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全文人力資源市場條例3篇 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新規:全文解讀!(27字)
最新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全文已正式釋出,涵蓋了用人單位僱傭、人才引進、人才保障、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方面內容。該條例的出臺為山東省的人才引進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備的法律制度保障,促進了人才的流動與有效利用。
第1篇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是為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聘、人力資源開發配置提供的各類服務,主要包括下列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範和標準,依法免費提供公共人力資源服務。
第十五條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
(二)有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三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 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五)開展人力資源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需要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擬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可以依法一併提交勞務派遣許可申請和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同時向申請人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註明許可範圍;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負責人等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變更事項。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崗前或者能力提高等人力資源培訓的,應當注重提高勞動者的職業素質和職業技能,培訓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資訊錄入、釋出審查和投訴核查處理機制,保證釋出的人力資源資訊合法、真實、有效。
人力資源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在業務活動中收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個人電子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高階人才尋訪服務,應當保護其所知悉的委託單位的商業祕密,併為高階人才的求職意願保密。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外包合同,向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業務流程、招聘流程、薪酬福利等外包服務。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人力資源交流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制定活動方案,核實招聘單位的資質證明和招聘資料,並向社會公佈交流會資訊。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交流會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舉辦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交流會舉辦情況。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內容和程式、收費專案和標準、監督機關和電話等。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資訊檔案,如實記錄服務物件、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報告,並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業務開展、經營業績、設立分支機構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促進公平競爭,規範服務行為,維護行業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誠信文化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
(三)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或者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六)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求職者收取押金;
(七)未經求職者、用人單位同意公開其資訊,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職者、用人單位資訊;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第2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行政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行政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其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從事職業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動,擅自擴大許可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在服務場所履行明示義務,未建立服務資訊檔案或者未履行記錄義務,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記入機構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求職和招聘資訊,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偽造、塗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資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年滿十六週歲,可以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招聘活動、人力資源資訊網路等求職。
第三十條 求職者應當如實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專業知識、技能水平、工作經歷等情況,並出示有關證明。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時,應當向求職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委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者通過人力資源招聘活動招聘人員的,應當提供招聘簡章,並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准其設立的檔案、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用人單位的委託招聘證明。
招聘簡章應當載明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崗位名稱、招用人數、工作內容、工作地點、錄用條件、用工型別、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等。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求職者的個人資訊予以保密,除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未經求職者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利用其個人資訊。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向求職者收取報名費、登記費和培訓費等費用,不得以提供擔保等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財物。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聘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錄用依法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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