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事中事後監管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
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事中事後監管
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
為深化交通運輸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交法發〔2020〕79號),結合交通運輸監管實際,制定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事中事後監管三年行動方案如下。
一、行動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資訊化監管為支撐、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交通運輸新型監管體系,基本形成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交通運輸協同監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運輸、道路運輸、海事管理、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等領域監管難題得到有效破解,監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監管責任得到全面落實,交通運輸市場主體競爭力和市場效率得到明顯提升。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監管事項和職責。
1.梳理事項清單。編制完善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按照法定許可權和職責逐項細化落實取消和下放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明確的監管職責,結合權責清單,梳理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監管事項,明確監管部門、監管物件、監管措施、設定依據、監管結果、監管層級等內容,按照要求、結合實際納入國家和省“網際網路+監管”系統並動態更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直屬海事局,部法制司、綜合規劃司、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1年完成)
2.明確監管職責。制定公佈《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完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執行機制,明確綜合執法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機構等的監管職責邊界,釐清監管事權,避免監管職責缺位、越位、錯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1年完成)
3.加強審管銜接。研究制定審批監管業務協作實施細則,明確協作流程,建立健全審批監管資訊互通共享機制、定期溝通會商機制等,實現事前審批與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效銜接,切實形成監管合力。(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分工負責,2022年完成)
(二)完善監管制度和規範。
4.制定監管規則。分領域梳理制定具體事項的監管規則並向社會公開,統一監管標準、規範操作規程、細化監管措施、明確監管責任。(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部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2年完成)
5.完善標準體系。加強綜合運輸、安全應急、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領域標準制定工作,推動編制出臺一批重點領域標準。加快現行有效標準提檔升級,推動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開展推薦性標準集中複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直屬海事局,部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
(三)創新完善監管方式。
6.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動態調整完善《交通運輸部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頻次,制定實施細則,形成抽查臺賬,及時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示。健全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將更多事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切實避免多頭多層重複檢查,減輕企業負擔。(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直屬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1年完成)
7.對重點領域實行重點監管。探索建立重點監管清單制度,對重點領域重點事項實行重點監管。建立健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機制,注重源頭預防、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和應急處置。(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直屬海事局,部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
8.提升信用監管效能。研究制定《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規定》,加強和規範行業信用管理。推進行業信用資訊歸集和信用評價,開展信用風險預警和分級分類監管。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公路超限超載等領域開展誠信缺失問題專項治理,依法依規實施信用修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直屬海事局,部政研室、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
9.深入推進“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交通運輸監管執法相關資訊系統建設。加強智慧化執法終端配備運用,深入推進非現場執法,強化大資料關聯分析,推動實現監管物件的自動查驗和線上監管。修訂《交通運輸政務資訊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建立綜合交通運輸資訊資源共享交換機制,推動部省聯動開展“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建設和對接。圍繞重點監管需求,形成若干“網際網路+監管”風險預警大資料模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直屬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
10.落實和完善包容審慎監管。加強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規律研究,分類量身定製監管規則和標準。密切關注部分市場主體運營動向,做好涉穩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確保社會大局穩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直屬海事局,部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
(四)提升監管效能。
11.全面提升監管能力。組織實施《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素質能力提升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優化執法隊伍結構,提升執法隊伍素質能力。組織開展監管執法業務培訓,鼓勵探索實行監管執法人員到重點監管企業進行崗位實訓,培養“一專多能”監管執法人員,建立監管執法人員培訓長效工作機制。(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
12.嚴格規範監管行為。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制定重大執法決定法制稽核清單,加強執法記錄儀配備和使用,做到執法行為過程資訊全程記載、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稽核全覆蓋。全面推進監管執法公開,按照“誰執法誰公示”原則,除依法不予公開的資訊外,行政執法職責、依據、結果等資訊應當向社會依法公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直屬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1年完成)
13.加強跨部門跨區域聯動協作。建立與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海警等部門的監管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加強資訊共享、聯合執法、應急聯動。加強跨區域聯動協作,建立健全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案件協辦等工作制度。完善與司法機關的案件移送標準和移送程式,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直屬海事局,部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
(五)分領域著力深化事中事後監管。
14.分領域落實事中事後監管重點任務。明確並落實公路管理、水路運輸、道路運輸、海事管理、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五大領域事中事後監管三年行動重點任務,聚焦事中事後監管重點、難點和薄弱環節,在壓實監管責任、健全監管規則、完善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等方面持續攻堅發力,加強部門協同監管,補齊各領域各環節事中事後監管短板、弱項,實現從“嚴進寬管”向“寬進嚴管”轉變,促進監管與服務相互結合,切實提升監管效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直屬海事局,部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海事局分工負責,按相關負責單位進度推進)
15.組織開展加快建設交通強國事中事後監管試點。在遼寧、江蘇、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開展危險貨物運輸事中事後監管試點工作,其中,遼寧試點危險貨物港區重大安全風險防控管控工作,江蘇試點危險貨物運輸跨區域全鏈條安全監管體系,浙江試點打造全鏈條、全覆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與資訊服務模式。在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開展貨車超限超載治理試點工作。在江蘇省南京市交通運輸局開展構建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後交通運輸新型監管體系試點工作。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作為試點工作的重要內容,通過組織開展試點,著力破解交通運輸事中事後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難題,為全國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成功經驗。(遼寧、江蘇、浙江、河南省交通運輸廳,江蘇省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分工負責,按相關負責單位進度推進)
三、工作保障
(一)抓好責任落實。健全領導和協調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時間進度、責任分工。積極探索創新,細化實化具體監管措施,科學配置監管資源,加強對本地區、本系統事中事後監管三年行動推動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監管工作取得實效。監管執法部門工作人員要履職盡責、廉潔自律、公平公正監管。對忠於職守、履職盡責的,給予表揚和鼓勵;對未履行、不當履行或違法履行監管職責的,要依法嚴肅追責問責,杜絕一放了之。
(二)提升保障水平。加大資訊化支撐力度,充分發揮網際網路、大資料、物聯網、雲端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等現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的重要作用。統籌推進執法服裝、標誌、裝備統一相關工作。加強執法人員職業保障,根據監管執法工作需要,配置和更新必需裝備的交通工具、通訊裝置、取證裝置等執法裝備和安全防護裝備。
(三)營造良好氛圍。部加強對地方和試點單位工作的跟蹤指導,推廣典型經驗。各地、各試點單位要及時總結做法經驗,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任務,及時形成制度性成果。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對各地、各單位推進實施情況進行廣泛宣傳,形成市場主體誠信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良好氛圍。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各自領域的事中事後監管相關工作。
附件:1.公路管理領域事中事後監管三年行動工作任務
2.水路運輸領域事中事後監管三年行動工作任務
3.道路運輸領域事中事後監管三年行動工作任務
4.海事管理領域事中事後監管三年行動工作任務
5.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領域事中事後監管三年行動
工作任務
附件1
公路管理領域事中事後監管三年行動
工作任務
一、強化公路建設市場監管
(一)梳理事項清單,夯實監管責任。配合編制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配合制定完善“網際網路+監管”事項目錄清單。(部公路局負責,按相關責任部門進度推進)開展年度公路市場秩序與服務質量檢查,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責任情況,以及從業主體履行法定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部公路局負責,持續推進)
(二)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研究修訂《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部公路局負責,2021年完成)研究制定《公路建設市場信用管理辦法》。(部公路局負責,2022年完成)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招標投標法》。(部法制司、綜合規劃司、財務審計司、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分工負責,按相關責任部門進度推進)推動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自律公約,鼓勵行業協會參與公路建設企業資質標準修訂等政策法規制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三)多措並舉提升監管效能。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檢查專案實施、設計批覆執行、政策落實等情況,並公開有關結果。部一般每年檢查不少於4個省份、每省份不少於2個專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建立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管理制度,對存在近期發生過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被行政處罰、屢罰屢犯、被投訴舉報較為嚴重等情形的從業主體,計入重點監管企業名錄並公佈,採取重點監管措施強化監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深化信用監管,開展年度公路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做好信用資訊歸集、共享、公開,公佈從業主體信用資訊,健全紅黑名單制度,建立公路建設市場從業企業和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為“黑名單”。(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2021年完成)加強資訊化監管,建設執行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管資訊系統,推動部省聯動開展“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建設和對接,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資料、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對從業主體行為進行精準監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完善線上投訴舉報平臺,拓寬和暢通群眾監督渠道,依法調查處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部許可的公路監理資質實行“好差評”制度。(部公路局負責,持續推進)
二、強化貨車違法超限超載監管
(四)加強車貨源頭監管。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運輸服務司分工負責,2021年完成)指導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法規制度,引導“四類企業”“四類場站”等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安裝稱重檢測和視訊監控等裝置並聯網執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部運輸服務司指導,持續推進)監督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事中事後監管和事後倒查能力。(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運輸服務司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五)構建治超監控網路。進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入口稱重檢測,加快推進普通公路超限檢測站建設改造和電子抓拍系統安裝,在重要路段節點穩步有序佈設非現場檢測系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加快推進治超系統部省平臺建設,構築“人防、技防、物防”治超監控網路,提升對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自動識別和精準查糾能力。(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六)深入推進聯合執法。深入推進治超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及時解決聯合執法中遇到的難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2021年完成)加快建立車輛註冊登記、市場準入和路面執法等相關資訊共享和協同辦理機制,全面提升聯合執法效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
(七)加強聯動管理和信用治理。健全完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檢測、處罰資訊抄送機制,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貨車、貨車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和貨運場所經營者進行相應處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運輸服務司分工負責,持續推進)繼續組織做好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資訊認定、公示和釋出工作,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三、強化大件運輸許可監管
(八)加強大件運輸遠端監管能力建設。鼓勵大件運輸主要通道的收費站入口,完善車輛外廓尺寸自動檢測裝置,強化對通行車輛的“不見面”核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利用高速公路稱重檢測、外廓尺寸檢測、ETC門架等資料,倒查大件運輸車輛實際行駛軌跡,與許可資料進行比對分析,及時發現查處虛假填報、“大車小證”、不按許可路線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引導企業誠信辦證、合規運輸。(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九)構建大件運輸許可聯動機制。組織各地做好跨省大件運輸並聯許可“好差評”工作,推動評價、反饋、整改、監督全流程銜接,形成大件運輸企業廣泛評價、許可服務機構不斷改進的良性互動局面。(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積極發揮行業協會橋樑紐帶作用,鼓勵大件運輸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公約和誠信企業評選活動,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推動制定大件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提高大件運輸企業安全運輸能力。(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公路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四、強化公路養護市場監管
(十)加快公路養護市場標準化法制建設。適時推動出臺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法制司牽頭,部公路局配合)。研究制定公路養護市場信用管理的配套評價細則、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部公路局負責,2022年完成)
(十一)推動公路養護市場監管形成合力。開發建設全國統一的養護資質網上申報和監管平臺,建立養護工程業績採集系統,對養護從業主體行為、業績進行監管。指導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充分運用公共信用資訊平臺的資料資源,提高事中事後監管的智慧化、精細化水平。(部公路局負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2022年完成)指導地方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依據公路養護從業單位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採取差異化措施。(部公路局負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持續推進)指導地方建立跨區域協同監管機制,推行跨區域聯合檢查方式,形成橫向協調、縱向聯通的監管體系,防止重複監管和監管缺失,提高監管效率和水平。(部公路局負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持續推進)
附件2
水路運輸領域事中事後監管三年行動
工作任務
一、加強水路運輸市場監管
(一)加強水路運輸市場動態管理。完善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核查制度,跟蹤不再具備許可條件的經營者整改情況,對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經營許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部水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指導,持續推進)實施國際及港澳航線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資質保持情況抽查和年度核查,開展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和無船承運企業運價備案及執行情況檢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水運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對於已取消相關許可的國際普通貨船、集裝箱船運輸企業,內地與港澳間普通貨船、集裝箱船運輸企業,無船承運業務企業加強日常備案管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持續推進)加強監管,針對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企業資質情況、公司經營情況、船舶營運情況等組織開展抽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水運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二)加強對違規航運企業查處。全面摸排轄區水路運輸經營者的船舶運力和生產經營情況,會同海事管理機構嚴厲打擊水路運輸“掛靠”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涉事雙方按照非法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許可或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水路運輸業務行為,由經營者所在地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嚴肅懲處。每年至少開展1次“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誠信狀況差、投訴舉報多、受處罰警告多的經營主體提高抽查比例,重點加強水路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監管,對抽查發現的問題加強督促跟蹤,形成閉環管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部水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指導,持續推進)
(三)支援完善地方性法規。2021年組織開展轄區港區外客船停靠設施管理、載客12人以下船舶運輸管理等有關情況摸排,認真梳理管理制度方面的不足並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報告,2022年協調推動地方人民政府開展相關政策法規起草工作,2023年支援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出臺符合地方發展需要的相關政策法規。(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部水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指導,2023年完成)
二、加強港口市場監管
(四)建立健全港口領域監管制度標準。建立港口安全、港口設施保安、港口經營市場秩序、服務質量和港口汙染防治等綜合監督檢查機制,結合部重點工作任務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部水運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2021年完成)。修訂《客滾碼頭安全管理要求》《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等標準規範。(部水運局負責,2021年完成)
(五)強化港口經營市場監管。逐個排查轄區內港口經營人的碼頭、堆場、儲罐、客運站等設施是否依法履行竣工驗收(含安全、環保、消防等專項驗收),對發現問題的,實行清單管理、閉環管理,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無法整改的,依法依規處理。(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部水運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港口客運站和碼頭2021年完成,其他港口經營人2022年完成)全面排查是否存在貨運碼頭或客運碼頭超過靠泊等級違規接靠客運船舶,發現違規的,應當依法責令改正並處罰;依法加強對沿海港口經營人為航區的內河船舶提供貨物裝卸服務違規行為的監管。嚴格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政策,規範經營行為和收費行為。加大對下級管理部門履職情況的檢查力度,指導督促履行港口經營市場監管職責。(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部水運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持續推進)
三、加強航道管理
(六)加強航道養護監管。採取重點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檢查相關單位貫徹落實《航道養護管理規定》《通航建築物執行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情況,重點檢查航道、通航建築物及其他重要航道設施日常管理、養護、保護等方面情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分工負責,部水運局指導,持續推進)
(七)加強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執行監測。督促執行單位加強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過閘安全管理,制定專項執行排程和通航保障方案,並嚴格實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分工負責,2021年完成)督促執行單位加強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關鍵設施結構健康監測,加大設施裝置的維護和升級改造力度,及時分析監測資料,提高預測、預警能力。(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八)加強航道資源保護。嚴格落實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制度,依法查處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規定的建設專案,重點查處未批先建、未嚴格履行稽核意見導致航道通航條件嚴重下降以及未按規定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臨時設施及其殘留物的違法行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四、加強水運建設市場監管
(九)開展水運建設市場檢查。部每年組織開展水運建設市場抽查並督促整改。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每年組織開展長江、西江航運幹線水運建設市場抽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年按計劃開展本省水運建設市場檢查。重點查處水運工程領域未批先建、轉包、違法發包分包、圍標串標、無資質或超資質範圍承攬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行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部水運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十)完善招標投標管理制度。跟蹤《招標投標法》修訂程序,適時啟動《水運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工作。(部水運局負責,持續推進)
五、加強市場信用監管
(十一)加強水路運輸(包括港口經營)市場信用監管。加強水路運輸失信行為資訊歸集、共享、公開,改進信用系統功能,面向社會提供失信行為資訊“一站式查詢”。將失信行為資訊報送納入年度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督查檢查範圍,督促地方提高失信行為資訊報送的時效性、準確性。(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分工負責,部水運局指導,持續推進)在自貿區落實國務院關於國內船舶管理業告知承諾改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水運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十二)加強水運建設市場信用監管。每年組織開展水運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並公示公告信用評價結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部水運局、海事局、救撈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推進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乙級、機電專項)信用告知承諾制由自貿區擴大至全國範圍實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部水運局指導,2021年完成)釋出2022年水運工程建設領域守信典型企業目錄。(部水運局負責,2022年完成)
附件3
道路運輸領域事中事後監管三年行動
工作任務
一、加強道路客運運營監管
深入落實五部門《關於深入推進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切實加強道路運輸安全協同監管的通知》要求,強化營業執照、機動車行駛證與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資質銜接,規範市場主體和車輛登記管理,建立旅遊客運全鏈條監管制度。(部運輸服務司負責,2022年完成)研究制定800公里以上道路客運班線安全風險評估指南,切實加強道路客運運營安全監管。(部運輸服務司負責,2021年完成)嚴格落實《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等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排查比對在用大中型客車使用性質與營運性質,加強接駁運輸車輛夜間執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關鍵崗位操作規程,壓緊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主任,加強車輛動態監控和從業人員管理,推動道路客運安全執行水平明顯提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持續推進)
二、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
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制修訂相關配套制度標準,強化危險貨物承運和車輛執行的監管。(部運輸服務司牽頭,安質司配合,2023年完成)研究修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建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運營考核制度,健全完善企業准入退出機制。(部運輸服務司牽頭,安質司配合,2021年完成)印發《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啟動罐車治理工作,促進運輸裝備標準化發展。(部運輸服務司負責,2021年完成)制定提升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確保各項制度落實落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持續推進)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2021年完成)持續推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電子化,強化部門間資訊共享,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和案件移交接收機制,推動完善全流程、全鏈條、全要素的監管體系。(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2023年完成)加強對轄區內企業安全運營考核,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2023年完成)
三、規範交通運輸新業態經營
充分發揮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加快推進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合規化程序。持續優化完善網約車監管資訊互動平臺功能,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運營情況的監測分析,為強化執法監管提供支撐。加快推動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政府監管平臺共享開放運營資料,加強對企業運營過程的透明化、實時化監管。(部運輸服務司負責,2023年完成)完善部網路貨運互動系統功能,加強網路貨運執行監測,實施多維度閉環管理,促進網路貨運規範健康發展。(部運輸服務司負責,2022年完成)加強網約車平臺企業合規化程序的督促檢查,推動不合規車輛和駕駛員的清退。貫徹落實《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利用網路貨運監測系統,加強對網路貨運平臺企業的動態監管,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密切關注新業態市場主體運營動向,指導督促企業落實維護穩定主體責任,排查防範和有效化解涉穩風險隱患。(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2023年完成)
四、創新駕培維修行業監管手段
修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強化駕培事中事後監管制度,落實駕培機構主體責任。(部運輸服務司負責,根據上位法修訂情況及時完成)加快推進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建設與應用,通過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以及有關政務網站等渠道,將相關資訊向社會公開,加強社會監督。(部運輸服務司負責,2022年完成)加強機動車駕培機構信用管理,健全完善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部運輸服務司負責,2023年完成)修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加強學時管理,規範培訓行為。(部運輸服務司負責,修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後啟動)督促培訓機構和教練員嚴格執行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落實培訓內容和學時要求,提升培訓質量。(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持續推進)深入推進汽車維修資訊公開,加快全國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推廣應用,拓展系統服務,推進三類維修企業(業戶)接入系統。(部運輸服務司負責,2022年完成)嚴格落實機動車維修實施備案管理後的事中事後監管舉措,促進維修市場規範發展。(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持續推進)
五、加強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管
加快推進重點營運車輛使用北斗車載定位裝置,加強對“兩客一危”車輛、12噸及以上重型貨車等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控。(部運輸服務司負責,2023年完成)加快修訂《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考核管理辦法》,建立完善動態監控抽查制度,完善抽查結果及時通報和資訊共享機制,督促企業落實動態監控主體責任。(部運輸服務司負責,2022年完成)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充分發揮資訊化監管作用,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監管,對疑似嚴重超速、疲勞駕駛、軌跡完整率較低的車輛及所屬運輸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強化部門協同監管,會同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對安全管理不規範、駕駛員違法行為突出的運輸企業實施聯合監管,切實形成監管合力。(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持續推進)
附件4
海事管理領域事中事後監管三年行動
工作任務
一、夯實安全責任主體
(一)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建立航運公司分類分級管理制度。(部海事局負責,2021年完成)對轄區航運公司按照分類分級標準進行分級監管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實施相應的區別檢查機制;做好水路運輸船舶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情況及結論意見書面通知經營者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二、加強水上交通突出問題監管
(二)強化砂石運輸船治理。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印發的《關於加強海砂開採運輸銷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強化監督管理,對從事非法運輸海砂的內河船涉事船舶、船員、船公司依法進行查處,推動地方政府落實屬地責任。(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分工負責,部海事局、水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指導,持續推進)
(三)加強船載危險貨物和防汙染監管。督促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編制安全和防汙染應急預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推動地方政府及時完善船舶水汙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機制。(部海事局、水運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四)提升船舶監管成效。根據部制定的《長期逃避海事監管船舶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全面啟動對逃管船專項整治活動。梳理形成轄區長期逃避海事監管船舶清單;做好基礎資料核實;加強海事靜態業務管理,標註清單船舶、對其所有人或經營人辦理業務嚴格審查;通過行政處罰、協查、重點跟蹤、約談、違法記分等管理措施開展整治;強化資訊通報,對長期逃避海事監管船舶予以公示,以便金融、保險機構獲取上述船舶的所有人和經營人可能存在的失信資訊。通過專項整治,實現長期逃避海事監管船舶“去存量、遏增量”。(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直屬海事局、中國船級社分工負責,2021年完成)
三、開展重點水域通航安全整治
(五)做好橋區水上交通安全。督促落實《橋區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重點規範船舶航經橋區水域等行為。(部海事局負責,持續推進)按照部《船舶碰撞橋樑隱患治理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分別組織開展橋區水上交通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保障橋區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長江航務管理局、相關直屬海事管理機構配合,持續推進)推進實施橋區水域安全風險專項整治活動方案,著力推動解決水域助航設施、警示標誌設定不到位、維護不到位和專用航標管養單位缺失等問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分工負責,航海保障部門配合,持續推進)
(六)加強水上通訊秩序管理。加強水上無線電秩序檢查,嚴查為逃避海事監管故意關閉AIS訊號、篡改或冒用無線電臺識別碼、“一碼多船”、“一船多碼”等突出問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附件5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領域事中事後監管
三年行動工作任務
一、明晰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建立健全保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主要領導有效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責任的制度。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要求,制定並公佈安全生產權責清單,釐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審批機構安全監管責任,按照單位、部門和崗位,分類分級逐級釐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和邊界,量化崗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清單和履責規範。推進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資訊系統建設,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清單資料化、督查督辦閉環化管理模式。全面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重點壓實依法持證人員安全生產職責,依法開展重點行業領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推進實施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制,明晰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法定責任,保障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提取和專款專用,做到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五到位”。(部安質司牽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部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
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統籌開展年度安全生產檢查,通過駐點督導、“開小灶”、綜合督查、專項檢查等方式,著力解決重點地區、重點領域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制定實施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執法計劃,將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或事故頻發、存在重大風險隱患、違法違規行為多、信用等級低的生產經營單位列為重點監管物件,建立並實施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管理制度,綜合運用“四不兩直”、“雙隨機、一公開”、明查暗訪等方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針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實行閉環管理,涉嫌違法行為的,應進行查處或移交相關行政執法機構進行查處。編制交通運輸各領域安全生產檢查指導手冊,指導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增強檢查針對性、有效性。開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督查,抽查在建公路水運工程專案參建單位質量安全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工程實體質量及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紮實推進“堅守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紅線”行動,督促各地按照專案管理許可權,建立健全紅線問題自查、檢查工作機制,加大施工現場安全自查、檢查力度,推進紅線問題動態整改清零。進一步推進平安工地建設。(部安質司牽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部政研室、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
三、提升安全生產執法能力
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執法機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專業法規推進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一體化,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依法處理、整改教育、漏洞堵塞”三同步。研究制定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相關管理規定,規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程式。強化行業內跨區域、跨領域安全生產執法協作,完善與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協同和聯合執法機制,加強突出違法行為資訊抄告和監管處罰資訊互通,形成高壓執法態勢。加強與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協調配合,完善安全生產違法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與協查機制,對違法行為當事人拒不執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法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嚴肅查處危險貨物瞞報謊報行為,對情節嚴重的,推動行刑銜接。推進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領域“網際網路+監管”,推進資訊化執法系統平臺區域聯網和資訊共享,積極探索應用非現場監管及科技執法手段。(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
四、強化安全生產重大風險管控
部出臺《深化防範化解安全生產重大風險工作的意見》,釋出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清單。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組織各有關單位深入摸排本地區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摸清地理位置、危險特性、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事故及後果等重大風險底數,建立重大風險基礎資訊、責任分工、防控措施、監測監控和應急處置“五個清單”,實施動態監測預警,強化風險狀態和發展趨勢研判,落實管控責任和措施,動態掌握重大風險狀態變化情況。根據重大風險資訊,建立行業安全生產風險“一圖、一冊、一表”,實施重大風險“圖斑化”管理。深入分析行業安全生產系統性、區域性、多發性和偶發性等重大風險,建立健全風險研判機制、決策風險評估機制、風險防控協同機制、風險防控責任機制,嚴格落實重大專案、重大決策安全生產重大風險一票否決制度,有效防範“黑天鵝”“灰犀牛”風險。(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部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質司、搜救中心、海事局分工負責,2022年完成)
五、推進安全生產信用管理
將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納入交通運輸信用體系,推行安全生產信用評定,將信用評定結果作為差異化管理的重要依據。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資訊庫,及時準確記錄企業違法違規資訊,對存在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觀故意行為的單位及主要責任人,依法依規將其納入信用記錄,加強失信懲戒,從嚴監管。(部政研室、安質司牽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部有關司局分工負責,2022年完成)
六、嚴肅安全生產追責問責
建立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安全責任追溯制度,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相應的職業禁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大責任的社會服務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並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業禁入。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對瞞報、謊報、漏報、遲報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責。推進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追責制度,依法維護和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合法監管權利,激勵擔當作為,對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研究推動重大險情調查和責任追究,推進建立典型安全生產事故深度調查分析機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堅持問責與整改並重,建立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深入剖析典型事故和重大險情深層次原因,及時制修訂安全生產法規制度、標準規範、應急預案和有關政策,充分發揮事故調查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部有關司局分工負責,2023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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