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湖高新區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 掛牌督辦辦法
東湖高新區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
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積極防範一般安全生產事故,有效遏制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堅決杜絕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16號令)和《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湖北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鄂安〔2019〕1號)《武漢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辦法》(武安函〔2019〕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東湖高新區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及督查管理。
第三條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有關管理制度規定,或因其他因素存在而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模式或安全管理上的缺陷。涉及危害程度較高或整改難度較大、需停產停業停工或限期整改銷號等情形的,一般應作為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認定和上報,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會同園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相關判定標準予以確定。
第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按照分級屬地和“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行。
(一)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安辦),負責承辦轄區內國務院、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的收集上報、綜合督辦與巡迴督查。
(二)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承辦本系統和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的隱患排查、聯合認定、上報掛牌與整改督辦。
(三)園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負責承辦本轄區內區級以上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和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的隱患排查、聯合認定、上報掛牌與整改督辦。
(四)各園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對以下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現場核查和分析評估,確需報區級掛牌督辦的,應填寫《擬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共同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各自蓋章上報確認),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評判後予以區級掛牌督辦,或經綜合評估後上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予以市級掛牌督辦:
1.生產經營單位自查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經排查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填寫《擬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統計表》,向所在園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及轄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2.執法檢查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園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及轄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督導檢查、執法檢查等活動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已發採取相應現場處理措施或強制措施的同時,責成重大事故隱患存在單位填報《擬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統計表》。
3.舉報經核實的重大事故隱患。社會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經受理舉報單位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經核查確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由核查單位責令重大事故隱患存在單位填報《擬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統計表》。
4.其他有必要由區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五)屬於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隱患,各園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填寫《擬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統計表》,共同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各自蓋章上報確認),再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申請或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直接予以市級掛牌督辦:
1.跨區域、跨行業,需兩個以上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相互協調、共同負責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
2.國務院、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3.其他有必要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五條 區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掛牌單位的,應確定園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區級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為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督辦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以下簡稱為“被掛牌單位”)是隱患治理的責任單位。
第六條 園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提請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請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提交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確定重大事故隱患的依據、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專家或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求及時限、整改存在的主要困難及解決辦法,以及責任單位、督辦單位等。
第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園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屬地劃分)和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初核,加強協調、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見後,各自向區安辦提出內容相符的掛牌督辦建議並蓋章填報《擬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統計表》;
(二)區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區安辦收集彙總後,報應急管理局局領導審批同意(需市級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需另再上報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三)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四)跟蹤督辦;
(五)整改銷號。
第八條 園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決定予以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表》(見附件2)送達被督辦單位,並報區安辦備案。《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表》應包括隱患型別、隱患單位名稱、具體位置(地址)、隱患主要內容、整改措施要求、責任單位、督辦單位、整改時限等。
第九條 被掛牌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經督辦單位審定同意後,認真組織整改,並做到整改措施到位、資金到位、期限到位、責任人到位、應急預案到位。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目標和任務;
(二)治理責任機構和人員;
(三)治理方法和措施;
(四)經費和物資保障;
(五)治理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
第十條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單位(以下簡稱為“督辦單位”)要制定督辦工作方案,明確督辦物件、具體地址、督辦內容、標準要求、督查人員、督查措施、完成時限等相關內容,並做到專人負責、跟蹤督辦到位。
第十一條 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期間,被掛牌單位應當加強與督辦單位溝通,及時彙報隱患整改進度情況。
第十二條 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業整改的企業,應提請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 被掛牌單位應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整改完成後,應主動申請屬地督辦單位(園區街道)和行業領域督辦單位(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驗收,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不具備自行組織評估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經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被掛牌單位應向督辦單位提出核銷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 督辦單位收到被掛牌單位銷號申請報告後,應當在10日內組織現場審查:
(一)經督辦單位審查合格的,督辦單位向掛牌單位報請銷號;
(二)經督辦單位審查不合格的,督辦單位提出整改意見,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停業整改指令,繼續掛牌督辦;
(三)對整改無望或者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關閉實施後,填寫《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摘牌報備表》(見附件2),予以摘牌。
第十五條 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的治理限期內完成的,被掛牌單位應當於限期整改時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向督辦單位提出延期申請。
督辦單位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延期申請進行稽核。稽核同意的,確定延期時限,報請掛牌單位批准;掛牌單位批准的,督辦單位及時將延期申請批覆意見送達被掛牌單位,繼續督促其在延長期限內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對不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的被掛牌單位,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檔。掛牌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每月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清理,根據治理整改情況,及時予以調整。督辦單位應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全程督辦,督促被掛牌單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並按照要求及時向掛牌單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 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效果好的督辦單位,納入全年安全生產日常考核予以加分獎勵。
第十八條 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將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情況納入安全生產通報、督導、約談、巡查、年(月)度考核和安全生產誠信體系採集範圍。對工作不力、治理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的,根據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專項督導、約談曝光、“一票否決”、巡查問責或納入“黑名單”聯合懲戒。導致發生事故的依法追責。
第十九條 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投入保障機制。被掛牌單位應當保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管委會將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專項經費,用於支援靠企業自身能力無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廣、整治難度大、危害後果嚴重、社會影響很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治理。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將本轄區、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和整改銷號情況,及時向區安辦報備。區安辦適時召開掛牌督辦單位聯席會議,及時溝通訊息,解決突出問題,協調跨區域、跨行業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安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擬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統計表》
2.《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表》
3.《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摘牌報備表》
附件1
擬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 隱患型別 | 隱患單位名稱 | 隱患地址 | 隱患主要內容 | 整改措施要求 | 責任單位 | 督辦單位 | 整改時限 |
附件2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表
下達督辦任務單位: 下達督辦任務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 隱患型別 | 隱患單位名稱 | 隱患地址 | 隱患主要內容 | 整改措施要求 | 責任單位 | 督辦單位 | 整改時限 |
附件3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摘牌報備表
填報單位: 填表時間:
隱患單位 | |||
單位地址 | 聯絡電話 | ||
法人代表 | 隱患型別 | ||
督辦部門 | 掛牌部門 | ||
隱患整改 銷號審查 情 況 | |||
督辦部門意見: 簽名: (蓋章) | |||
掛牌部門意見: 本級 簽名: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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