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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3篇 簽訂前必須知道的細節和注意事項

本文介紹購房合同的重要性,其作為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依據,確保了雙方權益得到保護和實現。同時,該合同涉及到房屋的交付、房價的支付、質量的保證等多個方面,需要在簽訂前仔細閱讀和理解。

購房合同3篇 簽訂前必須知道的細節和注意事項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共同出資購房的有關事宜,甲、乙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二) 該房屋建築面積共120平方米(其中是的建築面積100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20平方米),三室一廳一廚一衛。

(三) 該房屋按實得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單位[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5000元,總金額為(人民幣)600000元,大寫陸拾萬元整。

房地產方代收稅款,計(人民幣)2768元,大寫貳仟柒佰陸拾捌元整;

購房費用合計(人民幣)602786元,大寫陸拾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整。親人間共同購房合同範文節選!

xx年12月20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30%及相關稅費,計182768元,大寫壹拾捌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整。

餘額採取貸款方式,貸款金額為全部房價款的70%,共計(人民幣)4xx0元,大寫肆拾貳萬元整,分二十年償還,貸款利息共計112344.48元,本息共計532344.48元,大寫伍拾叄萬貳仟叄佰肆拾肆元肆角捌分。自xx年12月20日起,每月20號之前需支付房貸2218.108元,大寫貳仟貳佰壹拾捌元壹角零分捌釐。

首付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甲方承擔32768元,大寫叄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整,乙方承擔150000元,大寫壹拾伍萬元整。

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房貸由乙方償還,xx年1月1日起至房貸還請之日,房貸由甲方償還。

在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登記人為甲方。

xx年12月20日至xx年12月31日,產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

xx年1月1日起,產權按份共有,甲、乙雙方所佔份額分別為3:1;

自房產移交後,除房貸部分外的一切費用(物業費用、裝修費用、日常維護費用、水電費等)均由甲方支付。

1、產權向對方轉移。甲方接收,甲方需支付乙方(人民幣)15萬元及乙方已支付的房貸部分,xx年12月31日前還清,自xx年1月1日起開始償還,可分期償還,可一次還清,由甲方自主決定,乙方對甲方的還款要求經和甲方協商後,甲方同意,可以按協商方式償還;乙方接收,乙方支付甲方已所繳納首付及其他費用。自產權移交之日起,30日內還清。

2、產權向第三方轉移。經由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所得資金按1:2分配。

1、產權向對方轉移。甲方接收,甲方需支付乙方(人民幣)15萬元及乙方及支付的房貸部分,自產權移交之日起至xx年12月31日還清,可分期償還,可一次還清,由甲方自主決定,乙方對甲方的還款要求經和甲方協商後,甲方同意,可以按協商方式償還;乙方接收,乙方支付甲方已所繳納首付及其他費用。自產權移交之日起,30日內還清。

2、產權向第三方轉移。經由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所得資金按1:2分配。

1、甲方按約定在20xx年12月20日前,償還最後一次貸款,產權轉移到甲方,甲方需支付乙方(人民幣)15萬元及乙方已支付的房貸部分,自產權移交之日起,30日內還清。

2、甲方提前還完貸款,自還完貸款之日起,產權轉移到甲方,甲方需支付乙方(人民幣)15萬元及乙方已支付的房貸部分,自產權移交之日起,30日內還清。

產權的變更需經過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乙方之間還款只需支付對方本金,無利息。

(一)產權轉移到一方,並根據合同完成對對方的義務,合同解除;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不違反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合同可解除;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地震、火災、颱風等)導致損毀或造成雙方損失的;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

未經對方同意轉移產權為違約行為,自逾越之日起,合同終止,參照第六條支付對方本條,並支付違約金10萬元,三個月內還清。

購房合同3篇 簽訂前必須知道的細節和注意事項 第2張

第2篇

2、戶口簿原件及首頁影印件3份,夫妻雙方姓名所在頁影印件3份,非本地戶口的提供戶籍證明原件;

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該合同就是證明購房者購買房屋的合法憑證。一份完整的購房合同共有四本:開發商二本,房管部門備案一本,購房者一本。如果購房者要辦理銀行按揭的話,購房者所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銀行質押。開發商在辦理房屋產權

證書時,需要將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門才能夠辦理產權證書,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所以購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購房合同,如果丟失了,要及時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而在不同的時期所採取的補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

1、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只需將剩餘的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費,約二百元左右。

2、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所採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宣告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滿後,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登出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後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宣告的費用,合同的工本費,新合同的印花稅。

3、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後,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議,並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因為原先的購房合同已經登出了,換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說購房者和銀行所籤的借款合同裡的合同號已經發生變化了,儘管購房合同裡面的內容沒有變化,但依據《合同法》規定,該借款合同已經發生變更,所以需要和銀行籤變更協議。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和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

此外,需要提醒購房者的是,在整個購房過程中,合同經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丟失也並不都是發生在購房者身上,有些時候開發商、律師、銀行由於過失也會出現丟失合同的情況。所以在交接合同時一定要求對方出具書面的憑證,以證明自己已經將合同交給對方。否則一旦發現丟失,大家互相推卸責任,最終吃虧的還是購房者。

在籤購房合同的時候,不同的支付方式下當事人需要帶的材料不一樣,具體內容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了解。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___(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 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專案。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____ 。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____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工程為 _________年;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_______ 年;

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曰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理。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保修。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質星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第3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規定,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開發商)在發生之日起___日內通知買受人的,出賣人可以據實予以延期。對於此條款中的“不可抗力”,由於認識和理解的角度不同,在實踐中購房者和開發商往往會有一些爭議,容易產生糾紛。而“不可抗力”又是我們在實踐當中免除責任的首選途徑。正確地認識“不可抗力”,明確延期交房時,免除責任的法律條件,以及如何正確有效的簽訂免責條款,有利於我們在延期交房時,盡最大努力的免除或減少責任,降低損失。

對於“不可抗力”,法律有明文規定,《民法通則》第153條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依據此規定,不可抗力應表現為一種客觀情況,且該客觀情況的出現應同時具備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三個條件。如地震、水災等。而且不可抗力的事由要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也就是說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能預見”。並且不可抗力的事由影響的法律主體是購房合同簽訂的雙方,也就是開發商和購房者。如果造成逾期交房的理由符合以上條件,那麼可以認定該事由為不可抗力,可以免除開發商違約責任,否則就不能視為不可抗力,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此,對於購房合同中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必須符合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憑我們的主觀臆想去推定。否則的話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那麼究竟什麼樣的事由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呢?一般情況下,諸如地震、颱風、火災、水災、雷擊等自然災害最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徵,屬於“不可抗力”。但是在實踐當中,往往發生更加複雜的情況,認定是否為“不可抗力”事件,需要針對具體情況認真仔細的分析才能確定。如果由於政府行政機關在購房合同履行期間內製定新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命令以及政策性檔案等規範性檔案,例如市政規劃、搶險抗災需要等。對於這類政府行為,在其效力範圍內,任何有關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執行,不可抗拒。因此而造成購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合同雙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的具體的處理決定,因此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則不屬於“不可抗力”,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便該行政行為是錯誤的,違約方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損失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使行政機關予以賠償。

然而,並非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可以免除責任。雖然《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就不可抗力的內容、範圍,不可抗力的認定程式作出規定,但是《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根據上述法律規定:1、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發生,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提供的有關證明為據;2、構成不可抗力免責的條件,必須是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開發商)履行“及時通知對方”和“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程式和義務。只有這樣,不可抗力及其免責才能認定,否則,即使確實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若開發商沒有履行“及時通知”和“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那麼開發商就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律責任。但是,《合同法》中並沒有關於提供什麼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和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達到何種程度才能構成免責條件的規定,但是關於“不可抗力證明”的出具應當由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地的政府有關主管機關,這裡所說的主管機關必須是能夠對不可抗力事件作出說明或證明的機關。如國家行為由作出行為的國家機關出具證明;自然事件由事件的分管部門(如:地震由地震局、火災由消防局等)出具證明,只有這樣,該“不可抗力證明”才具有說服力和證明力。因此,一旦遇到不可抗力的事件發生,我們應該積極的履行相關的手續,一旦產生糾紛,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

不可抗力是我們在實踐當中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時,而免除責任的首選條件。但是,並非只有“不可抗力”才能免除責任。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免責的範圍和情形大致有幾種,具體來說,免責的範圍和情形主要包括:1.因“不可抗力”而免責;2.因法律特別規定而免責;3.因對方完全不履約而免責;4.因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出現而免責。

第二種情形屬於法定免責,比如集體與個人簽訂了土地承包協議,但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在這種情況下,發包土地的集體一方則可以免責。

第三種情形實質上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比如按照施工進度進行分期付款的購房合同中,如果開發商在約定的期限內,未達到或明顯不可能達到相應的施工進度,購房人則可以拒絕付款,並且免責;反之,如果開發商已如期履約,購房人未按期付款,開發商則可以拒絕交房,並且免責。

第四種情形屬於約定免責,主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不履行或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承擔責任。需注意的是,這種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兩種情形下是無效的: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弄清楚免責條款的意義無論對於開發商還是對於購房者來講都是有意義的,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損失,維護利益。

在建設部頒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中,除了“不可抗力”之外,並沒有其他的免責條款,需要雙方協商來確定。而“不可抗力”的確定又極為嚴格。在實踐中,由於眾多的因素,很容易造成不能按期交房,這就避免不了要產生糾紛,甚至要承擔法律責任,造成損失。因此,我們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補充協議》當中,應當更加詳盡的明確免責事由。

律師建議:可以就以下事由和客戶協商列為免責事由。

1.政府行為(諸如政府因舉行重大活動而進行的交通管制等)〈關於政府行為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前面已有論述,如果是非不可抗力,沒有約定,一旦發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不免要承擔法律責任〉。

2.沙塵暴、嚴寒酷暑等惡劣天氣。(這不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因為開發商開工建設,確定竣工日期時,就應當結合當地的天氣狀況和有關氣象資料考慮可能出現的天氣狀況,估計出因此給施工進展帶來的影響。如果沒有約定,一旦出現此情況而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3.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這也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之內。因為這是應該並可以預見的,不能列為“不可抗力”,否則是不能免責的。)

4.市政配套設施的批准與安裝的延誤。(市政配套的批准與安裝是具有一定的程式性,開發商在最初總體規劃時就應當可以預見批准與安裝的期限,如果確實是政府行為而導致延誤的,那也是開發商在開發房產過程中可以預見和可能要承擔的風險,所以不能列為“不可抗力”。如果列為“不可抗力”,則屬於無效條款。而實踐中有很容易發生這樣的事情,所以只能另行簽訂免責條款,進行約定。)

5.非甲方原因,而供水、供電、供氣部門未能按時接通室內外的水、電、氣等設施。(也不屬於“不可抗力”,只能另行約定。)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並非雙方事先約定了免責條款,一方當事人就可以坐等免責了,在免責情形出現的條件下,提出免責的一方,還有如下的義務:

1.積極補救義務。當事人有義務採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對開發商來說,交房期限一般都是由開發商提出的,因此除了事後補救外,最好在確定此期限前,就充分考慮到各種影響交房的情況;對購房人來說,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將至時,應事先對自己的時間做好安排,避免錯過接收日期。

2.告知義務。當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責的條件出現時,當事人有義務及時通告對方當事人,以使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這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第八條留有空白,要求開發商填寫因不可抗力延期交房時,及時告知購房人的時限。

3.舉證義務。當事人一方提出免責的,有義務舉證,作為其免責的證據。一旦免責情形出現,提出免責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收集和保留好有關的證據,比如政府的公告、氣象預報、生病住院的單據等等,作為有效的免責證據。否則,一旦雙方因此發生了爭執,提出免責的一方又不能舉證,那麼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述,對於“不可抗力”和其他免責條款在合同當中是很重要的,一定要有一個清楚明瞭的認識,以減少糾紛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