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職場 > 職場規章制度

集團黨委工作制度制定參考

  集團黨委工作制度制定參考

堅持民主集中制,議事決策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實行充分協商、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黨委委員都有平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和責任。以下是本站為大家推薦的集團黨委工作制度制定參考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閲。

集團黨委工作制度制定參考

集團黨委工作制度制定參考一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集團公司黨委的領導作用,推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制度化,不斷提高決策的質量和效率,結合《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議事決策的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委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議事決策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實行充分協商、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黨委委員都有平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和責任。票決事項實行一人一票制;

(四)堅持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二、議事決策的範圍

(一)傳達貫徹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組織學習中央及上級黨組織的有關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貫徹意見和措施。

(二)討論集團公司黨委的工作計劃、總結以及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重大決策、幹部設置、職責、任免等重要人事問題、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委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三、會議議題的確定和材料準備

(一)需要提請集團公司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由提交議題的部室或單位徵得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後,送政工部審查,報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審定。涉及多個部門的,應事先協商溝通,達成初步一致後,方可逐級提交。

(二)呈報集團公司黨委會議議題應明確彙報人和列席人。

(三)會議材料由提交議題部室或單位按規定要求印製,隨議題送政工部審查,並由政工部分發至每位參會和列席人員。

(四)會議由政工部安排並負責會議通知及會務工作事項。

(五)凡未按報批程序辦理的議題,一般不得提交集團公司黨委會研究。與會黨委委員原則上不能臨時動議增加或刪減議題。

四、議事決策規則

(一)集團公司黨委會議由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二)集團公司黨委會議的出席人員為集團公司黨委委員。政工部部長、紀委副書記(監察審計室主任)、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必要時團委書記也需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議題和工作需要由呈報議題部室和單位提出,經政工部審查後,報集團公司黨委書記確定。列席人員除無表決權外,其它權利與出席人員相同。

(三)集團公司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提前向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請假,並告知政工部。

(四)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在討論重大問題因故缺席時,由集團公司黨委書記或委託的有關同志事先徵求意見,對議題的討論意見可用書面的形式表達,會後及時通報情況。

(五)黨委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當進行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予以通過。在表決的形式上,既可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也可採取舉手和口頭通過的方式。

(六)出席和列席集團公司黨委會議的人員,應遵守政治紀律和保密規定,未經批准傳達或公佈的,要嚴守祕密,不得向外泄露。

五、文件的審批、印發、歸檔

(一)集團公司黨委會議由政工部部長記錄,並按規定保存記錄,履行相關簽字職責。

(二)經集團公司黨委會議討論通過,以集團公司黨委名義上報的請示報告和下發的文件,由集團公司黨委書記簽發。

(三)集團公司黨委會議記錄、集團公司黨委批覆文件由辦公室按年度立卷歸檔。查閲會議記錄,需經辦公室主任批准。

六、會議決定和決議的組織實施及督促檢查

(一)集團公司黨委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和文件,凡需要傳達的,按會議要求及時傳達到規定的範圍,應公佈的要及時公佈。

(二)集團公司黨委會議作出的決議和決定,由集團公司黨委委員按照工作分工負責落實。

(三)紀委負責對集團公司黨委會議決定事項督辦工作。

(四)承辦部室和單位應根據集團公司黨委會精神認真抓好有關決定的貫徹落實,並按要求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集團公司黨委。

(五)政工部應定期對集團公司黨委會議重大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收集彙總,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集團黨委工作制度制定參考二

一、主要內容

黨員領導幹部既要參加黨委(黨組)定期召開的民主生活會,又要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

黨員領導幹部要自覺做到:

(一)以普通黨員身份自覺參加黨支部活動,遵守有關規定,積極發表意見,如實彙報思想,為其他黨員作出表率。

(二)需要民主表決的事項,每位黨員領導幹部都要與普通黨員一樣發表意見。

(三)因故不能參加組織生活的,必須事先向黨支部請假並説明原因。

(四)必須嚴格執行支部大會通過的決議,努力完成黨支部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五)黨員領導幹部無故不參加組織生活的,要按照黨章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流程

(一)通知。黨支部擬發會議通知,提前將組織生活的具體安排通知所在支部的每名黨員領導幹部。

(二)請假。黨員領導幹部不能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須向黨支部請假並報告具體事由,黨支部做好請假記錄。

(三)召開組織生活會。組織生活會由黨支部書記主持。主持人要宣佈黨員到會情況和會議着重要解決的問題。然後由專人領學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的重要文件及會議精神,組織引導黨員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四)不到會不遵守會場紀律的提醒。

1.違反會議紀律提醒。對參加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不守時、搞應付,或以領導者自居,沒有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學習討論、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的黨員領導幹部,由本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談話提醒,是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的,由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談話提醒。

2.未參加組織生活提醒。黨員領導幹部一個季度未參加組織生活的,黨支部及時書面提醒。長期不參加組織生活的,由本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批評提醒,是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的,由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批評提醒,並督促其“補課”。黨員領導幹部因未按要求參加組織生活被批評提醒的,個人年度考核和民主評議不得評為優秀。提醒後仍不改正的,視情形給予相應組織處理。

(五)單位自查。各單位黨組織年底開展黨員領導幹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工作自查,並將自查結果報上級黨組織。

(六)公示。黨員領導幹部參加組織生活情況,由所在黨支部於每年12月底或次年1月初,在本單位範圍內公佈1次。

公佈內容包括:黨支部年度組織生活開展情況明細、領導幹部參加情況、未能參加的具體事由等。

(七)上級黨組織督查。上級黨組織每年至少開展1次黨員領導幹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執行情況督查,將督查結果納入年度黨建考核內容進行總體評分。

(八)督促整改。對未按規定開展組織生活,或開展組織生活時沒有通知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沒有認真做好學習記錄的黨支部,由各單位黨組(黨委)進行批評教育,督促限期整改。

(九)做好文件資料歸檔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xx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信訪工作,保持集團公司各企業同職工羣眾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結合集團公司信訪工作的實際,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依法應由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信訪工作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分級處理其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切實防止矛盾激化、問題轉化,依法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各單位要認真處理來信,熱情接待來訪,傾聽職工羣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把問題解決在本單位、本部門。

嚴禁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紀檢監察部門或辦公室負責本單位的信訪工作,信訪工作部門要配備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相應的業務水平、熟悉有關法律法規的專職或兼職信訪幹部。

第六條 各單位信訪工作直接責任人應當批閲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 各單位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或本單位網站公佈與本單位信訪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暢通信訪渠道。

第八條 建立領導接待、約訪和下訪日製度,對重點信訪人和重大信訪事項應當組織約訪或者下訪。

集團公司領導每月接待(包括約訪和下訪)羣眾不少於1次,所屬各單位領導每月接待(包括約訪和下訪)羣眾不少於2次。

第九條 信訪工作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和回報上級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領導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下級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各單位信訪工作部門應聯通xx省信訪信息系統,建立完善網上辦信流程,定期登錄和有效利用信訪信息管理系統,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信訪工作部門發現來信來訪中帶傾向性、苗頭性的重要信息、緊急情況以及信訪突發事件等重大、敏感信息,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加強信訪信息報告和共享機制建設,經常性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信訪情況的分析研究,建立信訪信息定期分析通報制度。

各單位應於半年、年度結束後15日內,向集團公司信訪工作部門正式報送半年和全年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建立信訪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信訪檔案資料,對信訪的信訪事項基本情況登記表、受理通知書、答覆意見、報告等重要資料,按檔案管理規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 信訪人應當依法採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表達訴求,寫明被反映單位名稱或者人員姓名、反映事實、投訴請求和理由,以及信訪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址、聯繫方式等要素。

信訪部門對電話或口頭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及被反映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址、聯繫方式和投訴請求以及事實、理由。

第十五條 信訪工作部門負責統一接收羣眾來信,實行集中登記、及時分辦。其他部門收到應由本單位處理的羣眾來信,應當及時交由信訪工作部門登記、分辦。

第十六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公佈本單位信訪接待的時間、地點以及信訪人逐級走訪的流程等信息,引導信訪人依法逐級走訪。

第十七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在本單位信訪接待場所接待信訪人。多人集中走訪、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要求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其他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信訪工作部門接待信訪人,按要求及時派人蔘與接談工作。

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部門及相關部門人員接訪接談時應文明有禮、迴應有據。信訪人反映問題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依法予以解答;反映問題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做好解釋工作,告知信訪人到相關單位反映。

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部門發現信訪人在本單位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或者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嚴重影響本單位辦公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等情況的,應會同保衞工作部門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教育;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或情況嚴重的,應及時報請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條 信訪工作部門應當對收到的信訪事項及時登記分類,報本單位分管領導審批,確定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及時提出受理意見,需要轉送或交辦的要及時處理。信訪事項重大、複雜的,應當會商紀檢監察、法律事務、財務、審計等部門,徵求其意見。

各單位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向信訪人發出相關信訪事項受理情況告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信訪事項受理情況,但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下列信訪事項應當予以受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對集團或本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辦法等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的;

(二)對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業務活動、職務行為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的;

(三)本單位員工要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四)檢舉、揭發本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的;

(五)其他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應當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二條 對下列信訪事項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並以書面、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適當方式告知信訪人。

(一)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

(二)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

(四)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複查、複核申請,仍就同一事項重複信訪的;

(五)已經完成複核並答覆,仍就同一事項重複信訪的;

(六)其他依法依規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訪事項。

對屬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單位。

第二十四條 信訪工作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程序辦理信訪事項,恪盡職守、規範細緻、積極穩妥,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信訪事項辦理中,應當聽取或閲悉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説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進行調查。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信訪事項辦理中,信訪人要求查詢信訪辦理進度的,應以適當方式告知。

第二十五條 辦理信訪事項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六條 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經調查核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按照相關工作程序提出意見,書面答覆信訪人,但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對於受理的信訪事項,應自受理信訪件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針對已經受理的同一信訪事項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需要查證的,可以合併處理。信訪辦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並書面告知信訪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集團公司提出複查。集團公司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書面答覆信訪人。

第三十條 信訪人對集團公司的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國資委信訪處請求複核。

第三十一條 上級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後應將辦理結果報告單位領導以及上級信訪部門。

第三十二條 信訪工作部門對承辦部門的信訪答覆意見進行形式審核,發現信訪答覆意見存在明顯漏洞或不當之處的,指導承辦部門調整、完善。

第三十三條 集團信訪工作部門應對重點信訪事項加強督辦,確保辦理時限和核查質量。

集團公司信訪工作部門及相關部門對轉送到下屬單位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加強督促、指導,要求按規定告知信訪人受理情況、按時限書面答覆信訪人。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各級領導幹部、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導致信訪問題產生的;

(二)對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督辦而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三)對屬於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五)對事實清楚、程序正當且訴求合法合理的信訪投訴請求未予依法支持的;

(六)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羣幹羣關係的;

(七)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或不重視、不落實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導致信訪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八)對發生的集體上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

(九)其他影響信訪事項辦理、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交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瞞報、謊報、遲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