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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關於國中生法制教育演講稿精選三篇

發言稿2.58W
惡習漸漸形成於不知不覺中,惡習的最大害處,是貶抑了一個人的價值。以下是本站為大家整理的最新關於國中生法制教育演講稿精選三篇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歡迎你的閱讀。 
最新關於國中生法制教育演講稿精選三篇
 
國中生法制教育演講稿篇一
談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會陌生,或多或少的對它都有一定的瞭解。21世紀是一個法制社會,所以我們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了法律我們的生活將無法正常的執行。也許有些人對此會不以為然,認為人應該擁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來決定的。可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在一個有規則、有規矩的社會中生活,你能不顧一切地去追求這樣的自由嗎?當然不能!做為一個社會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為中心,不能隨心所欲、為所欲為。因為在這個社會裡,並不是只有你一個人,我們所擁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約束下的自由,如果沒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麼我們也不會擁有自由。法律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我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離不開它的束縛。有了法律,社會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則我們將生活在一個混亂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麼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們就應該要遵守法律,遵守規則。
我想通過這麼一說,大家都瞭解了守法的重要性了,那接下來就應該要學法了。
我們中國有句古話叫“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就是告訴我們凡事要講道理,如果我們人人不講理,那我們的國家將是怎樣一副場面,這個國家怎能還稱其為一個國家呢?所以我們一定要培養法律意識,提高我們的法律素質,這是非常有必要的。這就需要我們不但要好好學習它,還要合理的運用,才能更好的遵紀守法,維護自身的利益。
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朝著建設民主法治國家的方向在努力。國家一直在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努力地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教育公民自覺守法,並且學會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對於執法機關,普法的意義則在於能促使執法者更公平、更公正、更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工作職能,懲治違法犯罪份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多年來,我們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就好像電影《秋菊打官司》裡的秋菊一樣,有很多原來對法律一無所知的人,如今都能運用法律來尋求一個說法。隨著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在全國範圍內深入的開展,使得人民群眾逐漸接受了法律意識的培養,並自覺自願地運用法律。我作為一名社群工作者,並且從事著基層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我沒有什麼更好的心得,我想普法宣傳教育之所以取得這樣的成效,總結其中的一條經驗,那就是大家都懂得了“學法用法,從我做起。”
應該會有很多人同意我的這個看法吧?有句古話說:“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點滴小事,積累成山。別看這“學法用法,從我做起”,說著容易,可要真正做到,還是得有很強的法律意識和覺悟的。養成遵紀守法的好習慣,要從身邊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質修養的體現,或許在不經意間你就做了一個好公民,也或許在不經意間你就違反了規章制度。舉個再簡單不過的例子,當你在過馬路的時候,你有沒有嚴格按照交通規則呢?“紅燈停、綠燈行、黃燈等一等”的規定你有沒有銘記在心呢?這雖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體現公民的素質和修養。
我想如果人人都能從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學法用法,遵守法律,進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會形成大家都來學法用法,大家都遵紀守法的大好局面,這樣我們的社會就會有越來越好的治安環境和社會秩序,違法犯罪活動就會大大減少,人民群眾就能過上安居樂業的美好生活,我們的國家就會逐步成為健康、文明、法治的國家,這不正是我們普法的目的所在嗎?
同志們,為了我們的國家,為了我們的社會,為了我們自己,請記住“學法用法,從我做起”!
我的演講完了,謝謝大家
 
 
國中生法制教育演講稿篇二
同學們:上午好!
在這春暖花開的季節裡,讓我想到教室裡坐著的這麼多年輕而充滿朝氣、充滿陽光、充滿希望的面孔——那就是你們。確實,能在此刻暫時放下繁重的學習任務,聽一聽法制課,對我們每一位同學來說是很有必要的。希望同學們能通過一些現實中的案例,結合自己身邊所發生的事,引發必要的思考,能夠自覺抵制歪風,堅決走正道,從而健康地成長——包括身體上的也包括心理上的、思想上的。
我們現在所處的是一個資訊時代,同學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接收到各種新鮮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東西,你們是否能分辨得清楚?現在大多數同學都是獨生子女,你們渴望在校內外能結交到更多的朋友,但是哪些人可以結交,哪些人不能交往,你們又靠什麼來區分?年輕人的天性就是愛玩愛鬧,但是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你們用什麼辦法來控制自己?在這裡,我給大家講幾件令人深思的真人真事。
第一件事情發生在某學校,三位國中生在四樓的樓道窗前嬉戲,甲失手將乙推出窗外,重重地從高達20米的四樓摔了下來,當時乙的臉色鐵青,血從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後來,乙被醫院急救車救走。那麼,我給同學們出二個思考題:①甲失手致傷乙,算不算違法?②如果甲違法,違反了什麼法?結果應該是:如果醫療鑑定部門確定為重傷,首先甲這種行為造成的後果違法,其次甲違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還有,兩名學生為一點小事情大打出手,結果張某將王某臉部打傷,好了以後留下一道傷痕,張某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嗎?答案不僅是肯定的,而且張某這種行為的性質要比上面甲學生的性質嚴重。
以上兩個案例,讓我想到了上星期在校園內發生的一件事,六年級有位女生在撐雙槓時,另外一名女生去推了她一把,造成她倒地摔傷,現在是否骨折還有待觀察鑑定,但不管另外一名女生是出於什麼原因去推她的,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害後果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在校園裡還發現,在學校底樓和二樓的某些低年級同學,喜歡在課間休息的時候,追逐打鬧,須知一旦在這個過程中有人受傷,另外一方是絕對不能免除責任的。
去年暑假期間,學校進行了大修,增添了一些方便同學的設施,比如飲用水裝置一個樓層就是幾萬塊,希望每位同學愛惜使用。比如衛生間設施裝了門作了隔離,更人性化更文明瞭,可是在三樓和四樓的男廁,就是有小部分人看不得這樣的進步,非要去破壞門板,是力氣沒地方用,還是有什麼獨特的癖好?實際上這也是違法行為,不僅破壞了公共財物,而且一旦造成人員傷害,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到時候你千萬不要說我只是為了好玩,只是一個小小的惡作劇。已經被發現由德育部教育過的,還有未被發現心存僥倖的那幾位男生,你們是否想過你們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須受到法律約束,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誰違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二件事是我在網上看到的一位法官說的故事。這個案件,讓人震驚,讓人感慨,讓人久久不能忘記。這個案件的背後,有一個很傷心的悲情故事。我很想把這個故事告訴我身邊的每一個孩子,但我不知道他們能不能理解其中的含意。這是某年5月22日凌晨發生在丹陽市機電中專學校大門口的一起凶殺案。那天凌晨3點多鐘,50歲的計程車司機周某某倒在了血泊之中,氣斷身亡。這個案件震驚了周圍的居民和新聞媒介。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迅速行動,僅用7個小時就破獲了此案,當天上午11點鐘,就抓獲了正在機電中專一間宿舍裡呼呼大睡的兩名犯罪嫌疑人,剛滿18歲的許某某和嚴某某。案情也真相大白了。
原來,許某某和嚴某某上網成癮,通過網路遊戲,兩人成了好友。沒日沒夜、昏天黑地的網路生活,使兩人學習成績一落千丈,也厭倦了學習。不久,兩人都退學了。嚴某某遠走廣東打工,許某某就在家裡無所事事,每天除了上網,還是上網。
案發前幾天,嚴某某從廣東回到丹陽市,一頭扎進某個網咖,用“沽名釣魚”的網名,呼叫網名為“殺雞取暖”的許某某,兩人吹牛聊天打遊戲,快活了幾天,才發現一個嚴重的問題。什麼問題呢?兩人身上都沒有什麼錢了。俗話說,錢不是萬能的,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想到快活的日子就要到頭了,兩人就商量去搶錢。兩人的QQ記錄上還有這樣一段對話——
“殺雞取暖”問:“我們去搶的目標是誰?”
“沽名釣魚”答:“隨便。”
又問:“你說句話嘛,到底找誰?”
答:“找個倒黴鬼。”
“殺雞取暖”同意說:“要得,到時候再說吧。”
一起搶劫凶殺案的預謀過程,就這麼很簡單的,在鍵盤上敲定了!惡念一經產生,就難以遏止。
5月19日下午,兩人從網上下來,卻從此踏上一條不歸路。兩人在本市某超市買了兩把尖刀。當天晚上兩人懷揣尖刀,在本市街上踩點尋找那個所謂的“倒黴鬼”。凌晨3時,可憐上有老、下有小、家境貧寒的計程車司機周某某就成為了他們的刀下亡魂!兩人殺人後,也顧不上搶錢了,慌忙逃回許某某的宿舍。在極度的恐懼和疲倦中,兩人竟然睡著了。直到警察包圍了這棟宿舍,腳鐐手銬加身,他們才從一場噩夢中驚醒!當然,他們很快進入另一個更恐怖的噩夢,那場噩夢的結局就是,按照法律程式終結他們的生命!
法官說:從鏡頭上,我感覺到了許某某和嚴某某在法庭上所表現出來的無限懊悔和萬分恐懼的心態。這個案件先後兩次開庭審判。每次總能看到一個白髮蒼蒼、滿臉滄桑的女人坐在臺下旁聽席上默默地流淚。這個女人是那麼的孤獨和悲傷,使我意識到她可能是某個當事人的奶奶。終於有一天,也就是這個案件宣判前的一天,這個女人走進了審判長的辦公室,用嘶啞蒼老的聲音問:“審判長,許某某會被判死刑嗎?”審判長反問她:“你是許某某的什麼人呢?”她說:“我是他的母親。”審判長感到很吃驚,也許是那個年輕的臉上還帶點稚氣的罪犯和這個衰老虛弱的母親對比太大了。從她有氣無力,斷斷續續地訴說中才知道,她的頭髮是在她兒子被捕之後那幾天裡變白的,她原本也有一個幸福的家庭,她在某中專學校學生科工作,她丈夫是市裡某銀行一個科長,她兒子小時候也很聰明懂事,很聽話,學習成績不錯,8年前,她丈夫在一場車禍中喪生,那一年兒子還只有10歲,後來,兒子就不太聽話了,喜歡上網了,再後來就和社會上的人混在一起了,再也管不住了,她苦口婆心講過道理,叫親友做過工作,甚至請公安機關的朋友幫助管教,但都無濟於事,她兒子依然我行我素,最後退學流落社會。她說著說著,最後虛弱的差不多要下跪了,她說:“審判長,你如果判了許某某的死刑,也等於判了我的死刑。他是我活著的唯一希望,哪怕法律懲罰他坐一輩子牢,只要他有活命,我的希望就在,如果他沒有了,那麼,我也活不成了!”她反反覆覆說著這句話。我們能夠理解她作為一個母親的感情和想法。可她有沒有想過,那個無辜被殺的計程車司機也是一個80多歲的老母親的兒子,並且還是一個兒子的父親,一個妻子的丈夫,你兒子又給他們帶來了多大的痛苦和悲傷呢?”她說:“可是,我兒子剛滿18歲,他太年輕了...他是一時失足...”但是,生命對任何人來說都是平等的,寶貴的,不管他是年老還是年輕;滿了18歲的人犯罪,就得依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她必須作好心理準備…結局是非常明確的。說心裡話,我很同情這個母親的境遇,雖然她的兒子犯了死罪,要受到法律最嚴厲的懲罰!這個母親八年前失去了丈夫,現在又眼睜睜要失去兒子,其痛苦可想而知。國法無情。法律只能體現國家的意志。
第二天開庭,兩個被告人在法庭最後陳述中都作了最痛心的懺悔,特別是許某某,淚流滿面地陳述了自己成長的歷程,家庭的變故,自已如何誤入歧途,以及犯罪的動機,在他的陳述中有這樣一段話: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今天我站在莊嚴的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宣判時,我感到無比悔恨。我對不起那個計程車司機,我對不起我的親人。特別是我的母親,在我父親死後,她一個人含辛茹苦地把我帶大,可我卻沒有把她的諄諄教誨記在心上,我想過一種瀟灑自由的生活,結果不但失去了自由,還將受到法律最嚴厲的懲罰!生命是寶貴的,生命對每一個人都只有一次。我卻走上了一條錯誤的道路,我沒有辦法將自已的人生重新來過,但我還是請求法庭給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畢竟我當時舉刀時並沒有想到要把計程車司機殺死,一時衝動,下手過重。我後悔啊...”但這一切悔恨,都來得太晚了。法庭依法宣判了許某某和嚴某某的死刑,宣判剛完,許某某的母親象一團泥一樣癱倒在座位上...
按照我國的法律程式,一審判決之後,被告人還有一個上訴程式和死刑複核程式。當這兩個程式走完,省高階法院的院長就會簽發一紙命令,要求中級法院在接到命令七天之內將死刑犯綁赴刑場執行槍決。這段生死時速般的時間是死刑犯最難熬的一段時間。不知道許某某和嚴某某在接下來2個多月裡是如何在看守所的鐵窗裡度日如年的,但顯然他們都有求生的慾望,因為他們都上訴了。許某某還在看守所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另外一起搶劫案件的蛛絲馬跡。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被告人如果能積極檢舉他人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什麼叫重大立功表現?簡單說,就是他檢舉的這個案件裡,有人可能被判到無期徒刑以上。也就是說,如果許某某的重大立功表現如果能夠成立,那麼,他就可能免死。那個已經悲痛到了極點的母親也顯然想極力抓住這根可能挽救她兒子生命的最後一根稻草。她頂著滿頭白髮,天天奔走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求他們儘快去調查核實許某某提供的線索。這期間,她甚至拖著虛弱的身體,上長沙,下廣州,去尋找案件的線索。儘管她費盡千辛萬苦想保全她兒子的性命,最後的結果依然是不了了之。因為她兒子提供的所謂線索,可能只是道聽途說而已,根本無法查證。這個母親徹底絕望了,她心裡的淚也差不多流乾了。
一失足千古恨,再回頭已是百年身。第二年元月14日上午8點,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法警按照省高階法院的命令,準時趕到本市看守所,對許、嚴二人驗明正身,押赴刑場。9點23分,槍聲響了。兩條年輕而罪惡的生命,隨著半自動步槍槍口冒出的那一點點青煙,煙消雲散了。大概在10點鐘,法官說他突然接到許某某母親打來的一個電話,依然是那種低沉、嘶啞而悲苦的聲音。她顯然對法院的執行毫不知情。她問“審判長,看守所打來電話說,早上看守所裡來了很多警車,還有很多拿槍的法警,是不是你們對許某某...”當明確告訴她,她兒子已被依法處決了,這是現實,並要她趕緊到火葬場去,屍體可能正在火化。剛講完,就聽電話裡傳出一聲壓抑了很久的嚎叫,然後掛機了。說到這裡,也許我們的腦海裡似乎看到了那個滿臉滄桑的母親,一頭蓬亂的白髮,腳步踉蹌,一路哀號,奔向火葬場的背影…
這是一個案件的結局。從另一個角度講,這也是一起人間悲劇。可以想見,類似的悲劇還將在有些地方在有些家庭上演。
認真而又細心的同學聽完這個故事也許會發現,在我講述的這個案件裡,有三個關鍵詞:母愛、青少年犯罪和網路。你們也許會問,這是三個風馬牛不相及的概念,你為什麼要聯絡到一起來講?為什麼?
是的,為什麼呢?在這裡我就賣個關子,請原諒我不作正面回答。算是給聰明的同學們一個思考題吧。
由此我想借題發揮一下,向同學們介紹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首先這類案件具有突發性和隨意性。青少年正處於生長髮育階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會經驗很少,缺乏對複雜事物的判斷能力和鑑別能力,心理和情緒上的變化複雜,極不穩定。精力旺盛,好動,理性意志薄弱。逞強好勝心切,很容易偏激、任性,為所欲為,稍有誘因,一觸即發。他們的犯罪動機有時十分簡單,一般沒有預謀,即使有預謀也是一種很簡單很迅速的預謀,多屬一時感情衝動,有的是出於好奇、自我表現和尋求刺激。這種激情式的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比較常見。如前面講的許某某、嚴某某搶劫殺人案,兩人沒有錢用了,想去打劫搞點錢,整個預謀過程就是在QQ上傳送了幾句話,預謀過程不過是幾十秒鐘的時間,然後一拍即合,臨時去準備作案凶器,為威嚇出租車司機,將刀架到司機脖子上,轉念一想,司機認出他們來了怎麼辦,就把司機給殺了,結果釀成一起後果十分嚴重的血案。
不要說,這種突然起意動壞腦的現象,在中學生中也時有發現,比如高年級同學看到低年級矮小軟弱的同學就會上去要點錢花花,不給就動手打人。那麼,今天我就請你千萬記住,你已觸到雷區,必須及時收手了。
其次這類犯罪以侵犯財產犯罪為主。當前,受社會上一部分富裕起來的人的“瀟灑”消費的影響,部分青少年產生了強烈的畸形的物質消費慾望,盲目追求享樂,當通過正當渠道不能滿足慾望時,往往通過盜竊、搶劫、搶奪、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手段來獲取。我市兩級法院近五年來處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幾乎大多數都是侵犯財產犯罪案件。這類案件中,搶劫案佔了很大的比重。從一些發生在校園內外的搶劫案來看,大都是高年級的學生搶劫低年級的學生,如中專生搶中學生,中學生搶國小生,社會上的閒散青少年搶校園裡的青少年學生,也就是說輟學的搶上學的。大都是使用輕微的暴力,搶劫少量的財物,一次得逞,頻頻作案。所以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有時也感到很棘手。因為法律規定,搶劫三次以上就算多次,量刑就在十年以上至死刑。而有的人多次搶劫的財物加起來也不過三、五塊錢而已。試想,為了幾塊錢而失去十年以上的自由是否有些得不償失呢?法官作為一個個體的人他可以動惻隱之心,但法律卻是無情的。
第三方面這類犯罪的團伙犯罪居多。青少年犯罪多是三五成群、七八成夥地共同作案。這一方面是,對青少年而言,由於缺乏足夠的體力、智力、膽量和經驗,單獨作案往往難以成功,結成團伙可以互相壯膽,互相挑動,互相利用,互相依存,減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於得逞;另一方面,青少年渴望被同齡人關注的心理在獨生子女的家庭裡,在學習壓力巨大的學校裡都無法得以完全的滿足,於是他們轉向社會,和一些社會閒散人員交往,結成小團體。這種小團體化的不良現象往往就是團體化犯罪的前身,如果加上某種人為化的組織,最後演變為青少年犯罪黑幫。所以在校青少年學生如果和有前科有劣跡的社會閒散青少年或其它有犯罪傾向的閒散人員交往過密,很容易被教唆和引誘,最後滑入犯罪的深淵。某高校有兩名學生他們結識了當地幾名盜賊,在電腦城一個老闆的組織下,在各大學校、機關大肆作案,瘋狂盜竊電腦,案值達20多萬元,最後受到法律的嚴懲,不但失去了學籍,而且失去了自由,落得身敗名裂。
我們國中生由於還未成年,雖然從法律上講,可以從輕發落。但對於你來說,如果不聽老師和家長的正確教導,把盜賊當朋友,那麼你離泥潭深陷的日子也就不遠了。
第四方面這類犯罪正向成人化、智慧化、暴力化和低齡化發展。在犯罪手段上,青少年犯罪越來越趨向成人化、智慧化、暴力化,犯罪手段殘忍,情節較為嚴重,而且不計後果。在很大程度上,這是青少年模仿的結果,也是社會不良文化影響的結果。一段時間以來,低階、庸俗的文化腐蝕青少年的靈魂。在文化市場上,圖書報刊、音像製品中充斥著大量的封建迷信、武打凶殺、暴力血腥、淫穢色情及其它有損於青少年健康的內容,對社會文化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汙染。這種受汙染的社會文化環境對涉世不深的青少年產生極大的消極影響。相當一部分缺乏分析和抵制能力的青少年,一旦接受不良文化影響,便會很快墮落,難以自拔。因為青少年可塑性之大,雖有一定的辨別是非、控制行為的能力,但自控力非常脆弱。在一定內外因素作用下,很容易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青少年犯罪的低齡化趨勢,也同樣引起人們的憂慮。犯罪的年齡越來越小,法律處理的難度就越來越大。如前不久某電視臺報道了一起入室凶殺搶劫案,一個剛滿14歲還在讀國中的陳姓少年,因為羨慕同學有隨身聽,而自己卻家境貧寒,家裡買不起這個東西,經過周密的計劃,於深夜潛入鄰居家,趁鄰居睡覺之機,殘忍地殺死了鄰居,搶劫了現金200多元,並且仿造了現場。事後用這200多元買了一個隨身聽,還若無其事地去上學。案件破獲後,當地的人都感到震驚。人們不相信這個平時看上去十分老實本份的少年,會幹出這樣的事。而從他本人的陳述中得知,他正是受了一些港臺暴力、武打電視電影的影響,他的作案手法都是從裡面學到的。
所以我們無論是觀看影視劇,還是進行網路瀏覽。腦海裡都應有法律這根弦繃著,懂得事有可為有不可為。不要以身試法還無動於衷。
青少年犯罪究其原因是多種複雜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既有主觀上的原因,也有客觀上的原因。青少年的身心特點和社會特點決定了他們內在動因上的不穩定性和外在誘因上的易受感染性。但我認為更多的,還是主觀上的原因,是青少年自身的原因。由於青少年心理結構不成熟、不穩定,社會閱歷淺,對問題認識直觀、膚淺、片面,使其在面對較為複雜的問題時,一方面,自己往往缺乏冷靜的思考與正確的分析、判斷,容易形成錯誤的念頭,產生錯誤的結論,從而導致錯誤的行為。另一方面,青少年分析、判斷能力不成熟,獨立人格不完善以及經濟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誘惑與判斷正誤、是非的能力相對低下,容易被表面現象所迷惑,被複雜現象所困擾,加上自身強烈的獨立意識與好勝心,易衝動而不理性的個性特徵,常常在已經作出錯誤的決策和行為時難以接受老師、家人和其他人的勸阻,不知悔改,一意孤行,最終導致犯罪;或是自己能夠察覺自身的行為欠妥,但在“哥們意氣”、“兩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等片面思想的支配下,感情、意氣用事,不計後果,將錯就錯。如一些青少年片面認為,做一個溜子混社會,混江湖,遊手好閒,很瀟灑、很神氣,要吃有吃,要喝有喝,由於分析判斷能力的相對低下,他們就會產生單純的羨慕和模仿心理。他們壓根兒沒有想到,溜子本質上是我們這個社會的邊緣人物,溜子也是在違法犯罪的夾縫中艱難地生存,他們必然會受到主流社會的排斥和打擊。溜子最後的結局大都是滑向犯罪的深淵。
講到這裡,我又想起那位白髮如霜的母親,又想起那兩個走上刑場的年輕人。這使我們今天的話題變得如此沉重。不管怎麼樣,世界畢竟是美好的,走上歧途的青少年畢竟是極少數,極少數。人生的路固然漫長,但最關鍵的時刻只有幾步。美國作家歐.享利有一篇小說,叫做《我們所選擇的道路》,講一個外號叫鯊魚多德森的人,想到紐約尋找發展機會,在一個三岔路口,他不知道該走哪條路,琢磨了半個小時,選擇了左邊那條道路,他流浪到了西部,在那條路上,他結識了兩個同伴,幹起了殺人越貨的勾當,在一次搶劫中,一個同伴被警察打死,在逃跑途中,為了滅口,他又殘殺了另一個同伴。他就這樣成了一個殺人不眨眼的強盜。幾年以後,多德森在回憶當初在那個三岔路口所面臨的選擇時,竟突發奇想:“如果當初我選擇了右邊那條道路,那麼我會不會變成另一種人呢?”
當然,生活不存在假設。在人生的三岔路口,我們只能選擇一次。同學們,讓我們在每一個關鍵時期都能把握好自己的腳步,把握好前進的方向,等待我們的,將是美好的希望和遠大的前程!
最後,何老師也想提醒那些曾受到或將來有可能受到學校一些不良少年侵擾的同學注意,一旦受到侵害,必須在第一時間及時向你的班主任或我們德育部舉報,不要讓那些人的錯誤越犯越大,這樣也可以保證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0XX年xx月xx日
 
 
國中生法制教育演講稿篇三
同學們、青少年朋友們,你們好。
常言道:“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就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矩”。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的作用愈來愈重要,與人們生產生活的關係愈來愈密切。在一定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在對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調整國與國之間關係的重要社會規範。作為21世紀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學習、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是實現新世紀巨集偉藍圖、振興中華的需要,也是維護人類和平,促進世界發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重視青少年法制教育。黨中央、國務院批轉的全國第五個五年普法規劃將少年兒童的法制教育列為重要內容。廣大青少年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積極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學習法律知識。
第一,通過學習法律知識,邁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長,打好基礎是人生之旅的關鍵所在。青少年時代正是長身體、學知識的重要時期,只有學習了法律知識,才能知道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違法,學會分辨是非,識別善惡,從小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
第二,通過學習法律知識,爭做新世紀合格公民。21世紀的中國將是一個法制更加完備的社會,要求每一個公民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廣大青少年只有學法懂法,才能樹立民-主法制觀念,明確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才能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成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過學習法律知識,努力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接-班人。21世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時代重任將歷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更好地肩負並完成歷史賦予的重任,少年兒童必須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必須具有堅定的信念和廣泛的知識面,不僅要學習、掌握科學知識,而且要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增強法制意識。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國實現依法治國的法制目標,才能保障我們偉大祖國的長期穩定、經濟騰飛,才能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今天學校組織給同學們上法制課,通過聽講課、受警示、學法律,從發生在青少年身邊的典型事例,與青少年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一點一滴積累,持之以恆學法、守法、用法、護-法,逐步樹立法制觀念,增強法制意識,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爭做一名新世紀的合格公民。
當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學生犯罪問題,仍然是危害社會治安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今天我用幾個案例,說明一個道理:中學生應該學法、懂法,未成年人應該健康成長。
案例一:九青年結夥搶劫 斷送前程追悔莫及
為了敘述方便,我先把這九個人的基本情況作以介紹:
XX年,上列九人分別糾集在一起,先後在中學,城電影院等地,搶劫作案8次,搶劫現金113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第一次,XX年3月22日下午,搶得現金10元;
第二次,XX年4月7日下午搶得現金10元;
以上,參與搶劫8次,劉某參與搶劫4次,張某某參與搶劫5次,某某某參與搶劫3次,樊某參與搶劫3次,李某參與搶劫2次,樑某某參與搶劫1次,關某某參與搶劫1次,丁某某參與搶劫1次。所搶現金被九人用於吃喝花用。
保某某等九人以暴-力的脅迫手段多次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了搶動罪。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結夥多次持刀搶劫。對社會危害大,影響極壞,使學生上學無安全感,犯罪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鑑於保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六週歲,應減輕處罰。劉某、樑某某犯罪時已滿十八週歲,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從犯,應根據其週歲,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從犯,應根據其犯罪的情節比照主犯從輕處罰。張某某、某某某、樊某、李某、關某某、丁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六週歲,且是本案的從犯,應減輕處罰。法院XX年某月1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以搶劫罪,判處保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XX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500元;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樊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關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元;判處丁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元。
這個案件中,涉及《刑法》總則中關於犯罪的7個概念。
1、刑事責任年齡:《刑法》17條規定:14週歲以下是完全不負刑事責年齡段。14週歲至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年齡段,這一年齡段的公民犯以下8種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xx、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16歲以上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段。14--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緩刑:是指附條件的暫緩刑罰執行的制度。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一是判處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據犯罪性質和悔罪表現,使用緩刑不致瑞危害社會;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適用緩刑。
3、罰金。附加刑的一種。成人不少於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於500元,強制繳納。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規定,主犯包括了兩種情況:(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他們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是犯罪集團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次要和輔助作用,是相對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從客觀方面看,被告人必須實施了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均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財物。這是所說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如殺傷、毆打、捆-綁和禁閉等。這種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從而劫取財物的手段。搶劫罪的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脅,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從而順利劫走財物的行為,被脅迫的物件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親屬,朋友或者同事。從庭審調查的事實看。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物件選擇在學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學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點,各個被告人收集一起,尋機作案,從身份上,是社會青年對付在校學生,力量對比上,或是三對一、四對一、甚至九對一,給受害人以暴-力和脅迫,迫使受害交出財物或任其掏出錢物拿走,其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客觀方面的要件特徵。
從客體上看,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權利。以本案看,由於九被告人行為,不僅使受害人的財產權利媽:即學生身上僅有的現金被搶,而且使有的學生不敢上學,有的被致傷送醫院治療,有的輟學種地,甚至牽連到學生家長,對學生上學是迎送往來,嚴重地侵害了在校學生的身心健康,破壞了良好的社會風氣,在學校和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
在主觀方面,搶劫罪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即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本案各被告人離開學校後,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無靠,便打起了搶錢的主意。儘管各被告人萬般抵賴,狡辯是借、要,但謊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沒有向連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認識的人借上錢的道理。揭開偽裝,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搶劫讀書學生的零用錢,來滿足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
主體方面,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已滿十四周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xx、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滿十四歲不滿,達到搶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實施搶劫次數多,情節惡劣,完全符合搶劫罪的主體特徵。
《刑法》263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節的,處XX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戶搶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c、搶劫銀行;d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e、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f、冒充軍警搶劫;g、持搶搶劫;h、搶劫軍用物資、搶險、救災、救濟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