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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的心得體會7篇

我們可以將寫心得體會看成是更新自己內心感受的一種方式,內心有了收穫的時候就需要寫份詳細的體會,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分享的合同編的心得體會7篇,感謝您的參閱。

合同編的心得體會7篇

合同編的心得體會篇1

財務部二月份分幾課時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授權制度》等 通過兩個檔案的學習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更深的瞭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後產生的糾紛有了更形象的認識,相信在以後合同簽訂工作中我會受益匪淺。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係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係或合同關係,均須納入法的調整範圍之中。

作為公司的中層幹部,我們應該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瞭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範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複雜法律關係,通過合同的規範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給我最大的收穫我感覺就是對合同類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維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關於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無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後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麼?屬於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於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然而對於綜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再到擔保、違約等多方面的關係,或者是從合同無效的辨析,到確定有關人的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現在的我思考一個合同案例也會按以下幾個步驟: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麼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諮詢律師,確認一下籤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物件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瞭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檔案:

(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託書。這些檔案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後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

(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藉此可以從側面瞭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

(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瞭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於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1、標的是否合法。

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範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業自身的思考:

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託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通過這次合同法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法在當代社會的實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合同編的心得體會篇2

經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學習,認識到合同訂立的形式、相關程式和從合同簽定到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的各項問題:

一、簽訂合同的一般規定:在工作中,簽訂合同時要嚴格遵循以下規定,以免所籤合同為無效合同,引起法律風險。

簽訂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訂立合同、合同評審、合同相對人資質審查。

首先要訂立合同(內容具體、完整、雙方權利及義務要明確),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合同範圍及合法性;審查合同相對人提供的四證一書一照,確定合同相對人(法人)的合法性,確保合同簽定後的有效性;另外要對合同相對人(法人)資質及業績進行審查,確定其有履約能力,組織合

同評審小組對合同及合同相對人(法人)進行評審,評審合格後方可簽訂合同。

三合同簽訂中:要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工作內容進行談判,合同中所約定的質量、數量、責任、義務、履約保證金等明確後,合同雙方條件達成一致,相對人做出後簽訂合同。

四合同簽訂後: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履約保證金及時足額收繳以降低合同風險,要對當事人合同履行情況定期考核、督促,保證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正常行使,保障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合同編的心得體會篇3

在我校舉辦的“提升責任意識、實施素質工程”系列活動中,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的八大亮點,本人有一些心得體會,即這部法律的重心在強調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相對於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勞動者利益這一邊傾斜的,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著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如下是我學習的勞動合同法的幾點體會: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一: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著“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好法。如在第14條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二:加大對試用期內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其次,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後,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附:1、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三:用工不籤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編的心得體會篇4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合同是應用最為廣泛的一種交往方式,並且內容紛繁。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現如今隨著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小到買賣、借用、贈與,大到、租賃、承攬、融資等方方面面,無不有合同的身影。學習合同法顯得尤為重要。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我對勞動合同法有了更深的認識,給我感觸比較深的就是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以前我們總是認為勞動合同的簽訂無關緊要,尤其是當我們的條件十分不成熟的條件下,我們常常處於被動情況,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報酬或者是其他的條件,我們總是理所當然地選擇接受,可是卻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已經受到侵犯。而現在我們懂得已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未在用工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該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的簽訂事關重要,涉及勞動者的方方面面。

合同簽訂之後,並不是就成為了一紙空文,根據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合同規定的義務人,應該根據合同的要求實現其義務。這就是所謂的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合同的履行最關鍵的是要全面、適當,這是合同歸於消滅的最理想方式。全面就是履行合同中所有應該履行的,適當也就是說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去履行,並不是說只要做了就算是履行。比如,一建築公司於學校之間簽訂合同,規定建築公司要為學校粉刷教學樓牆壁和操場觀眾席成白色。也就是說建築公司要粉刷教學樓和操場範圍內的所有區域為白色,既不能只粉刷教學樓或者操場,也不能粉刷成除白色別的顏色。否則建築公司都將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合同的履行是要以合同生效為前提的。如果有效,當然要正確適當的履行,否則就是違約。但是現實生活中,常常會因為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被欺詐或者由於某種特殊原因而簽訂了不平等合同,從而被認定無效,此時,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則雙方都負有返還義務。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合同雙方出於各自利益,相互串通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收入收歸國庫。

合同的簽訂其實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做出的超前的約定,正如法經濟學家所說,合同是為了節省成本,是為當事人作出的某種預見。所以要理解合同法就要理解合同法所要追求的是什麼。我國的合同法強調的既要追求經濟效率,又要追求社會正義。也就是既要有利於合同主體的發展,實現雙方的利益,又要保證不同社會階層,不同人群在作為合同主體時能夠程度的實現公平。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工作地點存在安全隱患,超時工作甚至長期的加班加點,沒有社會保險以及缺乏職業危害防護等現象普遍存在,但由於相關法律制度不盡完善,加上勞動監察和執法不到位,這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很難得到徹底糾正。而通過在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對比加以約定,可以防患於未然,實現從源頭上維護。

新一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勞動合同法,確實是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條文。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裁員應承擔社會責任、用人單位有義務主動與勞動者訂立出面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squo;職業危害squo;和squo;防護措施squo;、政府機關人員不作為給勞動者造成危害應擔責賠償這幾條,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合同編的心得體會篇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麼做,後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範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合同編的心得體會篇6

這學期在《合同法理論與實務》這門選修課上通過對合同法的一些學習,讓我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一定的瞭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後產生的糾紛有了形象的認識。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徵: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裡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願、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係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

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係或合同關係,均須納入法的調整範圍之中。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一旦納入法的範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籤,該怎麼籤,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後,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並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並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的經濟利益。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享受合同權利。但實際的複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的先後順序,有給付的可能,並已屆清償期。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後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並通過對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後,應履行自己的債務。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合同編的心得體會篇7

新的《勞動合同法》出臺了,我感到幾天的學習受益匪淺,增加了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和理解,感覺一部好的法律,不僅是一種規則,也是一場革命,它是國家進步的支撐點,也是社會前行的鋪路石。《勞動合同法》恰恰是在總結了我國的立法經驗,借鑑國外的成熟做法,根據勞動關係中的突出問題,開門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實際的好法。《勞動合同法》的主要亮點:

一是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規定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強資本,弱勞工是最最典型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正是勞動者、弱者的權益,但也絕對不是但方面的保護和過度保護,而是通過恰當、適度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係,在勞動關係雙方面都保護的同時,傾斜保護勞動者。

二是擴大了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將民辦非企業納入,對事業單位做了靈活處理,規範了勞動合同的形式,強化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定立中的責任,對事實勞動關係作了明確的處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勞動合同的短期化,進而解決了因勞動合同不穩定,造成勞動者心態不穩、素質低、質量低、用人單位不願培訓等弊端,從根本上解決了勞資雙方的矛盾關係,對於推動企業以及社會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都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的深遠的歷史意義。

在研究過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體會,即這部法律的重心在強調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立法的天平是向勞動者利益這一邊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勞動合同法的幾個亮點: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一:擴大勞動合同法適用範圍

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夥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型別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國家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如何保護這部分非企業勞動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勞動法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有了創新性的規定,在適用範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1)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2)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3)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二: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補充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學習心得,不當之處請諒解。

標籤:心得體會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