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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吊車租賃合同4篇 “起重吊車租賃合同:安全保障與合理價格”

本文為起重機吊車租賃合同範本,是規範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糾紛的重要檔案之一。該合同包括雙方的基本資訊、租賃裝置詳細規格、租期、租金、保險責任等內容。希望本文可以幫助您完善起重機吊車租賃合同。

起重機吊車租賃合同4篇 “起重吊車租賃合同:安全保障與合理價格”

第1篇

在平等、自願前提下,本著配合、協作、互利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為明確承租人(甲方)與出租人(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租賃裝置安全、有效地使用,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租用乙方塔吊事宜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注:每臺塔吊的月租金包括租金______元/月、塔司工資福利及保險費10000元/月、維修包乾費1500元/月;進退場、安拆及檢測費包括進場及安裝費11000元/臺次、拆除及退場費11000元/臺次、地腳預埋節5000元/臺次、檢測費______元/臺次。

上述價格為不含稅價,稅率暫定8%,最終以當地稅務檔案為準計算含稅造價,此稅費由承租單位代開代繳,出租單位提供相關資料配合承租單位辦理有關代扣代繳手續。

出租方將租賃物安裝完畢並驗收合格交給承租方使用之日起至承租方退租之日(通知乙方退場並停止使用之日)止,每臺塔吊平均租賃時間約五個月。

4.1租金計算方式:按月租賃費計算。自安檢部門驗收合格並由承租方書面通知出租方開始使用之日起計算租賃費,不足一個月部分,每臺按:月租賃費÷30天×該月份

實際天數計算。冬季停工期間不計算租賃費,約定冬季停工期為當年11月1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止。

租金計算標準:按元/(臺·月)為單位計算,該租賃費標準包括租賃物主機及全部配置租賃費,地腳螺栓和標準節、非標節及附著的費用,及消耗油料、潤滑油料費用和塔吊司機的工資及伙食費用。

本合同租金總造價約31500元/臺.月_臺_5月_1.08(稅率)=______元;

本合同進場費、安拆及檢測費為29000元/臺次_臺次_1.08(稅率)=______元

4.3塔吊進退場及安拆費包括的工作內容為租賃物進場、安裝、除錯、檢測驗收、頂升、拆除、退場等全過程工作,此工作由出租方負責且費用全部包含在進退場費用當中,承租方不再發生任何費用。

4.4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自租賃物安裝並驗收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租賃費,每月支付一次租賃費,當月的租賃費在次月的15日前支付至75%。租賃期結束後7天內結算完成,在之後的45天內支付至全部結算額的100%。在出租方提出付款申請時,必須向甲方提交代扣代繳稅金所需的資料。

4.5租賃物進、退場費支付:檢測合格後,進場費及檢測費與第一個月租賃費同期支付,退場費併入最後一個月租賃費同期支付。

4.6.1承租進場:承租方通知出租方之時起24小時內,出租方將租賃物運到承租方工地指定位置。自進場之日起三天內安裝完畢並驗收合格且在建委驗收備案交付使用。

4.6.2退租退場:承租方通知出租方退租之時,出租方在4天內將租賃物運出承租方工地。

租賃物的維修由出租方負責。租賃物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排除時間不超過24小時,每月每臺累計故障排除時間不超過48小時(含保養時間)。

承租方在使用租賃物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如因承租方違章指揮而造成的安全及機械事故由承租方承擔責任。

1.1保證現場租賃物安裝及操作所需工作面,積極配合出租方解決出租方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食宿問題,承租方無償提供每臺塔吊三人住宿床鋪,床上用品及伙食費由出租方承擔;

1.3嚴格按出租方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基礎施工,向出租方提供真實的基礎施工資料;

1.4對乙方編制的塔吊安拆、附著、頂升包括塔吊基礎施工方案中涉及塔吊正常使用及現場配合部分進行稽核。

1.5負責對租賃物周圍妨礙租賃物工作的電線、電纜防護工作;

1.6提供租賃物須用的電源至塔吊專用箱(距離塔吊不超過30米);

1.8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對於承租方違章指揮,出租方有權予以拒絕;

1.9負責塔吊進場、退場工地以內通道暢通,提供進場、退場必要的工作面及安、拆條件;

1.10由於出租方人員不能忠實履行合同義務,承租方有權隨時要求出租方更換或增加操作人員,並不得給承租方造成損失。

2.1提供新塔或近三年以內出廠的塔吊給承租方使用;提供釣鉤以上部分的鋼絲繩等索具(含維修及更換);

2.2提供租賃物的機械效能和技術引數、資料並符合現行國家規範要求;

2.3熟悉施工現場,根據施工現場條件和甲方使用要求,編制塔吊安拆、附著、頂升及基礎預埋施工方案,經乙方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簽字後加蓋單位公章。為塔吊安拆、附著、頂升的順利進行而採取措施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3負責租賃物安裝,安裝完畢後組織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提供國家及赤峰市驗收備案的.各種資料給承包方存檔;

2.4出租方配備的操作人員均須持有上崗所需的有效證件,應具備內蒙古有關行業管理要求素質及豐富的操作經驗,滿足本工程施工、安全生產需要,責任心強,聽從承租方的合理指揮、安排、現場協調;杜絕吃、拿、卡、要等不良行為的出現,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出租方自願交納罰款1000元/次,其中塔式起重機司機除具備操作證、身份證、暫住證、務工證外,還要有一人有電工操作證,以便於租賃物的故障維修,滿足施工要求,以上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健康狀況;

2.5嚴禁塔式起重機司機將塔式起重機交給無證人操作,如果發現,出租方自願向承租方交納罰款20_元/次,並對由此造成的事故負全部責任;

2.6出租方必須保證駐現場人員遵紀守法,遵守承租方現場的各種管理規定,出租方應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保險,並將其可以證明確已投保的證明檔案提交承租方確認;

2.7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將塔式起重機進場安裝方案及保障措施提交承租方稽核;

2.8出租方配備塔式起重機司機不少於2人/臺,且未經承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換;

2.9出租方要強化安全意識,抓好安全生產和杜絕一切事故發生以及打架鬥毆、酗酒鬧事、偷竊、違章、違法等不良事件,由於出租方原因造成施工中工程、財產、人身傷害(包括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出租方承擔。出現安全事故,要按照規定保護現場並立即上報,不得私自隱瞞,並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要求處理;

2.10出租方提供機械裝置應滿足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需要,提供24小時服務;如出租方未按約定的質量標準提供出租機械裝置或缺少有關裝置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施工,出租方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承租方有權扣押出租方的進度款;

2.11負責租賃物進場、退場工地以外道路的暢通,自行辦理運輸許可等手續;

2.12出租方在接承租方終止日後4天內將機械裝置清運出場,承租方租用日期終止前一週提前通知出租方,明確塔式起重機退場的具體時間,該時間為承租方租賃終止時間,自收到退場通知之時起3日內將塔式起重機退場拆卸及保障措施方案提交承租方稽核;

2.13基礎預埋及附著部分承租方提前2日內電話通知出租方進行預埋,承租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2.14出租方每月對租賃物進行維修和檢查兩次,檢查資料報承租方存檔;

2.15為充分體現與承租方合作的誠意,當業主撥款不及時,出租方自願集中本企業財力、物力保證工程正常施工,也不會因此影響工程進度。由於出租方不能滿足工期、質量、安全等要求自願退出,按實際發生臺班數的50%結算,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但承租方不能因本條而改變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7.1乙方安拆塔吊必須資料齊全,必須一次通過驗收,安裝質量達到合格。

7.2乙方切實熟悉現場條件和圖紙資料,編制切實可行的塔吊安拆技術方案,並要求安拆人員熟悉方案,並監督執行。

7.3塔吊安裝完畢,甲乙雙方共同組織對塔吊進行驗收,雙方驗收人員在驗收資料上簽字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嚴禁使用未經驗收的塔吊。

7.4乙方嚴格按照國家和成都市現行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執行,嚴格按照塔吊說明書的要求操作。

7.5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專業管理人員,甲方在施工現場須配備專業工程師對塔吊安拆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乙方應及時提出糾正方案並予以糾正,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甲方專業工程師的檢查,否則甲方有權下令停工,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1、未按承租方通知要求的時間、質量、數量提供租賃物而產生影響承租方施工進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出租方予以賠償,承租方可以另行選擇出租方。

2、租賃物發生故障修復時間超過4小時,每超過1小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元,租賃物發生故障修復時間每月每臺累計超過48小時(含保養時間),每超過1小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元。

3、出租方未按承租方要求時間將租賃物運出承租方工地,發生租賃物損失由出租方承擔。延遲時間超過3天以上,每延遲1天,出租方將向承租方支付1000元/天的場地佔用費。

4、如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有轉讓、轉租或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外,承租方還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同期租金10%的違約金。

本租賃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費用和勝訴方的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雙方代表簽字蓋法人公章後生效,在塔吊租賃相關費用付清後,本合同自行失效。

起重機吊車租賃合同4篇 “起重吊車租賃合同:安全保障與合理價格” 第2張

第2篇

承租方根據 中海油1200萬噸煉油 工程的需要,擬承租出租方的35t履帶式起重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自20__年4月24日開始,至20__年12月23日止(為暫定時間),擬訂期限8個月,具體車輛進場時間以承租方通知為準,

1. 採取包月計費方式:包月單價為,每天作業10小時,累計不超過300小時月租不變。超過300小時後的超出部分按包月價摺合成單位小時的費用累計核算加班費用。

2. 裝置進場、出場及現場組車、拆車的費用由出租方自行承擔。

1. 付款時間:裝置進場達到指定地點後開始計費,到退車日截止,每月結算一次租賃費,租賃結束後15日內付清全部款項。

六、 合同價款結算:車輛租賃價款的最終結算以承租方簽訂的現場簽訂單結算為準。

1. 出租方須派機械效能良好的車輛進場,機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合格的操作證上崗。

2. 出租方機組人員自進入承租方施工現場,必須遵守承租方施工現場的規章制度,並且遵守承租方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安排,如不聽指揮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更換司機。

3. 出租方機組人員應加強機械的檢修和保養,使機械處於良好的執行狀態,出租方機組人員應積極配合承租方,在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前提下,除發生故障不能起吊外,應服從承租方指揮人員的指揮。如因出租方機組人員操作失誤造成機械損失,由出租方負責。

5. 在施工配合中如出租方機械發生故障,出租方應積極組織技術人員搶修。如因此影響承租方施工吊裝一天(不含一天)以上的,經雙方簽字確認後,可免籤當天臺班費(施工間隙修車除外)。

1. 承租方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能違章指揮作業,嚴禁超負荷起吊。

2. 承租方在吊裝過程中,必須指派具有起重指揮資質證書的起重工指揮,並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統一指揮訊號,確保施工安全。如因承租方在吊裝指揮中的失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負責。

3. 出租方機械進場後,承租方須負責每天工作之餘該吊車的保衛工作,以免發生機械意外,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機械損壞或丟失(包括車上零件),承租方要負責賠償。

4. 施工現場的場地條件、吊裝條件及吊具均由承租方負責。如需夜間施工,承租方必須做好充分的照明工作。出租方機械進場後,如因上述問題不能起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負責。

5. 在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在租賃裝置上隨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賃裝置進行轉租或抵押,否則責任由承租方全部負責。

6. 承租方必須嚴格執行任務單簽收制度,根據合同每天認真簽署任務單,並按合同約定支付臺班費。

7. 承租方應向操作人員提供貨物或吊裝物的重量、幾何尺寸等資料,並按吊裝方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確保現場安全作業環境,包括停電、水、有毒有害和可燃液、氣體、地下隱藏物、指揮人員上崗證等安全防範措施,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承租方承擔全部責任和所發生的費用。

8. 承租方協助出租方辦理有關車輛、人員進場手續,費用由出租方自負。

1. 施工中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hse管理體系檔案》的相關規定。

2. 雙方均有保證施工過程中吊裝作業安全的責任,且承租方必須提供安全可靠的施工作業場地。

3. 發生吊裝事故,吊鉤以上責任由出租方負責,吊鉤以下及地基責任由承租方負責。

1. 出租方機組人員在承租方施工期間,吃、住、行由承租方負責。

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如果違反本合同約定,都應向對方賠償20__.00元/天的違約金.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的有關條款友好協商解決,蓋章後生效,價款全部結清後自動失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共列印六份,雙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承租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託代理人(蓋章):經辦人: (簽字)聯絡電話:簽訂時間:

出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委託代理人(蓋章): 經辦人: (簽字) 聯絡電話: 簽訂時間:

第3篇

根據雙方共同協商,同意租用吊車,配合甲方吊裝,具體內容磋商如下:

1,計收費標準: 甲方包月租用 元/月,每天至少保證一個班,超出時間按國家標準,四小時之內為半個班,八小時之內為一個班。

2,進出場費: 元(汽車吊即路途臺班 個班)由甲方支付。

3,嚴格執行任務單簽收制度,甲方須根據協議每天認真簽署任務單。

4,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機械進場前,支付 元的預付款(進出廠費),車輛到達甲方場地預付 天 元的預付款,以後每 天付一 次。

5,甲方必須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內付款,如逾期,乙方除按總費用的2‰每天計收違約金,還有停止吊裝或終止協議的權利,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五,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能違章作業,嚴禁超負荷起吊。乙方機械進場後,甲方須負責每天工作之餘該吊車的保衛工作,以免發生機械意外,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機械損壞或丟失(包括車上零部件),甲方要負責賠償。

六,甲方在吊裝中,必須指派具有起重指揮資質證書的起重工指揮,並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統一指揮訊號,確保施工安全。如因甲方在吊裝指揮中的失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堅持做到“十不弔”,即: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弔。

(8)帶稜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弔。

七,乙方機組人員應加強機械的檢修和保養,使機械處於良好的執行狀態,乙方機組人員應積極配合甲方,在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前提下,除發生故障不能起吊外,應服從甲方指揮人員的指揮。責任劃分原則:吊鉤以上事故乙方承擔責任;吊鉤以下事故甲方承擔責任。

八,乙方機組人員自進入甲方施工現場,必須遵守甲方施工現場的規章制度,並且遵守甲方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安排。如乙方機組人員故意懈怠,在有足夠佐證材料證明下,甲方有權要求更換更高素質的吊車司機。

九,施工現場的場地條件,吊裝條件及工吊具均由甲方負責。如需夜間施工,甲方必須做好充足的照明工作。乙方機械進場後,如因上述問題不能起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十,在施工配合中如乙方機械發生故障,乙方應積極組織人員搶修。如甲方包月租用,每月需有2天維修,保養車輛的時間,不得扣除租賃費,維修時間超過3天,按實際超出時間扣除租金,乙方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乙方機組人員在甲方施工期間,住宿就餐等生活問題由 方負責。

3.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同意在北京順義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價款全部結清後自動失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磋商解決。

第4篇

甲方因 施工,租用乙方16吊車一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時間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算起,租賃費為每月 元整(不開稅票)。租賃費最少按一個月計算。一個月後按實際天數結算,吊車進場預付伍仟元。

二、租賃費每月結算一次,否則車輛停止使用。吊車退場前 結清全部租賃費,否則付清租賃費前都算租賃期。

三、每月准許乙方有兩天的修理、保養車輛時間,兩天以上 租賃期順延。因下雨、停電、停工等其它原因影響吊車使用都算 租賃期。

七、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乙方司機要聽從甲方負責人的指揮和安排。

八、如單方停止協議,應提前兩天通知對方。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