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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買賣合同怎麼寫4篇 巧妙撰寫裝置買賣合同

裝置買賣合同是商業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對於購買方和銷售方來說,合同的條款與要求關係到雙方的權益和責任。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重點介紹裝置買賣合同的寫作要點,包括條款結構、交付與驗收、價格和支付方式等,幫助讀者全面瞭解如何撰寫一份合格的裝置買賣合同。

裝置買賣合同怎麼寫4篇 巧妙撰寫裝置買賣合同

第1篇

買受方: 公司(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舊裝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向乙方儘可能提供現有的裝置圖紙等技術資料。 第三條 裝置驗收

1. 乙方應於雙方在合同簽字蓋章後 日內先行驗收裝置,並在裝置驗收單證上簽字,以示符合乙方質量要求。 2. 乙方驗收認可後,雙方將上述裝置進行封存。

3. 乙方在裝置驗收單上簽字無異議後,若在接受後再出現任何質量問題,甲方概不對上述裝置承擔質量瑕疵責任。

1. 甲方於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全部裝置款後 日內向乙方交付已驗收的裝置。

2. 雙方應在交付裝置清單上簽字,以示乙方收到上述裝置。 第五條 付款

1.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裝置的全部轉讓款支付給甲方。

2. 在乙方一次性付清裝置協定款後,乙方將擁有此裝置的一切權利,從此舊裝置與甲方無任何關聯,乙方一次性付清購機款,表明甲、乙雙方對此舊裝置的買賣協議正式生效,舊裝置買賣程式結束,舊裝置全部產權實現了自動轉移。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裝置買賣合同怎麼寫4篇 巧妙撰寫裝置買賣合同 第2張

第2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乙方所供的裝置是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經國家“三c”認證或國家有關部門檢驗的合格產品,未曾開箱使用,與合同規定的型號與配置相一致,能夠與使用者現有裝置正常連線;裝置安裝除錯完畢後,能在裝置功能範圍內保障甲方的系統安全,並穩定執行,所供的裝置符合甲方的採購要求。軟體產品是原廠產品包或原廠商提供的許可證協議。如發生所供裝置與合同不符,甲方有權拒收或退貨,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乙方承擔。

1、乙方在合同生效後3個工作日內,按照其與甲方的事先約定將所供裝置(出廠原包裝)運至指定地點拆箱,負責安裝除錯和裝置的整合,按照甲方要求安裝其它相關軟體(軟體版權由甲方負責),正常執行後交甲方驗收。

2、所供裝置交付使用時,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三包憑證等相關資料和原配的附件。

售後服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提供上門現場服務。所購裝置從驗收合格之日起,質保期為12個月,乙方承諾免費提供7_24小時的電話技術支援和5_12小時的現場技術服務。

經甲方驗收合格交貨後,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憑原始發票,在7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辦理結算貨款手續。

1、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償付合同總價0.2‰的違約金;乙方逾期10日不能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並且不再退還履約保證金。

2、甲方逾期支付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償付合同總價0.2‰的違約金;甲方無正當理由拒付貨款的,應向乙方償付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供需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處理。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2、合同履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需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買、賣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買方向賣方購買相關裝置等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合同條款,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裝置(見下表),包括但不限於為保證合同裝置安全穩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裝置、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裝置),以及合同裝置裝配、安

1.1.2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技術協議。

1.1.3賣方提供的全部裝置的技術性能和對本合同裝置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技術協議。

1.1.4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稱職的技術人員到買方工廠對合同裝置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範圍和待遇條件等詳見本合同技術協議。

1.1.5本合同簽訂後,根據買方的要求,在合同約定以外的全部備品備件賣方有義務以優惠價格提供給買方,詳細備品備件價格表詳見本合同技術協議。

1.1.6賣方提供的裝置的具體質量標準,詳見本合同技術協議。

2.1 賣方按本合同第一條規定提供合同裝置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

人民幣:大寫: (小寫¥ )。 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2上述合同總價中還包括但不限於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裝車費以及將貨物運到買方指定地點以前的一切費用和技術資料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3.1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立即生效。合同生效之日起 5 日內,買方應將合同總金額的20%即人民幣 元作為預付款支付賣方。

3.2 賣方發貨前,買方將合同總金額的50%即人民幣 元作為第二期貨款支付賣方。同時賣方在收到第二期貨款後七日內開具合同總額的100%增值稅發票郵寄給買方。

3.3買方自收到賣方裝置按本合同第7.9條驗收合格後,將合同總金額的25%,即人民幣 元作為第三期貨款支付賣方。

3.4質保期滿後,在賣方履行了質保期義務的前提下,買方支付預留合同總金額的5%,即人民幣 元的質保金。

3.5買方同意賣方對上述款項開具以下第(a)款規定的發票。

3.6賣方需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須向買方核實開票資訊,以書面資料為準。

4.1 雙方約定,本合同裝置的運輸方式為:賣方負責合同裝置的運輸,其運輸費、保險費已計入應由買方支付的裝置總價內統一結算。

4.2 所有裝置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技術材料、易損備件應隨主裝置一同交付。賣方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採取特殊保護措施(如加上防潮、防雨、防鏽、防震、防腐蝕等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4.3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籤,註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註明上述內容外,尚需註明“備件”或“工具”字樣。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 2 份,有關裝置的技術檔案 4 份。需要組裝的裝置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 4 份。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 4 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或代號、名稱和頁數。

4.4凡由於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車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5.1 本合同裝置為買方工地交貨。賣方可根據特殊情況,在徵得買方同意的條件下, 將合同裝置分批交貨,以配合合同裝置的安裝和保證交付使用的時間

5.2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裝置應進行檢驗和試驗,並向買方提交由生產廠家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5.3買方檢驗人員若發現裝置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規格時,有權提出異議,賣方應充分考慮並自費採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後,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5.4賣方提供的全部裝置的開箱檢驗應在買方指定交貨地點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將開箱日檢驗期通知賣方。在雙方同時開箱檢驗中如發現裝置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定不符合或質量標準時,應作詳細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如賣方未派人蔘與檢驗,則買方單方檢驗記錄效力等同前述約定。

6.1賣方須按合同規定的合同裝置規格向買方提供合同裝置,並保證滿足合格質量標準(詳見本合同技術協議)。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並能滿足裝置的安裝、執行和維修的要求並符合附件的規定。

6.2賣方按 板車裝車 標準提供合同裝置包裝,以保證合同裝置安全抵達合同指定的交貨地點。

6.3買方應在到貨後48小時內在到貨現場配合賣方就貨物的裝箱數量和包裝箱外觀進行查驗,如發現數量不符或者包裝箱破損的,買賣雙方應在到貨後48小時內辦理書面證明手續,以便賣方及時補貨。

6.4買方負責合同裝置到貨後的保管工作,確保到貨時完整無損,合同裝置包裝箱體在開箱前維持原樣。

6.5 在本合同裝置安裝除錯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裝置有缺陷,或由於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裝置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作為賠償,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

6.6自裝置安裝完畢並交付買方使用之日算起,賣方提供產品免費保修責任期為24 個月,由賣方履行免費保修服務。

6.7在質保期內,如發現賣方提供的裝置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如屬賣方責任的,則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請求後,應在2日內無償換貨,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如屬微小缺陷,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6.8 在保證期內,如由於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裝置而使本合同裝置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裝置的保證期為買方重新驗收後 24 個月。

7.1“安裝”係指合同全部裝置、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接等安裝工作。“除錯”係指機器和裝置的單獨或聯動的試運轉。“考核”係指檢查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驗收”係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為買方驗收。

7.2 買方負責裝置的安裝除錯,賣方對其提供的所有裝置的安裝以及界區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7.3 裝置的除錯、試執行和考核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買賣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裝置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裝置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商安排。

7.4 在安裝工作開始前,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應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並參加所有裝置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7.5 安裝完畢後,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檔案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裝置安裝證書及系統聯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安裝工作記錄為基礎。

7.6 如除錯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檔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 5 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籤字日即為合同裝置安裝完成日。但此證書不能免除賣方在裝置試執行、考核期間和質保期內對裝置和材料發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7.7 裝置試執行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專案、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除錯完成日前提出,並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7.8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於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7.9 試執行期為首次通電執行開始之日起的 1 個月。在此期間,當裝置達到良好穩定執行後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應按本合同附件規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每次考核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後 3 日內雙方在效能考核報告上簽字確認。如按本合同附件規定的考核期內實現了本合同技術協議規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 5 日內簽署裝置驗收證書一式 四 份,雙方各執 二 份,此即視作裝置為買方所驗收。

7.10 如因賣方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賣方應儘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裝置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維修、更換後應重新按照本合同規定儘快再次考核,買方應大力協助。如上述修理、更換在現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裝置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後一次結算並由賣方負擔。上述記錄在每次發生修理、更換後由雙方代表會籤。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裝置返廠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裝置應在買方工地現場交貨。

7.11如由於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執行週期 1 個月,以便賣方對裝置進行改進並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再次延長的 1 個月期滿時,由於賣方原因,考核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有權退貨,賠償損失,並在延長的 1 個月內改進裝置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12 前述規定的裝置驗收,並不免除賣方對裝置在質保期內應負的產品質量責任。 8 維修保養

8.1 維修保養是指不增加或減少本合同裝置或功能,為保持裝置原有的執行狀態、功能而進行的維修與保養。

定期維修保養:是指賣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定期派遣維修保養人員,按照裝置保養週期定期對裝置所進行的維修保養。緊急維修服務:是指裝置發生停止執行或其他必須由賣方進行緊急維修的嚴重故障時,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後,2日內派遣維修保養人員對裝置進行的緊急維修保養。

8.2賣方保證其維修人員均為具有相應裝置維修保養知識與技能並受到良好訓練的合格技術人員。賣方保證每 3 個月派遣維修保養人員到場,按照裝置定期維修保養要求對裝置進行定期保養工作。每次維修保養完畢後,賣方應向買方提交工作報告。

8.3緊急維修服務,賣方保證提供24小時緊急修理服務,遇到裝置停止執行,賣方應在接到買方通知之時起 48 小時到達現場,若發生困人事故或其他威脅人身安全的意外事件,賣方須在接到買方通知後 24 小時到達現場進行搶修。

8.4 賣方的所有維修工作內容,故障原因,處理方法,更換零件等應作書面記錄,並應得到買方確認,並填寫維修記錄。

8.5 賣方為確保裝置正常執行,認為有必要進行因任何原因包括正常磨損在內導致的修理及更換零件時,應得到買方同意後方能進行修理或更換,修理或更換零件費用由賣方承擔。

9.1 由於賣方違約不能按時將合同裝置交貨時,賣方應提前15日告知買方,並徵得買方同意,否則買方有權拒收並單方解除合同,賣方應向買方支付違約金,支付辦法是,每延遲一日,違約金為遲延交付合同裝置價款的千分之五,違約金總額最多不超過延遲交貨裝置價款的百分之二十。

9.2買賣雙方均不需對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違約負責。

9.3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該方沒有過錯或過失的情況下發生的任何事件、條件或情況,包括暴風雪、閃電、洪水、颱風、火災、颶風、地震、山崩、戰爭、封鎖、恐怖主義事件、暴亂、動亂、罷工、破壞活動或其他類似的自然或社會事件及一方供應商所遭遇的類似事件。且在該等事件發生後,儘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採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發生或將事件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但該等事件仍導致該方延遲或中斷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9.4不可抗力發生後,受影響方(買方或賣方)應立即將不可抗力發生的情況通知另一方(賣方或買方),並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2 日內提供有效證明。責任方應儘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 2 日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後,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儘快以電傳或傳真通知雙方,並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9.5若賣方向買方交付的裝置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賣方應無條件接受退換並且對再次安裝不收取任何費用;如經除錯或修理該裝置質量仍不符合合同約定,買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賣方應無條件接受退貨並返還買方已支付的合同價款,同時足額賠償因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

10.1合同履行中,如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則應於合同規定交貨日5日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徵得對方書面同意。因合同變更而增減的成本和費用在雙方結算時隨之增減。合同變更後需重新確定交貨期。合同變更的事項雙方需另籤合同補充協議,並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10.2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為列印文字。對任何條款所作的手工修訂都應由雙方在本合同第13條“另行約定事項”中註明並在蓋章確認後生效。

11.1在合同簽定後,買方應向賣方提供買方確認簽字的裝置佈置圖一份,賣方按此佈置圖確認生產安裝。

11.2如佈置圖紙上所標註的技術引數與合同的附件所規定的技術規格有不符,買賣雙方協商處理。

11.3 賣方保證其對轉讓裝置的設計、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等均具有合法智慧財產權,相關專利技術使用許可及資料包括在本合同附件中。

11.4如果任何第三方對買方使用本合同裝置過程中涉及專有技術或專利許可提出任何異議時,賣方應負責處理,買方對此無任何責任。

11.5 本合同生效後 2 年內,如賣方對本合同提供裝置使用專利或專有技術有所發明和改進時,不管其發明和改進是否已獲得專利權,賣方均應向買方免費提供詳細資料。買方有權將上述資料用於裝置使用。如有必要,賣方應給予技術指導,以便這些資料能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後用於裝置實際操作中。

11.6 本合同生效後 2 年內,買方應對本合同規定的專利許可和專有技術對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對參加本裝置的安裝和運轉工作的其他單位除外。在保密年限內,若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的一項或多項,被第三者公開後,買方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1.7 買賣雙方為履行本合同向對方提供的商業和技術資訊 ,雙方均應限定於為履行本合同目的的範圍內使用並採取保密措施,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不得做其他用途或披露給任何第三人。

12.1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買方執兩份,賣方執兩份。

12.2 本合同雙方簽署、蓋章後立即生效。買賣雙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互相寄送合同文字原件。

12.3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可提交買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12.4 本合同技術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檔案,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篇

為增加甲乙雙方的責任感,確保實現各自經濟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及招投標檔案之內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購買 達成如下協議:

二、合同金額 合同總金額: 大 寫:人民幣 萬元整 大 寫: 人民幣 萬元整

1、合同分三批付款:在合同生效後 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 %貨款;裝置安裝除錯完畢,並初步驗收一週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 %貨款;裝置正常執行 天,經雙方正式驗收合格後一週內,甲方向乙方付合同總額 %的貨款;質保期滿後付清餘款。(根據招標檔案的有關規定加以變更及修改)

3、在每期合同款項支付前 天,乙方向甲方開具同等金額的增值稅發票(根據實際情況加以約定)

2、交貨地點: 收貨人名稱:(應為簽約單位名稱) 地址

5、乙方將合同裝置運至美的工業城並經安裝除錯、投入使用並經過甲方驗收合格後,方為裝置交貨日期。(根據實際情況約定交貨日期及何為交貨:如規定供方將裝置安裝除錯、投入使用視為交貨,則對裝置通過甲方驗收合格的時間約定明確)甲方在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提貨,運輸費及運輸保險費均由乙方承擔。 合同裝置的毀損、滅失風險自乙方完成交貨後轉移之甲方。

6、乙方應在合同裝置發運後一個工作日內將發運情況(發運時間、件數等)通知甲方,甲方應在合同裝置到達合同列明的地點後及時將乙方所託運合同裝置提取完畢。

7、甲方提取合同裝置時,應檢查合同裝置外箱包裝情況。合同裝置外箱包裝無損,方可提貨。如合同裝置外箱包裝受損或發現合同裝置包裝箱件數不符,應在 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辦理合同裝置遇險索賠手續。

8、甲方對乙方交付的合同裝置,均應妥善接收並保管。對誤發或多發的貨物,甲方應負責妥善保管,並及時通知乙方,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9、如甲方要求變更交貨地點,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一十五天前通知乙方。由於變更發貨地址增加的運保費由甲方承擔。

1、驗收時間:乙方應於合同生效後 天 內完成裝置安裝除錯,安裝除錯完畢後,甲方應在 天內安排初步驗收。裝置於合同生效後 天內通過雙方的合格驗收並由甲方出具驗收合格書。

1.供方現場人員應遵守需方廠規、制度,如有違規,乙方負責。

3.需方如需邀請供方開展非質量問題處理的技術服務,供應應予協助。

七、人員培訓 乙方負責對甲方操作、維修人員和有關的工藝技術人員進行操作培訓、維修培訓、裝置保養培訓,使之完全掌握全部使用技術,以便使甲方人員正常地使用、維修保養裝置。(根據裝置的技術要求,視具體情況加以約定或在技術協議詳細約定;如無必要,可不約定)

1、自裝置經過雙方驗收合格之日起按生產廠家規定的條款進行免費保修服務,免費保修服務期限為 年。保修期內,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後 天內派人至甲方現場維修。

2、保修期內,如由於火災、水災、地震、磁電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為破壞因素造成的損壞,乙方負責免費維修,裝置材料成本費用由甲方承擔。

3、保修期後,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後 天內派人至甲方現場維修。裝置的維修、更換,甲方酌情收取成本費和服務費,收費標準另行約定。

1、 甲方無故中途退貨,應支付乙方合同總額的5%違約金。(如對方提出類似條款時可作此約定,否則,建議刪除此款)

2、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應支付乙方合同總額2‰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5%. (如對方提出類似條款時可作此約定,否則,建議刪除此款)

3、乙方逾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應支付合同總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逾期交貨超過 天,視為交貨不能,乙方應雙倍返回甲方已付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額30%違約金。

4、保修期內,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保修義務,每遲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1%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其他經濟損失,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乙方超過三十天仍未履行保修義務,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十天內將裝置維修至正常使用的狀態,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換貨或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保修期後,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維修義務,每遲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

付合同金額1%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其他經濟損失,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

5、裝置未按照合同之約定通過甲方驗收合格,每遲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額1%違約金;超過 天仍未驗收合格,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立即返還已收款項並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的其他經濟損失。

十、不可抗力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取得公證機關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證明,並在事件發生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另 一方。雙方同意,可據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的變更及修改須經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變更。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三、合同生效及終止 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後,合同終止。

十四、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