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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機租賃合同3篇 「細談塔機租賃合同: 合同條款、責任與風險評估」

塔機租賃合同是建築工程中常見的合同型別之一。該合同規定租賃方向承租方提供塔機使用,包括維護和保養,而承租方需按規定支付租金等相關費用。雙方應明確合同期限、租賃價格、責任和義務等關鍵條款,以確保合同執行的公平和合法性。

塔機租賃合同3篇 「細談塔機租賃合同: 合同條款、責任與風險評估」

第1篇

因乙方施工需要,需租甲方的塔機qtz50型裝置3臺在乙方工地使用,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期從年月日起至乙方工程使用完畢,具體計算租金時間以裝置進場除錯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開始計算租金,裝置使用完畢之日結束。但乙方必須在工程結束日提前7日通知甲方拆除裝置。否則出租期按乙方通知甲方拆除裝置之日後向後延遲7日。

二、合同簽訂後,每臺塔吊租金每月按元計算,開始使用和拆除前不足一個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

三、乙方租金按二個月支付一次,且租期暫定為四個月如不滿四個月按四個月結帳,如超出四個月,按每月每天為計算依據,拆除塔吊時支付第二次租金。延期交付租金,甲方有權停止使用,直至拆除裝置。

四、裝置所有權歸屬甲方。在租賃期間乙方只有使用權,不得對裝置進行銷售、抵押、轉借、轉租或採取其它侵犯所有權行為,如發現該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須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

五、裝置進場後,塔機安裝與拆除費用、塔機裝置維修、保養、檢測費於進退場費用內,進退場費用每臺13000元,此款塔吊安裝除錯完後付清。運輸費用及塔吊進場後須安裝新的鋼絲繩已包含。

六、甲方提供塔機裝置的合格證與手續,供乙方使用,並保證在使用前的塔機安裝除錯正常執行,在使用過程中由於裝置原因發生安全事故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承擔相應費用。

七、甲方在塔吊安裝、拆除、運輸過程中如發生安全事故,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承擔相應費用。

八、塔吊在執行過程中如裝置質量出現故障,甲方必須派專人在三小時內給予維修,若維修不及時導致乙方職工窩工,窩工費用由甲方承擔。費用在月租金中扣除。

九、以上協議各條款雙方共同遵守。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否則造成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塔機租賃合同3篇 「細談塔機租賃合同: 合同條款、責任與風險評估」 第2張

第2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和合同法中《租賃合同》相關條款,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塔機租賃、安裝、維修、開機、拆卸等協議如下:

本塔機為廠生產的型塔機臺,臂長米,高度根據本工程專案要求提供。乙方負責安裝、維修、開機,投入使用直至拆卸。

租賃日期暫定為個月,不足個月按個月計算,若需延長時間則按實際月份、天數計算。乙方在塔機安裝除錯可以使用就開始計算租賃時間。

1、塔機進出場費:包乾,按元/臺計(元/臺計,含稅/不含稅)包含吊車費、轉運費、安拆費、檢測費。

2、裝置月租費:每臺完整裝置月租費用為人民幣元/臺計(元/臺計,含稅/不含稅;其中已含配件費及安裝、維修、開機、拆卸等勞務費)。

3、付款方式:塔機進場後三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進場費,租賃費按月結算。

1、乙方必須保證塔機的正常運轉。若需維修、保養塔機,每月累計不得超過72小時,超過時間按每月每天租金分攤扣除,且視情節嚴重大小,甲方有權給予相應處罰(從租金中扣除)。

2、乙方給每臺塔機配兩名司機,派出的塔機司機,必須具有安全操作資格證及上崗證的專業人員;乙方須遵守甲方工地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安排,聽從甲方指揮;甲方有權清退不合格的塔機司機,且在清退場的同時,乙方不能影響甲方的施工。

3、乙方負責提供塔機合格證、說明書影印件及安裝方案。

4、乙方應根據甲方確定裝置的進出場計劃,及時組織裝置進出場。同時負責向甲方提供《塔機安裝、頂升、拆除技術方案》。

1、甲方保證塔機所用的三相電源符合國家標準,電源箱接至塔機基礎節處,並提供電焊和氧氣焊等輔助裝置,保證塔機安裝拆卸時的道路暢通。

2、甲方無權要求乙方違章作業,風力在五級以上(包含五級)時塔機不得操作,甲方不能強制要求吊物,如甲方或班組要求強制吊物,有此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全權負責並承當所有責任。

3、甲方須按時支付塔機租金,若不按時支付,乙方有權停機,停機期間的租金照計;不論甲方任何原因停工,停工期間的租金照計;乙方有權拆除未按時支付租金的塔機直至運走,期間的租金及損失費用照計。

5、甲方負責塔機基礎及其防雷接地的施工,施工圖紙由乙方提供,乙方派專人在現場指導。

6、甲方負責新塔機制作配重塊,等工程完工後配重塊隨新塔機出場,配重塊歸乙方所有。

7、甲方塔機施工完工後,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乙方不再使用塔機。甲方負責清理場地以便乙方吊車拆解塔機,甲乙雙方在結清塔機租金後,乙方拆機運走,如因甲方不能按時結清租金,乙方塔機不能按時拆機期間的租金照計。

1、甲方超過合同約定時間延遲支付租金時,乙方將按照延遲支付時間計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額百分零點五的利息。超過應付款日第五天,從第六天起,乙方有權停止裝置運轉。

2、乙方必須保證塔機的正常運轉。若需維修、保養塔機,一次停機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超過時間按每月每天租金分攤扣除,且視情節嚴重大小,甲方有權給予相應處罰(從租金中扣除)。

3、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都應向對方賠償本合同租金金額百分三十的違約金。

1、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租賃的裝置對甲方的工程質量無連帶責任。

2、在租賃期間,甲方對乙方提供租賃的裝置僅有使用權但無所有權,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轉租裝置,更不得違法抵押、買賣。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在塔機退場、費用結算付清後自動失效。

第3篇

本協議甲乙根據國家經濟合同及有關規定,雙方經過協商如下協議,雙方嚴格執行共同遵守.。

臂長 50(5008) 塔機,數量:貳部,價格陸拾萬,月租價一萬元計費。

二、本月租金,如乙方不按時交付租金,甲方有權停止租用。

三、乙方在使用機械裝置過程中,電器部分、機械部件損壞及因裝置自身質量問題發生的工傷或其他一切事故均由甲方獨自承擔,人為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擔。如租物丟失損壞,乙方應照價賠償。

四、甲方裝置進場後,由乙方先支付甲方壹萬元進出場費,剩餘部分在裝置拆除時一次性付清。月租金應在租期滿一月時支付。

五、租用日期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如乙方需延期使用,需在本合同上籤章即可。

六、如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出現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否則,可向供方當地法院起訴。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七、安、拆、運費(簡稱進出場費)共計兩萬元。由甲方負責安裝、拆除、加扶牆、升節、運輸和所需各種配件。鋼絲繩、潤滑油由乙方負責。開塔機人員工資由乙方承擔。

八、如乙方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經濟方面之糾紛,造成塔機報停後拆運受阻,裝置運不回來,甲方照收乙方租費。颳風下雨、乙方造資金跟不上等任何原因停工,甲方照收乙方資金。

九、在租賃過程中,如遇春節扣除25天,麥收扣除15天不收租費。打電話報停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