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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5篇 愛情的保險箱:婚前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是指在婚姻關係建立前,雙方自願協商、達成約定的一種書面協議。它涉及到夫妻財產分割、繼承等問題,一旦簽署,將對雙方的財產和權益產生重要影響。本文將從婚前協議書的定義、意義和簽署流程等方面進行詳細介紹。

婚前協議書5篇 愛情的保險箱:婚前協議書

第1篇

導語: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經平等、自願、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婚後可以共同使用,但歸各自所有,不屬共同財產。

二、甲、乙婚後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___元,為雙方共同生活所用,其餘的分屬各自所有,不屬共同財產。

三、甲、乙婚前或婚後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婚前協議書5篇 愛情的保險箱:婚前協議書 第2張

第2篇

甲乙雙方於x年x月x日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雙方願共同一起生活。婚姻法律關係除涉及人身關係之外,還包括財產關係。為了明確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財產的範圍和歸屬,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甲方的xx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3、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2.本協議簽訂過程中所涉及的公證等有關費用,均由承擔。

3.本協議書一式叄份,協議雙方及公證機關各執壹份,自協議被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3篇

雙方因相識戀愛至今,感情真摯,現準備登記結婚,為妥善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避免影響婚後夫妻感情或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特就有關婚前和婚後的情況約定如下:

第一條 男方婚前有債權 元,債務 元;女方有債權 元,債務 元。雙方確認以上債權債務屬於個人的債權債務,結婚後,上述權利和義務各自享有和承擔。

第二條 婚後,如果一方出現經濟困難,另一方可以自願代替償還債務。

第三條 婚前,男方有以下財產,屬於男方個人所有:

第四條 婚前,女方有以下財產,屬於女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 雙方確認,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因雙方結婚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對於在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貸款,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第七條 男女雙方上述財產在婚後的收益,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第八條 為籌辦雙方婚禮和以後生活的需要,雙方以及雙方的親友為男女雙方購買以下財產:

雙方確認,上述財產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第九條 雙方結婚後均負有忠誠義務,應當尊重對方,理解對方,照顧對方。

第十條 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中,對於家庭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任何一方不得瞞著對方作出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第十一條 鑑於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異,男方應當負責家庭中的體力活,承擔起照顧女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 家務活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能從事家務活時,另一方應當理解。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現工作調動等原因,一方需要離開家庭所在地時,應當提前與另一方協商,另一方應當給予諒解。

第十四條 結婚後,雙方的所有沒有在此協議中約定的收入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置權,一方在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超過 萬元時,應當事先同另一方協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產生的債務由作出決定方承擔,離婚時,此項債務作為作出決定方的個人債務,不得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五條 婚後,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由個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經濟困難,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婚後,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時,雙方均有義務從各自財產中支付,但事後有權從夫妻共同財產中補回。

第十七條 子女有權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給予經濟幫助,雙方均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自己和對方父母的義務,不得虐待、遺棄、侮辱對方父母。

第二十條 照顧雙方父母及親友禮品饋贈,優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第二十一條 雙方應當平等的對待雙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別性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在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時,可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第二十三條 因一方身體原因,導致雙方不能過正常夫妻生活時,另一方主有權提出離婚。此種情況下離婚,雙方均視為無過錯方。

第二十四條 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二十五條 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應當承擔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費用的一半,一方有權通過協商或訴訟的途徑主張。

第二十六條 離婚後,無論基於何種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發表對另一方帶有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更不得做出影響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無過錯,若另一方堅持提出離婚,應當給予患病方充分的補償,以保證患病方日後得到妥善的治療。若日後補償費用不足,提出離婚方仍然應當承擔另一方治病費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時,患病方有權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因一方過錯導致男女雙方離婚時,過過錯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拿回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

第二十九條 過錯方承諾,在離婚時另外給另一方一次性補償元人民幣。

第三十一條 離婚時,對於子女的歸屬,應當優先徵求子女的意見,若子女決定跟隨一方時,被跟隨方不得拒絕,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若子女年齡小於十週歲,過錯方應當優先聽從另一方對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異議。無過錯方在作出安排時,應當適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無過錯方,過錯方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於 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四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過錯方,無過錯方也同意,無過錯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

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於 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五條 子女在男女雙方離婚後,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學等原因而需要較大費用時,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另一方應當及時支付,但事後另一方應當償還,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三十六條 無論女子跟隨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的權利,但不得影響孩子的學習和被跟隨方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中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視為雙方享有平等權利和義務,但一方能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4篇

男方:某某,男,漢族,_年_月_日生,住在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女方:某某,女,漢族,_年_月_日生,住在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男方與女方於_年_月認識,於_年_月_日在_登記結婚,婚後於_年_月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因_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兩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兒子/女兒_由女/男方撫養,隨同女/男方生活,撫養費由男/女方全部負責,男/女方應於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給女/男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元,男/女方應於每月的1-5日前將兒子/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男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__________)。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女方可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女方每月可探望兒子/女兒一次或帶兒子/女兒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男方,女/男方應保證男/女方每月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⑴存款:兩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元,兩方各分一半,為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於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給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於_年_月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元給男方。

⑶其他財產:婚前兩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兩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兩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方於_年_月_日向xxx所借債務由_方自行承擔)

兩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也可以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給女方。鑑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_年_月_日前支付完畢。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元給對方(/按支付違約金)。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兩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兩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

第5篇

茲因立約人________、________情投意合,爰訂於__________年____月__日在____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夫冠以妻之姓□妻冠以夫之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________,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法定財產製,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製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________,妻負擔______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人民幣____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五)不得為其它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九、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人民幣________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