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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協議書標準版最新4篇 《贍養老人標準協議書》:最新版

一份合法的贍養老人協議書是保障雙方權益的重要檔案,也是履行子女贍養父母義務的法律依據。最新發布的標準版贍養老人協議書,既規範了協議內容,也方便了起草和簽署流程,為老年人和子女的生活帶來更多保障。

贍養老人協議書標準版最新4篇 《贍養老人標準協議書》:最新版

第1篇

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傳統美德,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促進家庭和睦、和諧,切實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子女”)和被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父母”)簽訂本協議。

父母於1956年結婚,婚後生有3兒2女,現已長大成人。因父母年事已高,生活行動不便,需要各位子女的贍養。經過父母、各子女的充分協商,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兒女獨立贍養父母協議如下:

1、子女不分男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各子女應積極履行對父母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父母的特殊需要,使父母能夠在身體、心理和智力方面儘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顧,幸福的生活。

2、子女應為父母提供適合其需要和健康狀況的居住環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父母能夠自由選擇生活方式,子女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父母分開贍養。

3、子女的配偶有贍養公、婆(岳父、岳母)的義務。子女的子女應當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老的`傳統美德,積極協助、支援父母履行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義務。

1、獨立贍養子女應保證父母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內衣、鞋帽等個人物品,所需費用由獨立贍養子女承擔(其他子女愛心購買的除外),並保證父母的衣服、被褥乾淨、整潔。

2、獨立贍養子女應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結構,保證父母吃飽、吃好,其他子女不得過分挑剔指責。食品的購買、烹飪和餐具的清洗由獨立贍養子女負責,父母對膳食有特殊要求的,應儘量滿足父母的要求。

3、獨立贍養子女應為父母提供安全、舒適、方便的.居住場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強迫父母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輕微疾病,獨立贍養子女應及時給予醫治,並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就診、買藥費用由獨立贍養子女負責。

2、父母大病住院期間由各子女輪流護理,沒有時間或條件親自護理的,可以按照父母的意願,請人代為護理,並由當事人支付所需費用。子女之間也可以協商由其中一個子女護理,其他子女應支付相應的補助,補助的數額由子女共同協商。

3、獨立贍養子女在做好物質贍養(包括衣、食、住、行、醫、水、電、煤氣、電話、採暖、維修費等)的同時,應盡力滿足父母文化、娛樂等方面的需求,保證父母生活充實、精神愉快。其他子女應當經常問候、看望,對父母的生活給予關愛。

4、父母體弱多病行走不便的,獨立贍養子女要及時給予醫治、照顧和精心護理,在精神上關心父母,不得用粗暴蠻橫的語言對待父母,要使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溫暖。

5、子女每年要為父母慶祝生日或春節等節假日聚會,子女的家庭成員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儘量參加,聚會費用由全體子女共同承擔。其他子女平常看望父母時,應以協助照顧父母為出發點,儘量不給獨立贍養人增加不必要的經濟、精力負擔。

1、父親在世的情況下,贍養費(重大疾病費用除外)可由獨立贍養子女從父親的退休工資、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父母的存款經與父母協商留足喪葬費用外,可部分作為贍養費使用,其他子女不負擔贍養費。父親過世的情況下,母親的贍養費可由獨立贍養子女從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其他子女不負擔贍養費。

2、父母有醫療保險的,父母大病醫療費由獨立贍養子女優先從醫療保險或醫療保險卡中報銷、支付,其他不能報銷費用由所有子女平均負擔。父母無醫療保險的,父母大病醫療費由所有子女平均負擔。

1、子女執行獨立贍養義務前,父母應無保留地公開現有存款及借貸往來賬目。經父母及所有子女確認並認可,父母現有固定財產如下:父母現有產權住房1處,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現有存款____元;父親每月退休金____元;父母其他財產____;父母其他收入____。

2、父母雙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況下,房屋產權歸父母所有,並受法律保護,此期間任何子女不得出售,但父母房屋閒置時可以出租,出租期間所獲租金可由獨立贍養子女作為贍養費使用;此期間如父母房屋拆遷,其拆遷補償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佔。

3、父母去世後,子女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喪事,喪葬費用從父母的存款中支取。子女應遵守國家關於喪葬的有關規定,不得鋪張浪費。個別子女在未同其他子女協商的情況下,超過正常標準辦理喪事的,所花費的費用,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4、父母全部離世後,父母住房、現金、其他財產等遺產由獨立贍養父母終生的子女全部繼承,其他子女不得爭奪,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承諾獨立贍養父母終生的子女無故中途毀約的,父母住房、現金、其他財產等全部遺產由接續獨立贍養父母終生的子女全部繼承,其他子女不得爭奪,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如其他子女接續輪流贍養父母終生,父母住房、現金、其他財產等全部遺產由接續輪流贍養父母終生的子女共同繼承,中途毀約子女、拒絕輪流贍養子女無繼承權,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以此類推,由最終為父母養老送終的子女(子女們)繼承,中途無故毀約的所有子女無繼承權,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如出現獨立贍養子女及配偶一方先於父母亡故、重大疾病而無力再繼續履行贍養義務的,該子女家庭享有父母全部遺產受一份的繼承權。如出現獨立贍養子女及配偶一方先於父母亡故,另一方繼續履行贍養義務併為父母送終的,該家庭仍享有父母遺產的全部繼承權。

1、變更本協議應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後方可變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協議出現糾紛的,子女各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當地社群、街道、居民委員會等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3、子女在協商、調解的過程中,各子女應本著實事求是、求同存異、最有利於維護父母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妥善處理好爭議事宜。

1、子女對本協議的內容要完全理解和認同,並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頭、書面協議。本協議一經簽訂,未經其他子女、父母書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隨意更改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後生效,任何更改均需各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2、本協議生效後,子女必須切實遵守,贍養關係不存在時自然終止。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簽署補充協議進行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達成補充協議的參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行。

3、各方變更通訊地址或其它聯絡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聯絡方式通知所有子女、父母,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

4、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字原意進行,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5、已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向未盡贍養義務的人追償其應分擔的贍養費和其他應當共同分擔的費用。子女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6、本協議可經律師見證或公證,未見證或公證的,不影響本協議的法律效力。本協議子女共同委託協議履行監督人監督執行。

7、本協議共7頁,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協議履行監督人、居民委員會各執一份。

贍養老人協議書標準版最新4篇 《贍養老人標準協議書》:最新版 第2張

第2篇

依據新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法規,被贍養人就贍養老人支出的個人所得

1、被贍養人就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在贍養人之間採用指定分攤形式,分攤方法選擇如下:

被贍養人按照協議有效期內稅法規定的年度定額指定分攤比例,其中:贍養人指定分攤比例為,贍養人指定分攤比例為;贍養人指定分攤比例為。

指定分攤金額:被贍養人按照協議有效期內稅法規定的年度定額指定分攤金額,其中:贍養人指定分攤金額為元,贍養人指定分攤金額為元,贍養人指定分攤金額為元。

2、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3、協議有效期如選定的分攤方法需要改變的由被贍養人重新簽署指定分攤協議。

4、如贍養老人支出扣除金額因稅法修改而調整扣除年度定額的,被贍養人採取指定分攤比例方式的不再另行簽署協議,如採用指定分攤金額方式的,則被

5、本協議僅用於贍養老人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指定分攤的約定,不構成贍養人各方對贍養老人的約定,贍養老人由贍養人各方另行約定。

6、本協議未盡事宜由被贍養人及贍養人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7、此協議一式拾份,被贍養人贍養人各方各持兩份,該協議自各方簽字後生效。

第3篇

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傳統美德,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促進家庭和睦、和諧,切實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子女”)和被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父母”)簽訂本協議。

父母於1956年結婚,婚後生有3兒2女,現已長大成人。因父母年事已高,生活行動不便,需要各位子女的贍養。經過父母、各子女的充分協商,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兒女獨立贍養父母協議如下:

1、子女不分男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各子女應積極履行對父母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父母的特殊需要,使父母能夠在身體、心理和智力方面儘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顧,幸福的生活。

2、子女應為父母提供適合其需要和健康狀況的居住環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父母能夠自由選擇生活方式,子女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父母分開贍養。

3、子女的配偶有贍養公、婆(岳父、岳母)的義務。子女的子女應當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老的傳統美德,積極協助、支援父母履行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義務。

1、獨立贍養子女應保證父母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內衣、鞋帽等個人物品,所需費用由獨立贍養子女承擔(其他子女愛心購買的除外),並保證父母的衣服、被褥乾淨、整潔。

2、獨立贍養子女應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結構,保證父母吃飽、吃好,其他子女不得過分挑剔指責。食品的購買、烹飪和餐具的清洗由獨立贍養子女負責,父母對膳食有特殊要求的,應儘量滿足父母的要求。

3、獨立贍養子女應為父母提供安全、舒適、方便的居住場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強迫父母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輕微疾病,獨立贍養子女應及時給予醫治,並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就診、買藥費用由獨立贍養子女負責。

2、父母大病住院期間由各子女輪流護理,沒有時間或條件親自護理的,可以按照父母的意願,請人代為護理,並由當事人支付所需費用。子女之間也可以協商由其中一個子女護理,其他子女應支付相應的補助,補助的數額由子女共同協商。

3、獨立贍養子女在做好物質贍養(包括衣、食、住、行、醫、水、電、煤氣、電話、採暖、維修費等)的同時,應盡力滿足父母文化、娛樂等方面的需求,保證父母生活充實、精神愉快。其他子女應當經常問候、看望,對父母的生活給予關愛。

4、父母體弱多病行走不便的,獨立贍養子女要及時給予醫治、照顧和精心護理,在精神上關心父母,不得用粗暴蠻橫的語言對待父母,要使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溫暖。

5、子女每年要為父母慶祝生日或春節等節假日聚會,子女的家庭成員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儘量參加,聚會費用由全體子女共同承擔。其他子女平常看望父母時,應以協助照顧父母為出發點,儘量不給獨立贍養人增加不必要的經濟、精力負擔。

1、父親在世的情況下,贍養費(重大疾病費用除外)可由獨立贍養子女從父親的退休工資、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父母的存款經與父母協商留足喪葬費用外,可部分作為贍養費使用,其他子女不負擔贍養費。父親過世的情況下,母親的贍養費可由獨立贍養子女從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其他子女不負擔贍養費。

2、父母有醫療保險的,父母大病醫療費由獨立贍養子女優先從醫療保險或醫療保險卡中報銷、支付,其他不能報銷費用由所有子女平均負擔。父母無醫療保險的,父母大病醫療費由所有子女平均負擔。

1、子女執行獨立贍養義務前,父母應無保留地公開現有存款及借貸往來賬目。經父母及所有子女確認並認可,父母現有固定財產如下:父母現有產權住房1處,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現有存款____元;父親每月退休金____元;父母其他財產____;父母其他收入____。

2、父母雙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況下,房屋產權歸父母所有,並受法律保護,此期間任何子女不得出售,但父母房屋閒置時可以出租,出租期間所獲租金可由獨立贍養子女作為贍養費使用;此期間如父母房屋拆遷,其拆遷補償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佔。

3、父母去世後,子女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喪事,喪葬費用從父母的存款中支取。子女應遵守國家關於喪葬的有關規定,不得鋪張浪費。個別子女在未同其他子女協商的情況下,超過正常標準辦理喪事的,所花費的費用,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4、父母全部離世後,父母住房、現金、其他財產等遺產由獨立贍養父母終生的子女全部繼承,其他子女不得爭奪,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承諾獨立贍養父母終生的子女無故中途毀約的,父母住房、現金、其他財產等全部遺產由接續獨立贍養父母終生的子女全部繼承,其他子女不得爭奪,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如其他子女接續輪流贍養父母終生,父母住房、現金、其他財產等全部遺產由接續輪流贍養父母終生的子女共同繼承,中途毀約子女、拒絕輪流贍養子女無繼承權,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以此類推,由最終為父母養老送終的子女(子女們)繼承,中途無故毀約的所有子女無繼承權,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如出現獨立贍養子女及配偶一方先於父母亡故、重大疾病而無力再繼續履行贍養義務的,該子女家庭享有父母全部遺產受一份的繼承權。如出現獨立贍養子女及配偶一方先於父母亡故,另一方繼續履行贍養義務併為父母送終的,該家庭仍享有父母遺產的全部繼承權。

1、變更本協議應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後方可變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協議出現糾紛的,子女各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當地社群、街道、居民委員會等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3、子女在協商、調解的過程中,各子女應本著實事求是、求同存異、最有利於維護父母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妥善處理好爭議事宜。

1、子女對本協議的內容要完全理解和認同,並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頭、書面協議。本協議一經簽訂,未經其他子女、父母書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隨意更改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後生效,任何更改均需各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2、本協議生效後,子女必須切實遵守,贍養關係不存在時自然終止。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簽署補充協議進行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達成補充協議的參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行。

3、各方變更通訊地址或其它聯絡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聯絡方式通知所有子女、父母,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

4、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字原意進行,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5、已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向未盡贍養義務的人追償其應分擔的贍養費和其他應當共同分擔的費用。子女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6、本協議可經律師見證或公證,未見證或公證的,不影響本協議的法律效力。本協議子女共同委託協議履行監督人監督執行。

7、本協議共7頁,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協議履行監督人、居民委員會各執一份。

第4篇

為維護被贍養人合法權益,切實保障被贍養人的晚年生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簽訂如下養協議。

1、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贍養人應主動上門贍養,各贍養人每___個月輪換一次。

2、被贍養人同贍養人同住的,各贍養人按照長幼順序每___個月輪換一次,下一順序的贍養人負責上門接回被贍養人。

第四條:贍養費及共同承擔的費用數額、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1、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贍養人每月給付被贍養人贍養費元。

2、贍養人應以現金方式支付贍養費,贍養人應填好相應憑證,贍養人應對支付贍養費或共同分擔的費用承擔舉證責任。

2、被贍養人單獨生活發生的水、電、煤等生活費用。

4、喪葬費用等被贍養人花費的其他需要共同分攤的費用。

1、被贍養人去世後,贍養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喪事,喪葬費用從被贍養人的遺產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贍養人共同承擔。

2、贍養人應遵守國家關於喪葬的有關規定,不得鋪張浪費。個別贍養人在未同其他贍養人協商的情況下,超過正常標準辦理喪事的,所花費的費用,由責任人自行承擔。正常標準範圍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贍養人共同承擔。

1、變更本協議應取得被贍養人、贍養人全部同意後方可變更、修改。

1、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被贍養人婚姻關係變化或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2、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本協議共3頁,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贍養人、被贍養人、協議履行監督人、村(居)民委會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