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遲轉檔案賠償原職工1萬
權益保障1.12W
某器材廠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後,由於未及時將員工檔案轉出,而被程先生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器材廠給付程先生經濟補償款1萬元。
程先生1975年因打架鬥毆被判刑,1976年1月1日被器材廠開除,1985年刑滿釋放。2003年9月,程先生要求器材廠轉移其人事檔案。當月22日,器材廠將程先生的人事檔案轉移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2004年4月26日,程先生以器材廠為被訴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器材廠支付未及時轉檔給程先生造成的損失1.6萬餘元。
器材廠不服仲裁裁決,於2004年7月起訴至一審法院稱,程先生未主動與單位聯繫,單位不知其下落,故將檔案留在單位比較穩妥。遲轉檔案的責任應由程先生承擔,不同意支付程先生1.6 萬餘元損失。
程先生亦不服仲裁裁決並反訴稱,他1985年1月刑滿釋放後因沒有檔案無法就業,而器材廠答覆沒有檔案。2003年9月,他再次回廠查找檔案,器材廠才於當月22日電話告知檔案轉到了街道辦事處。故程先生要求器材廠賠償1985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失業損失費9萬元,失業保險金損失8964元,補辦此期間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並繳納1992年1月至2003年9月的社會保險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程先生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及時履行轉移職工檔案手續的義務。器材廠對未及時轉出程先生檔案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由於器材廠未將程先生檔案及時轉出,程先生在就業、辦理社會保險等方面均會受到不利影響,器材廠應給予適當補償。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
程先生1975年因打架鬥毆被判刑,1976年1月1日被器材廠開除,1985年刑滿釋放。2003年9月,程先生要求器材廠轉移其人事檔案。當月22日,器材廠將程先生的人事檔案轉移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2004年4月26日,程先生以器材廠為被訴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器材廠支付未及時轉檔給程先生造成的損失1.6萬餘元。
器材廠不服仲裁裁決,於2004年7月起訴至一審法院稱,程先生未主動與單位聯繫,單位不知其下落,故將檔案留在單位比較穩妥。遲轉檔案的責任應由程先生承擔,不同意支付程先生1.6 萬餘元損失。
程先生亦不服仲裁裁決並反訴稱,他1985年1月刑滿釋放後因沒有檔案無法就業,而器材廠答覆沒有檔案。2003年9月,他再次回廠查找檔案,器材廠才於當月22日電話告知檔案轉到了街道辦事處。故程先生要求器材廠賠償1985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失業損失費9萬元,失業保險金損失8964元,補辦此期間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並繳納1992年1月至2003年9月的社會保險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程先生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及時履行轉移職工檔案手續的義務。器材廠對未及時轉出程先生檔案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由於器材廠未將程先生檔案及時轉出,程先生在就業、辦理社會保險等方面均會受到不利影響,器材廠應給予適當補償。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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