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申請書申請公司清算指導案例3篇 申請公司清算指導案例:一份優秀的公司清算申請書
本文為公司清算申請書申請公司清算指導案例,旨在向讀者介紹申請公司清算的方法和流程,以及常見問題解答。閱讀本文,可為企業進行清算提供一定的指導。
第1篇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於20xx年xx月xx日登記設立,系由xxx和xxx投資設立的企業。註冊資本港幣xx萬元。投資總額港幣xx萬元,經營期限xx年。現有職工xx人。生產經營範圍為:xx.最近一、兩年來,由於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xx年月xx日申請人應付貨款xx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xx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xx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款xx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xx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xx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xx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xx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xx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xx)債務大於資產xx元,嚴重資不抵債。自xx年xx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第2篇
申請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禹都東大街119號9號樓2單元4樓東,聯絡電話:。
第三人:xx集團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股東,住所地:xx。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成立於20xx年11月12日,營業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註冊資本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公司的股東為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額4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80%)和申請人xxx(投資額1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20%)兩人,登記機關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濱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請人的大股東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委託張智華與被申請人的另一小股東申請人xxx在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議,股東雙方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一致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併成立了由xxx、xxx、xxx組成的清算組,xxx為清算組組長。(管理錄)
公司解散後,清算組做了公司職工遣散、資產交接工作,但對公司財產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沒有進行,清算組既沒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也沒有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的規定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形同虛設。為此申請人委託律師於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發出律師函,告知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的相關職權,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187條、189條、190條規定的相關職責,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師函後,要求申請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儘管申請人認為,公司清算地應該在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申請人還是根據要求去台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但申請人去台州市黃巖區兩天,並一直要求清算組立即啟動清算程式,這不但沒有得到相應的迴應,而且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還委託律師與申請人爭辯與清算無關的其它事項,為此,申請人不得不回杭州濱江區,並要求清算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也隨時可以到黃岩清算,對申請人的要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現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樓空,被申請人仍沒有依照《公司法》186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公司的清算處於停滯狀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請人被動地苦苦等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等規定,申請強制清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3篇
申請人xx,男,漢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8號樓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分割剩餘資產,維護申請人之合法利益。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張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東,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區某商務大廈c座11層,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該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該公司解散之後,本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時至今日,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仍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此,申請人身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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