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閩清縣交通運輸局“交通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堅月”活動方案
2021年閩清縣交通運輸局
“交通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堅月”活動方案
為深刻吸取“2·25”長樂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推動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確保我縣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我局決定在全縣交通運輸系統開展“交通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堅月”活動,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胸懷“兩個大局”,堅持“兩個至上”,緊盯重點行業領域,深入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全力防範化解各類安全風險,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堅決遏制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確保安全生產抓實抓細抓到位,全力維護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為全國“兩會”勝利召開、慶祝建黨 100 週年營造良好環境。
二、時間安排
即日起至3月31日
三、排查整治重點內容
(一)道路交通。一是檢查交通安全教育情況,檢查重點運輸企業是否定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記錄登記資料是否齊全。二是檢查動態監管制度情況,檢查重點運輸企業是否落實動態監管制度。三是檢查重點車輛情況,檢查重點車輛檢驗率、登出率及交通違法是否清零。四是檢查重點車輛駕駛人情況,檢查重點車輛駕駛人審驗率、換證率。五是檢查道路運輸重點內容,包括客運企業、客運站“兩客一危”車輛動態監控制度落實情況,長途客車夜間 2-5 時停車休息、三級以下山區道路禁止客運車輛夜間通行執行情況,汽車客運站“三不進站、八不出站”等要求以及站務值勤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落實情況。“兩會”期間執行空載返程的客運車輛以及動車站、碼頭接駁旅客的客運車輛凌晨 2-5 時執行報備制度情況。六是檢查危貨運輸重點內容,包括居民用液化氣罐等危險品運輸企業從業人員、車輛技術狀況、運輸路線、停車區安全管理情況等。(責任部門:縣交通運輸保障中心、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局屬各運輸企業)
(二)特種裝置。結合特種裝置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對閩清縣交通運輸行業的特種裝置開展全面的安全隱患排查,重點突出危化品相關特種裝置、壓力管道、起重機械、氣瓶等。嚴格按照“三落實兩有證一檢驗一預案”的要求,督促運營使用單位進一步強化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有針對性地開展全面的安全自查。落實管理機構、落實責任人員、落實規章制度,做到裝置有使用證、作業人員有上崗證,對裝置依法按期檢驗,制定特種裝置應急預案,並每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特種裝置安全監察人員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實行清單化閉環管理,切實將安全防範措施落到實處,消除事故隱患,確保特種裝置安全執行。(責任部門:縣交通運輸保障中心、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局屬各運輸企業、縣交建公司)
(三)消防安全。全面深入開展冬春火災防控,推動機關、企業等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防火檢查巡查定期開展,消防設施器材定期維修保養、檢測制度落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防火間距、消防登高救援場地不被佔用等方面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責任部門:交通運輸系統全體)
(四)建築施工。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著力防範化解安全風險,重點盯緊事故多發的建築起重機械、模板工程、腳手架、深基坑、高邊坡、隧道(盾構)區間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隱患等問題,全面排查、及時治理建築施工安全隱患,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加強在建公路工程安全檢查,包括在建公路專案三個關鍵人“兩會”期間切實在崗履職情況,風險清單和措施清單制定情況,交通組織和保暢通工作部署情況,橋樑高空作業、隧道開挖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和領導帶班情況,施工、監理企業節假日安全管理情況。加強公路養護安全檢查,包括連續長陡下坡、危橋等危險路段風險隱患整治和危橋限行管控。(責任部門: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縣養護管理所、規建科、縣交建公司)
(五)水上交通。一是針對近期寒潮大風天氣及霧季期間的交替影響的特點採取防控措施,強化惡劣氣象預警預控。加強渡口渡運現場監管,嚴防超員超載,督促船舶和客渡運企業嚴格落實禁限航規定。二是對施工專案在復工復產前開展一次全面細緻的安全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安全生產責任、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堅決不允許投入作業。三是督促轄區航運公司做好所屬船舶及船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重點突出涉及駕駛臺資源管理的相關要求,有關部門聯合屬地鄉鎮開展安全知識宣貫,嚴防商漁船碰撞事故發生。四是突出內河交通重點內容,嚴防“兩會”期間客流量大的渡口客渡船超載、船舶“帶病”航行、惡劣天氣冒險航行情況。(責任部門:縣地方海事處、縣交通運輸保障中心、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局規建科)
四、檢查方式
建立檢查清單、隱患清單、整改清單,通過明查暗訪,著重以六個“查”為抓手,查安全生產履責情況,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情況,查落實安全生產體系、安全教育培訓、應急預案建立和演練情況,查關鍵崗位安全事項應知應會、安全意識具備和安全技能掌握情況,查按規範標準嚴格檢查情況,查壓力容器、管道、閥門、消防等重要安全設施裝置管理情況。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單位各部門要壓實責任,嚴格落實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精心部署開展。各單位各部門屬要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規定,帶頭履職盡責,帶頭擔當作為,帶頭深入一線開展安全檢查,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推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堅月行動走深走實,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要按照“三個必須”的原則,嚴禁推諉扯皮、推卸責任,要認真對照檢查清單,深入排查本行業領域安全隱患,查詢薄弱環節,摸清安全風險,制定管控措施,要加大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檢查抽查指導力度。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開展自查自糾,深入查詢現場安全管理、安全風險管控、應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認真查詢事故易發的重點場所、要害部位、關鍵環節,要加強教育培訓,進一步提升員工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二)強化督導檢查。各單位各部門要根據《福州市交通運輸局關於組織開展 2021 年春運、“兩會”期間安全生產暨疫情防控檢查工作的通知》(榕交安〔2021〕4 號)要求,要相應及時組織本單位本行業開展攻堅月督導,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全縣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穩定。
(三)強化隱患清零。各單位各部門要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觀念,加大對隱患排查整改力度,確保安全隱患“一抓到底、見底清零”。要開展回頭看,全面清理遺留問題,認真梳理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攻堅行動、各類專項行動、督查檢查以及日常執法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對尚未完成整改的隱患,要集中力量進行整改,確保攻堅月行動結束前全部整改到位。對此次攻堅月行動排查發現的風險隱患要登記造冊,分門別類建立隱患清單、整改清單,做到動態閉環管理。對於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組織人員避險,並實施掛牌督辦,確保做到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
(四)強化監管執法。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檢查執法程式,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落實“四個一律”“五個一批”要求,嚴禁只執法不處罰、以罰代管、罰而不管的現象,切實解決執法“寬鬆軟”的問題,讓執法“長牙”“帶電”,真正形成震懾作用,倒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五)強化制度建設。各單位各部門要以此次攻堅月行動為契機,深化總結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經驗,將工作中好做法、好經驗提煉出可複製、可推廣的工作模式,進一步健全執法檢查、輿情引導、安全教育培訓等機制。
附件1
安全檢查清單
1.道路交通安全檢查清單
被檢單位: 負責人簽名: 手機:
序號 | 檢查類別 | 檢查標準要求 | 檢查結果 | 隱患描述 | |
是 | 否 | ||||
1 | 交通安全教育 | 檢查重點運輸企業是否定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有記錄登記資料 | |||
2 | 動態監管制度 | 檢查重點運輸企業是否落實動態監管制度。 | |||
3 | 重點車輛 | 檢查重點車輛檢驗率、登出率及交通違法是否清零。 | |||
4 | 重點車輛駕駛人 | 檢查重點車輛駕駛人審驗率、換證率。 | |||
5 | 道路客運企業 | 對自查自糾和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是否建檔跟蹤,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整改到位,實現閉環管理。是否按照規定標準逐月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並建立健全使用臺賬。 | |||
6 | 對從事務工人員返崗包車等長距離運輸的,是否選派符合要求的班車、駕駛員,落實“點對點、一站式”直達運輸。 | ||||
7 | 是否做好客運車輛消毒、通風、衛生清潔及司乘人員防護;是否落實分割槽分級,嚴控車輛客座率。 | ||||
8 | 凌晨2-5時是否存在違反規定在途執行的車輛,是否建立“一車一檔”材料,《道路運輸證》、《行駛證》是否合法 | ||||
9 | 是否制訂《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交運發〔2018〕55號)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落實相應的設施、裝置和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等。 | ||||
10 | 車輛是否安裝衛星定位車載終端且正常使用,是否設立衛星定位監控室或平臺或委託運營服務商,是否配備專職人員,是否實現車輛實時動態監管,是否有監控記錄,是否及時查處違規車輛。 | ||||
11 | 道路客運企業 | 是否落實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制度,是否已經執行全員崗位責任制,建立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明確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實際開展考核獎懲。是否有開展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等方面的培訓。 | |||
12 | 是否針對可能出現的冰凍、雨雪、暴雨、颱風、大霧等惡劣天氣,制定完善相關應急處置預案,做好應急隊伍、搶險救災和應急物資準備。 | ||||
13 | 汽車客運站 | 對自查自糾和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是否建檔跟蹤,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整改到位,實現閉環管理;是否健全完善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糾制度,定期開展隱患排查。 | |||
14 | 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所從事的經營業務是否屬於核發的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範圍內。是否設定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各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完整,並及時更新。 | ||||
15 | 是否嚴格落實“三不進站、八不出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無關車輛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危險品不進站;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稽核簽字不出站、乘客和駕駛員不繫安全帶不出站司乘人員不佩戴口罩不出站、客車不消毒不出站。) | ||||
16 | 是否落實安全告知制度,發車前通過車載視訊裝置播放“安全告知”視訊,進行“五不兩確保”安全宣誓。是否落實“安全帶—生命帶”制度,上高速公路客運車輛是否全部安裝有效安全帶。 | ||||
17 | 是否落實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制度,是否通過交通運輸部的考核。是否已經執行全員崗位責任制,建立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明確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實際開展考核獎懲。 | ||||
18 | 是否按照規定標準逐月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並建立健全使用臺賬。 | ||||
19 | 汽車客運站 | 運營單位是否做好公共區域的清潔、消毒、通風、換氣等工作,視情況採取限流措施,減少站內人員聚集,做好乘客的體溫測量工作,強化消防安全; | |||
20 | 道路普貨企業 | 對自查自糾和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是否建檔跟蹤,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整改到位,實現閉環管理 | |||
21 | 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是否按照規定標準逐月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並建立健全使用臺賬。 | ||||
22 | 是否設定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及時更新。 | ||||
23 | 貨運企業是否落實託運人員、物品資訊登記制度 | ||||
24 | 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證、行駛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按照規定建立“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是否齊全有效。 | ||||
25 | 是否按照規定定期開展車輛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日常檢查等工作。 | ||||
26 | 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駕駛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按照規定建立“一人一檔”,檔案內容是否齊全有效。是否落實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制度,是否通過交通運輸部的考核 | ||||
27 | 是否已經執行全員崗位責任制,建立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明確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實際開展考核獎懲。 | ||||
28 | 城市公交企業 | 公交場站是否配備晝夜值班人員,重要部位是否安裝視訊監控裝置,是否落實進出車輛登記制度,公交車輛夜間是否進場。 | |||
29 | 公交車是否配置應急錘、應急閥、滅火器等應急裝置和消防裝置,並對裝置進行定期檢查。 | ||||
30 | 公交車是否按照《福建省城市公共汽電車安全出口設定要求(試行)》要求設定安全出口。 | ||||
31 | 城市公交企業 | 是否建立健全車輛動態監控相關管理制度,為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且接入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配足監控人員,及時發現、糾正駕駛員超速、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 |||
32 | 是否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駕駛技能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 ||||
33 | 對自查自糾和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是否建檔跟蹤,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整改到位,實現閉環管理。是否按照規定標準逐月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並建立健全使用臺賬。 | ||||
34 | 出租汽車企業 | 對自查自糾和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是否建檔跟蹤,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整改到位,實現閉環管理。 | |||
35 | 是否按照規定標準逐月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並建立健全使用臺賬。 | ||||
36 | 是否嚴格聘用管理制度,簽訂聘用合同或協議,確保準駕車型與實際駕駛車型相符 | ||||
37 | 是否及時提醒駕駛員違規駕駛行為,並嚴肅處理違法違規駕駛行為。 | ||||
38 | 是否督促強化駕駛員文明服務的培訓及教育。 | ||||
39 |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 對自查自糾和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隱患是否建檔跟蹤,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整改到位,實現閉環管理。 | |||
40 | 是否按照規定標準逐月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並建立健全使用臺賬。 | ||||
41 | 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 ||||
42 | 是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崗位安全生產職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完整,並及時更新。 | ||||
43 | 教練車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並按照要求進行定期檢測。 | ||||
44 | 駕培機構開展場內駕駛培訓時,教練車是否進入經許可的教練場地進行訓練 | ||||
45 | 駕培機構開展實際道路駕駛時,是否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時間進行,並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 | ||||
46 | 機動車維修企業 | 對自查自糾和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是否建檔跟蹤,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整改到位,實現閉環管理。是否按照規定標準逐月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並建立健全使用臺賬。 | |||
47 | 汽車維修企業經營資質是否符合開業條件要求。 | ||||
48 | 是否存在超越許可事項或者使用無效、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等行為。 | ||||
49 | 是否建立並實施與其維修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 ||||
50 | 是否具有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預案。 | ||||
51 | 機動車維修企業 | 是否制定各類機電裝置安全操作規程,並明示在相應的工位或裝置處;安全、消防設施的設定地點是否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規程。 | |||
52 | 是否存在違反機電裝置安全操作規程現象。 | ||||
53 | 使用與儲存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塵、腐蝕劑、汙染物、壓力容器等是否均具備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安全防護設施是否有明顯的警示、禁令標誌。 | ||||
54 | 是否存在使用假冒偽劣配件、承修已報廢機動車、非法(擅自)改裝機動車、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或簽發虛假維修出廠合格證等行為。 | ||||
55 | 強化監管執法 | 是否對政府公佈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是否通過巡查、技術監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實監督車輛合法裝載的責任,制止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出場(站)。檢視相關企業名單、抽查執法卷宗等相關記錄。 | |||
56 | 治超站檢測、執法處理、解除安裝、停車等基本功能區及裝置是否齊備且功能完好,現場檢視各區域場所並抽查裝置銘牌等。 | ||||
57 | 道路運輸企業的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是否有效執行,是否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企業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是否完善。 | ||||
58 | 是否開展日常路面巡查和流動檢測,對巡查發現的超限車輛或者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是否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指定檢測場所進行處理。 | ||||
59 | 強化監管執法 | 客運企業和車輛的營運資格證件是否齊備有效。 | |||
60 | 對客運企業、車輛日常檢查或者“雙隨機”抽查是否按照正常開展。 | ||||
61 | 道路危貨企業 | 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是否建檔跟蹤,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整改到位,實現閉環管理。 | |||
62 | 是否按照規定標準逐月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並建立健全使用臺賬。 | ||||
63 | 停車場地是否封閉並設立明顯標誌、面積情況是否符合車輛需求,是否有專人管理。 | ||||
64 | 罐式車輛的罐體是否持有質量檢驗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壓力容器是否定期年度審驗。 | ||||
65 | 車身是否具有裝載貨物種類等明確標識,緊急切斷裝置是否安裝且有效。是否按照規定為危貨運輸車輛足額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 | ||||
66 | 是否按照規定建立“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是否齊全有效。是否按照規定定期開展車輛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日常檢查等工作。 | ||||
67 | 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駕駛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按照規定建立“一人一檔”,檔案內容是否齊全有效。 | ||||
68 | 是否建立健全車輛動態監控相關管理制度,為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且接入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配足監控人員,及時發現、糾正駕駛員超速、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 ||||
69 | 是否嚴格落實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強化發車例檢、安全告知、查驗記錄、運單使用、裝置管理及車輛動態監控等全過程管理。 | ||||
70 | 是否已經執行全員崗位責任制,建立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明確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實際開展考核獎懲。 | ||||
71 | 是否落實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制度,是否通過交通運輸部的考核。 |
監督檢查單位:
參檢人員簽名: 2021年 月 日
2.特種裝置安全檢查清單
被檢單位: 負責人簽名: 手機:
序號 | 檢查類別 | 檢查標準要求 | 檢查結果 | 隱患描述 | |
是 | 否 | ||||
1 | 機構及制度 | 是否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 |||
2 |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 ||||
3 | 是否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有演練記錄 | ||||
4 | 是否建立裝置、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檔案,檔案是否齊全 | ||||
5 | 是否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培訓記錄 | ||||
6 | 現場作業人員 | 現場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 |||
7 | 使用登記及檢驗 | 是否有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是否在有效期內使用 | |||
8 | 是否有使用登記標誌,並按規定固定在顯著位置 | ||||
9 | 警示標誌 | 電梯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是否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 |||
10 | 起重機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項提示牌、噸位標識; | ||||
11 | 大型遊樂設施是否設有顯著的警示標誌,進出口是否設有顯著的乘客須知和身高標尺等安全標誌; | ||||
12 | 客運索道進站口是否設乘客安全注意事項,站臺是否按規定設上下車線、禁止線等安全標誌,吊籃、吊箱內是否有安全說明。 | ||||
13 | 安全附件 | 鍋爐的液位(面)計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標記。 | |||
14 | 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校驗報告或標記。 | ||||
15 | 壓力錶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 | ||||
16 | 電梯安全裝置 | 電梯內設定的報警裝置是否可靠,聯絡是否暢通。 | |||
17 | 抽查呼層、樓層等顯示訊號系統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確 | ||||
18 | 電梯安全裝置 | 門防夾保護裝置是否有效 | |||
19 |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入口處急停開關是否有效 | ||||
20 | 限速器校驗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 ||||
21 | 起重機安全裝置 | 執行警示鈴、緊急停止開關是否有效 | |||
22 | 大型遊樂設施安全裝置 | 配備的安全帶、安全壓桿等安全保護裝置是否有效 | |||
23 | 座艙艙門鎖緊裝置是否有效 | ||||
24 | 客運索道安全裝置 | 站房之間是否有專用電話,並至少有一條外線電話,是否能保持通訊可靠; | |||
25 | 沿線廣播是否可以及時通知乘客應注意事項 | ||||
26 |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裝置 | 車輛的照明系統是否正常 | |||
27 | 車輛的行車、駐車制動系統是否有效 | ||||
28 | 倒車鏡是否完好 | ||||
29 | 維護情況 | 鍋爐、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否有執行、檢修和日常巡檢記錄 | |||
30 | 電梯是否有有效的維保合同,維保資質及人員資質是否滿足要求;是否有維保記錄,並經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維保週期是否符合規定 | ||||
31 | 鍋爐執行情況 | 鍋爐的水位、壓力是否在允許範圍內,是否及時填寫執行記錄, | |||
32 | 是否有水(介)質化驗記錄和定期水質化驗報告 | ||||
33 | 充裝氣瓶要求 | 抽查是否對自有產權氣瓶辦理使用登記 | |||
34 | 抽查已充氣氣瓶上標誌、漆色是否符合規定 | ||||
35 | 抽查是否充裝超期未檢、超過使用年限以及使用過的非重複充裝氣瓶 |
監督檢查單位:
參檢人員簽名: 2021年 月 日
3.消防安全檢查清單
被檢單位: 負責人簽名: 手機:
序號 | 檢查類別 | 檢查標準要求 | 檢查結果 | 隱患描述 | |
是 | 否 | ||||
1 | 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 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 |||
2 | 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公佈實施。 | ||||
3 |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核機制,加強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 | ||||
4 | 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有關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 ||||
5 | 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並根據演練情況不斷完善預案。 | ||||
6 | 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 ||||
7 | 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防火檢查、巡查應當填寫記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公眾聚集場所營業其間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醫院、老年人照料設施和寄宿制學校應當每日夜間組織防火巡查,且不應少於兩次。 | ||||
8 | 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或單位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 | ||||
9 | 消防控制室管理情況 |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 |||
10 | 消防控制室管理情況 |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經常對消防控制室裝置及通訊器材等進行檢查,定期做好各系統功能試驗並記錄齊全,確保消防設施各系統執行狀況良好。 | |||
11 |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做好交接班工作,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 ||||
12 | 用火管理情況 |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 |||
13 |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 ||||
14 | 消防設施器材定期維修保養、檢測制度落實情況 | 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進行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不具有自我維保能力的單位,應與具有維修保養資格的企業簽訂維修保養合同,並按照《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的有關要求進行維修保養。 | |||
15 |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 ||||
16 | 維修保養、檢測記錄是否發現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
17 | 對維修保養、檢測時發現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是否落實整改工作。 | ||||
18 | 建築防火和安全疏散情況 | 高層建築的消防登高救援場地是否設立明顯標誌,禁止停放車輛、堆放雜物。 | |||
19 |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是否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 ||||
20 | 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 ||||
21 | 消防車通道是否保持暢通。 | ||||
22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暢通。 | ||||
23 | 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 ||||
24 |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 | ||||
25 | 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 ||||
其他抽查發現的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問題: | |||||
注: 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1)影劇院、錄影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 (4)遊藝、遊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人員密集場所包括: (1)公眾聚集場所; (2)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兒園; (3)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博物館的展示廳; (4)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 (5)旅遊、宗教活動場所。 |
監督檢查單位:
參檢人員簽名: 2021年 月 日
4.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清單
被檢單位: 負責人簽名: 手機:
序號 | 檢查類別 | 檢查標準要求 | 檢查結果 | 隱患描述 | |
是 | 否 | ||||
1 | 企業資質 | 取得省級以上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
2 | 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 | ||||
3 |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 ||||
4 | 機構人員 | 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
5 | 人員證書 |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員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 |||
6 | 規章制度 | 有安全生產責任制,有安全規章制度,有各機械裝置安全操作規程,並認真執行。 | |||
7 | 教育培訓 | 工程專案部應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當施工人員入場時,工程專案部應組織進行以國家安全法律法規、企業安全制度、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及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為主要內容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當施工人員變換工種或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施工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每年度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 |||
8 | 文明施工 | 施工現場進出口處應設定大門,並懸掛五牌一圖。 | |||
9 | 在市區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圍設定不低於2.5m的封閉圍擋;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圍設定不低於2.0m的封閉圍擋,圍擋應沿工地四周連續設定。 | ||||
10 | 施工現場應能夠明確區分辦公區、工人生活區、施工區,在建建築物內不得住人。 | ||||
11 | 管理措施 | 有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交底針對性強、全面履行簽字手續。 | |||
12 | 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有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 ||||
13 | 施工工地人、車分流,道路暢通,設定限速標誌。場內運輸機動車輛不得超速、超載行駛或人貨混載。駕駛員持證上崗。 | ||||
14 | 腳手架 | 建築高空作業應採取由專業人員搭建腳手架,鋪設安全網等防護措施。 | |||
15 | 鋼管、扣件、安全網等有合格證及檢測資料。 | ||||
16 | 有腳手架、卸料平臺施工方案。 | ||||
17 | 有驗收記錄(含腳手架、卸料平臺、安全網、防護棚、腳手板等)。 | ||||
18 | 有外腳手架、卸料平臺安全技術交底。 | ||||
19 | 腳手架立杆底座、掃地杆、連牆件、剪刀撐及安全網等按規定設定,有驗收。 | ||||
20 | 基坑支護 | 深度超過2m的基坑施工有臨邊防護措施;基坑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基坑開挖深度超過5m,專項支護設計方案應經專家論證並經審批。 | |||
21 | 按規定進行基坑支護變形監測,支護設施已產生區域性變形的應及時採取措施調整。 | ||||
22 | 垂直作業上下應有隔離防護措施。 | ||||
23 | 基坑施工要採取有效排水措施。 | ||||
24 | 人員上下基坑有專用安全通道。 | ||||
25 | 臨時用電 | 施工現場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 | |||
26 | 配電系統要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 | ||||
27 | 裝置專用箱做到“—機、一閘、一漏、一箱”;嚴禁一閘多機。 | ||||
28 | 配電箱、開關箱應有防塵、防雨措施。 | ||||
29 | 現場照明專用迴路有漏電保護;潮溼作業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手持照明燈應使用36v及以下電源供電。不得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 ||||
30 | 配電線路電線無老化、破皮。 | ||||
31 | 有備用的“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誌牌。 | ||||
32 | 電工作業應配戴絕緣防護用品,持證上崗。 | ||||
33 | 建築起重機械 | 塔吊應安裝力矩及重量限制器、高度及變幅限位器、保險裝置,按說明書設定附牆裝置。 | |||
34 | 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方案;有驗收資料或責任人簽字。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應經檢測、驗收後投入使用。 | ||||
35 | 有吊裝、建築起重裝置執行維護保養記錄。 | ||||
36 | 起重吊裝應設作業警戒區,並設專人監護。 | ||||
37 | 安全防護棚搭設符合要求。 | ||||
38 | 模板支撐 | 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未按規定進行審批。 | |||
39 | 立杆縱橫間距符合設計要求,水平杆連續設定。 | ||||
40 | 模板安裝高處作業有安全防護措施。 | ||||
41 | 模板拆除有設定警戒線,有監護人。 | ||||
42 | 安全警示標誌 | 現場有安全標誌佈置總平面圖,按圖設標誌。 | |||
43 |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施工現場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 ||||
44 | 裝置安全 | 裝置有維護、保養、檢測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 |||
45 | 有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作業場所,應當使用防爆型電氣裝置或者採取有效的防爆技術措施。 | ||||
46 | 氧氣、乙炔瓶不得倒置,氧氣、乙炔瓶工作距離不小於5m,兩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小於10m。 | ||||
47 | 安全防護設施 | 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應系掛安全帶、在建工程外架應掛設安全網 | |||
48 | 在建工程預留洞口、電梯井口、通道口、樓梯口應設定防護措施。 | ||||
49 | 在建工程的樓面臨邊、屋面臨邊、陽臺臨邊、升降口臨邊、基坑口臨邊有防護措施。 | ||||
50 | 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 ||||
51 | 按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設施。 | ||||
52 | 特種裝置 | 有特種裝置使用證或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 |||
53 | 有維修保養制度;有維修保養和檢測記錄。 | ||||
54 | 隱患排查治理 | 每月組織督促、檢查,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施工升降機、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是否符合標準規範檢查。每日由專職安全員進行日常檢查。及時整改隱患,檢查及處理情況記錄在案。 | |||
55 | 事故查處 | 按事故報告程式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 |||
56 | 按“四不放過”原則調查、處理事故責任人。 | ||||
57 | 應急處置 | 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
58 | 配備了應急隊伍與必要的應急裝置、設施。 | ||||
59 | 有預案演練記錄。 | ||||
60 | 應急組織有明確的聯絡方式以便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能夠迅速採取有效措施。 | ||||
61 | 交通工程建設安全 | 施工管理是否超越資質範圍承攬工程、施工企業是否有相關資質證書、是否存在違法分包、轉包工程和以包代管現象 | |||
62 | 作業人員(特別是對新進場人員和換崗人員)是否進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 | ||||
63 | 是否有高墩臺施工專項施工方案並按方案組織實施。高處作業是否設定人員上下專用通道,是否使用塔吊、汽車吊載人上下墩臺,墩臺施工應搭設腳手架及作業平臺,保證作業人員有安全作業空間。 | ||||
64 | 隧道開挖支護是否嚴格執行隧道洞口值班登記制度。隧道通風、照明是否滿足要求。二襯臺車是否有臨邊防護。隧道內嚴禁存放汽油、柴油、煤油、變壓器油、雷管、炸藥等易燃易爆物品。軟弱圍巖隧道開挖掌子面至二次襯砌之間應設定逃生通道。是否落實領導帶班制度。隧道消防器材是否滿足要求。 | ||||
65 | 深基坑是否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經稽核通過,嚴格按方案開挖和支護。降排水系統合理可靠。深基坑邊坡、支護結構等是否進行沉降和位移監測 | ||||
66 | 腳手架基礎是否硬化,基礎排水是否設定,腳撐是否支撐在枕木上。高支模臨邊防護是否到位,高空作業防護是否到位。 | ||||
67 | 架橋機等特種裝置是否報備,操作規程貼在顯眼位置限位開關是否正常,操作人員是否有特種裝置證書。 | ||||
68 | 施工現場每臺用電裝置是否設定獨立開關箱;開關箱是否上鎖並專人管理,裝設隔離開關及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器;配電箱、開關箱電源進線端是否違規用插頭或插座做活動連線。電線是否亂搭設。 | ||||
69 | 交通工程建設安全 | 裝配式房屋是否有材料合格證或驗收證明,辦公、生活區是否設定在危險區域,是否違規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 |||
70 | 塔吊、龍門吊等起重機械是否取得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龍門吊等起重裝置是否設定夾軌器、尾端止擋、行程限位器等。特殊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吊裝作業是否設定警戒區。起重機嚴禁吊人。作業人員嚴禁在已吊起的構件下或起重臂旋轉範圍內作業通行 | ||||
71 | 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及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配置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高空作業是否佩戴安全帶。交通要道、重要作業場所,危險區域是否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標牌。高處、臨邊、臨水作業及孔洞是否設定防護欄杆及安全網。 | ||||
72 | 土石方爆破作業是否嚴格按方案實施。從事爆破工作的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是否持證上崗;爆破作業是否設定警戒區和警戒人員。 | ||||
73 | 公路橋隧運營安全 | 根據《公路橋涵養護規範》要求,四類危病橋是否計劃、進行、完成大修或改造;是否及時進行交通管制,如限載、限速通過,較嚴重的橋樑是否關閉交通。採取的限載限行措施是否有效。特殊結構橋樑有無全覆蓋排查,排查檔案臺賬是否齊全,對隱患是否底子清、情況明。 | |||
74 | 根據《公路橋涵養護規範》要求,五類危病橋是否計劃、進行、完成改建或重建,是否及時關閉交通。採取的關閉交通措施是否有效。 | ||||
75 | 養護管理是否落實公路橋隧養護管理要求,明確橋隧管養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嚴格按規範開展橋隧管養工作;是否重點整治貨車超載超限,加強重點橋隧技術狀況監測,落實公路橋隧定期檢查、抽檢及通報制度,強化橋隧重大險情應急管理。 | ||||
76 | 橋樑方面檢查是否按照部技術指南排查,是否對防護設施進行改造;連續長陡下坡路段檢查排查情況,及排查出的隱患路段是否處置。 | ||||
77 | 隧道提質升級是否按照部隧道提質升級指南進行排查,是否完成隧道通風、照明、交通安全設施等提質升級改造。是否組織開展隧道土建結構病害普查、評估、處置工作;推進公路隧道入口段安全防護整治。 |
監督檢查單位:
參檢人員簽名: 2021年 月 日
5.水上交通安全檢查清單
被檢單位: 負責人簽名: 手機:
序號 | 檢查類別 | 檢查標準要求 | 檢查結果 | 隱患描述 | |
是 | 否 | ||||
1 | 航運公司安全 | 公司是否對船舶存在“代而不管”的現象,是否存在安全管理體系“兩張皮”現象 | |||
2 | 轄區砂船管理公司是否掌握船舶動態(AIS保持常開),船舶是否存在非法涉砂行為 | ||||
3 | 公司是否為船舶配備足夠適任的船員 | ||||
4 | 公司是否建立應急預案並有效實施 | ||||
5 | 疫情防控制度和應急訓練是否建立並得到有效實施 | ||||
6 | 海務主管及機務主管是否按規定開展登輪檢查 | ||||
7 | 指定人員是否按規定開展監控;相關不符合規定情況、問題及缺陷,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 | ||||
8 | 公司是否掌握所屬船舶發生的事故、重大險情或者被滯留、被行政處罰的資訊並及時報送 | ||||
9 | 公司是否開展防範商漁船碰撞安全警示教育 | ||||
10 | 載運危險品船舶安全 | 船舶是否按照相關國際公約、規則的要求,持有所載運散裝液體貨物的相關證書或文書 | |||
11 | 船舶是否配備有關散裝液體危險貨物事故的應急反應和醫療急救指南 | ||||
12 | 是否按規定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手續 | ||||
13 | 船舶實際載運貨物是否與申報情況一致 | ||||
14 | 船舶是否與作業對方建立船/岸安全檢查表制度,並簽署《船/岸安全檢查表》 | ||||
15 | 客渡運安全 | 客渡船應當持有有效的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檢驗證書須標明渡運航線和船舶抗風等級,做好客渡船的日常運營和維護保養,確保船舶適航 | |||
16 | 客渡船配備的渡船船員人數不得低於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員要求。客渡船船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等效證件,並隨船攜帶 | ||||
17 | 客渡運安全 | 檢視客渡運現場,未發生船舶超載、配員不足、船員疲勞駕駛以及違反航行停泊規定的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 |||
18 | 渡口、陸島交通碼頭應當配備工作人員。落實渡船開航前乘客、車輛數量清點、記錄工作,防止渡船超載。日均渡運量超過300 人次的渡口或者陸島交通碼頭應當實行渡船簽單發航制度,真實、準確地記錄乘員數量及核查人、車、畜積載和開航條件等內容 | ||||
19 | 洪水或者大風浪、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危及渡運安全時,應當及時停航封渡,向社會公告,並做好候渡乘客疏導工作;在渡運高峰期間,加派人員到現場維持渡運秩序與安全 | ||||
20 | 制定渡船、渡口和陸島交通碼頭安全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渡運安全險情或者事故時,立即組織救援並及時上報 | ||||
21 | 經營性渡運企業應當具備水路運輸經營資質,依法為其所屬渡船投保足額的承運人責任保險 | ||||
22 | 渡口、陸島交通碼頭應當設定視訊監控系統和候船室(亭);單日最大渡運量超過400 人次的渡口應當配備必要的衛生間、飲水、垃圾回收等服務設施 | ||||
23 | 渡口、陸島交通碼頭應當劃定客渡泊位,並在明顯位置設定公告牌,標明渡口或者陸島交通碼頭名稱、區域、守則、渡運路線、渡運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督電話、救助電話等內容 | ||||
24 | 水上水下施工專案安全 | 按照批准的作業內容、核定的水域範圍和使用核准的船舶進行作業 | |||
25 | 使船舶、浮動設施保持在適於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 ||||
26 | 實施施工作業或者活動的船舶、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明顯處晝夜顯示規定的號燈號型 | ||||
27 | 不得超載,不得未經批准擅自更換或者增加施工作業船舶,不得僱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船舶和設施 | ||||
28 | 水上水下施工專案安全 | 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汙染的相關規定,落實施工安全保障方案中提出的通航安全防範措施 | |||
29 | 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環境 | ||||
30 | 在現場作業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備有效的通訊裝置,施工作業或者活動期間指派專人警戒,並在指定的頻道上守聽 | ||||
31 | 內河交通 | 是否在渡口設立醒目的渡口標誌牌、《渡口守則》和《安全須知》,按規定標明責任人、監督電話;旅客候渡亭設施是否整潔完好、繫泊設施是否完好齊全,乘客上下渡船通道是否通暢;渡船是否標有載客定額、並按要求配置救生、消防等安全裝置;渡船船體狀況是否良好,有無破損滲水現象;渡工是否持有效船員適任證書或渡工證,載客定額超過12人的渡船船員或渡工是否持有客船特殊培訓合格證;渡工是否掌握船上消防、救生、繫泊、訊號等裝置使用方法,具備基本避險知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 |||
32 | 航道維護、橋涵警示標誌及助航標誌、燈浮設定是否滿足標準規範;橋區、壩區等重點水域船舶是否按規定航路航行、錨泊等航行行為; | ||||
33 | 內河航運企業船舶運力是否達標;高階船員配備是否符合規定;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依規落實管理主體責任;是否存在船舶違規掛靠問題;對已實施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的水路客運航線,是否存在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或者其委託的船票銷售單位未憑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銷售船票;票面未記載乘船人身份資訊;是否未對實施實名售票的船票記載的身份資訊與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行核查;是否未記錄乘客乘船資訊和身份資訊。 |
監督檢查單位:
參檢人員簽名: 2021年 月 日
附件2
隱患清單
填報單位:
序號 | 行業領域 | 企業/場所 | 隱患內容 | 檢查日期 | 檢查單位 | 備註 |
附件3
整改清單
填報單位:
序號 | 行業領域 | 企業/場所 | 隱患內容 | 整改措施 | 責任單位 | 計劃整改時限 | 實際整改完成時間 | 整改進展 | 備註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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