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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續簽合同範文3篇 「職場必備!高效續簽合同的範文分享」

本文收集了多份關於續簽合同的範文,包括勞動合同、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等,為需要續簽合同的人員提供參考和借鑑。通過對這些範文的閱讀和借鑑,可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瞭解續簽合同的具體流程和注意事項,避免因合同失誤而引發的糾紛和損失。

關於續簽合同範文3篇 「職場必備!高效續簽合同的範文分享」

第1篇

您的合同即將於年月公司擬與您續簽勞動合同,續簽合同期限為 年,請收到意向書後將本人意見簽署在意向書上,並於七個工作日遞交行政辦,若七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您的書面回覆,視為合同到期終止,公司將在十個工作日內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關於續簽合同範文3篇 「職場必備!高效續簽合同的範文分享」 第2張

第2篇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1、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2、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xx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3、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3篇

本人xxx,男,大專文化,20xx年11月與貴單位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現在貴單位工程部上班。一年來,我在單位、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援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範,認認真真地做好了本職工作,較好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現合同到期在即,經本人考慮,決定申請續訂勞動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內,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工作過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與同事融洽相處,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佈置的每一項任務,並協助同事完成各項工作。

二是合同期內,提高了個人的`自身素質。一年來,在同事的支援下,工作之餘,積極主動地抓好專業經驗的學習,不斷為自己“充電加油”。對工作中涉及到的部分軟體進行進一步的掌握,達到熟練運用的程度,另外,對其它與工作相關的知識,我也是努力學習,儘快掌握,不斷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夠更快、更好的完成。

一年來,雖然在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無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自己的各方面與貴單位的要求比,還有很大的差距。今後,如果貴單位同意我續訂勞動合同,我將更加努力學習,更加發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