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制度
戶口檔案2.37W
【背景連結】
5月27日,國務院轉發了國家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在“推進城鄉改革”部分提到,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將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落戶條件的政策。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這是首次在國務院檔案中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
[定義]
居住證制度是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之一。居住證是中國一些城市借鑑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積極嘗試,為中國製定技術移民辦法。持有居住證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現狀]
上海、深圳、青島等城市為引進人才,都相繼出臺了工作居住證制度。持有居住證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目前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城市有珠海、廣州、東莞、佛山、大連、太原、深圳、嘉興、慈溪、長春。
改革戶籍的籲求很高,不過在絕大多數地區仍處在停滯狀態。即使在實行了居住證制度的上海、重慶和廣東等地,後續的改革也較遲緩。這主要是因為社會管理對戶籍的路徑依賴較強,涉及這個功能的變動勢必引起連鎖反應。
【標準表述】
[原因]
戶籍制度限制了人自由選擇居住的權利,阻礙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因此國家一直在進行戶籍制度改革,而改革趨勢也越來越緊迫。居住證只是改革道路中的一箇中轉站,它主要行使的是登記的功能,而非與戶籍相似的管制功能。
[意義]
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
首先暫住證制度暗含著對外來人口的某種排斥。“暫住”者,顧名思義“暫時居住”也,這就在時間上作出了一定限制。將暫住證制度改為居住證制度,有利於城鄉、城際藩籬的破除。
其次居住證制度的設想是推動戶籍制度改革,以便非城市戶籍人口進入城市但未達到落戶要求者,能通過居住證享有部分城市福利,包括住房、教育、醫療和養老方面的福利,從中折射出的,是**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
居住證代替暫住證,體現出**對流動人口權利的重視,具有進步意義。
[作用]
居住證制度是戶籍改革過渡階段的權宜之舉,它所標誌的是城市戶籍人口以及外來人口,解決外來人口問題的根本出路則在於徹底的戶籍制度改革。
[措施]
居住證制度沒有理由裹足不前,可行的辦法就是進一步剝離依附在戶籍上的公民權利和社會福利,將其轉移到居住證上,杜絕重新設定苛刻的享有資格,真正削低戶籍門檻,提高居住保障。
第一,推行城市居住證制度,要把解決農民工進城問題作為推行居住證制度的重要目標之一,真正突破戶籍制度改革。
一是由國務院統一制訂《城市居住證制度實施辦法》,統一明確推行居住證制度的基本標準和內容,重點在沿海等勞動力輸入地全面推行居住證制度。
二是明確界定居住證性質為“對當地享有正常工作,符合一定條件的現有流動人口給予基本保障”,降低准入門檻標準,規定有正常工作崗位並有一定就業年限就可准入,廢除關於高學歷和擁有商品房產權等標準條件設定,以便長期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工能取得申辦居住證資格。
三是要確定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當地戶籍人口在就業、社會保險、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最低基本社會保障內容,如:享受就業服務、培訓;申請辦理車輛入戶和機動車執照;享受子女就學、公共租賃住房和其他社會保障房入住資格等。
第二,強化居住證改革,要彌合流動人口與城市的雙重割裂。
一是公民權利與戶籍限制的分割。
二是所定居城市與所享受社會福利的斷裂。補足欠賬,一方面是拿出更多的公共財政補貼居住證,另一方面是開放居住證的適用範圍,不要再作封閉,更不要繼戶籍之後再次設定同樣性質的新障礙。
第三,推行居住證制度,應該注重對流動人口實實在在的保護與服務,這就需要解決流動人口的制度性問題。
居住證代替暫住證,不是戶籍制度的改革。在執行中央政策的過程中,暫住證改為居住證應該具備更多內涵,不能僅僅換封皮,而應該對流動人口的實實在在的保護與服務。因此,要在福利制度上解決流動人口的難題,需要解決這樣三個制度性問題:
一是高中階段教育對流動人口子女的開放,以居住地安排大學聯考政策的開放。教材的地區分割性特點,使流動人口子女不得不回戶籍所在地參加大學聯考。因此,需要城市對流動人口子女高中階段教育和大學聯考政策的開放。對於絕大多數城市來說,國中、高中畢業生的數量已經下滑,城市原有的教育資源完全可以與流動人口子女共享。
二是城市對流動人口的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開放。如果沒有住房,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村流動人口就不得不在城市的城鄉結合部尋找駐地。而城鄉結合部的城市公共資源,像教育和醫療資源等,都是最薄弱的。這就將城鄉差距變相地帶入了城市,形成新的二元差距。流動人口仍然被處於相對剝奪地位。故保障性住房,是流動人口能否被城市化的一個非常主要的變數。
三是城市對流動人口政治權利的開放。現在的流動人口進入城市,實質上解決的是城市的勞動力所需,流動人口並沒有被視為具有同等社會地位的政治主體。流動人口對城市的管理、資源配置、選舉等都難以參與,如果沒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保障,流動人口就永遠被視為二等公民,難以體現出同城同待遇。
5月27日,國務院轉發了國家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在“推進城鄉改革”部分提到,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將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落戶條件的政策。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這是首次在國務院檔案中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
[定義]
居住證制度是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之一。居住證是中國一些城市借鑑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積極嘗試,為中國製定技術移民辦法。持有居住證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現狀]
上海、深圳、青島等城市為引進人才,都相繼出臺了工作居住證制度。持有居住證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目前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城市有珠海、廣州、東莞、佛山、大連、太原、深圳、嘉興、慈溪、長春。
改革戶籍的籲求很高,不過在絕大多數地區仍處在停滯狀態。即使在實行了居住證制度的上海、重慶和廣東等地,後續的改革也較遲緩。這主要是因為社會管理對戶籍的路徑依賴較強,涉及這個功能的變動勢必引起連鎖反應。
【標準表述】
[原因]
戶籍制度限制了人自由選擇居住的權利,阻礙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因此國家一直在進行戶籍制度改革,而改革趨勢也越來越緊迫。居住證只是改革道路中的一箇中轉站,它主要行使的是登記的功能,而非與戶籍相似的管制功能。
[意義]
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
首先暫住證制度暗含著對外來人口的某種排斥。“暫住”者,顧名思義“暫時居住”也,這就在時間上作出了一定限制。將暫住證制度改為居住證制度,有利於城鄉、城際藩籬的破除。
其次居住證制度的設想是推動戶籍制度改革,以便非城市戶籍人口進入城市但未達到落戶要求者,能通過居住證享有部分城市福利,包括住房、教育、醫療和養老方面的福利,從中折射出的,是**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
居住證代替暫住證,體現出**對流動人口權利的重視,具有進步意義。
[作用]
居住證制度是戶籍改革過渡階段的權宜之舉,它所標誌的是城市戶籍人口以及外來人口,解決外來人口問題的根本出路則在於徹底的戶籍制度改革。
[措施]
居住證制度沒有理由裹足不前,可行的辦法就是進一步剝離依附在戶籍上的公民權利和社會福利,將其轉移到居住證上,杜絕重新設定苛刻的享有資格,真正削低戶籍門檻,提高居住保障。
第一,推行城市居住證制度,要把解決農民工進城問題作為推行居住證制度的重要目標之一,真正突破戶籍制度改革。
一是由國務院統一制訂《城市居住證制度實施辦法》,統一明確推行居住證制度的基本標準和內容,重點在沿海等勞動力輸入地全面推行居住證制度。
二是明確界定居住證性質為“對當地享有正常工作,符合一定條件的現有流動人口給予基本保障”,降低准入門檻標準,規定有正常工作崗位並有一定就業年限就可准入,廢除關於高學歷和擁有商品房產權等標準條件設定,以便長期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工能取得申辦居住證資格。
三是要確定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當地戶籍人口在就業、社會保險、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最低基本社會保障內容,如:享受就業服務、培訓;申請辦理車輛入戶和機動車執照;享受子女就學、公共租賃住房和其他社會保障房入住資格等。
第二,強化居住證改革,要彌合流動人口與城市的雙重割裂。
一是公民權利與戶籍限制的分割。
二是所定居城市與所享受社會福利的斷裂。補足欠賬,一方面是拿出更多的公共財政補貼居住證,另一方面是開放居住證的適用範圍,不要再作封閉,更不要繼戶籍之後再次設定同樣性質的新障礙。
第三,推行居住證制度,應該注重對流動人口實實在在的保護與服務,這就需要解決流動人口的制度性問題。
居住證代替暫住證,不是戶籍制度的改革。在執行中央政策的過程中,暫住證改為居住證應該具備更多內涵,不能僅僅換封皮,而應該對流動人口的實實在在的保護與服務。因此,要在福利制度上解決流動人口的難題,需要解決這樣三個制度性問題:
一是高中階段教育對流動人口子女的開放,以居住地安排大學聯考政策的開放。教材的地區分割性特點,使流動人口子女不得不回戶籍所在地參加大學聯考。因此,需要城市對流動人口子女高中階段教育和大學聯考政策的開放。對於絕大多數城市來說,國中、高中畢業生的數量已經下滑,城市原有的教育資源完全可以與流動人口子女共享。
二是城市對流動人口的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開放。如果沒有住房,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村流動人口就不得不在城市的城鄉結合部尋找駐地。而城鄉結合部的城市公共資源,像教育和醫療資源等,都是最薄弱的。這就將城鄉差距變相地帶入了城市,形成新的二元差距。流動人口仍然被處於相對剝奪地位。故保障性住房,是流動人口能否被城市化的一個非常主要的變數。
三是城市對流動人口政治權利的開放。現在的流動人口進入城市,實質上解決的是城市的勞動力所需,流動人口並沒有被視為具有同等社會地位的政治主體。流動人口對城市的管理、資源配置、選舉等都難以參與,如果沒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保障,流動人口就永遠被視為二等公民,難以體現出同城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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