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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金融風險防範與管理研究論文

演講稿1.17W


  網路金融是金融與網路技術全面結合的產物,其內容包括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上保險、網路期貨、網上支付、網上結算等金融業務。網路金融的發展使我們面臨著不同於傳統金融的新的金融風險。認識網路金融風險產生的原因和特點,對於健全和完善網路金融風險的防範和管理機制,發揮金融對經濟發展的良性促進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一)網路金融條件下的金融風險
  網路金融風險可分為兩類:基於網路資訊科技導致的技術風險和基於網路金融業務特徵導致的業務風險。
  1.網路金融技術風險
  (1)安全風險。網路金融的業務及大量風險控制工作均是由電腦程式和軟體系統完成,所以,電子資訊系統的技術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為網路金融執行的最為重要的技術風險。這種風險既來自計算機系統停機、磁碟列陣破壞等不確定因素,也來自網路外部的數字攻擊,以及計算機病毒破壞等因素。根據對發達國家不同行業的調查,系統停機對金融業造成的損失最大。網上黑客的攻擊活動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長,其可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進入主機、竊取資訊、傳送假冒電子郵件等。計算機網路病毒可通過網路進行擴散與傳染,傳播速度是單機的幾十倍,一旦某個程式被感染,則整臺機器、整個網路也很快被感染,破壞力極大。在傳統金融中,安全風險可能只帶來區域性損失,但在網路金融中,安全風險會導致整個網路的癱瘓,是一種系統性風險。
  (2)技術選擇風險。網路金融業務的開展必須選擇一種成熟的技術解決方案來支撐。在技術選擇上存在著技術選擇失誤的風險。這種風險既來自於選擇的技術系統與客戶終端軟體的相容性差導致的資訊傳輸中斷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來自於選擇了被技術變革所淘汰的技術方案,造成技術相對落後、網路過時的狀況,導致巨大的技術和商業機會的損失。對於傳統金融而言,技術選擇失誤,只是導致業務流程趨緩,業務處理成本上升,但對網路金融機構而言,則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場,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礎。
  2.業務風險  
(1)信用風險。這是指網路金融交易者在合約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義務的風險。網路金融服務方式具有虛擬性的特點,即網路金融業務和服務機構都具有顯著的虛擬性。網路資訊科技在金融業中的應用可以實現在網際網路上設立網路銀行等網路金融機構,如美國安全第一網路銀行就是一個典型的網路銀行。虛擬化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虛擬現實資訊科技增設虛擬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從事虛擬化的金融服務。網路金融中的一切業務活動,如交易資訊的傳遞、支付結算等都在由電子資訊構成的虛擬世界中進行。與傳統金融相比,金融機構的物理結構和建築的重要性大大降低。網路金融服務方式的虛擬性使交易、支付的雙方互不見面,只是通過網路發生聯絡,這使對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實性驗證的難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間在身份確認、信用評價方面的資訊不對稱,從而增大了信用風險。對我國而言,網路金融中的信用風險不僅來自服務方式的虛擬性,還有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而導致的違約可能性。因此,在我國網路金融發展中的信用風險不僅有技術層面的因素,還有制度層面的因素。我國目前的社會信用狀況是大多數個人、企業客戶對網路銀行、電子商務採取觀望態度的一個重要原因。

網路金融風險防範與管理研究論文

(2)流動性風險。這是指網路金融機構沒有足夠的資金滿足客戶兌現電子貨幣的風險。風險的大小與電子貨幣的發行規模和餘額有關。發行的規模越大,用於結算的餘額越大,發行者不能等值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或清算資金不足的可能性越大。因為目前的電子貨幣是發行者以既有貨幣(現行紙幣等信用貨幣)所代表的現有價值為前提發行出去的,是電子化、資訊化了的交易媒介,尚不是一種獨立的貨幣。交易者收取電子貨幣後,並未最終完成支付,還需從發行電子貨幣的機構收取實際貨幣,相應地,電子貨幣發行者就需要滿足這種流動性要求。當發行者實際貨幣儲備不足時,就會引發流動性危機。流動性風險也可由網路系統的安全因素引起。當計算機系統及網路通訊發生故障,或病毒破壞造成支付系統不能正常運轉,必然會影響正常的支付行為,降低貨幣的流動性。

(3)支付和結算風險。由於網路金融服務方式的虛擬性,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可突破時空侷限,打破傳統金融的分支機構及業務網點的地域限制;
只需開通網路金融業務就可能吸引相當大的客戶群體,並且能夠向客戶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實時服務,因此,網路金融有3A金融(即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提供服務)之稱。網路金融的經營者或客戶通過各自的電腦終端就能隨時與世界任何一家客戶或金融機構辦理證券投資、保險、信貸、期貨交易等金融業務。這使網路金融業務環境具有很大的地域開放性,並導致網路金融中支付、結算系統的國際化,從而大大提高了結算風險。基於電子化支付系統的跨國跨地區的各類金融交易數量巨大。這樣,一個地區金融網路的故障會影響全國乃至全球金融網路的正常執行和支付結算,並會造成經濟損失。20世紀80年代美國財政證券交易系統曾發生只能買入、不能賣出的情況,一夜就形成200多億美元的債務。我國也曾發生類似情況。

(4)法律風險。這是針對目前網路金融立法相對落後和模糊而導致的交易風險。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於傳統金融業務,如銀行法、證券法、財務披露制度等,缺少有關網路金融的配套法規,這是很多發展網路金融的國家普遍存在的情況,我國亦然。網路金融在我國還處於剛起步階段,相應的法規還相當缺乏,如在網路金融市場準人、交易者的身份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確認等方面尚無明確而完備的法律規範。因此,利用網路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定經濟合同就會面臨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結果是使交易者面對著關於交易行為及其結果的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大了網路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影響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

(5)其他風險。如市場風險,即利率、匯率等市場價格的變動對網路金融交易者的資產、負債專案損益變化的影響,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帶來的風險等,在網路金融中同樣存在。

綜上所述,網路金融的各種業務風險與傳統金融並無本質區別,但由於網路金融是基於網路資訊科技,這使得網路金融在延續、融合傳統金融風險的同時,更新、擴充了傳統金融風險的內涵和表現形式。首先,網路金融的技術支援系統的安全風險成為網路金融最為基礎性的風險,亦即它不僅關係到網路執行的安全問題,還關乎其它風險,如信用風險、流動風險、結算風險的狀況;
其次,網路金融具有傳統金融所沒有或遠不重要的特殊風險形式,如技術選擇風險;
第三,由於網路資訊傳遞的快捷和不受時空限制,網路金融會使傳統金融風險在發生程度和作用範圍上產生放大效應,如市場價格波動風險、國際金融風險發生的突然性、傳染性都增強了,危害也更大。因此,網路金融風險的監管和控制也就具有不同於傳統金融風險管理的手段和方式。

(二)網路金融風險的防範與控制

1.大力發展先進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資訊科技

目前我國在金融電子化業務中使用的計算機、路由器等軟、硬體系統大部分由國外引進,而且資訊科技相對落後,因此增大了我國網路金融發展的安全風險和技術選擇風險。因此,應大力發展我國先進的資訊科技,提高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水平,在硬體裝置方面迅速縮小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提高關鍵裝置的安全防禦能力。我國目前的加密技術、金鑰管理技術及數字簽名技術都落後於網路金融發展的要求,因此應大力開發網路加密技術,開發並擁有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資訊科技,這是防範和減少安全風險和技術選擇風險,提高網路安全效能的根本性措施。

2.健全金融系統電腦保安管理體系

從金融系統內部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建設上防範和消除網路金融安全風險,要搞好金融系統電腦保安工作管理的組織機構建設,並建立專職管理和專門從事防範計算機犯罪的技術隊伍,落實相應的專職組織機構。對現有的電腦保安制度進行全面清理,建立健全各項電腦保安管理和防範制度;
完善業務的操作規程;
加強要害崗位管理,健全內部制約機制。

3.加強防範和控制網路金融風險的制度建設

(1)法律制度建設。我國目前已初步制定關於網上證券交易、計算機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規,但還遠不能適應網路金融發展的要求。應借鑑外國經驗,在網路金融發展的初期及時制定和頒佈有關法律法規,如在電子交易合法性、電子商務的安全保密、禁止利用計算機犯罪等方面加緊立法,修改《合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條文中不適合網路金融發展的部分。儘管這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網路金融發展中的金融創新,但為網路金融的規範、健康發展是必要和值得的。否則,在有關法律規範長期不健全的情況下發展網路金融會積聚新的更大的金融風險,增大調整的成本。

(2)社會信用制度建設。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是減少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規範發展的制度保障。沒有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人們就會減少經濟行為的確定性預期,網路金融業務的虛擬性會使這種不確定性預期得到強化,不利於網路金融的正常發展,也會增大法律調節的障礙和成本。網路銀行業務在美國得以較快發展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美國具有完善的社會信用機制。據統計,在發達國家,企業逾期應收賬款佔貿易總額的0.25%~0.5%,而我國卻在5%以上。個人信用體系在我國也基本屬於空白。因此,應在我國大力培育社會的信用意識,建立客觀公正的企業、個人信用評估體系和電子商務身份認證體系,使“誠信”成為我國社會的道德基礎,以減小信用風險。

(3)金融制度建設。為有效控制流動性風險,應當有效控制電子貨幣的發行數量,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和電子貨幣的種類進行必要的限制。我國在確定電子貨幣發行者時,應當首先考慮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信用等級,並根據其信用等級決定獲取電子貨幣發行資格、發行電子貨幣的數量、種類和業務範圍。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信用等級應當每年進行考核,考核的指標可以選擇資本金、已發行電子貨幣的數量及其餘額、流通速度、外匯交易額、準備金和存款保險等內容。此外,要對發行電子貨幣的機構,特別是發行電子貨幣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管理,對其發行的電子貨幣餘額要求在中央銀行存有相應規模的準備金,以實現流動性管理的目標。如果能夠將電子貨幣和傳統貨幣區分開來,分別制定各自的準備金率,會更有利於流動性風險的控制。

4.建立發展網路金融的總體規劃和統一的技術標準

我國的金融電子化是在沒有統一規劃和標準的情況下起步的。應借鑑發達國家的做法,按照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根據管理資訊系統原理,在總體規劃指導下,按一定的標準和規範,分階段逐步開發建設網路金融系統。這既有利於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也有利於網路金融風險的監管和防範。目前我國金融系統電子化建設存在規劃不統一、商業銀行技術標準不統一、技術規範不統一、商業銀行之間使用的安全協議各不相同的問題。應制定金融業統一的技術標準。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的成立為此奠定了基礎。確立統一的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才有利於統一監管,增強網路金融系統內的協調性,減少支付結算風險,並有利於其它風險的監測。

5.加強網路金融風險控制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網路金融業務環境的開放性、交易資訊傳遞的快捷性強化了國際金融風險的傳染性。網路經濟的發展使得各國之間的市場屏障大大減少。各國網路金融業務和客戶的相互滲入和交叉,鉅額國際投機資本的流動,使國與國之間的風險相關性日益增強。因此,一個國家單獨進行金融風險的控制將會事倍功半,金融監管和金融風險控制的國際性協調日益重要。為有效控制和化解金融風險,要建立與國際體系中其它金融制度相適應的規則體系和市場標準,並與其它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必要的合作,以避免金融危機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