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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考核實施方案

根據安全工作法律法規和市縣有關學校安全工作的要求,為切實加強我縣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管,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學校安全考核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縣學校安全穩定年度工作考核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核心是建章立制、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目標是減少學校師生意外傷害事故,杜絕各類安全責任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為師生員工提供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確保校園平安穩定,促進平安建設。

二、組織領導

成立學校安全穩定年度工作督導考核領導小組,由同志任組長,同志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

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科,由宣兼任辦公室主任,任辦公室副主任,等為成員,具體負責學校及校長督導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物件

全縣各公辦學校,已經審批並通過年檢的民辦學校

四、考核內容及分值

年度考核實行100分制。

(一)基礎性指標100分(具體內容、分值見《考核細則》);

(二)加分和扣分(見本方案第七條獎懲辦法);

五、考核等次

考核分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分數90分及以上為優秀,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合格,64分及以下為不合格。

六、考核方式

考核評價工作在教委安全工作督導考核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安監科牽頭組織實施,片區督導員協助,鄉鎮村小由所屬中心校按本規定組織考核,片區督導員督察督辦。民辦學校由職成教科牽頭考核。

考核採取過程督導和年終考核相結合方式進行,年終先由學校根據考核細則自查量分報我委安監科,我委進行核查評估。安監科建立過程督導考核臺帳,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進行過程督導和專項督查,並參考教委相關科室和片區督導員的意見完成學校的督導考核和考核評價。

七、獎懲辦法

(一)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考核“一票否決”範圍。

1.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受縣政府及以上有關政府或部門通報批評或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

2.學校未發現或未及時向上級書面報告,造成房屋坍塌或裝置設施的原因等造成師生的生命財產嚴重受傷受損的;

3.食品或飲用水不安全,學校沒有及時整改或向上級書面報告造成師生中毒的;

4.發生安全事故報送不及時或有意隱報、不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

5.學校在管理或工作中被市級及以上政府或部門通報、黃(紅)牌警告、掛牌督辦等情形的;

6.其它可以避免但由於學校管理疏漏,安全教育不及時或不夠,造成師生重大傷亡的。

(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額外扣分範圍。

被考核的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出現一起酌情扣考核分6-10分。

1.安全事故善後處置不及時或不當,致使學生家長3人以上集體上訪給教育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的;

2.安全事故學校無直接責任,但對學生教育不夠,管理疏漏造成師生意外死亡或重大傷害事故,每學期發生兩起及以上的;

3.學校在管理或工作中存在自身責任問題,在鄉鎮、街道及以上政府、部門安全檢查中受到通報批評或點名批評、黃(紅)牌警告、掛牌督辦等情形的;

4.鄉鎮、街道及以上政府、部門提出安全隱患的整改意見或下發了限時整改通知,學校推諉、拖延整治或辦理不及時造成師生受傷或財產受損的;

5.發生安全事故報送不及時或有意隱報、不報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

6.其它可以避免但由於學校管理疏漏,對學生教育不夠,造成傷害事故發生的。

(三)學校安全工作加分條件。

1.代表本系統承擔國家、市、縣安全穩定工作範疇重大活動(含接受檢查督導、觀摩等),分別加3、2、1分(可以重複計算,下同);

2.單位集體受到國家、市和縣政府及相關部門關於安全穩定工作獎勵的(以檔案、獎證、獎狀等為準),分別加5、3、1分。

八、結果運用

凡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學校由縣教委給予表彰和獎勵;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學校實行掛黃牌或紅牌督辦和全縣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校長進行誡勉談話,單位及法人代表當年不評優、評先和晉級。連續3年不合格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予以免職,班子其他成員給予相應的處理。

九、本方案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