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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車租賃合同參考


供方:(以下簡稱甲方)


罐車租賃合同參考

需方:(以下簡稱乙方)

復建工程IV標專案經理部 簽訂地點:

為了進一步促進雙方合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租用甲方散裝水泥儲存罐達成如下協議:

  租賃物名稱及數量:乙方租用甲方容積75噸散裝水泥儲存罐兩 個。

乙方租賃甲方散裝水泥儲存罐時,每個散裝水泥儲存罐水泥年用量不得低於8000噸。

第一條 租賃物押金:乙方在租用甲方散裝水泥儲存罐時,每個罐乙方向甲方交2萬元押金,交納押金共計4萬元。乙方工程竣工應及時將散裝水泥儲存罐無任何破損還回時,甲方將乙方押金全額退還。若有破損,乙方應按破損程度照價予以賠償。

第二條 租賃期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甲方向乙方提供散裝水泥儲存罐,並有義務協助乙方調運,吊罐費、運費由乙 方承擔。

2、 散裝水泥儲存罐從乙方工程地調回時,乙方負責吊裝上車,吊裝、運輸費由乙方承擔。

3、 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將散裝水泥儲存罐轉借第三人。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4、 租賃期間乙方負責散裝水泥儲存罐的保管和維修,因乙方不合理使用造成散裝水泥儲存罐的損壞或發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不可抗力:

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由於不可抗力,如火災、洪水、地震、戰爭、政策法規等致使雙方無法履行此協議或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甲方、乙方在取得有關部門證明後,可以免予承擔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應的違約責任,但甲方、乙方應盡力採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損失。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時,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

1、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漢中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結束)合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罐車 租賃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