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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6篇 "突破傳統,引領異議:完美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

本文提供了一份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旨在幫助讀者理解和撰寫此類重要法律檔案。執行異議申請書是當事人對法院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書面申請,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通過本文的參考,讀者可以瞭解異議申請書的基本結構和內容要點,以便能夠有效地應對法律糾紛。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6篇

第1篇

異議人:賴,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韶關市曲江區xx鎮路號,身份證號碼:44x20,聯絡方式:13x28。

被執行人:鄒,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韶關市曲江區xx鎮路9號房。

在申請執行人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與被執行人鄒、xx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就貴院作出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案號:()穗花法執字第16號),貴院誤將異議人的財產xx市花都區xx鎮城xx街商鋪作為被執行人鄒財產予以執行,嚴重損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本商鋪尚處於有效租賃合同期內,權屬的變更不應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故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立即中止()穗花法執字第16號案的執行,停止查封xx市花都區xx鎮城xx街商鋪。

一、被執行財產並非被執行人鄒所有,而系異議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據以執行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不具有強制處分異議人財產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被執行財產xx市花都區xx鎮城xx街商鋪原系被執行人鄒與異議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後經法院判決離婚,貴院作出()花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均一致確認:位於xx市花都區xx鎮城xx街商鋪及商鋪內物品,歸異議人所有。雖然該被執行商鋪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但並不影響異議人對該被執行商鋪所有權的享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異議人早已自()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成為該商鋪的所有人。被執行人鄒表面上雖是該商鋪的登記產權人,但實際上已不享有該商鋪的所有權。

異議人通過()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合法取得該被執行商鋪的所有權,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均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同時,申請執行人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請強制執行所依據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僅對案件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異議人並非該案審理過程中的當事人,不能對其產生法律約束力,更不能以此做為強行處分異議人財產的法律依據。

二、被執行商鋪自x年起一直處於租賃狀態,現由案外人賴某程承租,租期至x年4月27日。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房屋所有權的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承租人仍有權繼續佔有該商鋪進行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所有權變動後的合同效力】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被執行商鋪自x年9月起先後由被執行人鄒出租給案外人伍某林、劉某鬆等人,一直處於租賃狀態。20xx年9月15日,異議人收回出租權,並將商鋪出租給案外人賴某程,後雙方協商一致將商鋪續租至x年4月27日。該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且尚處於租賃期內,如強行要求案外人賴某程搬出商鋪不僅不利於保護善意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更不利於市場經濟穩定。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以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國,也即,貴院對異議人財產進行查封拍賣時應保留承租人合法享有的繼續承租權。

綜上,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作為被執行人鄒財產予以執行,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結合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貴院也應立即中止該執行案的執行,為了避免引發不必要的訴訟以及異議人與承租人財產權益的重大損失,特請貴院待查明事實之後再依法決定是否予以執行。

異議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提出異議,請求貴院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維護異議人與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節省訴訟資源。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6篇

第2篇

申請人:張,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區路x樓x號,身份證號:610,聯絡電話:

請求事項:解凍申請人賬號為工資卡,併為申請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費用每月1600元。

因張、陳、吳與xx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xx分社貸款糾紛一案,x年12月貴院依據()執恢號執行裁定書對張在中國工商銀行支行賬號為賬戶進行了查封、凍結措施,並扣劃了全部餘款,並且將每月到賬工資全額劃撥,結合執行及本案實際情況,申請人現提出異議如下。

x年10月,申請人因資金週轉困難需要取得一筆貸款,陳向申請人表示她與被申請人當時的盧負責人熟識,可以為其取得個人擔保貸款。x年10月27日,在陳介紹下申請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請人即向申請人提供了20萬元貸款。然而,申請人實際上只拿到了5萬元貸款,其餘15萬元被陳拿走(發放貸款時一折一卡,申請人拿了一張卡,裡邊有5萬元,陳拿了摺子,裡邊有15萬元,摺子一直在陳手裡)。陳涉嫌詐騙一案申請人也已經報案。

申請人現年59歲,緊靠工資維持基本生活,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申請人之母程出生於19xx年x月x日,現年已經78歲高領,需要贍養,申請人之女張x,出生於19xx年x月x日,尚未成年,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申請人撫養。從x年至今,貴院將申請人的工資卡全額凍結,導致申請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給申請人的正常生活帶來極大不便。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因此,請求貴院對張在中國工商銀行路支行賬號為賬戶予以解凍,同時每月為申請人及其母、女留出生活必需費用1600元。

基於此,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對該執行措施依法予以變更。

第3篇

申請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請求事項: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貴院因與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於申請人。申請人與在合肥市開中心簽訂了編號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合同約定,應於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餘房款240,000元於x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要求,申請人同意在x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餘款69,091元承諾在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約定的x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餘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後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於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於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並以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與借款糾紛一案中,作為申請執行人,並未向支付剩餘價款;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於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第4篇

異議人:方××,女,漢族,1963年×月×日生,住xx市xx區××路××大街××號,身份證號碼:440126××××××××2449,聯絡電話:;

在申請執行人樑××與被執行人經濟開發區××實業發展公司 ,就(x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於xx市xx區xx街××大道×號×號房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立即中止執行,並返還異議人的財產位於xx市xx區xx街××大道××號××號房產。

異議人方××與被執行人經濟開發區××實業發展公司雙方於x年4月12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於xx市xx區××大道×××號×××房的房屋出售給異議人,異議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x1年5月8日,異議人已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執行人也已將上述房屋的鑰匙交給異議人,將該套房屋正式交付異議人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第5篇

申請人:楊(xx市通裝置有限公司董事長、股東)、女、x年生、漢族,住xx市路文棟xx室。

項(xx市通裝置有限公司股東)、男、x年生、漢族,住址同上。電話:。

1、對追加楊、項(案外人)為申請執行人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xx市通裝置有限公司欠款糾紛仲裁裁決申請執行一案的被執行人有異議;

2、對執行楊、項(案外人)的財產——-查封楊、項(案外人)的房產有異議。

x年12月29日,被申請人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於xx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楊、項為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xx市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一案[()合執申字第66號]的被申請人的請求。2、申請人楊、項由於虛假出資445000元,兩被申請人在虛假出資的範圍內對欠申請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請求。

xx市中級人民法院(聽證審查審判長葉紅偉、審判員、[]合執申裁字笫02號)裁定如下:一、追加楊、項為本案的被執行人;二、仲裁委員會()合仲字第092號裁決書確認的債務未能履行部分由楊、項在其出資不實44。5萬元的範圍內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向xx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申請人楊、項(案外人)複議於xx省高階人民法院。xx省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合執申裁字笫02號民事裁定。

x年7月10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勇、審判員陳忠、何進既未開庭聽證又未給予申請人楊、項行使辯論權利就執行裁定[]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如下:一、追加楊、項為本案的被執行人;二、仲裁委員會()合仲字第092號裁決書確認的債務未能履行部分由楊、項在其出資不實44。5萬元的範圍內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楊、嚮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償義務。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x年8月13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員張勇)又向xx市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楊、項下達了()合執申字66號查封楊、項(案外人)房產的民事裁定書。[]合執申字第66-3號執行裁定書與()合執申字66號民事裁定書系執行員張勇於x年8月13日丟在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財務室!

1、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勇、審判員陳忠、何進既未開庭聽證又未給予申請人楊、項行使辯論權利就執行裁定[]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剝奪了申請人楊、項(案外人)行使辯論權利。

2、[]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剝奪了申請人楊、項(案外人)的各項訴權!

3、[]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追加楊、項(案外人)為本案被執行人時未給予其異議期程式違法。

4、[]合執申字第66-3號執行裁定書與()合執申字66號民事裁定書送達程式違法。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請執行人,又不是利害關係人,根本不適用所謂的留置送達——-執行員張勇於x年8月13日丟在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財務室!

1、被申請人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聽證審查審判長葉紅偉、審判員、[]合執申裁字笫02號)聽證程式中,向合議庭提交了xx市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驗資報告:關於實物出資部分,已經驗證資本並把手機轉讓與xx市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

2、被申請人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證據證實:a、xx市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被執行人)被撤銷、登出、歇業後,楊、項(案外人)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b、楊、項(案外人)對xx市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不到位(事實上是全部出資到位且經過中安會計師事所驗資)。

3、被申請人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證據證實:被執行人(xx市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楊、項)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3號第五條、第十六條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3、執行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執行人破產——-中止執行!

第6篇

異議人(案外人):張,女,x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xx市山街道辦事處北正街160號。聯絡電話:(代理人)。

申請執行人xx市江漢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江漢區青年路元辰國際a座三樓。法定代表人龔申侯,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大道鄔樹村x號。法定代表人張,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x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東湖開發區獅子山王家灣118號瀾花語岸11棟2層01號。法定代表人:張,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區路南xx學校。法定代表人:張,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xx市江漢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投資發展有限公司、x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就()鄂江天證經字第11645號執行證書的強制執行,貴院以()鄂中執字第00395號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貴院於x年8月8日作出的()鄂中執字第00395-2號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於xx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現依法提出執行異議。

立即中止對xx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的執行,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

異議人張與被執行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於x年9月14日簽訂《xx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於xx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給異議人、被執行人應當在x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異議人使用、被執行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辦理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x年9月28日,異議人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萬元,被執行人出具了《銷售不動產統一網路發票》。x年10月31日被執行人向申請人發出《延遲交房通知書》,預計x年6月30日啟動交房程式,但此後由於被執行人資金鍊出現斷裂等原因,被執行人一直沒有向異議人交付房屋並辦理初始登記,無奈異議人自行入住了該房屋。現貴院將異議人所有的房屋予以執行,導致異議人無法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另外,根據另一異議人譚申請,貴院已經作出()鄂中執字第00001號執行裁定書,中止了對異議人譚府上住宅小區一期房屋的執行,而譚案件情況與異議人的案件性質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異議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及《最高院關於適用t;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請求立即中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並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