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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機關事業單位股所級幹部現狀調查報告

**縣機關事業單位股所級幹部現狀調查報告

   股所級幹部是一個單位或部門的業務骨幹和中層領導幹部,是科級幹部隊伍的後備軍。加強股所級幹部的管理是幹部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把股所級幹部選準用好、管好管活,是進一步加強我縣科級領導班子建設,把科級領導班子建設成為結構合理、團結高效、奮發有為的領導集體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5月23日至6月10日,我們採取發調查統計表、問卷調查表
  (1336份)、重點走訪、單位寫出調查報告的方式對全縣股所級幹部現狀進行了調查,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股所級幹部基本情況
   至今年5月,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共有幹部2673名,其中有股所級幹部334名,佔機關事業單位幹部數的12.5%。在股所級幹部中,少數民族207名,佔股所級幹部數的62%;有黨員200名,佔股所級幹部的59.9%;有女幹部94名,佔股所級幹部的28.1%。
  1、年齡結構。在全縣334名股所幹部中,30歲以下99名,佔29.6%;31歲—35歲82名,佔24.5%;36歲—40歲68名,佔20.4%;41歲以上85名,佔25.5%。
  2、文化結構。在全縣334名股所幹部中,大專及以上文化162名,佔48.5%;中專高中159名,佔47.6%;國中及以下13名,佔3.9%。在股所幹部中,接受過全日制教育大學文化的11名,佔3.3%;大專35名,佔10.4%;中專及高中244名,佔73.1%;國中及以下44名,佔13.2%。
  3、履職情況,產生形式。在股所長崗位上,履職好的258名,佔77.2%,履職較差的75名,佔22.8%。在334名股所長中,有79名股所長是通過競爭上崗的形式產生,佔23.7%。
  二、股所幹部隊伍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縣對股所幹部的管理取得了一些成績和經驗,如引入競爭機制產生股所長,股所長和一般工作人員間的“雙向選擇”,簽定股所(校)長崗位目標管理責任書進行管理,股所長報縣委組織部審批制度等。但是,隨著形式的發展,對幹部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通過調查,我縣在股所幹部隊伍建設方面,還存在以下問題:
  1、股所級幹部隊伍結構不合理,年齡偏大,學歷偏低。股所級幹部是作為副科級幹部隊伍的後備幹部,況且從股所幹部到副科級幹部的成長還需要一個過程,理應年紀更輕,文化更高,但實際情況不然:在334名股所幹部中,41歲以上的佔25.5%;在文化結構上,大專以上文化的佔48.5%,國中及以下佔3.9%。在全縣189名副科級領導幹部中,41歲以上的佔8.5%;大專以上文化的佔74.1%;全縣沒有國中以下文化的副科級幹部。
  2、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上有漏洞。近年來,由於形勢發展需要,部份鄉鎮站所的工資人事權紛紛上劃到縣級主管部門,致使有些鄉鎮站所長在管理上出現“你管我管,最後都不管”的“真空”現象。在調查中瞭解到有的鄉鎮站所長長達一個月不上班,鄉鎮上找他,他說在縣級主管部門辦事,縣級主管部門找他,他說下到村上抓中心工作。
  3、工作地點和考核單位脫節,考核方法不當。①對於雙重管理的鄉鎮站所長,縣級主管部門只是掌握本部門一些業務情況,而實際上股所長大量的工作在鄉鎮、圍繞鄉鎮的中心工作抓發展。在縣級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考核時,大多隻是看其年終總結寫得如何,而對平常開展工作發揮作用如何、成績如何掌握瞭解得不多、不全面。縣級主管部門在對站所長的任用、考核、評優中不徵求鄉鎮的意見,有的還跟鄉鎮黨委的管理制度相牴觸。如某鄉鎮推行機關幹部下鄉雙聘制,按規定,沒有被聘下鄉的幹部不能擔任站所長,年終考核不能評為“優秀”,而在未被聘下鄉的3名幹部中,有一名卻在年中被縣級主管部門任命為站長,有一名在年底被縣級主管部門評為“優秀”。管理和考核脫節,致使個別站所長認為,鄉鎮對他們的管理可接受可不接受,不在意鄉鎮對他的履職情況是否滿意,只要上級主管部門滿意即可。如某鄉鎮對站所長進行綜合評定,評為不稱職的2名站所長均為工資人事權在縣級主管部門的站所長。②考核方法不科學。對股所幹部進行考核時,考核單位對考核指標沒有量化標準,對不稱職股所幹部沒有科學的認定標準,個別股所幹部雖然工作不力,思想滯後,幹部職工包括領導有意見,但沒有對他們進行免職的依據。
  4、股所幹部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差。股所長和一般職工在政治、經濟待遇上沒有明顯區別,而且當了股所長後工作要多幹,責任要多負,還要承擔一定的風險,致使股所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據瞭解,部分單位在組織股所長競爭上崗時,如果不是強制性要求,有很大一部分人不願競爭股所長職位。我們在問卷調查中問到“如果你是一般工作人員你願意當股所長嗎?”有41%的同志回答不願意擔任股所長。
  5、股所長幹部任用中,幹部職工的“四權”落實不夠。隨著《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頒佈實施,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透明度逐步加大,而部分單位、鄉鎮還未把《條例》運用到股所幹部的選拔任用中,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商定股所幹部人選,忽視了廣大幹部職工在股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三、加強股所幹部隊伍建設的幾點思考和建議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加快乾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幹部工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有效調控的巨集觀管理體系,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有效激勵、競爭擇優、富有生機與活力的股所級幹部管理機制,建立一支符合“三個代表”要求的股所幹部隊伍,針對我縣股所幹部管理現狀,思考如下:
  1、努力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積極推行競爭上崗。在200X年的縣鄉機構改革中,要求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股所幹部,但由於各種原因只有23.7%的股所幹部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競爭上崗成了一陣風,沒有形成制度長期堅持。在股所幹部的任用中,要打破論資排輩、求全責備的觀念,積極推行競爭上崗,使有知識、有文化、有本事的優秀年輕幹部、婦女幹部脫穎而出,選拔到股所長崗位上來,從而不斷優化股所幹部隊伍結構,增強領導班子的整體功能。據瞭解,通過競爭上崗的股所幹部,從履職情況看,都比較優秀,說明選準了人。在問卷調查中,有77.5%的同志認為競爭上崗很必要。
  2、明確管理許可權,實行“雙重管理”和“雙重考核”。①在鄉鎮工作、工資人事權在縣級主管部門的站所幹部,縣級主管部門為主管方,鄉鎮為協管方。在鄉鎮工作、工資人事權在鄉鎮的站所幹部,鄉鎮為主管方,縣級主管部門為協管方。在幹部任免、評優、考核上,主管方要主動徵求協管方的意見,協管方正式答覆後,才能形成決定。協管方超過10天未答覆可視為同意。主管、協管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報縣委組織部協調。工資、人事權在鄉鎮,考核權在縣級主管部門的幹部,縣級主管部門在考核時,在考核等次的確定上要主動徵求鄉鎮的意見,當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報縣委組織部協調。②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疏通“下”的渠道。各單位、鄉鎮要根據各行業、部門、崗位的特點,制定可操作性強,便於度量的考核標準,使不稱職的股所幹部及時調整下來,打破部分股所幹部“一旦任用、幹好幹壞一個樣”的錯誤思想,增強緊迫感,認真負責地開展好工作。
  3、加強培養,提高待遇,調動股所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單位在組織職工外出學習培訓、非領導職務晉升、評優等活動中,要本著適當向股所幹部傾斜的原則進行。在工作中,要有意識、有重點地對他們進行培養鍛鍊,給他們參與決策的機會,提高組織協調管理能力,讓他們覺得自己和一般職工待遇上有區別,應從嚴要求自己,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事業心。在學習上,多加強政治理論和人生觀的教育學習,使他們在政治上逐步成熟,把幹事創業作為自己的追求,實現人生的自我價值。
  4、在股所幹部任用上,加大對“四權”的落實力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黨政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進一步加以了規範。股所幹部作為單位和部門的中層領導幹部,在選拔任用上推行競爭上崗,部分不適宜競爭上崗的特殊行業和崗位,應參照《條例》進行選拔任用,落實群眾對股所幹部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嚴把股所幹部的質量關,把思想政治素質好、工作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一般幹部選拔到股所幹部崗位上來,使之真正成為科級後備幹部,為我縣建立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門類齊全的科級後備幹部隊伍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