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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租房合同5篇 優化租房合同:更私密、更保障

租房合同是房東與租戶之間的法律約定,顯然在房屋出租市場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它規定了租金、租期、違約責任等關鍵資訊,旨在維護雙方權益並保障房屋租賃交易的順利進行。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深入探討租房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撰寫一個全面有效的合同。

房子的租房合同5篇 優化租房合同:更私密、更保障

第1篇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位於第層,共(套)(間),房屋結構為,建築面積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平方米),房屋用途為;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不包括±%)時,房價款保持不變。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

±%(包括±%)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土地使用權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檔案號為;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元,總金額為( 幣)億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買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 幣)億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出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並應收 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 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計算。逾期超過天后,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 權按下述第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 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 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

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 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個月內按利率計算;自第個月起,月利息則按

利率計算。逾期超過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 列第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 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 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已付款的%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頁,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房子的租房合同5篇 優化租房合同:更私密、更保障 第2張

第2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租賃雙方就出租方將房屋出租於承租方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1出租方將坐落在的居住房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承租方。

1—2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諾,承租該房屋僅用作居住使用。

1—3租賃期間,承租方可使用的該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範圍,現有的裝修、附屬設施、裝置狀況以及需約定的有關事項,由租賃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加以列明,作為出租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承租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2—2租賃雙方同意,出租方於前將該房屋交付給承租方,由承租方進行驗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 壹xx作為違約金。

3—1租賃雙方約定,在上述租賃期限內,該房屋月租金為元。在租賃期限內,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出租方不得擅自調整租金標準。

3—2租賃雙方約定,租金每個月一付。承租方應提前日出租方支付下一期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 壹xx作為違約金。

4—1租賃雙方約定,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房屋租賃押金,押金金額為元。出租方收取押金後,應向承租方開具收款憑證。本合同終止時,出租方收取的房屋租賃押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約定由承租方承擔但還未交納的費用外,剩餘部分無息返還承租方。

4—2租賃期間,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取暖、有線電視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其中上述費用應由出租方分擔的,具體的費用分擔比例或金額,由租賃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除上述費用外,物業管理費、服務費等其他本協議未提及費用由租賃雙方協商約定具體承擔方。

5—1出租方保證有權出租該房屋,該出租行為已取得所有房屋權利人同意。

5—2出租方應確保該房屋交付時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租賃期間,承租方發現該房屋及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列明的附屬設施、裝置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出租方修復;出租方應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後的 7日內進行維修或委託承租方進行維修。出租方逾期不維修、也不委託承租方進行維修的,承租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出租方承擔。

5—3租賃期間,出租方應定期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處於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出租方應在檢查養護前 7日通知承租方。檢查養護時,承租方應予以配合。出租方應減少對承租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5—4房屋返還後,承租方留置在房屋內的物品,視為放棄,出租方有權處置,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1承租方保證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實,保證租賃用途符合本合同約定,且承租方對該房屋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承租方違反上述保證,出租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並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還,因此產生的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6—2承租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押金等應付的款項。

6—3在承租方的承租期內,水電費、煤/燃氣費等生活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承租方應在本合同終止時結清。

6—4承租方應對該房屋的使用安全負責。租賃期間,承租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因承租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損壞或發生故障的,承租方應負責修復。承租方不維修的,出租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6—5承租方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裝置的,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在本補充條款中約定;如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未約定的,則應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按規定須向有關部門報批的,則應由出租方或出租方委託承租方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承租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裝置的歸屬、維修責任及合同終止後的處置,由租賃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7—1 租賃期間,承租方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應事先徵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並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的規定。承租方轉租該房屋的,應與次承租人訂立轉租合同。

7—2 租賃期間,未事先徵得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居住房屋進行交換。

8—1租賃期滿,承租方如果需要續租的,承租方應提前 xxx日向出租方提出續租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8—2租賃期滿,租賃雙方未續簽租賃合同,承租方繼續支付租金而出租方未表示拒絕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租賃雙方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在不定期租賃關係中,出租方有權終止租賃關係,出租方提出終止租賃關係的,應自通知承租方之日起,給予承租方 xxx日的寬限期。寬限期內,承租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向出租方支付該房屋的租金以及由承租方承擔的其他費用。

8—3 租賃期滿前,出租方若準備另行出租他人,需在租賃期滿前 xxx日告知承租方,同等條件下,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9—1承租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後 當日內返還該房屋,結清相應款項,保證房屋設施完好,房內清潔,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逾期返還該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日租金的 壹xx作為違約金。

9—2除本合同補充條款另有約定外,承租方返還該房屋時,該房屋及其裝修、附屬設施和裝置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後的狀態,經出租方驗收認可後,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10—1租賃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擔責:

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範圍的;

該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毀損、滅失,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簽訂本合同時,出租方已告知承租方該房屋已設定抵押,租賃期間被處分的;

10—2租賃雙方同意,出租方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承租方可通知出租方終止本合同,並有權要求出租方賠償損失。

出租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該房屋,經承租方催告後 3日內仍未交付的;

出租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存在重大質量缺陷,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10—3租賃雙方同意,承租方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通知承租方終止本合同,並有權要求承租方賠償損失。

承租方擅自轉租該房屋、轉讓該房屋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該房屋交付驗收時,現有的裝修、附屬設施、裝置存在缺陷,影響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出租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 14日內進行修復。逾期不修復的,出租方同意減少該房屋的租金並變更相關條款。

出租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承租方,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造成承租方損失的,出租方應負責賠償。

租賃期間,出租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損壞,造成承租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出租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10—3條款約定的情形,出租方提前終止合同,應與承租方協商一致,並按房屋租賃押金的 壹xx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抵付承租方損失的,出租方還應負責賠償損失與違約的差額部分。未與承租方協商一致的,出租方不得提前收回該房屋。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非承租方因素除外),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 壹xx作為違約金。逾期返還該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向其支付日租金的 壹xx作為違約金。

承租方未徵得出租方同意或者超出出租方同意的範圍擅自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復房屋原狀。租賃期間,若因承租方原因致房屋損壞,造成出租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承租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10—2條款約定的情形,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的,承租方應按房屋租賃押金的 壹xx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以抵付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還應負責賠償損失與違約的差額部分。

11—3若租賃雙方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情形,除特別約定外,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房屋租賃押金的 壹xx作為違約金

12—1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的,租賃雙方可協商解決或者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13—1若因承租方的原因導致合同提前終止,在承租方結清其承擔的水電費、煤/燃氣費等生活費用並支付賠償金(賠償金包含但不限於違約金)後,出租方需退還承租方已繳納的押金和剩餘租金,以及承租方預付的其他費用的剩餘部分。

13—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租賃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補充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若承租方實際居住的房屋地址與合同約定的房屋地址不一致的,以雙方實際履行的房屋地址為準。

13—4在簽訂本合同前,租賃雙方已線下溝通看房,充分了解並接受該租賃房屋的現有結構、附屬裝置及其他與房屋相關的資訊。

13—5簽約雙方簽訂本合同,又線上下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衝突部分以簽訂時間在後的租賃合同為效力優先;同時簽訂的,以實際履行之合同所約定的內容為效力優先。

13—6合同一方存在違約或侵權行為時,相對方為此提起訴訟、或被牽連進違約方或侵權方與第三人的訴訟活動中來時,相對方因此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僅限於律師代理費用),均由違約或侵權方承擔;

13—7合同雙方依雙方協商的通訊地址向相對方以快遞方式郵寄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檔案的,投郵超過5日即視為受達。合同當事方若要變更通訊地址的,應由雙方共同確認方可生效。

補充條款內容與以上條款內容有衝突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3篇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房屋位於市街道小區棟單元號。房屋為室廳,可使用面積為平方米,甲方將房租出租給乙方做使用。

租賃期共年月,出租人從年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人逾期不搬遷,出租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損失由承租人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後,如出租人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權。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的規定執行(如果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此條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裝置應每隔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1、如果出租人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援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1、出租人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元。

2、出租人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

3、出租人未按(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人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元。

5、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出租人、承租人各執份。合同副本份,送單位備案。

第4篇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協商甲方願意將經營、管理權屬於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達成一致協議:

第一條 甲方將擁有經營管理及所有權( 市 區 街 號)的商鋪共間,合同約定套內面積 ㎡的鋪面出租給乙方,作為 的經營場所。

2、第一年使用費為人民幣¥ (大寫: ) 以後每年租金總額上調百分之八。

3、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共 月的租金人民幣(大寫: )。

第三條:水電費、保潔費、電話費和維修費的繳費辦法

1、管理費、保潔費、水電費、電話費、寬頻費由乙方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

2、維修費:租賃期間,乙方導致租賃物有關的設施損毀,維修費由乙方負責,但正常磨損除外。

1、租賃期間,不允許乙方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

1、乙方必須依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權向乙方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每天按實欠租金和費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

2、乙方造成租賃房屋及其裝置的損毀,應負責恢復原狀。

3、乙方如在租賃房屋內安裝超過電子負荷的任何儀器或機械以及特殊裝置,須徵得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和因未辦理相關手續而產生的事故或罰款,由乙方自理,造成商鋪或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將租賃房屋內的全部無損壞裝置、設施清潔、完好地(自然折舊除外)交給甲方。

5、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乙方逾期不搬遷,甲方有權從商鋪中將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擔保管義務,乙方也無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6、乙方保證承租甲方房屋作為商業用房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7、乙方應遵循國家的相關安全法規,租賃期間因乙方施工和經營而造成的一切人員安全傷害均由乙方負責。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賃房屋,並保證房屋內的水、電兩通。

2、維護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經營權,但是,因偷盜行為及自然災害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3、乙方自己在未公開其經營性質及經營種類之前,甲方不得隨意將其商業資訊對外洩露。

第七條 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

第八條 租賃期間,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雙方協商解決。若非甲方主觀原因造成租賃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須將押金及預付租金無息退還乙方。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不盡事宜,須以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工商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乙方違法行為導致的法律責任及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5篇

一、甲方將位於高臺縣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期限自 。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物業費,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所有費用。

四、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1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後15天內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00元。

七、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連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