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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份認購協議書4篇 個人股份認購:協議書制訂與商定

本文主要介紹了個人股份認購協議書的內容和作用。個人股份認購協議書是一種股權交易檔案,旨在規範個人購買公司股份的關係和權益分配。通過簽署該協議,股東可以明確雙方的權益和責任,確保交易的合法性與安全性。

個人股份認購協議書4篇 個人股份認購:協議書制訂與商定

第1篇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就甲乙雙方合作建設甲方的企業管理資訊系統,達成如下協議:

本協議為甲乙雙方的初步合作協議,目的是甲乙雙方就甲方的企業管理資訊系統的管理需求、業務流程、資料處理流程等進行考察、研討,制定基於乙方產品的系統解決方案,並就專案的建設實施等有關問題達成協議。

乙方許可甲方使用的軟體產品清單、提供的服務專案及其費用見附件一。

乙方保證所許可的軟體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所附文件的功能說明。

本協議中授權許可指的是軟體使用權許可,許可使用的軟體產品版權屬乙方所有,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甲方按本合同條款規定支付協議書上所列軟體產品的全部軟體使用許可費,乙方授予甲方上述軟體產品的合法使用權。

甲方預計向乙方支付的軟體使用許可費總計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詳細清單見附件。

1、甲方於合同簽訂當日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作為本專案的定金。

2、甲方應於系統投入使用前,向乙方支付所用軟體的使用許可費的50%,並於系統執行3個月內付清餘款。

3、甲方於簽字後1周內向乙方支付二次開發費的50%,並於開發專案完成交付使用後1周內支付40%,餘款在3個月內付清。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關服務費用按月結算,甲方應在相關費用發生後的一個月內支付。

1、乙方許可甲方使用的軟體產品,只限於甲方本身使用,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協議項下的權利或資訊轉讓給任何一方,包括甲方的關聯公司。

2、未經乙方書面授權,甲方不得將乙方授予的軟體使用權進行出租、銷售、轉讓或非存檔目的的拷貝及其他商業用途。

3、未經乙方書面授權,甲方不得對乙方的軟體產品進行修改、反編譯、反彙編或其他任何反向工程。

1、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的附件中未明確的有關服務的內容、要求和費用,視同甲方放棄要求乙方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如甲方提出新的要求,雙方應另行協商,並簽訂相關補充協議。

2、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服務後,有權按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收取相應的費用。

3、甲方已付清上月服務費用後,乙方有義務滿足甲方新的合理服務要求。

乙方保證所許可使用的軟體產品,符合所附文件的功能說明。下述原因引發的軟體問題不在本保證的範圍內:

2、甲方安裝的第三方產品出錯、硬體或網路出錯等。

在甲方完全履行其合同義務之前,乙方應當保留對本合同及其附件下標的物(包括但不限於光碟、加密卡及文件)的所有權利。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執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本協議約定金額的20%。

乙方將不負責任何附帶的、繼起的或非直接原因引發的信譽或商業利潤的損失,也不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由於乙方提供的軟體產品對甲方造成損害或損失,乙方對甲方應採取的補救措施是使軟體的效能符合功能說明。

本協議及其附件中包含的任何一項條款在被認為無效或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情況下,該項條款的無效性或不可執行性不得影響其它條款的執行。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書面許可,甲、乙雙方均不得將本合同中的內容及在軟體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對方的商業資訊向任何第三方洩露。

甲方付清所有的軟體費用後,乙方應給甲方出據相關產品的《終端使用者許可證》。

所有由本協議產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將此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十八、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持_________份,乙方持_________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行生效。

個人股份認購協議書4篇 個人股份認購:協議書制訂與商定 第2張

第2篇

為了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共擔風險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約定地區範圍內,代理推廣由甲方生產的產品。

3、雙方可根據各自意願另行商討續約事宜並簽定新的代理合同書。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屆滿時沒有續簽,則視為雙方自動放棄繼續合作,同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協助乙方制定並指導乙方代理區域內的營銷戰略、銷售形式、管理運作等銷售事宜;

2、負責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產品知識培訓、經銷商營業資料;

3、負責向乙方提供用於產品銷售、促銷、推廣、廣告所需的檔案資料及所需相關證明手續;

4、根據乙方要求,為乙方開具普通發票,甲方承擔底價稅款,超出部分的稅款由乙方承擔;

5、乙方在合同約定的區域內享有獨家代理權。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理區域內直接銷售或授權他人銷售乙方代理的產品。

6、乙方需保證不得在甲方的包裝箱內、或以甲方名義提供給客戶本生態園以外的任何產品。

7、乙方須在規定的時間成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區域代理權;

8、合同終止後單乙方仍享有原有乙方發展的客戶的續費利潤提成。

1、乙方在本區域內進行產品推廣行為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相關法規,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2、乙方負責所代理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招商、銷售及與之相關的一切事宜;

3、乙方在業務活動中進行產品宣傳時,必須嚴格遵守產品廣告批件所核實的標準範圍,不可過於誇大產品及企業的能效;

4、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權區域範圍外以任何名義進行相關銷售活動,如欲擴大代理推廣區域可根據實際銷售情況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申請,經甲方批准後方可進行推廣工作;

5、乙方必須應甲方要求,隨時向甲方報告業務進展及產品流向及客戶反饋實際情況。

7、乙方享有乙方發展單個會員每年充值金額元作為業績的提成。

1、甲方負責將乙方訂購的產品發往乙方代理區域內指定的存放地點,所發生的運輸費、運輸保險費等均由甲方承擔。

2、由於運輸不當引起質量問題或包裝破損及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須在到貨之日起當日內提出異議,並提供運輸部門出具的貨物損壞或丟失證明,甲方負責更換補償等量貨物。

3、乙方保證所收到的產品在符合標準的倉儲條件下存放,否則因儲存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承擔。

1、產生單個會員後乙方向甲方結算單個會員款項,財務確認結算後方可為會員配送;

2、乙方向客戶結算所需發票,須由乙方填製表格後傳真給甲方,甲方在收到傳真後,方可開發票並寄往乙方指定收票人,高出結算底價部分的差價稅款由乙方承擔。

3、乙方如發生提貨業務後一個月內不開發票甲方將不予以開票;

1、因蔬菜是時效性很強的產品,所以一旦甲方接到乙方的配送通知,配送出庫到乙方的產品不予退貨;

2、如乙方的已經辦理入會的會員需要退出會員,乙方通知甲方,甲方根據實際發生的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費用,餘額退還給乙方;

3、如貨物當場驗收因為腐敗、變質,甲方無條件退換貨。。

2、乙方承諾不策劃及運作超出乙方經銷範圍的任何跨區域銷售的行為。

1、雙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如有違約(不可抗拒力除外)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解決。

2、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本合同有效期為年,從雙方簽字之日起(加蓋紅章後)生效。如有異議經雙方協商後可另行簽定補充合同或條款,補充合同或條款加蓋紅章後方可生效且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篇

賠償請求人:李饒豐,漢族,現住cc區cc路cc號,電話:139026。

請求事項:請求因惠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違法造成被查封的財產滅失,侵犯公民的財產權造成損害,賠償請求人損失256286元。

事實根據和理由:以下兩個相關聯的案件,因法院的責任,造成了賠償請求人的損害:

原告:惠州市景龍梁氏實業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金航電子有限公司、吳兆儒。此案由於被告拖欠房租,原告於20xx年10月向城區法院起訴(由水口法庭受理),訴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產裝置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5號第41條規定(以下簡稱《最高院規定》):對動產的查封,應當採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但法院只根據被告9月份的裝置盤點表進行查封,沒有清點、沒有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清單中有一部20xx年購買的貨車,沒有向交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此案在審理中,即20xx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轉移財產。原告即將廠房通道鎖住,同時以書面告知主審法官,請求法庭清點。法官在報告上籤已閱(見附件1),但未進行清點。第二天被告以原告干擾其生產,影響員工工資為由,組織員工去政府上訪。政府要求當地勞動站和法庭儘快處理。於是被告乘機提出搬走。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點核對後搬離廠區,裝置搬離必須經過法院同意 (見附件2)。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時法院沒有派人到場清點和監督。

此案於20xx年8月經二審審結,原告即申請執行。20xx年9月在水口法庭負責執行的楊法官要求下,我帶他們去找過被告。

我因與以上被告產生糾紛,於20xx年11月22日向惠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訴前向城區法院申請查封了被告的賬戶、小汽車、住房,並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裝置,其中裝置是輪候查封。但法院只影印前案的清單,沒有到場核實前案查封的財產是否有變化,更沒有貼封條和公告。20xx年1月15日仲裁裁定下達,同年2月12日我向惠州中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發現本案主要部分是輪候查封,與前一查封案都是城區法院受理,為提高執行效率,方便前後查封併案分配,中院於20xx年6月移送給該院執行(【20xx】惠城執1087號)。

從中院移送至今已近3年,我多次向法院申請併案和參與分配,並追查被轉移的財產、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見附件3至6)。執行官告知我:1、水口法庭不願接案;2、他和鄭副院長几次詢問水口法庭葉庭長,都答覆前案的原告沒有申請執行,因此目前無法併案,也不能去處理被查封的財產。我反覆宣告前案已在執行中,葉庭長是講假話,我已帶過楊法官去執行;20xx年9月至10月間,我和前案的原告四次聯合向鄭副院長和水口法庭書面報告被查封的財產已被轉移,申請追查並扣押被查封的財產(見附件7至10);但法院對我們的報告和請求一直置之不理。據瞭解,今年初被告已正式將被查封的財產全部轉讓給他人,本案已變成無財產可以執行了。

至今被告共去了三次法院。其中第一次(20xx年7月)是因被告不聽傳喚被決定拘留15天,但不知為何在對方拒絕申報財產的情況下提前解除拘留。前二次我都當法官的面強烈要求對方交代被查封財產的去向,被告拒不回答,法官也沒按程式要求被告如實申報財產。直至20xx年9月中旬,被告第三次到法院與我協商支付欠款時,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才遞給被告財產申報表,但被告仍拒絕申報。《最高院規定》(26和30條):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當立即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搜查。 法院對其近3年都拒絕申報財產也不採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枉法的。

令人感到蹊蹺的是,被告被查封的房產是20xx年11月27日到期,到期前我多次要求處理該房產,法官與評估公司去過,但沒見到被告就作罷了。法院在到期後的12月初才去辦續查封,但恰好在續封前幾天,該房產被告已抵押給別人了。對這惡意轉移財產,已構成刑事的犯罪行為,法院一直不去依法追究。

本案應執行20xx69.76元(不含利息),至20xx年3月止,已執行被封賬戶的1940元和小車拍賣款12780元、現金1萬元,餘欠254349元(含利息,見附件11和12)毫無進展。我於去年7月16日向城區人大信訪,至9月中旬法官才通知我一起到水口法庭瞭解情況。經瞭解前案的情況:1、的確是水口法庭同意被告搬走的;2、前案早已由其執行,並已了結。

一、違反查封的程式:對被查封的貨車如果依法向交警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是不會流失的。前後查封都是同一個立案庭進行的,如果其查封時依法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水口法庭就會知道有輪候查封,就不會同意對方搬走。

二、嚴重失職:1、立案庭在辦理輪候查封后沒通知水口法庭,使前後查封沒連結而產生漏洞。2、水口法庭在前案還在審理中的情況下,同意對方將被查封的財產搬走,又不按協議去清點,不去跟蹤登記存放地點;經我們追問,他們無法答覆財產搬到何方;甚至在我們聯合報告財產轉移情況並申請扣押時仍然置之不理,事實上是放棄監管、解除查封。3、對被查封的財產超期才續封,使被查封的財產被惡意抵押,而法院不採取任何追究措施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三、枉法和不作為:前案明明已經執行,法院仍編造理由不予併案;明知對方拒絕申報財產,明知對方已轉移財產但法院仍置之不理,甚至提前釋放對方,使其有充足的時間順利轉移財產。這是其對抗法律、縱容犯法、罔顧上級法院移送執行的意圖所造成的。

可見,是由於法院的責任,使本案從有財產可執行,變成無財產可執行。現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請核准。

第4篇

房屋拆遷賠償協議書甲方:乙方:甲方因集鎮發展建設的需要,需長期有償使用乙方非耕地一塊,雙方本著既保證單位需要,又節約用地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律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及面積甲方所需使用的土地位於,鎮政府對面的一塊宅基非耕地。總面積畝,四至長寬如圖所示。

二、土地補償補助標準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按有關規定和評估價付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每畝16055元,計款318290.3元;房屋拆遷賠償費計款189367.6元;墳墓51座,每座300元,計款15300元;樹木451棵,每棵10元,計款4510元,合計款527467.9元。

三、付款方式及時間自簽訂協議之日,補償費待地面附作物拆遷完畢,鎮政府驗收合格後全部付清。乙方因農戶之間地皮分配時所發生的糾紛由乙方負責全權處理。

四、自協議簽訂後,甲方長期使用該地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干擾和阻撓甲方對該土地的使用權。地款兩清,永無糾纏。

五、此協議一式10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送有關部門若干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