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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工作職責

第一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委會工作職責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主要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鎮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在興辦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建村級道路與橋樑、植樹造林等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專案所需資金或勞務中進行認真的“一事一議”的組織和引導工作。必須堅持量力而行、群眾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財務公開的原則,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防止出現以強迫命令的方式或以“一事一議”之名搞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加重農民負擔。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對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財務、事務、政務事項、依照規定的程式、時間和形式如實公佈。

第五條 發動和依靠群眾,制定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並認真檢查落實。做好健全群眾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衛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完善村規民約;積極協調配合政法機關打擊違法犯罪分子,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隱患,特別要大力疏導、調解各種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避免矛盾激化。

第六條 堅持每月召開一次村委會幹部參加的村務辦公會,研究處理重要村務工作。對急需處理的村務工作,村委會應及時開會研究處理。

第七條 健全民主生活會制度,堅持每半年和年終召開一次村委會組成人員的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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