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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政策彙總

宅基地是家庭戶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以下是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的農村宅基地政策彙總,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農村宅基地政策彙總
一、宅基地的概念
  
  (一)特點:集體所有、成員使用、無償取得、長期佔有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於本集體經濟組織(行政村或生產隊)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
  
  (二)宅基地如何申請
  
  流程:農戶申請、村組稽核、鄉鎮審批
  
  案例:本院(2020)川1102行初97號案件
  
  案件主要事實:2020年3月24日,犍為縣公安局玉津派出所對原告鄧某某作出《關於不予辦理分戶申請的答覆書》(簡稱《不予分戶答覆》),以原告未提交房產手續或者國土部門出具的關於宅基地分戶回函,其分戶申請不符合分戶政策,不予辦理。原告對《不予分戶答覆》不服,申請複議。2020年5月14日,犍為縣政府作出犍府復〔2020〕1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認為《不予分戶答覆》符合規範農村地區戶籍登記原則等規定。對《不予分戶答覆》決定維持。
  
  主要裁判觀點:應當由公安部門通報國土部門,對原告是否具備獲批宅基地條件和相關資料進行初核,並將國土部門初核結果作為其作出是否分戶的依據。甚至可以由公安部門先行予以分戶,再通報國土部門,按照程式辦理。
  
 二、宅基地能否繼承
  
  特點: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
  
  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法定程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行安排。
  
 三、關於一戶一宅問題
  
  特點:一戶一宅、限定面積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一戶多宅”合法情況:
  
  1.繼承:房屋作為農戶的私產是可以繼承的,加之“地隨房走”的原則,因繼承農房佔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戶多宅,可以進行確權。
  
  2.買賣:在同一個村集體內進行宅基地合法買賣,注意簽訂購買合同和產權的過戶,在沒有分戶之前的一戶多宅也應當予以確權登記。
  
  3.政策原因:參軍入伍、外地上大學遷回農村需要宅基地。
  
  4.面積總和符合宅基地面積標準。
  
  5.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而另行建房。
  
四、宅基地如何流轉收回
  
  特點:規劃管控、內部流轉
  
  (一)城鎮居民能否到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
  
  (二)哪些情況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村裡人進城——宅基地上房屋閒置倒塌——兩年沒有修復
  
  2.城裡人進村——房屋不能翻建重建,房屋一旦倒塌,宅基地也將被收回。
  
  3.因房屋繼承而導致的宅基地收回情況:(1)房屋無人繼承。(2)城鎮居民繼承房屋,一旦房屋倒塌,宅基地將被收回;
  
  4.亂佔耕地建造房屋。
  
  (三)宅基地利用:
  
  發展鄉村旅遊、休閒農業,發展農產品冷鏈,進行農村閒置宅基地整治。
  
  (四)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方式:
  
  轉讓(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和出租(最長租賃期限為20年)
  
  五、權屬糾紛如何處理
  
  特點:先協調處理、先行復議、複議後起訴
  
  涉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1.先協商;2.協商不成,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3.先行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對侵犯自然資源(宅基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行為的是實行先行復議原則,即對行政機關處理結果不服的,應先行復議,對複議結果不服才能起訴。4.宅基地糾紛還可通過人民調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