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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字5篇 示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完美範例!

本文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字,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撰寫的標準合同樣本,旨在為各級政府及相關企事業單位提供參考,確保土地利用、開發、出讓等過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規範性。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字5篇 示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完美範例!

第1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 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訊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颱風、爆炸、戰爭。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地塊編號為 .(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專案(建設專案),亦准許開辦一些與工業專案(建設專案)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徵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鑑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於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後,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並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 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專案,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專案地塊的使用權。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字5篇 示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完美範例! 第2張

第2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本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內。

4.出讓方以現狀出讓給受讓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位置見附圖。

6.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始計算,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

8.地價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以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一次性向出讓方交納土地出讓金。

9.在受讓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後,出讓方向受讓方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並註明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不頒發。

10.受讓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其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年限內按照《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可依法附隨房屋所有權一同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附隨房屋一同繼承。

11.受讓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

12.土地使用權因出讓所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終止手續按《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及《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13.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4.雙方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自覺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5.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1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7.本合同正本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兩份,市、區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各一份。

出讓方(蓋章):___________受讓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產別: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種類:__________________收件日期:______年______月

附記:另有間建築面積m2與鄰戶共有共用,不在以上間數以內。

房產所有證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繼承證明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有執照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委託書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房屋產權單位(原房改前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

本棟樓房(部分房屋)的用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時間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讓合同號為京房地出字第號。此次為本棟樓房用地第次辦理交納土地出讓金手續。購買方在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後,即獲得到年月止住宅用地年出讓土地使用權,購買者具有的權利與義務與京房地出字(年)第號出讓合同中受讓方具有的權利與義務相同。

備註:此次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手續時交納(補交)出讓金。

第3篇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專案。(注:根據具體專案、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准後,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於_____年__月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2.1?乙方在出讓宗地範圍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_____________;

(3)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

(4)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

2.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築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3.1?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_的有關規定。

3.2?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

3.3?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_____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4.1?乙方必須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築面積不少於可建總建築面積的___%的建築工程量。

4.2?乙方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築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或其它附著物。

5.1?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汙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介面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用地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於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

?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在土地作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專案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第4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_省(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訊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颱風、爆炸、戰爭。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專案(建設專案),亦准許開辦一些與工業專案(建設專案)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徵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後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_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鑑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_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於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_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_____日後,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並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專案,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專案地塊的使用權。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_________項解決: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第5篇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 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籤認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汙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介面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輸。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山、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經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租。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是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功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員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籤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