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剖析勞動合同期限的相關小知識
勞動合同期限一直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的八大要素之一,那麼在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時候,應該注意到哪些方面呢?今天我們就從勞動合同期限的類型等問題入手,詳細剖析勞動合同期限的相關小知識。
勞動合同期限有哪幾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內容來説,勞動合同期限一共有三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首先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約定好了合同的終止時間,可以是半年、兩年,也可以稍長一些的五年、十年。第二種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約定的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最後一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麼籤?
對於員工來説,一份沒有結束時間的合同,也就是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可以理解為,只要員工不犯錯,就一直享有這份合同。那麼對於企業來説,當然不希望大範圍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了,因為要單方面地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很多的限制級條件。但是如果在員工已經在單位工作滿了十年,或者是已經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提出同意繼續簽約,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沒有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就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有關係嗎?
關於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長短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所提及,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沒有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在確定試用期的時候,大家可以先看一看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所對應的試用期時長是否在規定範圍內。
總之,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要注意勞動合同期限的類型,還有試用期時間相關的問題,避免因為自己對合同期限的不瞭解出現勞務糾紛問題。一般來説不用過於擔心勞動合同期限的問題,因為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有多長,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一般都可以順利解除勞動合同,這也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內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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