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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方案

股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方案

股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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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我縣股級幹部選拔任用和管理,形成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根據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縣直部門和鎮(街道)股級幹部的選拔任用,一般在本單位、本系統內部實施。

第二條 股級幹部的選拔任用主要採取民主推薦考察方式。如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採取競爭上崗方式選配。

第三條 選拔任用股級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四條 選拔任用股級幹部必須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單位黨委(黨組)履行選拔任用股級幹部工作的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的條件

第六條 股級幹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其他知識,有一定的理論基礎。

(二)理想信念堅定,有一定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鑑別力,能自覺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並取得明顯成效。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勝任崗位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加強道德修養,品行端正,作風優良,依法辦事,勤政廉潔,勇挑重擔,敢於擔當,密切聯絡群眾,自覺接受監督。

(六)大局意識強,能自覺維護和執行集體作出的決定、決議。有較強的團結協作意識,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條 提拔擔任股級幹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資格:

(一)應當具備2年以上工齡;

(二)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條件。選拔擔任黨內職務的,必須是中共正式黨員,且應具有一定的黨內工作經歷;

(五)具備崗位對應的公務員或事業幹部身份。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參加股級幹部選拔:

(一)正在受司法機關立案偵察、紀檢監察部門立案審查的;

(二)黨紀處分所規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滿的;

(三)受政紀處分尚未解除的。

第九條 股級幹部選拔以年輕幹部為主,同時注意合理用好各年齡段的幹部,選拔一定數量的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非中共黨員幹部。

第三章 動 議

第十條 黨委(黨組)根據工作需要,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瞭解掌握的情況,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十一條 初步建議經主要領導同意後,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薦工作程式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確定選拔職位後,要制定民主推薦工作方案。方案內容包括:民主推薦的職位、推薦方式、擬任人選任職資格、推薦時間、考察組成員等。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一般實行定向推薦,即針對具體的職位推薦人選。推薦時由單位黨委(黨組)及其政工部門主持。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三條 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科級幹部;

(二)機關內設機構中層幹部、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單位人數在50人以上的,一般由與推薦職位關聯度、知情度較高的幹部職工參加。單位人數在50人以下的,全體幹部職工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下級單位主要負責人蔘加。

參加民主推薦的人數一般要達到應參加人數的80%以上。

第十四條 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召開推薦會進行會議推薦。公佈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向參會人員提供符合條件的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參會人員填寫民主推薦意見表。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談話推薦時,對推薦人選的姓名、推薦的理由要記錄清楚。個別談話人員範圍同參會人員範圍一致,可以適當調整。

(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形成民主推薦情況報告。

(四)向單位黨委(黨組)彙報推薦情況。

第十五條 民主推薦一般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個別談話推薦。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推薦情況,經黨委(黨組)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十六條 確定考察物件。單位黨委(黨組)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結合職位特點、幹部結構等,集體研究確定考察物件。確定考察物件後,應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

第五章 競爭上崗工作程式

第十七條 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進行,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競爭上崗的職位、數量和範圍。

第十八條 競爭上崗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公佈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採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也可以先進行民主推薦);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六)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九條 競爭上崗應當制定實施方案。方案內容包括:指導思想、競爭職位、任職條件、選拔範圍、方法程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方案應當徵求幹部群眾的意見,由黨委(黨組)討論決定。方案確定後,應將主要內容在本部門及所屬有關單位公佈。方案設定的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不得因人設定資格條件。

第二十條 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競爭上崗職位設定既可以設定到具體的職位名稱,也可以只設置競爭上崗的職位數量。競爭上崗職位設定到具體職位名稱的,每個職位報名人數必須達3人及以上,方能開展競爭上崗。僅有個別人報名,形不成有效競爭的職位,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的範圍,允許填報該職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競爭上崗只設置職位數量的,報名人數必須多於競爭上崗職位數量,方能開展競爭上崗,根據競爭上崗能力測試、測評、考察情況和幹部的個人特點,確定具體擬任職位。

報名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自願填報競爭職位,在報名過程中,應當允許報名人員查詢各職位報名情況,可在規定的時間內調整所報職位。

第二十一條 報名結束後,按照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並公佈結果。

第二十二條 能力和素質測試結合本單位實際採取適當方式進行,主要測試競爭者實際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能力和素質測試結果按百分制計算,一般佔綜合成績80%左右。

第二十三條 民主測評主要對競爭者的德才表現進行評價。民主測評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項,每項設定評價要點及參考分值,由參會人員填寫評價分數,最後彙總計算每位競爭者的平均分數。民主測評按百分制計算,一般佔綜合成績20%左右。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不列為考察物件。

參加民主測評人員範圍可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確定考察物件。根據競爭者的綜合成績,經黨委(黨組)研究,確定各職位考察物件,考察物件一般應多於該職位所需人數。確定考察物件後,應在本單位或本系統範圍內進行公示。

第六章考 察

第二十五條 確定考察物件,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情況或競爭上崗測試結果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簡單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物件: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兩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七條 單位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物件後,要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的內容包括:(1)考察物件姓名及職務;(2)考察內容。全面考察瞭解考察物件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瞭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於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瞭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展的實際成效。加強作風考察,深入瞭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瞭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等情況;(3)考察方法和步驟。主要採取發放民主測評和徵求意見、個別談話、實地走訪、查閱幹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物件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瞭解情況。(4)提出有關要求。提出考察工作的紀律,明確考察工作的責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項。(5)考察組成員組成及時間安排等。

第二十八條 組織考察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釋出考察預告。

(二)召開會議,進行書面民主測評和徵求意見。發放《民主測評和徵求意見表》,對考察物件進行民主測評和徵求意見。測評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項,徵求意見分為同意任職、不同意任職兩項。

參加會議人員範圍: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機關內設機構中層幹部、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人數在50人以上的,與考察物件關聯度、知情度較高的幹部職工參加;單位人數在50人以下的,全體幹部職工參加。參加書面民主測評和徵求意見會人數一般要達到應參會人數80%以上。

(三)個別談話。重點了解考察物件德、能、勤、績、廉的綜合表現以及徵求談話物件是否同意考察物件提拔任職的意見。個別談話人員範圍同參會人員範圍一致。

(四)查閱幹部檔案和有關工作資料,核實考察物件有關資訊。

(五)考察組彙總書面民主測評、徵求意見和個別談話情況,形成考察情況報告和考察物件《個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內容:考察物件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與不足;競爭上崗綜合成績、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考察組成員(簽名)、形成時間。

(六)將考察情況與考察物件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物件作出評價,研究提出考察物件是否任用的初步意見,向單位黨委(黨組)彙報考察情況。

(七)考察材料立卷歸檔。考察中形成的材料,除原始的民主推薦和測評表妥善儲存一定期限後集中銷燬外,其餘材料要及時清理歸檔。歸檔材料包括:《考察情況報告》、《民主推薦情況報告》、《個人考察材料》、《民主測評、徵求意見及談話情況彙總表》、《民主推薦彙總表》、談話記錄、《考察方案》、《民主推薦方案》或《競爭上崗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九條 股級幹部擬任人選,應當聽取單位紀(工)委(紀檢組、黨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條 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組長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組織(人事)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第七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 單位黨委(黨組)對股級幹部任用進行集體討論,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

黨委(黨組)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二條 單位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政工負責人,逐個介紹股級幹部擬任人選的民主推薦或競爭上崗測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的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三條 縣直部門派駐鎮(街道)站所的股級幹部擬任人選的醞釀,縣直部門黨委(黨組)要書面徵求鎮黨委(街道黨工委)的意見。協管方收到主管方徵求意見函後15日內未予答覆的,視為同意。意見不一致時,由組織、人社部門協調解決。

第三十四條 單位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須到縣編委辦填寫《股級崗位使用審批表》。

第三十五條 呈報和審批許可權:

(一)縣六大機關股級職務呈報縣委組織部審批同意後再由各單位黨委(黨組)行文任免。

(二)縣政府直屬部門股級職務、衛生系統股級職務呈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同意後再由各單位黨委(黨組)行文任免。

(三)單位黨委(黨組)自行任免的股級職務範圍:各鎮(街道)股級職務任免由各鎮黨委(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於行文後15日內報組織、人社部門備案(公務員報縣委組織部,事業人員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公安局股級職務由縣公安局黨委任免,縣國土資源系統股級職務由縣國土資源局黨組任免,於行文後15日內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四)教育系統股級職務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同意後再由縣教育局黨組行文任免,各村級完小校長、鎮(街道)幼兒園園長及各學校不定級別的相關機構人員任免由縣教育局黨組自行任免,於行文後15日內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教育系統學校級別按縣組通(2008)50號檔案規定執行)。

(五)不符合資格條件任免、任免程式不符合規定的,將撤銷該任免,並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及政工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六)需要呈報組織、人社部門審批的股級幹部任免職的材料包括:《黨委(黨組)的任免職請示》(縣直部門沒有黨組的以單位的名義上報)、《黨委(黨組)會議記錄》、《幹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競爭上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薦及考察方案》、《股級崗位使用審批表》、檔案管理部門提供的幹部基本情況及簡歷材料,其中《幹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其它材料一式兩份。

(七)需要報組織、人社部門備案的股級幹部任免職的材料包括:《任免職檔案》、《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一式兩份。

第八章 任 職

第三十六條 實行股級幹部任前公示制度。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公示期不少於三個工作日。經公示後沒有問題反映或有問題反映但調查核實不影響任職的方能報批或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七條 股級幹部的任免職時間按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經選舉產生的,自當選之日起計算;

(三)呈報組織、人社部門批覆任職的,自組織、人社部門批覆之日起計算。

(四)需由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武部任免的,自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武部決定任免的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