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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五)

銷貨方:____(以下簡稱甲方)<?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購貨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

買賣合同(五)

 

 

    簽約時間: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

    第一條  經購銷雙方協商交易活動,必須履行本合同條款。具體品類(種),

需簽訂要貨成交單,並作為本購銷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

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亦視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經

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

效力。

    簽訂成交單,除上級規定按計劃分配成交外,其餘商品一律採取自由選購,看

樣成交的方式。

    第二條  合同簽訂後,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

無法履行合同;
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予

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並將“合同變更通知單”寄給對方,

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嚴格執行

合同。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乙方負擔;
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

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負擔。

    第三條  成交單中的商品價格,由雙方當事人商議決定,或以國家定價決定。

    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可以暫定價格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國家定價的商品,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

調整價格,按交貨(指運出)時的價格執行。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
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

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

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等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

    第五條  各類商品質量標準,甲方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保證商品質

量。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

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商品調撥,應做到均衡、及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3∶

4的比例分批發貨;
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規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

令商品,零配件和數量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發貨;

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應徵得乙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  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

位發運,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

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期限,不以違約處理。

    第十條  商品從到達承運部門時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

缺少、殘損等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賠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

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承運部門索取規定

的記錄和證明並立即詳細檢查,及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

貨同行,貨到後,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

通知後5日內答覆;
屬於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

後10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動用,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

到半年內(貴重商品在7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詢。

    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30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共同研究,明確責任,損

失由責任方負擔。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乙方收

貨後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

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

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調撥單號等資料,並保留實物;
甲方接到“查詢

單”後,10日內作出答覆,要在30天內處理完畢。

    為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調撥單所列一個品種損溢在2元以下、殘損在5

元以下均不做查詢處理(零件除外)。對笨重商品的查詢(如縫紉機頭、部件等的

殘品)乙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甲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等款項的結算,購銷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

辦法的規定,商定適宜的結算方式,及時妥善辦理。

    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

上註明。有固定購銷關係的國營、供銷合作社商業企業,異地貨款結算可採用“託

收承付”結算方式;
對情況不明的交易單位,可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先收款後

付貨。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應負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

違約金。因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

以補償其差額。如違約金過分高於或者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1.甲、乙兩方所簽訂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

應向對方支付違約合同貨款總值___%的違約金。但遇雙方協商辦理變更或解

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逾期交貨責任,並承擔乙方因此而支

付的實際費用;
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

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實際支付的保

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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