黨支部應當不定期與各科室幹部談話。

發現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要及時進行誡勉談話。對幹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幹部的說明及表態,應當做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後,由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條落實行政告誡制度。對在工作中不能正確履行職責,侵害服務物件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但尚未構成或被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告誡,並作為考核幹部的依據之一。年內工作人員被行政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被告誡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定為稱職等次。年內有被告誡兩人次以上的科室,取消其年度評先資格。

第二十五條落實詢問和質詢制度。各級幹部和工作人員有權對本科室、全域性做出的重要決議、決定以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詢問可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詢問人在對有關科室所作說明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對同一問題提出質詢,有關處室和單位應當做出書面解釋或答覆。對質詢中發現的問題,局黨組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落實行政效能監察制度。辦公室應對具有行政職能的處室和帶有行政職能的各科室依法行政、完成任務、為民服務、辦事效率、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監察,並定期通報,重要問題應隨時通報。

第二十七條落實社會監督制度。堅持每半年向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報告人力社保工作、徵求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和答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人力社保工作的提案和建議,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按要求積極配合區紀檢委的各項監督,在政策諮詢、受理投訴、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中,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五章監督保障

第二十八條局成立監督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組書記擔任,成員由黨支部、辦公室的主要負責人組成,並實行監督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監督制度落實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發揮監督作用。

第二十九條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每年年初由辦公室負責簽訂處級領導幹部廉政工作責任書,科級幹部簽訂廉政責任承諾書,明確責任,工作到位。

第三十條切實履行監督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各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將監督工作列入本部門的重要內容,結合業務工作統一部署、統一檢查、統一落實,全程督查,常抓不懈。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申訴的權力。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做出處理的部門提出申訴,或向上一級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