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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解聘協議


甲方(藥品經營企業)

企業名稱: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簡單解聘協議

  乙方(藥學技術人員)

姓名: 性別: 年齡: 籍貫:

職稱/資格: 身份證號碼:

乙方自 年 月至 年 月於甲方擔任 職務,現因  原因,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簽訂本解聘協議書,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備註:

1、本解聘協議書籤訂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否則無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標籤:解聘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