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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崗位職責與許可權


一、崗位職責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闢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會計師崗位職責與許可權

2、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預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承辦董事長和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5、總會計師負責對公司財會機構的設定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定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援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6、總會計師協助董事長和總經理對公司及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發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

7、總會計師參與對公司創新成果和工資獎金等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二、崗位許可權
1、總會計師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主要領導處理。

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不同意總會計師對前款行為的處理意見的,總會計師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2、總會計師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總會計師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除一般的收支工作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准。

4、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須經總會計師簽署。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在本單位內部須經總會計師會籤。

5、會計人員的聘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徵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