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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3篇 「保障權益的土地租賃合同:如何規避風險並確保雙方滿意?」

土地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其擁有的土地出租給承租人並在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的一種合同,主要約定了土地的租賃期限、租金、使用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具體內容。本文將就土地租賃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詳細探討。

土地租賃合同3篇 「保障權益的土地租賃合同:如何規避風險並確保雙方滿意?」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 市 路 號的 畝土地的使用權及地上法律物、構築物、附著物等(見附件)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轉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權,如需進行轉租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四、甲方應保證本宗土地上的水、電、暖等基本設施完整,並幫助乙方協調同水、電、暖的提供方的有關事宜,但具體收費事宜由乙與水電暖的提供方協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在租用期間,不得隨意改變本宗土地狀況和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及水、電、暖管網等設施,如確需改動或擴增裝置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對有關設施進行改動或擴增裝置時如需辦理相關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協助,所需費用有乙方承擔,否則,乙方應恢復原狀,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六、乙方租用期間,有關市容法律衛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行政收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七、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八、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界滿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後1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時乙方應保證工作人員撤離、將屬於自己的裝置騰清,並將租賃範圍內的垃圾雜物等清理乾淨。

九、租賃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經甲乙雙方商定,租金的交納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後用的方式,年租金為 元,由乙方於每年 月 日交納給甲方 。如逾期交納租金30日以內,乙方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違約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十二、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土地租賃合同3篇 「保障權益的土地租賃合同:如何規避風險並確保雙方滿意?」 第2張

第2篇

出租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承租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租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租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租範圍。

第三條 甲方以現狀(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條件)出租給乙方的宗地位於: ;宗地編號: ;土地面積(包括分攤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蓋章確認。

第五條 本宗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租金為人民幣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年租金總額為 元人民幣。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年 月 日前繳納 元。 乙方以轉賬或支票或現金繳納租金。

第七條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付當年租金等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交款項的 ‰繳納滯納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登出土地使用證,甲方向乙方追繳實際使用日期租金並加半年租金額作為經濟賠償。

第八條 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標準按照政府批准的租金標準執行。如遇政府租金標準調整,甲乙雙方需簽訂補充協議,並按政府公佈的新的租金標準徵收。

第九條 乙方按合同規定向甲方付清當年的租金後,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乙方在租期內不得改變該宗地使用用途,確需改變的,必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除經甲方依法批准外,不得轉讓、轉租和抵押。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二條 乙方承租本宗地後,閒置1年以上的,應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閒置費;連續2年閒置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的,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用期限相應推延。因延期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從本合同規定應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四條 本合同規定的租賃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乙方應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前60天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租期屆滿,乙方如不再續租,應在租期滿前10日內到甲方登出《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按國家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規劃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其紅線內通過各類管線工程,乙方不得阻攔,所造成的損失,由建設方合理賠償。

本合同存續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國家建設和軍事建設等特殊情況,甲方可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該出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更改或終止本租賃合同,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土地租金按實際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在30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七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法律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事件發生15日內向另一方通報不可抗力的情況,並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項規定的第 方式解決。

(1)本合同項下宗地出租方案業經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項下宗地出租方案尚需經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 份。

2.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4.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3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東大河村東側河灘地 畝。每畝 元。共計 元,租賃給乙方 。

三。交款方式:合同簽定之日起,交一年的租賃費,以後每年按此日期交款。

四。土地上楊樹 棵,每棵 元,共計 元。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交清。

五。土地上的鴨棚 間,每間多少元 共計 元。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交清。

六。土地租賃期間,乙方可自由的選擇經營專案,甲方不得干涉。

七。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八。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土地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九。其他未盡事益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以上協議在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否則後果由造成方負責.

十、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乙方在經營期內可同他人聯營,可轉租他人經營,但租賃期不超過協議期限。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