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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矯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

  社群矯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

社群矯正工作應當堅持黨的絕對領導,依法對社群 矯正物件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活動,促進其順利融入社會, 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家推薦的社群矯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閱。

社群矯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群矯正法》(以下簡稱《社 區矯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群矯正法實施辦法》(司發通〔2020〕59 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群矯正物件的 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活動。

第三條 社群矯正工作應當堅持黨的絕對領導,依法對社群 矯正物件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活動,促進其順利融入社會, 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群矯正工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提出社群矯正機構設定意見,按照規定報 批。依法設定的社群矯正機構負責社群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司法所根據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的委託,承 擔下列社群矯正工作:(一)參與社群矯正調查評估,收集相關材料,提出調查評 估初步意見;(二)參加入矯宣告,組織解矯宣告;(三)組建矯正小組,指導矯正小組開展工作;(四)制訂、調整和落實矯正方案;(五)組織實施社群矯正物件日常管理和教育幫扶工作;(六)負責社群矯正物件外出、遷居、會客、特定區域或者 場所准入申請的稽核或者審批;(七)瞭解掌握社群矯正物件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並組 織實施日常考核,提出獎懲建議;(八)建立社群矯正物件工作檔案;(九)依法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 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日常聯絡和突發事件聯合處置機制,加 強資訊化協同建設,定期會商解決社群矯正問題,提高社群矯正 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 應當加強刑事案件智慧輔助辦案系統應用,推進社群矯正調查評 估、社群矯正物件交付接收、協助查詢、刑事執行變更、再犯罪 案件辦理、不批准出境報備、法律文書抄送等業務網上辦理,實 現系統互聯、資訊共享、業務協同,提高社群矯正工作資訊化水平。

第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社群矯正機構應當協調財政等 有關部門,加強社群矯正工作場所及設施裝備建設,落實社群矯 正經費保障,完善縣(市、區)社群矯正中心功能及執行保障。

第九條 社群矯正決定機關委託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 或者有關社會組織調查評估被告人或者罪犯適用社群矯正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群的影響的,應當按照《實施辦法》和省 社群矯正調查評估的相關規定進行。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調查過程中形 成的詢問筆錄、影像、調查記錄等材料,應當隨同《調查評估意 見書》提交委託機關,供委託機關認定調查評估意見時參考。除依法在法律文書中予以說明的調查評估相關情況外,委託 機關應當對調查人、調查物件以及調查評估其他相關具體事項予 以保密,不得隨意洩露給被調查評估物件。調查評估完成前,社群矯正決定機關已經作出判決、裁定、 決定的,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可以不再出具調查評估意見。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擬建議人民 法院判處緩刑或管制的,可以委託社群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 織開展調查評估,已經委託並反饋調查評估意見的,人民法院不 得重複委託調查評估。

第十一條 社群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查驗並留存被告人或者 罪犯能夠證明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材料,依據《社群矯 正法》及《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確定社群矯正執行地。必要時, 可以徵求擬確定社群矯正執行地社群矯正機構意見,聽取被告人 或者罪犯本人意見。執行地一經確定,社群矯正機構應當執行, 不得推諉、拒絕接收社群矯正物件。

第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社群矯正物件,人 民法院應當向社群矯正物件宣讀併發放社群矯正告知書,書面告知其到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報到期限以及逾期報到或者未 報到的後果,責令其簽署接受社群矯正保證書。對於被裁定假釋的社群矯正物件,監獄、看守所應當向社群 矯正物件宣讀併發放社群矯正告知書,書面告知其到縣(市、區) 社群矯正機構報到期限及逾期報到或者未報到的後果,責令其籤 署接受社群矯正保證書。

第十三條 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的社群矯正物件, 人民法院向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和相關材 料應當包括執行通知書、起訴書副本、刑事判決書、結案登記表、 社群矯正告知書、接受社群矯正保證書、送達回執,以及關於居 住地核實、確定的相關材料等。委託社會組織開展調查評估的案 件,應當隨卷附調查評估材料。對於被裁定假釋的社群矯正物件,監獄、看守所向縣(市、 區)社群矯正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應當包括假釋裁定 書、假釋證明副本、起訴書副本、刑事判決書、歷次減刑裁定書、 出監所鑑定表或改造表現鑑定材料、社群矯正告知書、接受社群 矯正保證書、送達回執,以及關於居住地核實、確定的相關材料 等。委託社會組織開展調查評估的案件,應當隨卷附調查評估材 料。對於被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社群矯正物件,人民法院 向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應當包 括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病殘鑑定書或證明書、執行通知書、起訴書副本、刑事判決書、暫予監外執行具保書、結案登記表、接 受社群矯正保證書、送達回執,以及關於居住地核實、確定執行 地的相關材料。對於被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 正物件,監獄、看守所向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送達的法律 文書和相關材料應當包括暫予監外執行通知書或決定書、暫予監 外執行審批表、病殘鑑定書或證明書、暫予監外執行具保書、起 訴書副本、刑事判決書、歷次減刑裁定書、出監所鑑定表或者改 造表現鑑定材料、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接受社群矯正保證書、 送達回執,以及關於居住地核實、確定執行地的相關材料。人民法院、看守所、監獄向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送達 法律文書的同時,應當將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分別抄送罪犯執行 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將社群矯正物件移送至執行地社群 矯正機構,辦理交付接收手續。公安機關、監獄或看守所在移送交付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 正物件前,應當通知執行地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協商確 定移送的時間、地點等。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可以要求將 暫予監外執行社群矯正物件直接移送至醫療機構或者住所等,辦 理交接手續。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物件已經在社會醫療機構接受住院治療的,可以在暫予監外執行社群矯正物件接受治療的醫療機 構辦理交付接收手續。

第十五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應當在辦理接收手續 後,書面告知社群矯正物件在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群矯 正,並通知司法所做好接收準備。

第十六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在收到法律文書後, 發現社群矯正物件未在規定期限報到的,應當立即組織查詢,告 知社群矯正物件近親屬、監護人或者保證人社群矯正物件未按規 定時間報到的情況及後果,並書面通報公安機關、決定機關或原 服刑的監獄、看守所協助追查。

第十七條 對外省籍轉入本省接受社群矯正的暫予監外執 行罪犯,省監獄管理機關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外省同 級管理機關的書面通知,指定一所監獄或者看守所接收罪犯檔 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並及時書面通知執行 地的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

第十八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接收社群矯正物件後, 應當為社群矯正物件建立執行檔案,司法所應當為社群矯正物件 建立工作檔案。

第十九條 執行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送達的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二)報到接收、監管審批、解除矯正、終止矯正等有關文 書材料;(三)對社群矯正物件考核、獎懲等有關文書材料;(四)對社群矯正物件進行教育幫扶相關材料;(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書材料。

第二十條 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社群矯正執行檔案中的相關文書材料;(二)社群矯正方案;(三)確定矯正小組和落實矯正方案的有關材料;(四)社群矯正物件參加教育學習、技能培訓、就業指導, 公益活動等記錄材料;(五)對社群矯正物件考核、獎懲、核查等有關文書材料;(六)社群矯正物件解除矯正、終止矯正的有關材料;(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書材料。

第二十一條 司法所應當在社群矯正物件報到之日起三個 工作日內,確定不少於三人的矯正小組成員,並將矯正小組成員 姓名、身份及矯正小組責任告知社群矯正物件。矯正小組成員不能履行責任和義務的,司法所應當適時調 整。

第二十二條 司法所應當定期與矯正小組成員聯絡,指導、 督促協助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工作。

第二十三條 社群矯正物件入矯宣告應當在社群矯正中心進行,由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對未成年社群矯正物件入矯宣告應當不公開進行。

第二十四條 入矯宣告按以下程式進行:(一)宣佈參加宣告的單位和人員;(二)核對社群矯正物件身份資訊;(三)依序宣告《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內容;(四)發放、簽收社群矯正宣告書。社群矯正物件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到現場參加宣告的,可 以採用遠端視訊宣告或上門個別宣告,並保留影像資料。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在社 區矯正物件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矯正方案制定。司法所負 責收集資料、進行評估分析,徵求相關意見,提出矯正思路,形 成矯正方案,由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稽核認定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矯正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社群矯正物件的基本資訊;(二)矯正小組成員組成及變動情況;(三)對社群矯正物件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徵、健 康狀況、生活環境等的綜合評估情況;(四)社群矯正物件需求調查和分析情況;(五)矯正目標及矯正工作思路,擬採用的監督管理、教育 幫扶措施;(六)實施效果評估;(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項。矯正方案應當體現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原則要求,實行一人一案,並根據社群矯正物件的表現及矯正方案實施效果適時予 以調整。對於社群矯正物件矯正期限不足三個月的,矯正方案可 以適當簡化,制定時間可以適當縮短。制定未成年人矯正方案, 應當採取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矯正措施。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矯正方 案實施過程的管理,指導和督促司法所、矯正小組等開展針對性 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根據 社群矯正物件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和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不同裁判內容和犯罪型別、矯正階段、再犯罪風險以及日 常考核獎懲等情況,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對不同類 型的社群矯正物件矯正措施和方法應當有所區別,可以採取調整 社群矯正物件報告、實地查訪、資訊化核查頻次等措施。

第三十條 社群矯正物件應當每月不少於一次到司法所當 面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公益活動等情 況,並遞交書面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社群矯正物件當 面報告的頻次,但不得給社群矯正物件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 影響。

第三十一條 社群矯正物件因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到司法 所當面報告並遞交書面材料的,經司法所同意,可以委託矯正小 組成員或者家庭成員代為遞交。社群矯正物件本人無法書寫書面材料,可以由其直系親屬、監護人代寫,或者由其本人口述,司 法所工作人員予以記錄;遞交的書面材料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 當退回重寫。

第三十二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物件應當每月報告 本人身體情況。因懷孕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物件,應當每月 提交一次妊娠檢查報告;屬於保外就醫的社群矯正物件,每三個 月提交一次病情複查情況。

第三十三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物件,同時具備下列 條件的,可以申請延長報告身體健康情況或者提交複查情況的期 限:

(一)病情持續,短期內難以治癒的;

(二)保證人提供擔保,且保證人能正常履行義務的;

(三)經社群矯正機構評估,再犯罪風險較低的。延長期限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物件被予以訓誡、警 告或者被治安管理處罰等懲處的,自懲處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延 長報告身體健康情況或者提交複查情況的期限。已經批准延長期 限的,應當予以終止。

第三十五條 社群矯正物件未經批准不得接觸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舉報人,不得接觸同案犯、有其他違法行 為的人員等有可能誘發其再犯罪的人。社群矯正物件確有特殊原因需要接觸禁止接觸的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 (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審批。

第三十六條 社群矯正物件因下列情形需要離開社群矯正執行地的,應當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本人就醫、結婚、離婚、生育、參加考試等需要離開 執行地的;

(二)涉本人的仲裁、登記、許可、調解、複議、訴訟等活 動確需本人赴外地參加的;

(三)法定節假日需離開執行地探親、祭祖的;

(四)本人近親屬婚嫁、病重、亡故等,確需本人赴外地處 理的;

(五)因生產經營等工作需要,確需本人赴外地處理的,不 包括赴外地務工;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確需本人離開執行地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司法所應當在收到外出申請當日對社群矯正 物件外出理由、期限、目的地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稽核,按照 規定的許可權進行審批或者報審。設區的市、縣(市、區)社群矯 正機構應當自收到報批材料的之日起三日內完成稽核審批工作, 發放《社群矯正審批事項告知書》。社群矯正物件單次申請外出超過三十日或者兩個月內外出時間累計超過三十日,應當報設區的市社群矯正機構審批。縣 (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應當將審批結果和社群矯正物件外出情 況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八條 社群矯正物件在外出期限屆滿前返回執行地 的,應當及時到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辦理手續, 如實提供其外出期間取得的食宿、交通票據,以及其他與外出事 項、地點相關的文字、照片或者視訊等證明材料。社群矯正物件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返回,需要延長外出期限 的,應當通過電話、微信、電子郵件或者由近親屬代為履行報告 手續,由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審批。發現社群矯正物件違反外出管理規定的,縣(市、區)社群 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應當責令其立即返回,並視情節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社群矯正物件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請經 常性跨設區的市、縣(市、區)(不包括設區的市城區)活動的, 一般應提前一個月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 料,由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參照本細則第三十七條有關程 序審批,並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屬於經常性跨設區的市、 縣(市、區)活動:

(一)外出理由應當符合《實施辦法》及本細則第三十六條 規定;

(二)每月至少往返所跨設區的市、縣(市、區)三次及以上的;

(三)跨設區的市、縣(市、區)活動的出行目的地和出行 路線明確、固定,出行時間、頻次規律;

(四)除必須途經外,不包括經常性跨設區的市、縣(市、 區)活動外的第三地。

第四十一條 經常性跨設區的市、縣(市、區)活動的一個 批准有效期一般為六個月。矯正期限不滿六個月或者經常性跨設 區的市、縣(市、區)活動無須六個月的,縣(市、區)社群矯 正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批准的有效期。社群矯正物件經常性跨設區的市、縣(市、區)活動的出行 目的地、出行路線、時間、頻次不固定且無規律的,應當按照正 常外出管理的規定審批。

第四十二條 在批准經常性跨設區的市、縣(市、區)活動 的有效期間內,社群矯正物件每次外出前應當至少提前一日以電 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向司法所報告。司法所應當做好記錄並向縣 (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報備。社群矯正物件只能在批准的設區 的市、縣(市、區)範圍活動。經批准經常性跨設區的市、縣(市、區)活動的社群矯正對 象應當每月書面報告外出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群矯正對 象外出期間違反規定或者未按規定報告情況的,經常性外出審批 事項終止,且六個月內不再批准。

第四十三條 在社群矯正物件外出期間,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通過電話通訊、實時視訊等方式實施監督 管理,也可以協商外出目的地社群矯正機構協助監督管理。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接受其它社群矯正機構委託,通 過電話查詢、實地查訪等方式,協助對批准來本地的社群矯正對 象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社群矯正物件離開執行地就學或者長期培訓 的,可以參照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執行。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應當要求就讀學校、培訓機構協 助做好社群矯正工作。

第四十五條 社群矯正物件因遷居、工作等原因申請變更社 區矯正執行地的,應當向司法所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交 相關證明材料。司法所自收到變更社群矯正執行地申請之日起三 日內稽核並簽署意見後,報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審批。

第四十六條 執行地社群矯正機構收到變更社群矯正執行 地的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書面徵求新執行地社群矯正機構的意見。新執行地社群矯正機構接到徵求意見函後,應當調查核實申 請理由,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同意變更並配合做好相關變更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函覆具體原因,並提供相關依據和 證明材料。

第四十七條 執行地和新執行地的社群矯正機構對變更執 行地意見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設區的市範圍內執行地和新執行地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意見不一致的,由設區的市社群矯正機構指定;

(二)本省跨設區的市範圍執行地和新執行地縣(市、區) 社群矯正機構意見不一致的,由省社群矯正機構指定;

(三)跨省範圍執行地和新執行地縣(市、區)社群矯正機 構意見不一致的,由省社群矯正機構協商解決。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社群矯正機構應當 告知社群矯正物件禁止出境的相關規定。縣(市、區)社群矯正 機構應當自社群矯正物件報到之日起十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出 入境管理部門送達《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不 批准出境期限為社群矯正期限。同級公安機關未設立出入境管理 機構的,應當向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通報備案。社群矯正物件被依法減刑、赦免的,縣(市、區)社群矯正 機構應當辦理變更、撤銷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通報備案 社群矯正物件的不同情況,採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未申領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出入境 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之日起,在通報限制出境期限內不批准通報備案物件辦理出國(境) 證件的申請;

(二)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應當 通知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予以收繳;無法收繳的,提請公 安機關按規定程式予以宣佈作廢,或者由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按程式報省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邊控手續。

第五十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可以採取通 訊聯絡、資訊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及時掌握社群矯正物件的 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對新入矯和重點管理的社群矯正物件,或 者在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加強實地 查訪;發現異常情況的,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通報相關單 位。社群矯正物件拒不配合,或者不如實報告自己活動情況的,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在日常考核中予以記錄, 並視情節予以相應處理。

第五十一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發現社群 矯正物件失去聯絡的,應當立即組織查詢。書面告知社群矯正對 象近親屬、監護人或者保證人社群矯正物件脫離監管的法律責任 和後果,並通知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及矯正小組成員協助查 找。查詢不到的,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應當向同級公安機 關發函申請協助查詢,同時通報社群矯正決定機關和同級人民檢 察院。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利用相關資料資源和臨時布控等手段開展查詢,查詢結果及時向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反饋。

第五十二條 對社群矯正物件採用電子定位裝置進行監督 管理的,可以由司法所提出,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稽核, 或者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提出,報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根據批准的社群矯 正物件活動範圍設定監控管理邊界。省社群矯正機構應當統一建 立電子定位裝置管理平臺。對符合法定情形,經審批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社群矯正對 象,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應當向其宣讀使用電 子定位裝置決定書,並明確告知監管期限、應遵守的規定以及違 規的後果。為社群矯正物件佩戴和解除電子定位裝置應當由兩名以上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社群矯正物件為女性 的,由女性工作人員為其佩戴和解除電子定位裝置。

第五十三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加強 對社群矯正物件使用電子定位的監督檢查,做好越界資訊記錄和 取證,對違反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的及時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經批准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社群矯正物件,拒 絕使用、未按要求使用或者故意損毀定位裝置的,縣(市、區) 社群矯正機構應當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 的,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提請決定收監執行。第五十五條 社群矯正物件正在實施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 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行為,經制止無效,縣(市、區) 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立即通過 110 報警服務檯等方式通知 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第五十六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每季度對社群矯正物件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種,可以作為實施分類管理、獎懲的依據。司法所負責日常考核具體實施,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 負責對日常考核結果認定及對日常考核結果異議的處理。

第五十七條 社群矯正物件考核期內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 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參加教育學習和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 考核結果為良好。社群矯正物件考核期內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參加 教育學習和公益活動表現一般的,考核結果為合格。社群矯正物件考核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教育學習 等規定,但未構成警告、治安管理處罰情形的,或者受到訓誡的, 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社群矯正物件考核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受到 警告、治安管理處罰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五十八條 對社群矯正物件考核應當聽取矯正小組成員 意見,考核結果應當在司法所公示,並向社群矯正物件反饋。社 區矯正物件對考核結果提出異議的,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 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十日內調查處理。

第五十九條 社群矯正物件符合獎勵條件或者具有處罰情 形的,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及時派員調查核 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十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給予社群矯正物件訓 誡的,應當製作訓誡決定書,由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工作 人員實施訓誡,做好訓誡記錄。有條件的,訓誡過程要全程錄音 錄影。對未成年社群矯正物件訓誡時,其監護人應當在場。

第六十一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的社群矯正物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社群矯正機 構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 將處理結果通知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尚不屬情節嚴重的;

(二)擾亂社群矯正工作秩序的;

(三)對社群矯正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群矯正工作的 人員及其近親屬進行毆打、威脅、侮辱、騷擾、報復,尚不構成 犯罪的;

(四)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提請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書以及公 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副本應當抄送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 院。

第六十二條 提請撤銷緩刑、假釋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發現社群矯正物件在緩刑、 假釋考驗期內具有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原審、原裁 定人民法院提交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原審、 原裁定緩刑、假釋人民法院不在本省的,提請本省執行地人民法院裁定;

(二)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裁定;

(三)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而未予裁定的,應當及時提出檢察監督意見。

第六十三條 提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按照下列 程式辦理:

(一)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社群矯 正物件具有法定收監執行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原決定暫予監 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提交收監執行建議 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原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公安機 關、監獄管理機關不在本省的,應當提請本省執行地的同級人民 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決定;

(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收監 執行建議書後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三)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 應當決定收監執行而未予決定的,應當提出檢察監督意見。

第六十四條 社群矯正機構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提請決定 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 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 建議書;

(二)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 審批表;

(三)適用社群矯正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 書等法律文書影印件;

(四)社群矯正物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監督管理規定 的事實、證據材料;

(五)社群矯正期間獎懲情況材料;

(六)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情形消失等有關證明材料;

(七)其它相關材料。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決定暫予監 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應當及時將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 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同時抄送縣(市、區)社 區矯正機構、人民檢察院、暫予監外執行社群矯正物件原服刑或 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公安機關在收到法律文書後,應當及時將社群矯正物件送交 監獄或者看守所收監執行。社群矯正物件被強制隔離戒毒後依法應當予以收監執行刑 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擬撤銷緩刑、假釋的,應當聽取社群 矯正物件的申辯及其委託律師的意見。社群矯正物件下落不明的,不影響撤銷緩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群矯正物件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和收監執行 決定書,依法組織追捕。在逃罪犯抓獲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通知作出裁定、決定的 人民法院及時開具執行通知書,同時憑撤銷緩刑、假釋裁定書、 收監執行決定書在二十四小時內送所在地看守所臨時羈押,並於七日內與收監執行的看守所或者監獄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七條 社群矯正物件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社群矯正機 構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的,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提請減刑建議書、提請減刑審批表、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 定書、刑罰執行通知書影印件,社群矯正物件確有悔改或立功、 重大立功表現等具體事實的證明材料等。

第六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應當設 立社群矯正獎懲工作小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司法行政 機關批准成立,成員人數應當不少於 3 人,且為單數。社群矯正 獎懲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包括社群矯正機構負責人。社群矯正物件日常管理考核重大事項,決定給予表揚、訓 誡、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 外執行收監執行和減刑等應當經社群矯正獎懲工作小組集體評 議。

第六十九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落實 分類教育要求,定期組織社群矯正物件開展集體教育,根據參加 社群矯正物件不同情況,設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和形式。 集體教育可以採用課堂教育、網上培訓、小組活動、實地參 觀等形式進行。參加集體教育的時間與形式可以允許社群矯正對 象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社群矯正物件因患嚴重疾病、傳染類疾病、精神類疾病或有 盲、聾、啞、殘、孕等情況,不宜參加集體教育的,經縣(市、 區)社群矯正機構審批,可以免除集體教育。

第七十條 社群矯正物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 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對其進行個別教育,做好記錄:

(一)思想波動或者行為異常的;

(二)個人、家庭情況有重大變故的;

(三)經批准離開社群矯正執行地或遷居的;

(四)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五)受到獎勵或者處罰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個別教育的。

個別教育可以採取在社群矯正中心或者司法所面談、上門走 訪等形式開展。上門走訪開展個別教育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 共同進行。

第七十一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在社群矯 正中心設定心理矯正工作室,建立專兼職社群矯正心理諮詢師隊 伍,組織實施並指導司法所對社群矯正物件開展心理矯正工作。

第七十二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根據社群 矯正物件的心理健康狀況,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託相關社會組織開展心理評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諮詢等工作。在社群矯正對 象遇到喪偶、喪親、離異、失業、嚴重疾病等家庭生活或工作重 大變故時,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心理疏導等工作。

第七十三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可以根據 社會需要和社群矯正物件個人特長、興趣愛好等,組織社群矯正 物件參加公益活動,鼓勵社群矯正物件為社群或有關公共機構提 供志願服務。

第七十四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做好 社群矯正物件參加教育學習、公益活動記錄,並將社群矯正物件 參加教育學習、公益活動的情況及表現作為對其實施考核獎懲和 分類管理的依據。

第七十五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根據 社群矯正物件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社群矯正物件開展 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提供社會保 障。

第七十六條 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通過公開擇優購買 社群矯正社會服務,承擔對社群矯正物件的教育幫扶和社群矯正 其它輔助工作。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應當加強購買社群矯正社會服務工作指導和監督,提高購買社會服務工作質量。

第七十七條 對未成年社群矯正物件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應當採用未成年人易於接受的方式進行,加強未成年社群矯正物件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提供針對性就學就業 等幫扶措施,促進未成年社群矯正物件順利迴歸社會。

第七十八條 社群矯正物件矯正期滿或者被依法赦免的,司 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群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 宣告時間、地點應當提前告知社群矯正物件。社群矯正物件被採取強制措施、患有嚴重疾病行動困難或者 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司法所可以不組織解除社群矯正宣告,但 應當送達解除社群矯正證明書。

第七十九條 社群矯正物件應當在社群矯正期滿前三十日作出個人總結。司法所應當根據其在接受社群矯正期間的表現、 考核結果、矯正小組意見等情況作出書面鑑定,並對其安置幫教 提出建議。

第八十條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 區矯正物件刑期屆滿的,司法所應當通知社群矯正物件按期到監 獄、看守所辦理刑滿釋放手續。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物件刑期屆滿的,社 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社群矯正,向其發放解除社群矯正證明 書,並通報原判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條 社群矯正物件在社群矯正期間死亡的,縣(市、 區)社群矯正機構應當自收到死亡證明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社 區矯正決定機關,同時抄送執行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 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死亡的,縣(市、區) 社群矯正機構應當將有關死亡證明材料送達罪犯原服刑或者接 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

第八十二條 社群矯正終止或者社群矯正物件解除矯正後, 司法所應當在十日內,將工作檔案移交至縣(市、區)社群矯正 機構。縣(市、區)社群矯正機構應當將執行檔案和工作檔案合 並整理歸檔,統一進行保管。

第八十三條 本細則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安徽省高 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司法廳 2013 年 3 月 5 日印發的《安徽省社群矯正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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