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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代理合同書8篇 「風險承擔合同」

“風險代理合同書”是一種經濟合同,旨在規定當一方承擔某項風險時,另一方所需支付的代理費用。它在商業交易中廣泛使用,有助於減少風險並促進可持續發展。本文將深入探討風險代理合同書的內容和應用。

風險代理合同書8篇 「風險承擔合同」

第1篇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託人: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 事宜,依照法律規定,委託乙方律師以訴訟或者非訴訟的方式處理。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擔任甲方委託代理人。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師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項時,在徵得甲方同意後,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繼續承辦甲方委託的事項,並不得因此而損害甲方的利益。

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師之外委託第三人代理或者處理本事務的,應當經乙方同意。

二、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敍述事實經過,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甲方提供虛假事實和證據,或者利用乙方律師從事違法活動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並有權向甲方追償費用和損失。

三、乙方律師應當充分應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按照甲方的指示和法律的規定,認真完成受託事務代理活動中的各項工作,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情況和進展情況。受託事務處理終結時,乙方律師應當向甲方報告處理結果。乙方律師對甲方瞭解代理事項的進展情況和結果的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乙方律師處理受託事務而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甲方,但有權從中扣除甲方尚未交納的律師費和乙方律師因處理受託事務而墊付的費用。

2、 代為遞交和簽收法律文書,收集相關證據; 代為參加訴訟(仲裁),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證據和質證;

5、 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反訴和上訴,申請執行,代為接收執行回來的錢物等。

五、結合本事務的難易程度、涉案金額、所需時間、同行業收費標準及乙方指派律師的專業水平,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納律師費人民幣 元,並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付清。待事務處理終結後,甲方同意另行按照回款(物)總額的 %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師報酬。

六、甲方未按期交納或者未完全交納律師費的,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暫停代理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費後,恢復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1、司法、行政、仲裁、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合理的通訊費、複印費、翻譯費、交通費、食宿費等 ;

前款費用確有必要支出時,甲方應當向乙方預付。乙方律師為處理受託事務而墊付的前款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甲方應當及時向乙方律師償還。

八、乙方如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師費全部退還給甲方;甲方如單方終止委託事項,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且乙方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乙方為了甲方的利益,需將委託事項轉委託給第三人的,應當經甲方同意,但在緊急情況下,乙方為維護甲方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九、乙方律師應當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甲方處理受託事務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導致風險出現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甲方向乙方律師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資料時,應當向乙方律師書面聲明。乙方律師除經甲方書面授權或因處理本事務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開披露該信息資料。

十一、對乙方律師在承辦受託事務中的意見和建議,甲方有權向乙方反映。乙方應當對甲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核實,並及時將核實結果和處理意見反饋給甲方。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受託事務處理終結止(包括:和解、抵銷、甲方決定放棄委託事項、執行終結及撤銷訴訟等)。

甲方: 乙方: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薛洪增

風險代理合同書8篇 「風險承擔合同」 第2張

第2篇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維護其合法權益一事雙方達成以下一致意見,以期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之間實行風險代理。簽定本合同之前,合同雙方已對本案訴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過仔細而慎重的探討,在此基礎上達成本合同全部內容。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託,參與乙方與 一案的立案、仲裁、調解、訴訟、執行。甲方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給乙方代理本案的律師出具〈〈授權委託書〉〉,便於乙方代理本案。〈〈授權委託書〉〉系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乙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應當協助乙方使本案達到更好的效果。

四、甲方按如下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律師代理費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1、甲方獲得本案(和解、調解、執行)付款當日,按實際獲得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若款項經乙方接收的乙方有權直接從甲方應得款項中扣除。

2、 如甲方得到的利益是非貨幣財產(有形物品、知識產權、技術祕密、土地使用權、債權、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的財產)時,則由甲方按該非貨幣財產價值額的 %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該非貨幣財產價值額按法律文書或甲方與對方當事人的協議價格確定,並在非貨幣財產價值額確定後當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3、如甲方系被告或第三人,則按避免的經濟損失額的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避免的經濟損失額按原告訴狀中列明的訴訟請求額減去被告(或第三人)實際承擔的數額計算,如訴訟請求額在訴訟中有增加,則按增加後的數額減去被告(或第三人)實際承擔的數額計算。

4、 甲方在調解、訴訟、執行、和解過程中,如未經乙方同意,故意放棄對對方當事人的主張或權利,或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主張,而損害到乙方利益時,則按原告訴狀載名明的訴訟請求額的計算,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甲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提供證據(包括不依法及時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證據,隱瞞真實情況,或違法導致案件敗訴或致使乙方無法收取律師費時,按前款規定執行。

5、乙方在簽定本合同時,收取行完畢時,從甲方已支付的款項中扣減。

6、 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交通費、文印費等由甲方支付,乙方現行墊付,墊付後由甲方第二日結付。向司法機關或其它辦案機關繳納的費用(立案費、鑑定費、執行費等),由甲方預繳或承擔。

五、甲、乙雙方互有通知對方案件進展、財產過付信息的義務。

六、甲方無故終止本合同,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不予退還,未支付的費用應當補繳。

七、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任何一方違約,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執行終結且乙方收清律師費之日止。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第3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託海南金凱旋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和律師為甲方與xx公司工程款糾紛案的壹審及有可能發生的貳審、再審以及執行代理人。

乙方指派律師因故不能出庭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授權乙方根據案件當時的需要與可能,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並自行決定是否指派律師接替。

二、雙方同意,乙方代理工作中的諸如領送法律文書等事務性、輔助性工作,可由乙方指派前款約定的律師以外的助理人員進行。

三、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事項的訴訟主體及事實與理由的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四、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敍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造成甲方損失的,應予賠償;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退回;乙方僅收取部分或沒有收取代理費的,自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之日,乙方有權按第八條約定的金額或標準收取或補足。如果約定是按收回金額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費,在本條情況下則變更為按訴訟標的或法院、仲裁等機構裁判文書確定的金額的百分比立即支付代理費,而不再按第六條約定的方式執行。

八、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及《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收費辦法》的規定,雙方採取協商收費的形式,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代理費為按甲方實際收回現金的百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自甲方收回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如果甲方收回的是實物財產,則以評估價值計算。

乙方在代理工作中所需交通、通訊、調查取證、複製資料、差旅費等費用由甲方支付,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

九、甲方逾期支付代理費的,按逾期金額的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雙方因乙方工作量及代理費發生爭議的,由乙方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鑑定。

十、雙方同意甲方未按約定向乙方提供相關資料,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代理。終止代理後代理費的支付按第六條辦理。

4、相關證據材料。前三項訴訟法律手續,應在乙方辦理完起訴或應訴手續向乙方發出請求之日三日內提供。第4項資料應乙方要求隨時提供。

十一、雙方同意,甲方不得與乙方經辦律師個人就代理事項簽訂任何協議,甲方不得向乙方經辦律師個人支付任何費用或借給乙方經辦律師個人任何錢與物。甲方應付乙方的任何費用必須轉入乙方帳號,並由乙方開具財務票據,否則,乙方不予認可,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同時,甲方必須依約立即按合同約定的金額或標準及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應付給乙方的代理費。

十二、甲方將委託事項委託乙方以後,在未出現乙方違約或違法、違紀、違德及不能勝任代理工作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另行聘請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此案。否則,視為甲方終止合同,甲方應按第六條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甲方將委託事項委託乙方以後,無論甲方是否指派人員配合乙方工作,均不影響合同第八條代理費的支付;如果甲方未委託第三方律師,也不通過乙方,而是自己辦理委託事項,甲方仍應按合同第八條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十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為財產和證據保全而提供的財產擔保均為複印件,原件由甲方保存。如需向法院及有關部門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由甲方直接提供。否則,造成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十四、甲方因訴訟發生並由法院等有關部門收取的受理費、保全費、擔保金、公證費、鑑定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費用,由甲方直接向有關部門交納,不得向乙方經辦律師交現金代為交納。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十五、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完畢相關法律手續後,甲方拒不向有關部門交納上述費用,導致方無法開展下一步代理工作的,按甲方無故終止合同處理,關於代理費按第六條約定辦理。

十六、執行過程中甲方欲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的,在和解前,甲方應就代理費支付事宜與乙方達成書面協議,執行和解情況下的代理費按此協議辦理。 如果甲方在執行和解前不能就執行和解的情況下的代理費支付與乙方達成書面協議,甲方應按生效法律文書裁判的金額的百分比,在和解之日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十七、雙方往來文書可直接送達、傳真送達,直接送達以對方簽收為準,傳真送達以傳真機上切下的表明傳真結果的記錄為準。前兩種送達方式無法使用的,也可在《海南日報》上公告送達。合同尾部註明的傳真、地址是本條表明直接送達、傳真送達的傳真與地址,如有變動,需及時通知對方。往來文書中需對方明確表示意見的,收到方在5日(公告送達的為30日)內應明確答覆對方。逾期不作答覆的,視為同意對方意見。往來文書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十八、關於裁判文書的領取,雙方特別約定由乙方通知甲方領取裁判文書的時間和法院,由甲方親自到法院或相關單位領取。乙方僅負責領取代理律師應領取的裁判文書入卷存檔。

二十、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甲方收回欠款之日止。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第4篇

甲方就其所承包的____________________起訴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甲方決定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該案委託乙方律師進行風險代理,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律師、律師為甲方一、二審階段的風險訴訟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利益,切實履行代理義務,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

三、甲方必須全面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本案有關證據和相關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虛構或隱瞞事實,有權終止代理,並視為代理目的的實現,依約向甲方收取費用。

1.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費用為人民幣x元整(此款不包括乙方應交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以及案件執行費等),甲方在本案件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天內支付全部代理費。

2.訴訟過程中,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正常收取的訴訟費、評估鑑定費、實際執行費等相關費用除外)。

3.乙方承諾甲方在此案中勝訴並使判決書所確定之款項得到有效執行,甲方全額支付約定的代理費。

4、若乙方未能實現上述承諾導致甲方敗訴,則乙方將不收取所約定的代理費。

六、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甲方如與對方當事人和解,並按和解內容執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約定支付風險代理費。

七、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內,甲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視為乙方全部代理義務完成,甲方須按訴訟請求額向乙方支付相應費用。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費的,甲方須按乙方應得代理費用承擔每日違約金。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審理並執行終結止。

十、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仲裁委仲裁。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第5篇

甲方與 一案,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委託乙方律師以訴訟或非訴訟的方式風險代理。甲方與乙方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並參照行業慣例,達成如下風險代理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擔任甲方委託代理人。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師之外委託第三人代理或處理法律事務的,應當經乙方同意。甲方單方委託第三人,視為乙方已經完成全部受託任務,甲方承諾按照約定的標準全額支付律師代理費用。

二、乙方律師必須嚴格依法、勤勉盡責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如果甲方捏造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甲方提供虛假證據和資料導致出現不利於甲方的結果,利用乙方律師名義從事違法活動的,發現甲方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應依約支付律師服務費用。甲方委託乙方所辦理事項不得另行委託第三方辦理,否則乙方有權單方終止代理,依約所收取費用不予退還並有權向甲方追償尚欠所約定的代理費用和相關損失。

代為立案,代為出庭,代為陳述事實,代為舉證、質證,代為參加法庭調查、辯論,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代為申請執行,代收執行款項及財物,代為通過非訴訟的方式案外和解、收取款項等。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師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項時,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繼續承辦甲方委託的事項,並不得因此而損害甲方的利益。

五、乙方律師應當充分應用法律專業知識,按照法律規定,認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動中的各項工作,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乙方律師對甲方瞭解本案進展情況和案件結果的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乙方律師處理本案而取得的現實債權,應當及時轉交給甲方,但有權從中扣除約定的費用。

六、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律師風險代理費用及相關辦案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數額約定如下:

1、本案訴訟請求標的為 元。乙方按從對方或法院執行庭實際收回金額的30%收取案件代理費(如收回10000元,律師代理費為3000元), 在案件進展過程中按照各次回款數額分次結清。如收回實物,按法院執行庭核定的實物金額30%的比例收取甲方代理費。甲方在收取款項(或實物)的同時,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不支付代理費的,乙方可從收回甲方的款項中扣除或對實物行使留置權。

2、甲方同意將全部回款直接匯入乙方帳户(開户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槐蔭支行營業室、開户名: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帳號:370052407),甲方同意乙方扣除約定律師代理費用後,將甲方款項匯入甲方本人開户賬户;

3、甲方向乙方預交手續費人民幣 元整,於本協議簽訂時一次性付清,該費用收取後不退回不扣除。

因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必要及合理的文件製作、資料彙總、複印、市內交通、國內通訊、差旅費、查檔費、訴訟費等費用;應由甲方承擔或甲方同意承擔的其他費用。

七、乙方代理律師應當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甲方處理受託法律事務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導致風險出現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八、甲方向乙方代理律師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資料時,應當向乙方代理律師説明。乙方代理律師有義務為其保密。

九、訴訟過程中,未經甲方、乙方協商一致,甲方另行委託他人代理、單獨撤訴、單獨與自行和解或擅自解除雙方風險代理合同,視為乙方完成代理任務,甲方應按照第四條約定訴訟請求的數額和約定代理費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費。拖欠代理費用的,每日按應付代理費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乙方律師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勞動,不僅體現在時間及體力上的消耗,更體現為對其知識和技能的運用。其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有關法律對案件事實的分析意見,對相關法律的詮釋及對案件處理在程序上或實體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選擇,應由乙方律師決定,甲方不得干涉。

十一、本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協商解決,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本協議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受託法律事務處理終結止(包括:和解、抵銷、甲方決定放棄委託事項、執行終結及撤銷訴訟等)。

十三、甲乙雙方如一方要求解除或補充或變更協議條款,需再行書面協議,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協議。

十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6篇

協議書是甲、乙雙方對所簽訂的 號《聘請律師服務合同》第五條有關風險代理和收費的內容的補充約定,本協議書籤訂後,上述合同第五條的內容按以下約定執行:

一、甲方提出並要求乙方對其委託的案件或事務實行風險代理,乙方審查其符合本協議書第二條後接受風險代理。

二、風險代理範圍僅限民事案件或事務,且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保或低保待遇;(三)請求贍養、撫養、扶養、撫卹、救濟、工傷賠償等費用;(四)請求勞動報酬。超出本條範圍的風險代理無效。

(一)律師費的收取比例為合同標的金額的30%,即人民幣(大寫) ;

(二)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查檔費等其他單位的收費不屬律師費,甲方自付。

(三)律師辦案所需的通信、交通、食宿、複印等費用不屬律師費,由甲方另付。

(四)收費方式,雙方協商一致選擇以下第 種 方式執行:

1、雙方分擔風險方式:本協議書籤訂時甲方先支付乙方50%的律師費,即人民幣(大寫) ,若敗訴或未完成委託事務,則剩餘50%律師費甲方免付;

2、律師承擔風險方式:本協議書籤訂時甲方無需支付乙方律師費,僅需支付辦案費 用人民幣(大寫) ,律師費在以下第( )項規定的時間收取:

(2)按照辦理進度分階段收取,具體進度及相應階段收費雙方另行協商並製作《分階段收費表》。

四、若甲方違反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經乙方書面催告仍不糾正的,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委託關係按《聘請律師服務合同》非風險代理的規定履行。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彭尚任律師電話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江蘇金合律師事務所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1號盛佳大廈11樓。電子郵箱:

第7篇

甲 方:廣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乙 方: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國華

甲方與廣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因廣州市新錦龍塑料助劑有限公司因運輸事同二審一案,由乙方委派律師擔任該案代理人,現經雙方協商達成委託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張錫深擔任甲方訴訟代理人。乙方律師因故中途不能履行職務,則應另行委派律師接替,甲方協助辦理變更授權手續。乙方的代理義務、責任按《律師法》、現行律師執業紀律及道德規範執行。委託注意事項見合同附件《委託人須知》。《委託人須知》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甲方有責任如實陳述案情,提供掌握的全部證據、事實材料,及時通報案情。如甲方隱瞞、捏造事實等,或拖延、故意不告知乙方有關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本案件的有關通知的,應自行承擔不利後果並承擔乙方的律師服務費損失,乙方並有權終止代理。

三、根據《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的規定,本案實行全風險收費方式:二審維持原判決,甲方不須支付律師費用,二審變更判決:甲方不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甲方支付律師費用壹萬兩千元。

四、本案法院、仲裁機構收取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行政、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查詢費、鑑定費、公證費、翻譯費等,以及乙方差旅費(廣州市除外)等由甲方承擔。

五、如發生甲方追加委託事項、當事人,或對方提起反訴、反請求等重大事件導致代理事項增多時,乙方有權要求依照《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增加律師服務費。否則乙方僅在原委託範圍內工作。

六、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委託關係,但甲方無正當理由解除委託關係的,乙方有權要求依照本合同第三條收取律師費用。

七、甲方逾期繳納律師費或不合理的解除合同,且乙方已經着手辦理代理事項的,乙方有權追收其未付律師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乙方也可中止代理而無須通知甲方。

八、乙方的權限由甲方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九、因本委託合同引起的爭議,雙方同意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二審判決時終止。

甲方(簽章): 乙方(蓋章):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 經辦人(簽名): 經辦律師(簽名):

第8篇

甲方就其訴訟/執行 一案,聘請 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雙方經協商,簽訂本風險代理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以下簡稱承辦律師)為甲方訴訟/執行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代理人。

乙方承諾,以代理清收執行回債權本息合計獲得 萬元人民幣的現金清償作為其在本協議項下應實現的最低代理目標,該代理目標的實現為乙方主張律師代理費的先決條件。若清收回實物資產,則按照抵債金額的 %摺合成現金流。

本協議代理期限為 個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若代理期限屆滿,乙方未實現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代理目標,則本代理協議自動解除,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代理費。甲方有權自行代理本案,或者另行通過招標或協議方式委聘其他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

(1)若乙方代理實現代理目標,則甲方按最終清收回現金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若未實現代理目標,則甲方不支付任何代理費。

(2)上述代理費在甲方收到執行款項或取得抵債裁定之日起三日內支付乙方。

(3)乙方代理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評估費、檔案查詢費等費用由甲方承擔;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及其他工作雜費由乙方承擔。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