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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入股協議新

技術入股協議新

隨著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深入,技術入股已成為高新技術企業普遍採用的一種出資方式和組織形式,對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企業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以及保護技術擁有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在實踐中,重複性入股、非產權人 隨著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深入,技術入股已成為高新技術企業普遍採用的一種出資方式和組織形式,對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企業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以及保護技術擁有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在實踐中,重複性入股、非產權人人股、公知技術入股等屢展出現,因此,在技術入股時,應當在入股合同中明確約定以下內容:

技術入股協議新

一、技術入股者應為技術的合法權利人。技術入股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其主體同其他民事合同一樣,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任何能夠作為技術入股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擁有技術,且是入股技術的合法權利人。

技術人股方應當在入股合同中保證其是該技術的合法所有人,沒有權利瑕疵;如果人股後被第三人指控侵權成立,技術人股方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二、入股技術必須是專利技術或技術祕密。技術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狀態,比如是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公知技術等。一般來說,只有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才能用出資入股,而且還要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因為以技術入股組建股份制企業的前提是以盈利為目標,即只有入股技術能夠給股份制企業帶來預期的利益時,才可能被股份制企業所接受。但同時入股技術作為企業資產的一部分,對於企業來說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在此情況下,技術在股份制企業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對入股技術提出一些必要的條件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明確約定技術入股的方式。由於技術本身的無形效能夠在同時間、不同地點被多個主體同時使用,而其他有形財產卻不能。因此,技術入股各方在簽訂入股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技術入股的方式,即是以入股技術的所有權出資人股,還是以入股技術的使用權出資入股,如以入股技術使用權出資入股,還應明確是何種許可使用方式(指獨佔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但是,按照《公司法》規定,入股技術一般應當是技術財產權的入股。

四、入股技術應當是現有技術或成熟技術。入股技術應是技術入股者已經掌握的,具有特定的名稱、特定的技術指標、特定的功能、特定的適用範圍、特定的使用或生產方法等具體特徵的完整的技術方案。如果一項技術方案僅僅是一種設想,不論其在理論上多麼完善,所設想的實用價值多大,但設想者本人尚未掌握,各種效能和技術指標尚未確定,無法應用於生產、科研實踐,只能作為有待開發的技術,一般是不能用來出資入股的。如果現有技術或成熟技術沒有申請專利技術,合同各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專利中請權或專利權利歸屬。

專利技術人股合同的期限一般應當與專利權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另外,還應當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技術被公開應如何處理。

為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簽訂技術入股合同時,可參照有關方面的規定,目前調整技術入股方面的有《民法典》、《公司法》、《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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