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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檢察事業同成長征文——我理想中的公訴詞

演講稿1.13W
我與檢察事業同成長征文——我理想中的公訴詞

從學校畢業步入檢察機關大門,十六年彈指一揮間。十六年中,由於有一半的時間是在從事公訴工作,所以對它難免有一種莫名的情結。每當回想起這段工作經歷,那種使命感、責任感便會在胸中油然而生。有人說,公訴人的風采就體現在法庭上的激揚飛辯中,體現在法庭上的義正辭嚴、正氣凜然的控訴中。但是我想說這也許是對的,但這絕對不是公訴工作的全部。
指控犯罪是公訴人職責所在,但正如打擊犯罪是刑罰的目的,但打擊並不是刑罰目的的唯一一樣,揭露和證實犯罪也不是公訴工作的唯一,通過揭露、證實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分子並且警示世人避免重蹈覆轍才是公訴人出庭支援公訴所應該追求的終極目標。

公訴詞是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在庭審調查階段結束以後,就案件事實、證據以及對被告人適用法律等情況所作的一個階段性的總結髮言。由於公訴詞具備較強的靈活性、與針對性,因此它更能夠實現公訴工作所追求的這一目標。在法庭這一特定的訴訟活動場所,一席入情入理的公訴發言,更能激起被告人對誤入歧途原因的反思。一份切中要害的公訴詞,往往能夠起到單純注重技巧性的法庭辯論所不能收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說到這裡,我便自然而然地想到了我們曾經承辦的兩起刑事公訴案件。

第一起案件是1993年11月提起公訴的六人共同搶劫、盜竊及銷贓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是六名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作用地位上相互推委,特別是其中的主犯之一的胡某某,由於母親早逝,父親和一個年幼的妹妹體弱多病,眼看已到結婚年齡,但是家庭生活面臨的窘境,促使他產生了通過犯罪改變自身生存現狀的想法,他置自己嬸孃苦口婆心勸告於不顧並帶著不滿十四歲的堂弟一同鋌而走險。在公訴詞的製作過程中,在全面分析該案的事實和證據的前提下,我們決定選取胡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經歷為突破口,並聯系其他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不同原因及犯罪前後的心理活動進行深入剖析,以期喚醒他們暫時泯滅的良知。庭審時,當我們宣讀完公訴詞以後,剛剛還在為各自責任爭執不休的幾名被告人都低頭抽泣不已,並當庭表示認罪伏法。

有了這次公訴經歷之後,我們經常在想如果說我們辦案僅僅是重在打擊,而不能使被告人真誠悔悟,簡單的“以暴制暴”勢必加重被告人對社會的仇視心理,使整個社會陷入一種怨怨相報的惡性迴圈之中。

1994年4月我們還辦理了一起涉案9人,其中2人到案,搶劫多人多次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到案的兩名被告人,一個主觀惡性較深,一個是剛剛國中畢業的未成年人。由於大多數涉案嫌疑人均未到案,兩名被告人對自己涉案的犯罪事實百般抵賴。在起草公訴詞的時候,我們首先對兩名被告人涉案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了邏輯縝密的認真分析,然後對被告人翻供的僥倖心理直接揭示,用事實和證據說話,讓被告人信服。循著上述思路,我們進一步對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進行了細緻入微的剖析。針對主觀惡性較深的那名被告人,我們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其潛意識中自甘墮落與社會為敵的思想,並引用“朝聞夕死”的典故給其指明出路,讓其不要自暴自棄。對那名未成年被告人,在著重分析他犯罪的自身原因之外,結合案件材料中反映出來的他經常閒逛街頭、夜不歸宿的事實,對監護人忙於工作而放鬆管教的責任提出批評。可以說是雙管齊下。這名未成年被告人單名一個“儆”字,“儆”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讓人覺悟而不犯錯誤”。當我們在法庭上以此為題,說明為父母對子女用心良苦的時候,庭上的被告人和其父母都已是淚流滿面。

在一些人心目中指控一個人犯罪是一件非常冷血的事情,因此,公訴人在庭上的這一發言也未必有什麼溫情,公訴與辯護的矛與盾關係也未必能夠引起控辯雙方的共鳴。但我們始終認為從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從保證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的角度而言,控辯雙方的職責的一致的。追求社會的穩定、和諧、進步、發展是每一個從事法律工作的人義不容辭的職責,因此,真正切合事實、情法交融的公訴發言,它不僅能夠感化被告人,也能夠打動每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辯護人。

隨著庭審方式的改革,公訴詞中說法論理的成份比重越來越大,法庭辯論的技術性要求越來越高,這是法治社會進步的必然。由此公訴詞製作的重心也許會改變,但公訴人所肩負的教化社會、警醒世人的職業責任沒有改變,相反宣傳法治、闡釋正義的任務在推進依法治國的程序中顯得更加緊迫。因此,一篇充滿理性、蘊含法治、滿懷深情的公訴詞任何時候都應該是我們每一個公訴人永恆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