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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經紀合同5篇

只有建立在平等尊重基礎上寫的合同才是有價值的,在制定一份合同時,我們需要表達準確無誤哦,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您推薦的演藝經紀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

演藝經紀合同5篇

演藝經紀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經紀人)

性別: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傳真:

e_mail: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藝員)

性別: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傳真:

e_mail:

地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甲方為乙方的經紀人。雙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條款簽訂經紀合同,並嚴格遵守。有關合約內容如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聘請甲方為經紀人,在合同期間由甲方全權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廣播、電視、廣告、代言、電影、錄音、錄影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或非商業活動,以及與乙方公眾形象有關的活動。乙方為此支付甲方經紀費用。

二、合同期限

為期十年,自簽約後立即生效,開始期以簽約當天日期為準。

三、合同期內,甲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甲方應努力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及其他方式宣傳乙方,儘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過強有力的宣傳運作獲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眾藝員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間獨家擁有乙方之名稱、肖像及聲音的商業和非商業的公眾活動代理權,並擁有乙方錄製演唱之音樂製品(含錄音帶、cd、vcd、ld、mp3及其他由於科技發展而使用的新型載體之音像製品)出版、發行等相關事項的代理權。

3、甲方有權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藝工作並作為乙方的委託代理人簽署有關演藝合同,但合同內容應徵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間,甲方對乙方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活動相關之活動擁有最終決定權,乙方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參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但是必須充分考慮到乙方的身心狀況和勞動強度,在乙方可以勝任的情況下,乙方應參加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

4、乙方從事商業性演藝或非商業性演藝活動的有關工作酬勞,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時,甲方應盡力協助追討,並承擔相應的損失比例,但不負責賠償。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場合演出或參加其他活動時,甲方有義務派出宣傳人員陪同前往,以保障宣傳效果。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聯絡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與甲方取得聯絡。

四、合同期內,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根據甲方的安排進行演藝活動。

2、乙方有權參加與其本人有關的歌曲創作、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事業有關的相關活動的企劃過程並瞭解收支情況,表達個人意願。但是一經甲乙雙方商定確認,乙方必須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影、宣傳等內容,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為商業目的為甲方指定範圍以外的個人或機構錄製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參加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演出、形象展示有關的照片,不得擅自實施整形手術(包括面部、身體、髮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錄音、錄象、拍攝專輯、製作mtv等活動中,資金應由甲方負責安排,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業等情況下發生的收入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如乙方的受贈、繼承、買賣有價證券、個人投資等。

6、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聯絡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與乙方取得聯絡。

7、乙方有權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的領域內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對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權按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勞動的權力、義務以及休息。如果因為演藝事業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點的,乙方有權進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應自尊、自重、自愛,在甲方的協助下慎重對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眾形象得到儘可能的維護和提高。乙方在向新聞媒體以及任何個人、機構公佈自身的隱私、立場、觀點時,應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1、在合同期間,乙方不得聘請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擔任其演藝事業的經紀人。

11、方有權對自身的企劃、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議並與甲方協商解決。

12、乙方將承擔保密義務,確保任何與甲方合作的內部事務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對外公佈。

13、乙方如果因為不可抗力退出演藝事業,復出後應繼續聘請甲方擔任經紀人,除非甲方拒絕或因個人問題不能繼續勝任。

五、酬金、稅費:

乙方從事商業或非商業演出活動及有關工作之酬勞(限於貨幣、實物等),應有甲方代為收取並支付相關個人所得稅。

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勞之情況時,乙方同樣在收取酬金後兩週內主動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乙方收取稅後酬勞的3%,剩餘7%由甲方支配,該7%包括乙方演藝事業運作費用和甲方的經紀人代理費。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繼續為乙方提供經紀服務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藝事業受到不應有的負面影響時,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變更時應採取書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適合從事演藝事業(身體、名譽等遭受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內,乙方如因意外使身體或外型受到傷害並影響其外在形象時,甲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損乙方公眾形象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之原則進行合作,一旦出現糾紛,應儘可能地協商解決,但是發展到只能用終止合同的辦法才能解決問題時,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誠實履行合同及違反合同條款時,視違約情節,按照下列條款單獨或並處:

1)延遲或停止違約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藝、宣傳等運作活動;

2)將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繳付守約方;

3)罰款,罰款金額按照簽約以來歷年累計收入總額的3%計算,並繼續履行合同;

4)終止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人民幣1萬元整。

八、糾紛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以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北京市公證處儲存一份。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經北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十、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無正文。

甲 方(籤蓋):____________ 乙 方(籤蓋):

甲方簽約日期: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乙方簽約日期: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日

演藝經紀合同篇2

甲方:(經紀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乙方:(藝員)

性別: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傳真:

e_mail:

地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甲方為乙方的經紀人。雙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條款簽訂經紀合同,並嚴格遵守。有關合約內容如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聘請甲方為經紀人,在合同期間由甲方全權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廣播、電視、廣告、代言、電影、錄音、錄影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或非商業活動,以及與乙方公眾形象有關的活動。乙方為此支付甲方經紀費用。

二、合同期限

為期二十年,自簽約後立即生效,開始期以簽約當天日期為準。

三、合同期內,甲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甲方應努力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及其他方式宣傳乙方,儘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過強有力的宣傳運作獲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眾藝員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間獨家擁有乙方之名稱、肖像及聲音的商業和非商業的演藝、宣傳及其他公眾活動代理權,並擁有乙方錄製演唱之音樂製品(含錄音帶、cd、vcd、ld、mp3及其他由於科技發展而使用的新型載體之音像製品)出版、發行等相關事項的代理權。

3、甲方有權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藝工作並作為乙方的委託代理人簽署有關演藝合同,但合同內容應徵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間,甲方對乙方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活動相關之活動擁有最終決定權,乙方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參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但是必須充分考慮到乙方的身心狀況和勞動強度,在乙方可以勝任的情況下,乙方應參加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

4、乙方從事商業性演藝或非商業性演藝活動的有關工作酬勞,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時,甲方應盡力協助追討,並承擔相應的損失比例,但不負責賠償。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場合演出或參加其他活動時,甲方有義務派出宣傳人員陪同前往,以保障宣傳效果。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聯絡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與甲方取得聯絡。

四、合同期內,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根據甲方的安排進行演藝活動。

2、乙方有權參加與其本人有關的歌曲創作、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事業有關的相關活動的企劃過程並瞭解收支情況,表達個人意願。但是一經甲乙雙方商定確認,乙方必須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宣傳等內容,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為商業目的為甲方指定範圍以外的個人或機構錄製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參加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演出、形象展示有關的照片,不得擅自實施整形手術(包括面部、身體、髮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錄音、錄象、拍攝專輯、製作mtv等活動中,資金應由甲方負責安排,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業等情況下發生的收入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如乙方的受贈、繼承、買賣有價證券、個人投資等。

6、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聯絡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與乙方取得聯絡。

7、乙方有權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的領域內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對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權按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勞動的權力、義務以及休息。如果因為演藝事業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點的,乙方有權進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應自尊、自重、自愛,在甲方的協助下慎重對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眾形象得到儘可能的維護和提高。乙方在向新聞媒體以及任何個人、機構公佈自身的隱私、立場、觀點時,應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間,乙方不得聘請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擔任其演藝事業的經紀人。

11、乙方有權對自身的企劃、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議並與甲方協商解決。

12、乙方將承擔保密義務,確保任何與甲方合作的內部事務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對外公佈。

13、合同期內,乙方如果因為不可抗力退出演藝事業,復出後應繼續聘請甲方擔任經紀人,除非甲方拒絕或因個人問題不能繼續勝任。合同期滿後,乙方應補足退出的年限。

五、酬金、稅費:

乙方從事商業或非商業演出活動及有關工作之酬勞、獎金和其他各項收入(限於貨幣、實物等),應有甲方代為收取並支付相關個人所得稅。

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勞之情況時,乙方同樣在收取酬金後兩週內主動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乙方收取稅後酬勞的50%,剩餘50%由甲方支配,該50%包括乙方演藝事業運作費用和甲方的經紀人代理費。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變更時應採取書面形式。

2、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適合從事演藝事業(身體、名譽等遭受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合同期內,乙方如因意外使身體或外型受到傷害並影響其外在形象時,甲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4、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損乙方公眾形象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之原則進行合作,一旦出現糾紛,應儘可能地協商解決,但是發展到只能用終止合同的辦法才能解決問題時,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誠實履行合同及違反合同條款時,視違約情節,按照下列條款單獨或並處:

1)延遲或停止一切演藝、宣傳等運作活動,違約方將演出收入全部繳付守約方,並將簽約以來歷年累計收入總額的300%賠償另方,並繼續履行合同;

2)甲乙雙方如單方面無故終止合同,由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人民幣100萬元整。

八、糾紛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以訴訟方式予以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按指印後生效。

本合同效力溯及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十、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無正文。

甲方(籤蓋):乙方(籤蓋):

簽訂地點:

甲方簽約日期:年月日乙方簽約日期:年月日

演藝經紀合同篇3

影視有限公司和中國公民 小姐/先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精神,通過友好協商,就 影視有限公司為 小姐/先生提供演藝經紀服務訂立本合同。

一、 立約人

1.1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香港地登記註冊,其法定登記地在中國香港 ,商業登記號碼為 ,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

1.2中國公民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住宅電話 ,手提電話 。

二、 甲、乙雙方就甲方為乙方提供參與演藝業務有關的經紀服務進行合作。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乙方從事演藝事業的獨家及唯一經紀人。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甲方獨家提供演藝服務。

2.3本條演藝業務的內容包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的併為之允許的電影、電視、錄影、廣告、舞臺、演唱、錄音、剪綵、廣播、灌錄唱片、登臺演出、模特、電臺訪問或錄音,親自出席宣傳推廣工作及有關演藝事業需要的活動。

三、 在合同有效期及順延期,甲方為乙方提供經紀人服務,甲方負責安排乙方演出及有關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藝服務,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

3.1經乙方同意,甲方擁有安排、接洽簽署一切與乙方有關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權利,甲方簽訂的與乙方演藝工作有關的合約和細則,在守法、合法並事先知會乙方的`前提下,乙方應全心全意貫徹執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3.2乙方承諾並保證自簽定本合同之日起,無論是否收取報酬,不直接或間接與任何第三者承諾並簽訂,參與任何與本合同有牴觸或損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動、檔案或任何演藝事項。

3.3不論有無報酬,在合約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與任何人及公司簽訂或口頭同意參與、發展或允許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它與演出及宣傳有關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

3.4在合約有效期內,乙方同意甲方擁有一切有關名字,映像、照片、動畫、形象及聲音的專有使用權,乙方同意甲方擁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約的任何演藝工作的產生或由此而產生的表演權、版權及其它智慧財產權,無論上述產權是否實際存在、產生或出現。

3.5乙方同意為證明甲方擁有本合約內所列各項權益而簽訂的其它有關證明檔案。

3.6乙方自備各種有效旅行證件,甲方協助並負責辦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國境內外的旅行事宜。

3.7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於工作的非政治性團體,但上述團體應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社會團體。

3.8乙方有權拒絕違法和色情、暴力、身體暴露及其它有損乙方人格、名譽和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它工作。

四、 甲、乙雙方除擔負本合同內的其它責任外,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4.1甲方

1、 必須全力協助乙方在演藝事業上發展,輔助乙方在各媒體的宣傳和推介。

2、 負責乙方在中國境內、外工作期間的住宿及差旅補助,具體的補助標準及補助辦法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3、 提供有利於乙方演藝事業的歌唱、舞蹈及形體健身等專業訓練及其他各種訓練,其費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訓練由乙方自理。

4、 向乙方提供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其它應當享有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

5、 向乙方提供因演藝事業需要的各種專項保險,其險種和保險費標準視工作情形,由甲、乙雙方具體商定。

6、 負責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間的人身安全。

7、 維護乙方的經濟利益和名譽。

8、 負責辦理乙方委託的其它合理合法的要求。

4.2乙方

演藝經紀合同篇4

委託方: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雙方就委託方授權代理方代理許可權事項協商一致,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署本合同。

一、委託事項:

委託方授權代理方代理其在_________地區_________(演員、歌手、模特、出版、演出、藝術品,版權)代理業務,期限為_________年。

二、具體要求:

代理方以委託方及其網站代理商的名義展開業務活動,代理該地區_________業務。

三、雙方責權:

委託方責任:

(一)委託方承諾在己方網站為代理方開通宣傳主頁,公佈其聯絡方式,並設計相關程式保證代理方與客戶的有效交流;

(二)委託方承諾在授權期內不會重複授權,並保證在授權期內委託方所接收的該地區_________業務由代理方辦理(客戶指定由第三方辦理的除外);

(三)委託方承諾通過各種宣傳途徑為加盟代理商作宣傳。

委託方權利:

(一)委託方有對代理業務及代理商進行監督的權利;對通過委託方代理的業務,委託方將公佈在_________上,隨時瞭解代理進展並對代理結果進行公佈;

(二)委託方有權取得合同約定的收入;

(三)如因代理方違反約定,委託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保留訴諸法律和要求經濟賠償的權利;

(四)如因代理方責任而導致合同終止,所付代理加盟費用一概不退;對因代理方原因引起的糾紛,委託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代理方責任:

(一)代理方承諾所提供的己方公司的資訊真實合法有效,合乎委託方對該類加盟代理商的要求;

(二)代理方承諾以委託方及其網站名義開展該地區業務,不會超過區域或業務限制開展業務;

(三)代理方承諾遵守《經紀人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遵守委託方管理規定及本合同約定,不會以委託方名義進行不正當競爭或欺詐、誘騙等非法活動;

(四)代理方有責任在授權期內積極宣傳委託方網站及業務,積極發展會員,代理方有提交市場發展計劃並隨時與委託方溝通的責任;

(五)代理方有責任對代理收入依法納稅。

代理方權利:

(一)代理方有依照合同取得收入的權利;

(二)代理方有權在遵守本合同各項約定的`前提下,自主開展業務的權利;

(三)代理方對委託方該地區類會員享有資料共享的權利;

(四)代理方有權依據具體情況,對委託方的代理合同、管理辦法、分配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建議。

四、費用分配及結算:

(一)加盟費用:

1、國外代理,代理方一次性繳納代理加盟費用_________元;

2、港澳臺代理,代理方一次性繳納代理加盟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3、大陸地區(如華北地區、華東地區)級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加盟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4、省級單項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幣代理加盟費用;每增加一個類別另外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幣;

5、市級單項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加盟費用人民幣_________元;每增加一個類別另外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二)代理費用:凡一次性付清代理加盟費用者,在授權期內所接收的代理業務的所有代理收入均歸代理方所有。

(三)會員註冊費用:在授權期內該地區會員的註冊費用的50%也歸代理方所有。

(四)結算:註冊費用款項到帳當月月底(25日--30日),通過銀行轉帳方式結帳。

五、保密:

雙方對合作過程中涉及的各自公司資訊、合同、檔案、資料均應保守祕密,未經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代理雙方中任何一方不慎造成洩密,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保留要求經濟賠償或訴諸法律的權利。合同終止後,雙方也應對合同內容予以保密。

六、違約責任:

如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中規定而給另一方帶來損失的,後者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酌情要求前者賠償經濟損失。

七、有關續約或終止:

合同授權期滿前一個月,委託方根據代理方代理業務開展情況及客戶反饋進行評估,對合乎代理要求的代理商,經雙方協商後,可以續約;對不合乎要求的代理商,在合同期滿後,將終止合作。

八、爭端解決: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它: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委託方:_________代理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演藝經紀合同篇5

立合同人:

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甲方)

藝員姓名:(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茲因乙方誠意委託甲方作為乙方演藝事業的唯一代理經紀人一事,經雙方認真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一)本合同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曰起,甲方為乙方之唯一代理經紀人。本合同雙方間權利義務均僅限於本合同的全部約定。在此乙方保證:乙方是以自由身份(除國家公職外)不受任何合約或職業之約束與甲方簽訂本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有義務努力謀求乙方演藝事業的發展;努力為乙方取得一切演藝事業範圍內之最佳受聘機會;在一切有關演藝事業的發展問題上提供乙方專業諮詢和建議;輔助乙方在各媒體的宣傳和推介,不同時期要根據演員的工作計劃。

(三)甲方保證:甲方為乙方所安排的演藝活動均不得有任何非法及不道德的目的。甲方安排乙方所進行的演藝行為,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或有傷社會風化。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將所有有關乙方演藝事業的一切事宜及簽約權均交由甲方全權代理,並作為其演藝事業的唯一代表。在與第三方簽訂有關受聘合同前,甲乙雙方應當本著相互尊重,協商一致的原則安排確定具體事宜。一經確定,與第三方簽訂受聘合同後,雙方應認真履行該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認真執行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如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違約,所造成的任何損失由違約方全部承擔。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同意:甲方為宣傳促銷之目的,可無償使用乙方之姓名、肖像、簡歷及有關甲方之演藝資料及記錄有乙方之姓名、肖像、簡歷、表演及有關資料的錄音、電影、照片、文稿等。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內應接受甲方為其所作的一切安排,參加甲方安排的演藝及與演藝相關的活動。但甲方應在安排活動之前,提前通知乙方。同乙方共同協商,並得到雙方的認可。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能參加非甲方安排的演藝及與演藝有關的任何活動。

(七)乙方應隨時將其最新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提供給甲方,以便甲方得以順利地履行本合同約定之義務,避免雙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八)在本合同期內,乙方在演藝及與演藝有關的活動中,獲得經濟收益後乙方按純收益的百分之三十(30 %)的比例支付給甲方作為經紀人佣金。凡乙方所得之酬金,皆由甲方代為結算並將經紀人佣金先於乙方收益中扣除後交給乙方並幫助乙方完成稅務方面的工作。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即自20______年4月27曰至20______年4月27曰;如本合約期滿,甲方享有與乙方簽署新經紀人合同的優先權。

(十)在本合同期內前三個月,即自20______年4月27日至20______年7月27日為雙方試用考量期,以甲方演藝經紀來源、專業諮詢和建議以及乙方自身形象、聲音、歌唱、舞蹈、表演、演出等方面為考量內容。如試用期滿,雙方一致認可對方有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則本合同繼續履行,並互相出示書面認可書;如有一方不認可,則本合同立即失效。

(十一)本合同所稱“演藝事業”指包括一切有關形象、聲音、歌唱、舞蹈的活動(即舞臺、電影、電視、電臺、現場演出、錄音、錄象、網路、廣告製作的表演等)以及一切有關著作權、鄰接權的產生利用轉讓權等。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各份合同文字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曰期:曰期:

標籤:演藝 經紀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