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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寄賣合同


車輛寄賣合同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委託人: 受託人:

身份證號: 地址:

  代理人:    展示廳地址:

身份證號: 郵編:

聯絡電話: 固定   聯絡人:

移動: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全權委託乙方代理其車輛出售事宜,達成本合同。

一、 委託出售車輛廠牌:_____________型號:___________ 牌照號:_____________

公理數: 千米。

二、 委託出售車輛及車輛手續詳情見附件(一)寄賣車輛情況表。

三、 甲方授權乙方以展廳銷售方式出售車輛

四、 委託日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五、 委託預售價格: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

六、 付款期限:車輛過戶手續及相關費用變更完成。

七、 付款方式:工商銀行轉帳。

八、 過戶手續包括:車主本人身份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正副本及公章)、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購車發票(過戶票)、機動車購置附加稅憑證、保險單(交強險、商業險)、車船使用稅憑證、保養手冊、使用說明書、車鑰匙。

  甲方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車輛全權委託乙方,並以乙方的名義代理出售,乙方為出售該車輛而採取的必要步驟(如:網路推廣、紙媒廣告宣傳、市場活動)無須取得甲方的另外授權。

第二條 甲方承諾該車輛為其合法擁有,並具備合法出售的資格。如因甲方不具備上述資格而造成的有關爭議糾紛,甲方應負責解決,並賠償因此而給乙方帶來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 甲方保證車務手續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無法辦理過戶、外遷等手續變更的情況。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手續無法變更,有關爭議糾紛,甲方應負責解決,並賠償因此而給乙方帶來的經濟損失。

第四條 寄賣期間,車輛累計停放不滿30天,甲方如將車輛暫時駛離乙方展廳,須向乙方提供200元網路推廣費,將車輛駛回乙方展廳後由乙方退還,並按駛離時間相應順延寄賣期,累計停放滿30天,如車輛仍未售出,乙方不再收取甲方費用。

第五條 在本合同規定的委託期內,甲方有義務將車輛相關手續及身份證件交由乙方驗證。

第六條 委託期內車輛的驗車年檢、車船使用稅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保證該車輛在委託出售前,車輛違章及保險賠付都已解決完畢。

第八條 如委託預售價格與車輛最終成交價不符,以最終買賣雙方簽署的二手車交易合同中車輛售出價格為準。

第九條  車輛售出後,購買人將全部款項存入乙方保證金賬戶,或交由乙方凍結,乙方協助甲方與購買人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所有車務手續變更完成後3日內乙方將車款交付甲方。

第十條 乙方將車輛賣出後,按成交價款,收取甲方3%的中介費。如低於1000元,按1000元收取。

第十一條 甲方通過乙方與購買方達成一致,並由乙方代為收取購買人定金後,甲方應認真履行合同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並在3日內帶齊車輛所有手續,配合乙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購買人退定,甲方應賠償乙方退定及佣金損失。

  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承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僅以該車輛出售為目的,對該車輛行使代理權。

第十三條 乙方從甲方接收該車輛後,應雙方確認該車輛已行駛里程及車輛狀況,到該車輛委託期終止內對該車輛的財產安全負責,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禁止將甲方車輛駛離乙方寄賣展廳。

第十四條 乙方在日常展車過程中,允許因車輛擺放原因挪動車輛,但應絕對保證甲方車輛安全。

第十五條 乙方接待客戶提出試駕需求應得到甲方認同並與試駕者簽署試駕協議後安排,試車地點為甲乙雙方認同的指定區域。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名蓋章後即生效。

第十七條 補充條款: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時間: 時間:

標籤:寄賣 合同 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